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保险理算师法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15038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一相关条款(即第6条,自第15044节开始)有特殊要求,本条款中提及的任何程序都应遵循《政府法典》第5章(自第11500节开始)中规定的规则。负责的专员拥有该法典部分所赋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5039
本法律允许专员在执照持有人有某些不当行为时,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些行为包括在执照申请中作虚假陈述、违反本章规定或相关规定,或犯下与其职业职责相关的罪行。其他理由包括冒充执法人员、协助任何非法行为、收款后未能提供约定服务、从事暴力行为、忽视法院命令,或在法律案件中扮演非法角色。此外,本法律还涉及利益冲突,例如在涉及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受对当前或前客户不利的委托。
Section § 15039.5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暂停或吊销执照,前提是执照持有人做了某些根据另一节中的具体规定,本来就会阻止他们获得执照的事情。
Section § 15040
这项法律规定,定罪记录是该定罪的绝对证据,用于本条和指定条款中的某些目的。它澄清了有罪答辩或不抗辩答辩也被视为定罪。保险专员可以在上诉程序结束后,根据定罪暂停、吊销或拒绝颁发执照,即使有罪答辩后来被撤回或有罪判决被撤销。
Section § 15041
本法律规定,如果许可证持有人虚假声称自己是政府的一部分,或者在广告或商业交易中使用与许可证上不同的名称,专员必须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证。
Section § 15042
在加州,如果持照人在其业务活动中被认定有不诚实或欺诈行为,保险专员有权暂停或吊销其执照。这包括明知故犯地作出虚假陈述、使用非法手段收取债务、伪造证据,或利用在为当前或前客户工作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接受与该客户不利的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