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官方许可,任何人不得经营受本章规范的业务或假装持有保险相关活动的执照。如果违反此规定,您可能面临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如果是故意违反,罚款最高可达2万5千美元。专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处以这些罚款。

如果您与未合法持牌的人签订了合同,您可以选择取消该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服务费用。专员可以无需通知,迅速制止任何违反此规定的人。忽视专员的命令意味着每天100美元的罚款,总额最高为5000美元。专员有权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

(a)CA 保险 Code § 15006(a) 任何人不得从事本章规范的业务,或以被许可人的身份行事、自称或声称自己是被许可人,除非其已根据本章获得许可。任何违反本款规定的人,除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外,还应向州支付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民事罚款;如果该违规行为是故意的,则罚款金额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 ($25,000)。该罚款应由专员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进行评估和追缴。
(b)CA 保险 Code § 15006(b) 投保人与任何违反 (a) 款规定的人签订的、受本章规范的服务合同,可由投保人选择作废,且投保人无需支付该人根据该合同或其他方式已提供或将提供的任何过往或未来服务的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5006(c) 只要专员认为任何人正在从事违反 (a) 款规定的行为或做法,专员即可无需通知或听证,向该人发出并送达命令,要求该人立即停止进一步从事此类行为或做法。
(d)CA 保险 Code § 15006(d) 任何未能完全遵守专员根据 (c) 款发出的命令的人,应向州支付民事罚款,金额为每天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直至违规或不遵守行为持续的每一天,但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五千美元 ($5,000)。专员应收取应付金额,并可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收取。此罚款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补充。
(e)CA 保险 Code § 15006(e) 本节赋予专员的权力是法律赋予专员的所有其他权力与补救措施的补充,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专员必须使用本节授予的权力,而不是或作为行使法律赋予专员的任何其他权力或补救措施的先决条件。

Section § 15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保险理赔师定义为收取费用,帮助人们处理和解决财产损失或损害保险索赔的人。他们可能为被保险人进行协商、调查,或提供建议和协助。这一定义也包括那些向公众宣传自己是理赔师的人。

本章所指的公共保险理赔师是指为获取报酬,代表被保险人或以任何方式协助被保险人协商或促成根据任何涵盖不动产或动产的保险单提出的损失或损害索赔的解决的个人;或任何广告宣传、招揽业务,或向公众宣称自己是此类索赔的理赔师的个人;以及任何为获取报酬,代表任何公共保险理赔师调查、解决、理赔、提供建议或协助被保险人处理此类损失索赔的个人。

Section § 150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哪些人不受本章规则的约束。它不适用于在加州执业的律师、在公共保险理赔师手下工作的某些专业人士(如摄影师和评估师)、处理人寿或健康保险索赔的人,以及管理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索赔的人。

Section § 15009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获得本章规定的执照,你需要填写专员提供的表格,并支付规定的申请费。此外,你还必须符合第1703条中列出的要求。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照,应使用专员规定的表格,并随附本章规定的申请费。每一位依照本章规定申请执照的申请人,均须遵守第1703条的规定。

Section § 15009.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公共保险理赔师,你需要完成一个20小时的执业前课程。如果你来自一个没有理赔师执照制度的州,你可以选择加州作为你的主要执业州。你需要通过一些教育和考试要求。但是,如果你已经在其他州获得了执照,那么如果你的当前州外执照有效或在90天内被取消,你可能就不需要参加这个执业前课程。

(a)CA 保险 Code § 15009.1(a) 申请人须完成针对其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执业范围的20小时执业前学习课程。
(b)CA 保险 Code § 15009.1(b) 居住在不颁发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的其他州的申请人,有资格指定加利福尼亚州为其主要执业州。他或她须完成执业前教育、通过公共保险理赔师考试并满足执照申请要求,方可颁发执照。
(c)CA 保险 Code § 15009.1(c) 在其他州持有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的申请人,如果其州外执照在申请时有效或在90个日历日内被取消,则可免于完成执业前教育课程以申请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

Section § 15010

Explanation

申请执照时,您必须提供一份经过核实的申请,其中包含所有必要的详细信息。这包括您的全名、营业地址、您将使用的企业名称以及关于您业务性质的声明。

如果您不是以个人身份申请,您还需要提供您的合伙人、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您必须提交两张近期照片并进行指纹采集,指纹可以电子方式发送或在经认证的地点采集。

