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一相关条款(即第6条,自第15044节开始)有特殊要求,本条款中提及的任何程序都应遵循《政府法典》第5章(自第11500节开始)中规定的规则。负责的专员拥有该法典部分所赋予的所有权力。

除非另有要求以遵守第6条(自第15044节起)的规定,本条文下的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节(自第11500节起)进行,且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5039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在执照持有人有某些不当行为时,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些行为包括在执照申请中作虚假陈述、违反本章规定或相关规定,或犯下与其职业职责相关的罪行。其他理由包括冒充执法人员、协助任何非法行为、收款后未能提供约定服务、从事暴力行为、忽视法院命令,或在法律案件中扮演非法角色。此外,本法律还涉及利益冲突,例如在涉及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受对当前或前客户不利的委托。

专员如果认定持照人有下列任何行为,可以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
(a)CA 保险 Code § 15039(a) 在执照申请或执照续期或恢复中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b)CA 保险 Code § 15039(b) 违反本章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5039(c) 违反专员根据本章所含权限制定的任何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5039(d) 被判犯有与相关注册或执照持有人的资格、职能和职责实质相关的任何罪行。
(e)CA 保险 Code § 15039(e) 冒充,或允许、协助和教唆雇员冒充美利坚合众国或任何州或其下属机构的执法人员或雇员。
(f)CA 保险 Code § 15039(f) 在执照过期期间,实施或允许任何雇员实施任何构成暂停或吊销执照理由,或构成拒绝执照申请理由的行为。
(g)CA 保险 Code § 15039(g) 故意未能或拒绝向客户提供双方约定且已根据双方协议支付或提出支付报酬的服务或报告。
(h)CA 保险 Code § 15039(h) 实施袭击、殴打或绑架,或对任何人使用武力或暴力。
(i)CA 保险 Code § 15039(i) 在作为持照人经营业务过程中,明知故犯地违反,或建议、鼓励或协助违反任何法院命令或禁令。
(j)CA 保险 Code § 15039(j) 充当任何律师的“跑腿”或“拉客”。
(k)CA 保险 Code § 15039(k) 实施任何构成根据本章拒绝执照申请理由的行为。
(l)CA 保险 Code § 15039(l) 伪造证据。
(m)CA 保险 Code § 15039(m) 接受对客户或前客户不利的委托,该委托涉及持照人因受雇于该客户或前客户或在其受雇期间获得保密信息的事项。

Section § 150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暂停或吊销执照,前提是执照持有人做了某些根据另一节中的具体规定,本来就会阻止他们获得执照的事情。

如果专员认定被许可人实施了任何构成根据第15018.5节拒绝颁发执照理由的行为或犯罪,专员可以无需听证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

Section § 15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定罪记录是该定罪的绝对证据,用于本条和指定条款中的某些目的。它澄清了有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也被视为定罪。保险专员可以在上诉程序结束后,根据定罪暂停、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即使有罪答辩后来被撤回或有罪判决被撤销。

判决记录或定罪,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应作为本条或第15018条或第15018.5条中使用该术语时定罪的确凿证据。
有罪答辩或有罪判决,或不抗辩答辩,在本条或第15018条或第15018.5条的含义内,均被视为定罪。当上诉期限届满,或定罪判决已在上诉中得到确认,或在作出缓刑令暂停执行判决时,专员可以命令吊销或撤销执照,或拒绝颁发执照,无论根据《刑法典》第1203.4条作出的后续命令允许该人撤回其有罪答辩并提出无罪答辩,或撤销有罪判决,或驳回指控、起诉书或大陪审团起诉书。

Section § 15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许可证持有人虚假声称自己是政府的一部分,或者在广告或商业交易中使用与许可证上不同的名称,专员必须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

专员若确定被许可人有以下行为,应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
(a)CA 保险 Code § 15041(a) 使用任何信头、广告或其他印刷品,或以任何方式表示其是联邦政府、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机构。
(b)CA 保险 Code § 15041(b) 在广告、招揽或业务合同中使用与当前许可名称不同的名称。

Section § 15042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持照人在其业务活动中被认定有不诚实或欺诈行为,保险专员有权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包括明知故犯地作出虚假陈述、使用非法手段收取债务、伪造证据,或利用在为当前或前客户工作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接受与该客户不利的雇佣。

如果专员认定持照人在其业务过程中实施了构成不诚实或欺诈的任何行为,专员可以暂停或吊销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
本节所称的“不诚实或欺诈”除此处未明确列举的其他行为外,还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保险 Code § 15042(a) 明知故犯地就其在受雇期间获得的证据或信息作出虚假陈述,或明知故犯地在业务过程中发布诽谤或中伤言论。
(b)CA 保险 Code § 15042(b) 在收取或试图收取债务或义务时使用非法手段。
(c)CA 保险 Code § 15042(c) 伪造证据。
(d)CA 保险 Code § 15042(d) 接受与客户或前客户不利的雇佣,而该事项涉及持照人因受雇于该客户或前客户或在其受雇期间获得了保密信息。

Section § 15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有人违反本章某些条款时,选择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而非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样做的目的是,有时罚款比更严厉的处罚更能达到本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