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6030(a) 专员应与保险公司、紧急服务办公室及其他紧急服务机构合作,制定保险公司及其代表与应急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程序。
(b)CA 保险 Code § 16030(b) 专员应指派一名专员代表在州的区域紧急行动中心工作。该代表应完成相应的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培训。
(c)CA 保险 Code § 16030(c) 所有保险灾害评估团队成员均应完成相应的标准化应急管理系统培训。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专员在灾害期间协调保险公司与紧急服务机构之间工作的作用。它要求专员、保险公司和紧急服务机构共同制定协调程序。
专员还必须指派一名代表在州区域紧急行动中心工作,并确保他们完成特定的应急管理培训。
此外,任何保险灾害评估团队成员都必须接受相同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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