您的经验资格必须经过核实,并且您可能需要根据专员的要求提供额外的资料或文件。

申请应经核实,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5010(a) 申请人的全名和营业地址。
(b)CA 保险 Code § 15010(b) 申请人拟开展业务所使用的名称。
(c)CA 保险 Code § 15010(c) 关于申请人拟从事业务的一般性质的声明。
(d)CA 保险 Code § 15010(d) 如果申请人不是个人,则应提供其每位合伙人、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全名和居住地址。
(e)CA 保险 Code § 15010(e) 申请人的两张照片(拍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照片类型应由专员规定;以及一套可分类的指纹,如果指纹未亲自提交给司法部认证的活体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则应按照部门指示发送给活体指纹扫描提供商。
(f)CA 保险 Code § 15010(f) 经核实的其经验资格声明。
(g)CA 保险 Code § 15010(g) 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证据、声明或文件。

Section § 150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利福尼亚州成为一名持照的公共保险理赔员,你必须满足多项要求。

你需要年满18岁,并且没有犯下任何会取消资格的罪行。

你必须有两年处理损失索赔的经验,不过作为学徒工作12个月也可以计入这项经验。你需要在加州设立一个在正常营业时间对公众开放的办公室,并且必须通过一项财产损失理赔考试。

你还需要从一家授权公司获得一份2万美元的担保债券。如果你属于一个机构,必须指定一名持照个人负责确保该机构遵守所有保险法律。此外,该机构内的所有理赔员都必须持有执照。

最后,你必须提供任何所需的额外文件或信息,以帮助专员确认你符合所有执照要求。

在执照申请获批之前,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5011(a) 年满18周岁。
(b)CA 保险 Code § 15011(b) 未曾实施构成根据第1668条或第1669条拒绝颁发执照理由的行为或罪行。
(c)CA 保险 Code § 15011(c) 拥有至少两年根据专员通过的法规确定的保险合同损失索赔处理经验,并有能力开展业务并履行公共保险理赔员的职责,以维护公众利益。根据第15016条规定,已获得学徒公共保险理赔员执照满12个月的人员,应被视为已满足两年经验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5011(d) 在加利福尼亚州设有办公室,并在正常营业时间对公众开放。
(e)CA 保险 Code § 15011(e) 通过专员就财产损失理赔进行的考试。
(f)CA 保险 Code § 15011(f) 提交由获准在本州经营的担保公司出具的,金额为二万美元 ($20,000) 的担保债券。
(g)CA 保险 Code § 15011(g) 对于机构申请人,指定一名持照的个人公共保险理赔员负责该机构遵守本州的保险法律、规章和条例。
(h)CA 保险 Code § 15011(h) 对于机构申请人,仅授权持照的个人公共保险理赔员行使该机构执照下的权限。
(i)CA 保险 Code § 15011(i) 遵守提交补充文件、宣誓书和声明的任何要求,以获取必要信息的充分披露,从而协助专员确定执照的先决条件是否已满足。

Section § 15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某人从保险专员处获得执照时,该执照允许他们处理各种类型的保险损失索赔。这些包括火灾损失、入室盗窃、洪水、各种财产损失(包括不动产和个人物品)以及收入损失索赔。

Section § 15013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公共保险理算师,你需要在获得执照前通过一项考试。这项考试由保险专员制定,旨在考察你对保险基础知识、合同要素、处理理赔的技术能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职责的理解。

考试是笔试形式,由部门或其考试承包商监督进行。你将在30天内收到考试结果。如果你没有通过,可以参加补考。考试会在州内不同时间和地点举行,以方便考生。

每位公共保险理算师执照申请人,应在执照颁发前,亲自参加并通过由部门组织的考试,并达到专员满意的程度,具体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5013(a) 该考试应由专员规定,其范围应足以合理测试申请人除其他事项外,对基本保险理论、合同基本要素、处理所考各种险种的技术能力、理赔道德和对《不公平行为法》的了解,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共保险理算师的职责和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5013(b) 该考试应在部门或部门考试承包商的监督下向申请人提供,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c)CA 保险 Code § 15013(c) 专员应在合理期限内,不超过30天,将考试结果和对申请采取的行动告知申请人。
(d)CA 保险 Code § 15013(d) 如果一名其他方面合格的申请人未能通过考试,专员可以安排补考。
(e)CA 保险 Code § 15013(e) 该考试应在该州内,在专员认为合理必要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以方便部门和申请人。

