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加州汽车保险保单相关的定义。它解释了什么是汽车保险保单,明确了涵盖的车辆类型,如私人乘用车和摩托车,但排除了某些保单,例如涵盖车库或公共停车场运营的保单。

本节还定义了保险类型,包括责任险、实体损坏险和碰撞险。

它将“续保”描述为与同一或相关保险公司延长保险期限,并规定了在保险转移到关联保险公司时通知被保险人的具体程序。未支付保费、取消、不续保和期满被定义为因未付款或保单期限结束而终止保险。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660(a) “保单”指汽车责任险、汽车实体损坏险或汽车碰撞险保单,或其任何组合,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以供交付,将居住在同一家庭的单个个人或多个个人作为记名被保险人,且其中指定的被保险车辆仅限于以下类型:
(1)CA 保险 Code § 660(a)(1) 私人乘用车或旅行车类型的机动车,不用作公共或出租客运工具,也不出租给他人;或
(2)CA 保险 Code § 660(a)(2) 任何其他载重能力为1,500磅或以下的四轮机动车;但本章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660(a)(2)(A) 根据汽车指定风险计划签发的任何保单。
(B)CA 保险 Code § 660(a)(2)(B) 承保四辆以上汽车的任何保单。
(C)CA 保险 Code § 660(a)(2)(C) 承保车库、汽车销售代理、修理厂、服务站或公共停车场运营风险的任何保单。
(3)CA 保险 Code § 660(a)(3) 摩托车。
(b)CA 保险 Code § 660(b) “汽车责任险”仅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险、医疗费用险以及无保险驾驶人险。
(c)CA 保险 Code § 660(c) “汽车实体损坏险”包括保单项下被保险汽车的所有损失或损坏险,但不包括因碰撞或倾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d)CA 保险 Code § 660(d) “汽车碰撞险”包括保单项下被保险汽车因碰撞或倾覆造成的所有损失或损坏险。
(e)CA 保险 Code § 660(e) “续保”或“续保”指在保单当前保单期满时,由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或第1215条定义的关联保险公司继续提供额外保单期的保险,但如果由关联保险公司继续提供保险,其承保范围应与现有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同或更广,且被保险人应在当前保单期满前至少20天收到书面通知,告知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660(e)(1) 保险公司已决定不与现有保险公司续保该保单。
(2)CA 保险 Code § 660(e)(2) 正在提供关联保险公司的替代保单。
(3)CA 保险 Code § 660(e)(3)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请求,他或她可以书面形式获取保险公司变更的原因。任何保单期或期限为六个月或以下的保单,无论是否通过支付额外保费而连续续保,为本章目的,应视为签发期为六个月的保单。任何签发期限超过一年或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保单,为本章目的,应视为签发期为连续一年保单期的保单。
(f)CA 保险 Code § 660(f) “未支付保费”指记名被保险人未能在到期时履行其与支付保单保费或任何分期保费相关的任何义务,无论保费是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还是通过任何保费融资计划或信用延期间接支付。
(g)CA 保险 Code § 660(g) “取消”指保险公司在保单期内终止保险(被保险人要求终止除外)。
(h)CA 保险 Code § 660(h) “不续保”指保险公司向记名被保险人发出的通知,表明保险公司不愿续保。
(i)CA 保险 Code § 660(i) “期满”指因保单已达到签发期限的终点或已支付保费期限的终点而终止保险。

Section § 6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取消汽车保险保单的具体原因。这些原因包括未支付保费、驾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在提出索赔时存在欺诈行为、对驾驶历史等重要信息做出虚假陈述,或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如果驾驶员不小心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他们可以在收到取消通知后20天内更正信息并支付任何额外保费,从而避免保单被取消。增加小额免赔额不被视为取消承保。这项法律不适用于不续保的情况。

