(a)CA 保险 Code § 16011(a) 每个小组应由不超过七名保险代表组成。在本州开展业务并希望参与保险灾害评估小组的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交合格代表的姓名。
(b)CA 保险 Code § 16011(b) 专员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保险灾害评估小组,并可以针对不同地点和不同类型的灾害设立不同的小组。
(c)CA 保险 Code § 16011(c) 专员可以指派一名专员代表陪同该小组或各小组。该代表应完成相应的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培训。
本节概述了加州保险灾害评估小组的组建和管理方式。每个小组最多可有七名保险代表,由在本州运营的保险公司选派。如果这些公司希望加入小组,必须向专员提交其代表的姓名。专员可以根据灾害类型或地点设立不同的小组,并可以指派一名受过应急管理培训的代表陪同。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旦现场指挥官认定灾区安全可行,州和地方执法部门必须允许保险灾害评估小组进入该区域。专员负责协调和派遣这些小组前往灾区进行评估。
保险灾害评估小组在灾害发生后有多种方法来评估损失。他们可以直接在地面进行勘测,可以使用车辆,或者在需要时甚至从空中进行。他们也获准分析由其他方收集的数据。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灾害评估小组在灾害评估后编制一份调查结果报告,并将其提交给保险专员,提交时间不得迟于评估完成后的五天,除非他们获得延期提交的许可。报告的编制程序由专员决定。报告完成后,必须向公众、地方和州灾害组织以及保险公司分享。然而,报告中的调查结果不影响或决定任何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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