Section § 1501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取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的要求。它允许在持牌理赔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以确保发展担任此职位所需的技能。申请人必须有一名持牌理赔师对其行为负责,只能在加州处理理赔,并支付100美元的费用。他们需要提供某些文件、照片和指纹,但无需参加公共理赔师考试。该执照有效期最长为12个月,不可续期,并要求完成20小时的执照前课程。实习生必须始终在持牌理赔师的监督下工作,专注于特定任务,最终决定由其主管做出。如有必要,此职位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

(a)CA 保险 Code § 15016(a) 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是一种旨在促进必要培训的执照,以确保具备合理的胜任能力,履行第15007条所定义的公共保险理赔师的职责。
(b)CA 保险 Code § 15016(b) 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5016(b)(1) 申请人须在首次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申请中,提交一份由持牌公共保险理赔师出具的证明或认证,该持牌理赔师须对该申请人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
(2)CA 保险 Code § 15016(b)(2) 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仅获授权在加利福尼亚州处理理赔。
(3)CA 保险 Code § 15016(b)(3) 申请人须符合第15011条 (a) 和 (b) 款的规定。
(4)CA 保险 Code § 15016(b)(4) 申请人须支付一百美元 ($100) 的执照费。
(5)CA 保险 Code § 15016(b)(5) 申请人须遵守提交补充文件、宣誓书和声明的任何要求,以获取充分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将有助于专员确定执照的先决条件是否已满足。
(6)CA 保险 Code § 15016(b)(6) 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无需参加并通过规定的公共保险理赔师考试。
(7)CA 保险 Code § 15016(b)(7) 持证人须始终是公共保险理赔师的雇员,并须接受持牌公共保险理赔师的培训、指导和控制。
(8)CA 保险 Code § 15016(b)(8) 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该执照不得续期。
(9)CA 保险 Code § 15016(b)(9) 持证人仅限于参与事实调查、初步结案和招揽损失索赔,但须经持牌公共保险理赔师审查和最终决定。
(10)CA 保险 Code § 15016(b)(10) 持证人须根据第1668条的规定,受暂停、吊销或附加条件的约束。
(11)CA 保险 Code § 15016(b)(11) 申请人须提交两张不超过六个月的申请人照片,照片类型由专员规定;并提交一套可分类的指纹,按照部门指示发送给实时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如果指纹未亲自提交给经司法部认证的实时指纹扫描服务提供商。
(12)CA 保险 Code § 15016(b)(12) 实习公共保险理赔师须在执照有效期内完成第15009.1条所定义的20小时执照前教育课程。

Section § 15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非居民如何在加州获得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要符合资格,他们首先必须在其本州持有执照并信誉良好。他们还需要支付特定费用,证明财务责任,并提交申请。此外,他们必须指定加州专员作为其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最后,他们的本州必须向加州居民提供相同的执照申请机会。

(a)CA 保险 Code § 15017(a) 专员应向符合第15011条规定要求并已指定专员为本州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的合格人员颁发非居民执照。
(b)CA 保险 Code § 15017(b) 除非根据第15018、15018.5和15019条被拒绝颁发执照,非居民个人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应获得非居民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
(1)CA 保险 Code § 15017(b)(1) 该个人在其本州作为公共保险理赔师持有有效执照并信誉良好。
(2)CA 保险 Code § 15017(b)(2) 该个人已支付第15060条规定的费用。
(3)CA 保险 Code § 15017(b)(3) 该个人已提供第15033条要求的财务责任证明。
(4)CA 保险 Code § 15017(b)(4) 该个人已向专员提交完整的执照申请。
(5)CA 保险 Code § 15017(b)(5) 该非居民的本州以相同条件向加州居民颁发非居民公共保险理赔师执照。

Section § 150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听证会后,专员可以拒绝一个人的许可证申请,除非专员确信申请人没有做过以下几件事。这些事包括实施某些行为或罪行、之前曾被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被吊销许可证、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需要许可证的活动,或者因与许可证相关的罪行而被定罪。

听证会后,专员可以拒绝颁发许可证,除非申请人向专员作出令其满意的证明,证明申请人未曾:
(a)CA 保险 Code § 15018(a) 实施任何构成根据第1668条拒绝颁发许可证理由的行为或罪行。
(b)CA 保险 Code § 15018(b) 根据本章被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被吊销许可证。
(c)CA 保险 Code § 15018(c) 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协助或教唆实施本章要求许可证的任何行为。
(d)CA 保险 Code § 15018(d) 因与本许可证相关的任何罪行或不法行为而被定罪。