(a)CA 保险 Code § 661(a) 保单的取消通知仅在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原因时方可生效:
(1)CA 保险 Code § 661(a)(1) 未支付保费。
(2)CA 保险 Code § 661(a)(2) 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居住在同一家庭或通常驾驶该保单承保汽车的驾驶员的驾驶执照或机动车登记在保单有效期内被暂停或吊销,或者,如果保单是续保的,则在其保单有效期内或其生效日期前180天内被暂停或吊销。
(3)CA 保险 Code § 661(a)(3) 发现被保险人在根据保单提出索赔时存在欺诈行为,前提是保险公司未撤销该保单。
(4)CA 保险 Code § 661(a)(4) 发现被保险人或任何居住在同一家庭并通常驾驶该保单承保汽车的居民在以下任何信息方面存在重大虚假陈述:
(A)CA 保险 Code § 661(a)(4)(A) 安全记录。
(B)CA 保险 Code § 661(a)(4)(B) 往年年行驶里程。
(C)CA 保险 Code § 661(a)(4)(C) 驾驶经验年数。
(D)CA 保险 Code § 661(a)(4)(D) 以往汽车保险索赔记录(如有)。
(E)CA 保险 Code § 661(a)(4)(E) 专员认定与损失风险有实质性关系的其他任何因素。
任何在此段所述信息方面存在过失虚假陈述的被保险人,可在收到取消通知后2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供更正信息,并同意支付信息未披露期间的保单保费差额,从而避免取消。
(5)CA 保险 Code § 661(5) 承保风险的实质性增加。
(b)CA 保险 Code § 661(b) 通过包含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免赔额来修改汽车物质损害险,不应被视为取消该承保范围或保单。
(c)CA 保险 Code § 661(c) 本节不适用于不续保。

Section § 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取消某人的保单之前,必须提前发出适当的通知。通常,取消生效前需要提前20天通知,但如果是因为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费,则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提前10天通知,并且通知中必须说明取消的原因。如果被保险人在这10天内补缴了保费,取消就不会生效。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取消日期前至少15天提供取消的原因。重要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保单的不续保。此外,如果留置权人同意,可以电子方式向其发送通知。

(a)Copy CA 保险 Code § 66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662(a)(1) 保单取消通知,除非由保险人邮寄或送达记名被保险人、留置权人或附加权益人,且在取消生效日期前至少20天发出,否则无效;但是,如果取消是由于未支付保费,则应在指定到期日未支付保费后,至少提前10天发出取消通知,并附带取消理由。除非理由随附或包含在取消通知中,否则取消通知应说明或附带一份声明,即经记名被保险人书面请求,并在取消生效日期前不少于15天邮寄或送达保险人,保险人将说明取消理由。
(2)CA 保险 Code § 662(a)(2) 基于未支付保费的取消,仅在被保险人未能在10天期限结束前补足通知中指明的到期未付保费的情况下,方可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生效。
(b)CA 保险 Code § 662(b) 本节不适用于不续保。
(c)CA 保险 Code § 662(c) 根据本节向留置权人发出的通知,经留置权人同意,可以电子方式进行。

Section § 662.1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一份保险单被取消,并且有留置权人或对该保单有权益的另一方,只要向他们发送通知(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亲自送达)就足以终止他们的权益。该通知必须在保单终止前提前一定天数发送,具体天数由另一条规定(第662条)指定。此外,留置权人或权益方不能要求比此处规定的更严格的通知形式。

向适用于本章规定的保单的留置权人或额外权益人邮寄或送达取消通知的证明,应足以终止各方的权益,前提是该通知在各方权益终止前至少提前第662条所要求的最长天数邮寄或送达。就本条而言,“送达”包括电子传输、传真或亲自送达。任何留置权人或额外权益人均不得要求更严格的通知形式。

Section § 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保单到期前通知投保人。他们必须在保单到期前至少20天提供续保要约,并说明保费详情;或者在到期前至少30天发出不续保通知。如果口头续保要约被拒绝,则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口头联系到被保险人,则必须在保单到期前20天发送书面续保要约。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发出通知,保单将额外生效30天,除非被保险人购买了新保单。如果保险公司已在至少30天前递送了保单到期或取消通知,则无需再发送不续保通知。这些规定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663(a) 在保单到期前,保险人应向保单上所示地址的记名被保险人递送或邮寄以下其中一项:
(1)CA 保险 Code § 663(a)(1) 至少在到期前20天,书面或口头提出续保要约,以要约中规定的保费支付为条件。
(2)CA 保险 Code § 663(a)(2) 至少在到期前30天,书面通知不续保该保单,包括第666条要求的声明。
(b)Copy CA 保险 Code § 663(b)
(1)Copy CA 保险 Code § 663(b)(1)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递送口头续保要约但被拒绝的,应至少在保单到期前20天,向保单上所示地址的记名被保险人递送或邮寄一份关于该要约和拒绝的书面确认。
(2)CA 保险 Code § 663(b)(2) 保险人试图通过口头续保要约满足 (a) 款规定,但至少在保单到期前20天未能直接联系到记名被保险人的,应至少在保单到期前20天,向保单上所示地址的记名被保险人递送或邮寄一份书面续保要约,以要约中规定的保费支付为条件。
(c)CA 保险 Code § 663(c) 如果保险人未能按照本条要求向记名被保险人提供续保要约或不续保通知,则现有保单,其条款和条件不变,应自续保要约或不续保通知递送或邮寄给记名被保险人之日起30天内保持有效。保险人应随保单或续保/不续保通知向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一份说明此情况的通知。尽管保险人未能遵守本条规定,但对于两份保单中指定的任何汽车,该保单应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经纪人获得的任何其他替代或后续汽车保险保单的生效日期终止。
(d)CA 保险 Code § 663(d) 如果保险人已在保单期满前第30天或之前邮寄或递送了期满或取消通知,则无需通知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被保险人该保单不续保。
(e)CA 保险 Code § 663(e) 本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被保险人年龄较大,或者因为保单下有未决索赔,就拒绝续保。但是,如果专员指示存在偿付能力或其他财务问题,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选择不续保;并且,他们仍然有权根据其他法律取消保单。

