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取消或未续期
Section § 660
本节阐明了加州汽车保险保单相关的定义。它解释了什么是汽车保险保单,明确了涵盖的车辆类型,如私人乘用车和摩托车,但排除了某些保单,例如涵盖车库或公共停车场运营的保单。
本节还定义了保险类型,包括责任险、实体损坏险和碰撞险。
它将“续保”描述为与同一或相关保险公司延长保险期限,并规定了在保险转移到关联保险公司时通知被保险人的具体程序。未支付保费、取消、不续保和期满被定义为因未付款或保单期限结束而终止保险。
Section § 661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取消汽车保险保单的具体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未支付保费、驾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在提出索赔时存在欺诈行为、对驾驶历史等重要信息做出虚假陈述,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如果驾驶员不小心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他们可以在收到取消通知后20天内更正信息并支付任何额外保费,从而避免保单被取消。增加小额免赔额不被视为取消承保。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不续保的情况。
Section § 662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取消某人的保单之前,必须提前发出适当的通知。通常,取消生效前需要提前20天通知,但如果是因为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费,则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提前10天通知,并且通知中必须说明取消的原因。如果被保险人在这10天内补缴了保费,取消就不会生效。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取消日期前至少15天提供取消的原因。重要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保单的不续保。此外,如果留置权人同意,可以电子方式向其发送通知。
Section § 662.1
在加州,如果一份保险单被取消,并且有留置权人或对该保单有权益的另一方,只要向他们发送通知(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亲自送达)就足以终止他们的权益。该通知必须在保单终止前提前一定天数发送,具体天数由另一条规定(第662条)指定。此外,留置权人或权益方不能要求比此处规定的更严格的通知形式。
Section § 663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保单到期前通知投保人。他们必须在保单到期前至少20天提供续保要约,并说明保费详情;或者在到期前至少30天发出不续保通知。如果口头续保要约被拒绝,则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口头联系到被保险人,则必须在保单到期前20天发送书面续保要约。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发出通知,保单将额外生效30天,除非被保险人购买了新保单。如果保险公司已在至少30天前递送了保单到期或取消通知,则无需再发送不续保通知。这些规定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63.5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险人年龄较大,或者因为保单下有未决索赔,就拒绝续保。但是,如果专员指示存在偿付能力或其他财务问题,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选择不续保;并且,他们仍然有权根据其他法律取消保单。
Section § 664
如果保险公司想要取消保单或决定不续保,他们可以向保单持有人的最新已知地址发送通知。只要保险公司能证明他们已邮寄此通知,这便被视为已充分告知保单持有人。
Section § 664.5
Section § 665
Section § 666
如果保险公司取消您的保险但未说明原因,您可以要求书面说明取消原因。您必须在取消日期前至少 (15) 天提出请求。保险公司随后有 (5) 天时间回复并说明原因。他们只能在您以电子方式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发送此信息。
Section § 667
Section § 667.5
Section § 669.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续保警官、加州公路巡警队员或消防员的汽车保险,如果他们是因为在工作期间驾驶公务应急车辆时卷入事故。这些保护也适用于志愿消防员,就其常规雇主的保险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