Section § 150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无需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拒绝某人的执照申请,如果该人曾有某种行为或被判犯有根据另一项法律足以拒绝颁发执照的罪行。

Section § 15019

Explanation
如果要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某人是否应该获得执照,或者检查执照持有人的资格,整个过程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负责的专员拥有执行这些程序所需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5020

Explanation
保险专员负责决定执照的外观和包含的内容。

Section § 15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企业始终在其主要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展示其执照。

Section § 15022

Explanation
执照签发后,专员会给每位执照持有人一张便携卡。卡片的尺寸、样式和信息由专员决定。持证人免费获得此卡。

Section § 15023

Explanation
根据这套具体的保险法规颁发的执照不能转让给其他人。

Section § 15024

Explanation
每个持牌人必须向专员提供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完整地址,包括街道名称和号码,或者如果街道没有号码,则提供邮政信箱号码。专员还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详细信息,以便准确识别这个主要营业地点。

Section § 1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执照持有人在地址变更后3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持证人的主要办公地点可以在家里或商业场所,但必须是他们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

持证人应在地址变更后30天内通知主管部门。主要营业地点可以在家中或商业地址,但它应是持证人设有永久性办公室的地点。

Section § 15026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保险执照,您只能在记录为您的主要办公地点的地方开展业务。除非您获得开设另一个办公室的许可,这被称为“分支机构证书”。要获得此许可,您必须遵守特定规定,并确保符合当局要求的公共安全标准。此外,如果您关闭或搬迁分支机构,您必须在10天内书面通知当局。

持证人不得在专员记录中所示的其主要营业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广告宣传或开展业务,除非其在遵守本章规定以及专员可能通过法规规定的为保护公众所需的额外要求后,已获得该地点的分支机构证书。持证人应在关闭或更改分支机构地点后10天内书面通知专员。

Section § 1502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共保险理赔师在与客户互动时的要求。公共理赔师在代表被保险人行事之前,必须签订一份经保险专员批准的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理赔师和被保险人的信息、损失描述、费用结构以及提供的服务等详细信息。理赔师不得收取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低于特定水平的费用。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在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在灾难情况下五天内)取消,且不承担罚金。为保护客户,禁止某些条款和招揽时间。此外,如果理赔师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取消合同。

理赔师还必须披露其角色以及可能参与保险索赔的其他理赔师类型。理赔师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合同表格或徽章,并且未经请求不得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或不适当的时间招揽客户。如果合同提前取消,已提供服务的报酬仅限于紧急费用。如有必要,被保险人可以在索赔过程中直接与其保险公司沟通。