(a)CA 保险 Code § 663.5(a) 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仅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由拒绝续保。
(b)CA 保险 Code § 663.5(b) 自2000年1月1日起,任何保险公司不得仅以保单项下有未决索赔为由拒绝续保。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保险公司根据专员关于偿付能力或其他财务相关问题的指令而拒绝续保的能力。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限制保险公司根据第676条取消保单的权利。

Section § 664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想要取消保单或决定不续保,他们可以向保单持有人的最新已知地址发送通知。只要保险公司能证明他们已邮寄此通知,这便被视为已充分告知保单持有人。

向记名被保险人寄送取消通知、不续保意向通知或取消理由通知至保单所示地址或记名被保险人最新已知地址的邮寄证明,应视为充分的通知证明。

Section § 664.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要求你定期体检才能续保,他们必须承担费用。但是,如果他们决定使用你在保单续保或到期日前的过去一年内自己进行的体检的认证结果,他们就不需要支付。

Section § 665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汽车保险因非未支付保费的原因被取消,或者您的保险公司不续保您的保单,他们必须告知您一个可能帮助您获得保险的计划。该信息应包含在取消或不续保通知中。

Section § 666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取消您的保险但未说明原因,您可以要求书面说明取消原因。您必须在取消日期前至少 (15) 天提出请求。保险公司随后有 (5) 天时间回复并说明原因。他们只能在您以电子方式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发送此信息。

如果取消原因未随附或未包含在取消通知中,保险人应在收到记名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后,且该请求在取消生效日期前不少于 (15) 天邮寄或送达保险人,书面说明取消原因。该原因应在收到请求后 (5) 天内邮寄或送达记名被保险人。尽管有《民法典》第 (1633.3) 条的规定,说明取消原因的书面文件不得以电子方式送达被保险人,除非被保险人以电子方式向保险人提交了请求。

Section § 6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保险专员、保险公司及其代表,不会因披露取消或不续保保险单的原因而被起诉。这种保护适用于在与保单取消或不续保相关的听证会上,以书面、口头形式作出或分享的任何评论。

Section § 667.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应保单上主要列名人的请求取消或更改了保险单,那么这个决定对保单下的所有其他被保险人也有效。保险公司必须将取消或更改通知发送给保单上列出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实体,寄到保单中提供的地址。

Section § 6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指定风险计划签发的责任保险单不受第663条规定的约束。

第663条不适用于根据指定风险计划签发的责任保险单。

Section § 669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故意违反第663条中规定的任何规则,它就犯了轻罪。因此,该公司每次违反规定都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669.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续保警官、加州公路巡警队员或消防员的汽车保险,如果他们是因为在工作期间驾驶公务应急车辆时卷入事故。这些保护也适用于志愿消防员,就其常规雇主的保险而言。

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续保警官、加州公路巡警队员或消防员的任何私人汽车保险单,理由是该被保险人在其受雇期间履行职责时,驾驶《车辆法典》第165条 (a) 款,或第165条 (b) 款或 (f) 款的 (1) 项或 (2) 项所定义的授权应急车辆时卷入了一起事故,就其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而言。在本条中,“警官”指《刑法典》第2部第3编第4.5章(第830条起)和第830.6条所定义的每一个人,“消防员”指《政府法典》第50925条所定义的每一个人。
对于志愿消防员而言,本条适用于志愿消防员的常规雇主,只要志愿消防员卷入事故不应成为雇主的保险公司决定续保雇主保险单的理由,就本条所涵盖的雇员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