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风险自留
Section § 125
Section § 126
Section § 128
本法律条款旨在根据1986年联邦责任风险留存法案,监督加州风险留存团体和采购团体的设立和运作。它鼓励在本州成立这些团体,特别是对于那些难以获得责任保险的人。该法律还允许为面临特定业务领域责任风险的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设立专门的风险留存团体。
Section § 130
本节定义了与保险运营和风险管理相关的术语,重点是采购团体和风险保留团体。“专员”是指州保险官员。“住所地”是指采购团体注册所在的州。“危险财务状况”是指风险保留团体无法履行其财务义务的情况。“保险”涵盖各种风险分散方法,而“责任”包括因商业或政府活动产生的法律义务,但不包括个人风险。“个人风险责任”涉及个人活动造成的损害。风险保留团体的“运营计划”包括详细的业务分析和财务预测。“公共实体”涵盖政府机构,“采购团体”是为其成员的类似责任购买保险的集体。“风险保留管理账户”处理这些运营的资金,“风险保留团体”是符合特定标准的责任保险集体,包括其名称表明其为风险保留团体。“州”包括任何美国州或哥伦比亚特区。
Section § 131
本法律规定了希望在加州获得许可的风险留存团体的要求。风险留存团体必须在本州内组建并获得责任保险公司的许可。如果其在本州尚未完全获得章程许可,则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此外,所有风险留存团体都必须根据联邦法律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文件。
团体的董事会应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这些独立董事的定义基于与潜在利益冲突相关的特定标准,并且他们必须遵守既定的治理标准。重要的服务提供商合同必须由独立董事批准,并且未经续签不得超过五年。
风险留存团体必须采纳确保运营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政策,包括董事职责标准、道德准则和治理实践。他们还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披露治理标准,并及时向当局报告任何治理不合规情况。
最后,在2015年之前获得许可的风险留存团体必须从2015年1月1日起遵守这些治理标准。
Section § 132
在加利福尼亚州,在其他州成立或获得许可的风险留存团体必须在开始在本州开展业务之前通知加州保险专员。这必须至少提前 (60) 天完成。他们需要提交特定文件,例如其业务计划、财务报表,并指定专员作为其接收法律文件的代理人。他们还需要支付注册费,并且必须像外国保险公司一样提交年度报告和缴纳税款。
风险留存团体必须遵守加州与保险相关的法律,不得从事欺骗性行为。他们必须在其保单上提供通知,告知客户某些保护不适用于他们,并且禁止向不符合会员资格的人或财务状况不佳时出售保险。年度合规包括提交注册表格、支付续期费,并向专员通知其运营详情的任何变更。
Section § 133
Section § 134
如果一个团体想在加州一起购买保险,他们必须首先向州专员提供详细信息。这包括该团体所在地、他们想要购买的保险类型,以及他们计划使用的保险公司的详细信息。
该团体还必须指定专员作为其接收官方文件的代理人。除非该团体符合1986年之前设定的特定条件,否则需要支付费用。
该团体必须每年通过提交特定表格和支付费用来更新其注册。如果其任何初始信息发生变化,他们必须在30天内告知专员。
Section § 135
这项法律规定,采购团体不得提供被某些加州法律禁止或被加州最高法院宣布无效的保险单。如果采购团体从一家未在加州正式认可的保险公司或从一个风险留存团体获得责任保险,他们必须告知所有在加州有风险的团体成员两件事:第一,该风险不受本州保险破产保障基金的保护;第二,这些保险公司可能不遵守加州的所有保险法律。
Section § 136
本节规定,本章授予的权力,只有在不被联邦《1981年产品责任风险保留法》(该法案已由《1986年风险保留修正案》更新)凌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Section § 137
本法律规定,在加州,任何人不得协助从风险自留团体获取责任保险,除非他们已获得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执照并能担任保险经纪人,但受薪雇员或高级职员(其报酬不基于销售业绩)除外。如果保险来自未获准在加州经营业务的公司,则该人必须获得超额保险经纪人执照,除非是非居民为采购团体安排保险。此外,那些获准与风险自留团体或采购团体合作的人员,必须告知潜在客户法律其他条款所要求的某些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