(a)CA 保险 Code § 15027(a) 持证人未事先签订书面合同,且该合同采用经保险专员批准的格式,并由公共理赔师和被保险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一式两份签署的,不得直接或间接在本州内作为公共保险理赔师行事。一份合同原件应由持证人存档,随时可供专员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查阅,另一份合同原件应交给被保险人。
(b)CA 保险 Code § 15027(b) 持证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应包含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5027(b)(1) 标题为“公共理赔师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5027(b)(2) 持证人的姓名、商业名称、执照号码、电话号码和地址。
(3)CA 保险 Code § 15027(b)(3) 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
(4)CA 保险 Code § 15027(b)(4) 损失的描述及其地点(如适用)。
(5)CA 保险 Code § 15027(b)(5) 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保单号码(如已知)。
(6)CA 保险 Code § 15027(b)(6) 持证人根据合同提供服务应获得的全部薪金、费用、佣金或其他对价。
(7)CA 保险 Code § 15027(b)(7) 公共理赔师的费用、佣金或其他有价值的对价,不得导致被保险人收到的金额少于在被保险人与公共理赔师签订书面合同日期之前,保险公司已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金额。
(8)CA 保险 Code § 15027(b)(8) 将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描述。
(9)CA 保险 Code § 15027(b)(9) 持证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
(10)CA 保险 Code § 15027(b)(10) 持证人签署合同的日期和被保险人签署合同的日期。
(11)CA 保险 Code § 15027(b)(11) 以下声明:“作为一名公共理赔师,根据《加州保险法》的规定,我必须缴纳20,000美元的担保金,以涵盖您(被保险人)提出的某些类型的索赔。如果您对担保金有任何疑问,可以联系加州保险局执照热线1-800-967-9331或访问www.insurance.ca.gov。”
(12)CA 保险 Code § 15027(b)(12) 向持证人支付的报酬声明,包括百分比以及该百分比适用的基数。
(13)CA 保险 Code § 15027(b)(13) 一份声明,说明被保险人在签署合同并获得已签署合同后,有权在三个工作日内取消合同。
(c)CA 保险 Code § 15027(c) 本节所涵盖的合同不得包含以下任何合同条款:
(1)CA 保险 Code § 15027(c)(1) 允许在保险公司应付款但未付款时收取持证人的费用,或允许持证人从保险公司发出的第一笔付款中收取全部费用,而不是作为保险公司发出的每笔付款的百分比。
(2)CA 保险 Code § 15027(c)(2) 要求被保险人授权保险公司仅以持证人的名义付款。
(3)CA 保险 Code § 15027(c)(3) 向被保险人收取滞纳金或催收费用。
(d)CA 保险 Code § 15027(d) 持证人不得在造成损失的事件发生期间招揽或试图招揽客户。当以下任何情况存在于受招揽的财产时,造成损失的事件持续存在:
(1)CA 保险 Code § 15027(d)(1) 导致损失的任何情况存在于原本会进行招揽的财产处。
(2)CA 保险 Code § 15027(d)(2) 紧急救援人员存在于原本会进行招揽的财产处。
(3)CA 保险 Code § 15027(d)(3) 疏散令在原本会进行招揽的财产处仍然有效。
(e)CA 保险 Code § 15027(e) 持证人或任何其他提供本章规定服务的个人或实体,不得在下午6点至上午8点之间招揽投保人就业或与投保人进行任何接触,除非应投保人要求。
(f)CA 保险 Code § 15027(f) 持证人不得使用专员批准以外的任何合同形式,且该合同形式应包含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5027(f)(1) 一项条款,允许客户在签署符合本节规定的合同并获得该签署合同副本之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午夜之前,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其他提供邮寄证明的邮寄方式,向被许可人寄送或递交书面通知以取消合同。合同的每一份副本均应包含一份填写完整的表格,标题为“取消通知”,该表格应置于合同末尾,并与合同其余部分以印刷线分隔。通知表格的背面不得印刷任何内容。通知表格应由被许可人填写,并应以至少10磅的字体,使用与合同相同的语言(例如西班牙语)包含以下声明:
您可以在签署合同并获得该签署合同副本之日起的上述日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取消本合同,但如果涉及第15001节所定义的灾难,您的取消权为五个日历日,且无需支付任何罚金或向您的公共理赔师支付任何费用,除非是您的公共理赔师为您或代表您支付的垫付紧急费用。如果您的公共理赔师向您寻求垫付紧急费用的报销,且取消是在您签署合同并获得签署合同副本后的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的,则您的公共理赔师应向您提供一份为您或代表您垫付的紧急费用的明细账单。本合同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允许您的公共理赔师追回任何费用,除非是为您垫付的紧急费用。
如果您取消,您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对价将在收到您的取消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并且因该交易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将被取消。
要取消本合同,请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其他提供邮寄证明的邮寄方式邮寄或递交一份签署并注明日期的本取消通知副本,或任何其他书面通知,或发送电报至:
_____
(2)CA 保险 Code § 15027(2) 声明“我们仅代表被保险人”以至少10磅的字体显著显示。
(3)CA 保险 Code § 15027(3) 一项条款,披露被许可人将为其服务收取的被保险人索赔的百分比或其他费用。被许可人应在该条款旁获取被保险人的姓名首字母。
(4)CA 保险 Code § 15027(4) 在客户签名预留位置附近,以至少10磅的字体显著显示以下声明:“您可以在本合同日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午夜之前的任何时间取消本合同。有关此权利的解释,请参阅本合同末尾的取消通知表格。”
