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0

Explanation

本节只是给这部分法律命名:它被称为《公共保险理赔师法案》。

本章可引用为《公共保险理赔师法案》。

Section § 15001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的本节定义了与公共保险理赔师相关的关键术语。“学徒公共保险理赔师”是指几乎完全符合公共理赔师资格,但在经验、教育或培训方面有所欠缺的人。“商业实体”指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在内的各种法律组织。“灾难性灾害”是指造成广泛损害的重大事件,需要由总统或州长正式宣布。“专员”是保险专员,“部门”是保险部。“指纹”是为身份识别目的而采集的。“本州”是公共理赔师主要居住或工作的地方,或者如果其居住或工作地没有类似法律,则是他们获得许可的另一个州。“被许可人”是根据这些规定获得许可的人,“人”被广义定义为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实体和自然人。

本章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保险 Code § 15001(a) “学徒公共保险理赔师”是指除经验、教育或培训外,在所有方面均符合公共理赔师资格的人。
(b)CA 保险 Code § 15001(b) “商业实体”是指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
(c)CA 保险 Code § 15001(c) “灾难性灾害”是指导致大量人员死亡和受伤;对提供和维持人类需求的设施造成广泛损害或破坏;对州和地方响应资源和机制产生压倒性需求;对总体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长期影响;以及严重影响州、地方和私营部门启动和维持响应活动的能力的事件。灾难性灾害应由美国总统或灾害发生所在州或地区的州长宣布。
(d)CA 保险 Code § 15001(d) “专员”是指保险专员。
(e)CA 保险 Code § 15001(e) “部门”是指保险部。
(f)CA 保险 Code § 15001(f) “指纹”是指为识别目的而采集的手指纹路印记。
(g)CA 保险 Code § 15001(g) “本州”是指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公共保险理赔师主要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所在的任何美国州或领地。如果公共保险理赔师主要居住地所在州和主要营业地所在州均没有实质上相似的公共保险理赔师管理法律,则该公共保险理赔师可以声明其获得许可并作为公共保险理赔师执业的另一个州为“本州”。
(h)CA 保险 Code § 15001(h) “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
(i)CA 保险 Code § 15001(i)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公司、协会、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

Section § 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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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在加利福尼亚州从事法律工作,除非他们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赋予任何人在本州执业律师的权利,除非其是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执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