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0

Explanation

当加州签发新的保险单或保释金债券时,保险公司必须附带一份书面通知,其中包含保险部的联系信息。这包括他们的名称、地址、免费电话号码和网站,以确保消费者知道在哪里寻求帮助。这些信息必须清晰醒目地呈现。

该通知还必须包含保险公司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例如他们的地址和客户服务电话。它强调,只有在尝试直接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解决问题失败后,才应联系保险部。如果保单是通过代理人签发的,通知应指示被保险人首先联系其代理人。

(a)CA 保险 Code § 510(a) 凡是第660条或第675条中规定的保险单、第101条中定义的寿险保单、第106条中定义的残疾险保单,或第10270.6条中定义的承保凭证,首次向本州的新被保险人或新投保人签发或交付时,或首次执行或交付第1800.4条中定义的保释金债券时,保险公司应附带一份书面披露,其中包含保险部内处理消费者事务的部门的名称、地址、免费电话号码和互联网网站。该电话号码应与根据第12921.1条向消费者提供的号码相同。该披露应以大号粗体字印刷。
(b)Copy CA 保险 Code § 510(b)
(a)Copy CA 保险 Code § 510(b)(a)款所述的披露还应包含保险公司的地址和客户服务电话号码,或备案代理人或经纪人的地址和客户服务电话号码,或所有这些地址和电话号码。保险公司或备案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所有地址和电话号码均应以粗体字突出显示。该披露还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只有在与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或两者)的讨论未能就问题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后,才应联系保险部。如果保单或凭证是由代理人或经纪人签发或交付的,披露应明确建议被保险人联系其代理人或经纪人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