(g)CA 保险 Code § 15027(g) 被许可人不得故意向其雇主制作任何虚假报告,也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其获取的任何信息,除非法律要求其这样做,或根据雇主或获取该信息的客户的指示。
(h)CA 保险 Code § 15027(h) 被许可人不得在其业务的官方活动中使用徽章。
(i)CA 保险 Code § 15027(i) 被许可人不得允许其雇员或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提供报告或向客户开具账单,或以任何方式从事本章要求持证的业务。
(j)CA 保险 Code § 15027(j) 根据第15006条(a)款和(c)款,专员应有权执行本章规定,并起诉由未经许可的个人或实体自称或充当公共保险理赔员所实施的违反本章规定的行为。
(k)CA 保险 Code § 15027(k) 就本节而言,“营业日”应具有《民法典》第1689.5条(e)款赋予该术语的含义,以本法规生效之日为准。
(l)Copy CA 保险 Code § 15027(l)
(f)Copy CA 保险 Code § 15027(l)(f)款(1)项中规定的合同和取消通知应以合同谈判中主要使用的相同语言(例如,西班牙语)书写。
(m)CA 保险 Code § 15027(m) 合同取消后五个营业日内,被许可人应向客户退还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任何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包括向客户退还的所有款项的明细账单。
(n)CA 保险 Code § 15027(n) 被许可人无权获得取消前所提供服务的报酬,但被许可人为客户或代表客户支付的垫付紧急费用除外。如果被许可人向客户寻求垫付紧急费用的报销,且取消发生在合同签订后的前三个营业日内,被许可人应向客户提供由被许可人向客户或代表客户垫付的该等紧急费用的明细账单。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允许被许可人收回任何费用,除了向客户垫付的紧急费用。任何担保权益应在合同取消时一并取消。
(o)CA 保险 Code § 15027(o) 客户发出的取消通知无需采用(f)款(1)项中规定的特定形式。取消通知,无论如何表达,如果其表明客户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意图,则有效。
(p)CA 保险 Code § 15027(p) 当客户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其他提供邮寄证明的邮寄方式,向合同中指定的被许可人地址发出书面取消通知时,取消即发生。
(q)CA 保险 Code § 15027(q) 取消通知,如果通过邮件发出,在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其他提供邮寄证明的邮寄方式寄出时生效,前提是地址正确且邮资已付。
(r)CA 保险 Code § 15027(r) 在被许可人遵守本节规定之前,客户可以取消合同。
(s)CA 保险 Code § 15027(s) 合同应一式两份签署。被许可人应保留一份原件合同,并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份原件合同。
(t)CA 保险 Code § 15027(t) 客户签署合同时,被许可人应向客户提供一份原件合同和取消通知。
(u)CA 保险 Code § 15027(u) 任何承认判决或放弃本章规定的行为均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且无效和不可执行。
(v)CA 保险 Code § 15027(v) 在签署合同之前,被许可人应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份单独的打印披露文件,采用以下形式,并载有被许可人的姓名和执照号码:
有三种类型的保险理赔员可能参与处理您的保险索赔。这三种类型的定义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5027(1) 公共理赔员是指不为您的保险公司工作的保险理赔员。他们为您(即被保险人)工作,协助准备、提交和解决您的索赔。您通过签署合同并同意根据赔付金额的百分比或其他报酬方式向他们支付费用或佣金来聘请他们。公共理赔员必须获得加利福尼亚州的许可、担保和测试,以仅代表您的利益。
(2)CA 保险 Code § 15027(2) 公司理赔员是指您的保险公司的雇员的保险理赔员。他们代表您的保险公司并由您的保险公司支付报酬。他们不会向您收取费用,并且未获得加利福尼亚州的个人许可或测试。
(3)CA 保险 Code § 15027(3) 独立理赔员是指您的保险公司以合同形式聘请的保险理赔员,以代表公司解决索赔。他们由您的保险公司支付报酬。他们不会向您收取费用。
您有权但非必须使用公共理赔员的服务来准备和处理您的保险索赔。
公共理赔员不得在损失发生期间或晚上6点至早上8点之间招揽您的业务。
您的“公共理赔师合同”应清楚表明您将支付给代表您的公共理赔师的费用金额。您的合同,包括此费用百分比,应在“公共理赔师合同”上通过您的姓名首字母确认。薪金、费用、佣金或其他对价应由您(被保险人)支付,而非保险公司(承保人)。
您有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取消与您的公共理赔师的合同,无需承担任何罚款或义务。如果合同是因第15001条 (c) 款所定义的灾难性灾害而签订的,被保险人有权在五个日历日内取消。
如果您取消与您的公共理赔师的合同,您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对价将在收到您的取消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并且因该交易产生的任何担保权益将被取消。
要取消与您的公共理赔师的合同,请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其他提供邮寄证明的邮寄方式邮寄或递送一份签署并注明日期的取消通知副本,或任何其他书面通知,或向合同中公共理赔师的地址发送电报。
在理赔过程中如有需要,您有权且可以随时与您的保险公司沟通。
如果您有任何疑虑或问题,加州保险局消费者热线的官员随时为您提供帮助。请致电1-800-927-HELP (4357) 或访问 www.insurance.ca.gov。”
(w)CA 保险 Code § 15027(w) 在取消期届满后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公共理赔师应通知保险公司、其理赔师或其律师,其已与被保险人签订书面合同。
(x)CA 保险 Code § 15027(x) 如果持证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向被保险人虚报或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有权无限期撤销合同。
(y)CA 保险 Code § 15027(y)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产损失发生在第15001条所定义的灾难性灾害区域内,被保险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并获得已签署合同副本后的五个日历日内取消与公共理赔师的合同。

