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保险公估人法监管、许可和注册
Section § 15006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官方许可,任何人不得经营受本章规范的业务或假装持有保险相关活动的执照。如果违反此规定,您可能面临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如果是故意违反,罚款最高可达2万5千美元。专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处以这些罚款。
如果您与未合法持牌的人签订了合同,您可以选择取消该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服务费用。专员可以无需通知,迅速制止任何违反此规定的人。忽视专员的命令意味着每天100美元的罚款,总额最高为5000美元。专员有权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
Section § 15007
这项法律将公共保险理赔师定义为收取费用,帮助人们处理和解决财产损失或损害保险索赔的人。他们可能为被保险人进行协商、调查,或提供建议和协助。这一定义也包括那些向公众宣传自己是理赔师的人。
Section § 15008
Section § 15009
如果你想获得本章规定的执照,你需要填写专员提供的表格,并支付规定的申请费。此外,你还必须符合第1703条中列出的要求。
Section § 15009.1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公共保险理赔师,你需要完成一个20小时的执业前课程。如果你来自一个没有理赔师执照制度的州,你可以选择加州作为你的主要执业州。你需要通过一些教育和考试要求。但是,如果你已经在其他州获得了执照,那么如果你的当前州外执照有效或在90天内被取消,你可能就不需要参加这个执业前课程。
Section § 15010
申请执照时,您必须提供一份经过核实的申请,其中包含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这包括您的全名、营业地址、您将使用的企业名称以及关于您业务性质的声明。
如果您不是以个人身份申请,您还需要提供您的合伙人、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您必须提交两张近期照片并进行指纹采集,指纹可以电子方式发送或在经认证的地点采集。
您的经验资格必须经过核实,并且您可能需要根据专员的要求提供额外的资料或文件。
Section § 15011
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成为一名持照的公共保险理赔员,你必须满足多项要求。
你需要年满18岁,并且没有犯下任何会取消资格的罪行。
你必须有两年处理损失索赔的经验,不过作为学徒工作12个月也可以计入这项经验。你需要在加州设立一个在正常营业时间对公众开放的办公室,并且必须通过一项财产损失理赔考试。
你还需要从一家授权公司获得一份2万美元的担保债券。如果你属于一个机构,必须指定一名持照个人负责确保该机构遵守所有保险法律。此外,该机构内的所有理赔员都必须持有执照。
最后,你必须提供任何所需的额外文件或信息,以帮助专员确认你符合所有执照要求。
Section § 15012
Section § 15013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公共保险理算师,你需要在获得执照前通过一项考试。这项考试由保险专员制定,旨在考察你对保险基础知识、合同要素、处理理赔的技术能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职责的理解。
考试是笔试形式,由部门或其考试承包商监督进行。你将在30天内收到考试结果。如果你没有通过,可以参加补考。考试会在州内不同时间和地点举行,以方便考生。
Section § 15016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的要求。它允许在持牌理赔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以确保发展担任此职位所需的技能。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持牌理赔师对其行为负责,只能在加州处理理赔,并支付100美元的费用。他们需要提供某些文件、照片和指纹,但无需参加公共理赔师考试。该执照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不可续期,并要求完成20小时的执照前课程。实习生必须始终在持牌理赔师的监督下工作,专注于特定任务,最终决定由其主管做出。如有必要,此职位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
Section § 15017
本法律解释了非居民如何在加州获得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要符合资格,他们首先必须在其本州持有执照并信誉良好。他们还需要支付特定费用,证明财务责任,并提交申请。此外,他们必须指定加州专员作为其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最后,他们的本州必须向加州居民提供相同的执照申请机会。
Section § 15018
本节解释,在听证会后,专员可以拒绝一个人的许可证申请,除非专员确信申请人没有做过以下几件事。这些事包括实施某些行为或罪行、之前曾被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被吊销许可证、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需要许可证的活动,或者因与许可证相关的罪行而被定罪。
Section § 15018.5
Section § 15019
Section § 15024
Section § 15025
这项法律要求执照持有人在地址变更后3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持证人的主要办公地点可以在家里或商业场所,但必须是他们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
Section § 15026
如果您持有保险执照,您只能在记录为您的主要办公地点的地方开展业务。除非您获得开设另一个办公室的许可,这被称为“分支机构证书”。要获得此许可,您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并确保符合当局要求的公共安全标准。此外,如果您关闭或搬迁分支机构,您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当局。
Section § 15027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共保险理赔师在与客户互动时的要求。公共理赔师在代表被保险人行事之前,必须签订一份经保险专员批准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理赔师和被保险人的信息、损失描述、费用结构以及提供的服务等详细信息。理赔师不得收取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低于特定水平的费用。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在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在灾难情况下五天内)取消,且不承担罚金。为保护客户,禁止某些条款和招揽时间。此外,如果理赔师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取消合同。
理赔师还必须披露其角色以及可能参与保险索赔的其他理赔师类型。理赔师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合同表格或徽章,并且未经请求不得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或不适当的时间招揽客户。如果合同提前取消,已提供服务的报酬仅限于紧急费用。如有必要,被保险人可以在索赔过程中直接与其保险公司沟通。
Section § 15027.1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理算师在灾难性灾害发生后的七天内,不得主动联系受灾地区的房主,向其提供委托合同。但是,如果房主或其代表首先联系理算师,则此限制不适用。此外,理算师可以向投保人发送关于其服务的书面材料,但在此期间不得进行直接的个人接触。
Section § 15027.5
如果你作为公共理赔师并与客户签订了合同,你就是他们的代理人。你从理赔中获得的报酬不能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如果你从承包商或保险公司等其他人那里获得报酬,你必须告知你的客户。如果你不告知,或者你的额外收入与客户的最佳利益相冲突,客户可以取消合同。
Section § 15028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共保险理算师不得从事的行为。他们不能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理赔合同或协议。他们不应在与他们正在处理的理赔相关的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或从中收取报酬。他们不允许向潜在客户垫付资金以获取业务。向他人支付超过100美元的介绍费是被禁止的,除非该人员受雇于他们并持有理算师执照。最后,理算师不能让未持执照的雇员或代理人从事任何需要执照的工作,例如广告宣传或与客户打交道。
Section § 15028.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公共保险理算师保留每笔交易的详细记录。他们必须记录被保险人的姓名、损失详情、合同副本、保险单信息、赔偿金明细、收到的报酬以及他们代表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款项。
这些记录必须在交易结束后至少保留五年,并且必须可供保险专员审查。
Section § 15028.6
Section § 15028.7
如果公共理赔师代表某位就损失提出保险索赔的人收到资金,他们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一个特殊的无息账户。该账户须有保险,并设立在理赔师所在州或损失发生地州。
这笔钱必须根据与理赔师签署的协议,仍属于被保险人(索赔人)的财产。理赔师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报告这些资金的情况。
如果理赔师无法获得所有相关方的必要背书,或者被保险人不想设立此类账户,这些规定就不适用。
收到银行支票并不意味着收款人同意理赔师有权获得这些资金。
Section § 15031
如果您在保险领域经营业务,并希望使用不同的商业名称(即“虚构名称”),您必须首先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专员不会批准与公共机构或另一家企业过于相似的名称,以避免公众混淆。
在使用虚构名称之前,您必须符合另一项法律(第1724.5节)中提到的具体要求。如果您想使用一个以上的虚构名称,您需要为每个名称获得单独的批准。
每次批准或名称变更,您还需要支付2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