Section § 150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理算师在灾难性灾害发生后的七天内,不得主动联系受灾地区的房主,向其提供委托合同。但是,如果房主或其代表首先联系理算师,则此限制不适用。此外,理算师可以向投保人发送关于其服务的书面材料,但在此期间不得进行直接的个人接触。

(a)CA 保险 Code § 15027.1(a) 除第15027条 (e) 款的限制外,持证人不得招揽订立本章规定的住宅物业委托合同,如果该物业位于遭受灾难性灾害的区域内,直至自第15027条 (d) 款所定义的造成损失的事件结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届满。
(b)CA 保险 Code § 15027.1(b) 如果持证人是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直接联系的,则 (a) 款不适用。
(c)Copy CA 保险 Code § 15027.1(c)
(a)Copy CA 保险 Code § 15027.1(c)(a) 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持证人在未与投保人进行个人接触的情况下,向投保人提供准确的书面材料,解释公共保险理算师提供的服务。

Section § 15027.5

Explanation

如果你作为公共理赔师并与客户签订了合同,你就是他们的代理人。你从理赔中获得的报酬不能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金额。如果你从承包商或保险公司等其他人那里获得报酬,你必须告知你的客户。如果你不告知,或者你的额外收入与客户的最佳利益相冲突,客户可以取消合同。

任何作为公共理赔师并已签订第15027节所述合同的人,均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根据此类合同授权行事时,公共理赔师不得从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来源收取任何费用或其他对价,无论是金钱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其金额或百分比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数额。公共理赔师从与理赔调整相关的任何一方或任何其他来源(包括任何承包商、保险人或供应商)收到的任何报酬,均应由公共理赔师向被保险人披露。如果理赔师未能进行必要的披露,或者公共理赔师从第三方收取的任何报酬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冲突,被保险人可以撤销该合同。

Section § 1502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共保险理算师不得从事的行为。他们不能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理赔合同或协议。他们不应在与他们正在处理的理赔相关的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或从中收取报酬。他们不允许向潜在客户垫付资金以获取业务。向他人支付超过100美元的介绍费是被禁止的,除非该人员受雇于他们并持有理算师执照。最后,理算师不能让未持执照的雇员或代理人从事任何需要执照的工作,例如广告宣传或与客户打交道。

任何持有公共保险理算师执照的人员均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5028(a) 使用任何虚假陈述来招揽理赔合同或协议。
(b)CA 保险 Code § 15028(b) 从任何与他或她有合同或协议进行理赔的业务相关的打捞、修理或其他公司招揽或接受报酬,或在其中拥有经济利益。
(c)CA 保险 Code § 15028(c) 为获取业务而向任何潜在客户或被保险人垫付资金。
(d)CA 保险 Code § 15028(d) 向他人支付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费用、佣金或其他有价对价以转介损失,除非他或她雇佣该人员为其行事,且该人员根据本章规定持有理算师执照。
(e)CA 保险 Code § 15028(e) 允许雇员或代理人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提供报告、向客户提交账单,或以任何方式从事本章规定需要执照的业务。

Section § 1502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公共保险理算师保留每笔交易的详细记录。他们必须记录被保险人的姓名、损失详情、合同副本、保险单信息、赔偿金明细、收到的报酬以及他们代表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款项。

这些记录必须在交易结束后至少保留五年,并且必须可供保险专员审查。

(a)CA 保险 Code § 15028.5(a) 公共保险理算师应保持其作为公共保险理算师的每笔交易的完整记录。这些记录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5028.5(a)(1) 被保险人姓名。
(2)CA 保险 Code § 15028.5(a)(2) 损失的日期、地点和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5028.5(a)(3) 公共保险理算师与被保险人之间合同的副本。
(4)CA 保险 Code § 15028.5(a)(4) 保险公司名称以及与该损失相关的每份保单的金额、到期日和编号。
(5)CA 保险 Code § 15028.5(a)(5) 被保险人从公共保险理算师所知来源获得的赔偿金明细表。
(6)CA 保险 Code § 15028.5(a)(6) 为理算收到的总报酬。
(7)CA 保险 Code § 15028.5(a)(7) 公共保险理算师从代表被保险人收到的赔偿金中进行的支出明细表。
(b)CA 保险 Code § 15028.5(b) 记录应在与被保险人交易终止后至少保持五年,并应接受专员的检查。

Section § 15028.6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一名公共保险理算师,你收到的任何理赔款都必须被视为替他人保管的资金。将这笔钱用于自己,将被视为盗窃,你将因此受到惩罚。当你申请成为公共保险理算师时,你需要同意,只要你持有执照,州政府就可以查看与这些资金相关的财务记录。

Section § 15028.7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理赔师代表某位就损失提出保险索赔的人收到资金,他们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一个特殊的无息账户。该账户须有保险,并设立在理赔师所在州或损失发生地州。

这笔钱必须根据与理赔师签署的协议,仍属于被保险人(索赔人)的财产。理赔师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报告这些资金的情况。

如果理赔师无法获得所有相关方的必要背书,或者被保险人不想设立此类账户,这些规定就不适用。

收到银行支票并不意味着收款人同意理赔师有权获得这些资金。

(a)CA 保险 Code § 15028.7(a) 公共理赔师代表被保险人接收、接受或持有任何用于解决损失或损害索赔的资金时,应将这些资金存入其本州或损失发生地州内由联邦政府机构承保的金融机构的无息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中。
(b)CA 保险 Code § 15028.7(b) 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中持有的所有资金应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并应根据被保险人和公共理赔师签署的书面合同持有。
(c)CA 保险 Code § 15028.7(c) 公共理赔师收到任何信托资金后,应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并向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声明,显示已收到并存入托管账户的资金金额。
(d)CA 保险 Code § 15028.7(d) 公共理赔师在合理尽职调查后,仍无法获得代表信托资金的任何银行汇票上指定的所有收款人的背书,或收到被保险人表明其不希望设立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的书面声明时,应免除遵守 (a) 至 (c) 款(含)的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5028.7(e) 银行汇票上指定收款人对代表信托资金的任何银行汇票的背书,不应被解释为收款人放弃对公共理赔师享有这些资金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权利提出异议的任何潜在权利。

Section § 15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不能同时持有本章的执照以及始于第14000条的第1章的执照。

Section § 15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每位持证人必须按照保险专员的规定,保存关于其雇员的记录。

Section § 1503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保险领域经营业务,并希望使用不同的商业名称(即“虚构名称”),您必须首先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专员不会批准与公共机构或另一家企业过于相似的名称,以避免公众混淆。

在使用虚构名称之前,您必须符合另一项法律(第1724.5节)中提到的具体要求。如果您想使用一个以上的虚构名称,您需要为每个名称获得单独的批准。

每次批准或名称变更,您还需要支付25美元。

(a)CA 保险 Code § 15031(a) 持证人不得以虚构名称或其他商业名称经营业务,除非其已获得专员的书面授权。
(b)CA 保险 Code § 15031(b) 专员不得授权使用与公职人员或机构的名称过于相似,或已被另一持证人使用的虚构名称或其他商业名称,以免公众因此混淆或误导。
(c)CA 保险 Code § 15031(c) 该授权应要求,作为使用虚构名称的先决条件,持证人必须遵守第1724.5节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15031(d) 希望以一个以上虚构名称经营其业务的持证人,应按照本节规定的方式获得专员关于使用额外虚构名称的授权。
(e)CA 保险 Code § 15031(e) 持证人应为每项使用额外虚构名称的授权以及虚构商业名称使用上的每次变更支付二十五美元($25)的费用。如果原始执照以非虚构名称签发,并且请求授权以虚构商业名称重新签发执照,则持证人应为该授权支付二十五美元($25)的费用。

Section § 1503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宣传自己服务的持证专业人士,您必须在广告中包含您的姓名、地址或执照号码,且这些信息必须与专员处记录的信息一致。专员还可以制定规则,明确根据本法律什么才算作“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