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674.9(a) 尽管有第674.6条(b)款的规定,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居民提供或监督提供服务的医生签发责任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应在其打算停止、撤回或实质性撤回向这些机构或医生提供责任保险单之日前至少90天通知部门。
(b)CA 保险 Code § 674.9(b) 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居民提供或监督提供服务的医生承保责任保险的每家保险公司,应在专员设定的日期(但每个日历年不超过一次)向专员报告其指定的关于这些机构或医生责任保险单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674.9(b)(1) 保险公司是否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或向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居民提供或监督提供服务的医生承保,包括新保单和续保保单,以及其承保的保单类型。
(2)CA 保险 Code § 674.9(b)(2) 所承保的长期医疗保健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数量和类型以及床位数。
(3)CA 保险 Code § 674.9(b)(3) 在紧接的五个日历年内,被保险人支付的保费总额,包括已签发和已赚取的部分。
(4)CA 保险 Code § 674.9(b)(4) 收到的索赔总数,包括每项索赔的金额。
(5)CA 保险 Code § 674.9(b)(5) 已发生的索赔数量,以及在紧接的事故年度或报告年度为损失、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预留的金额。
(6)CA 保险 Code § 674.9(b)(6) 在紧接的五个日历年内已结案并支付的索赔数量,就此支付的损失总金额(按索赔发生年份报告),以及就此支付的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总额(按索赔发生年份报告)。
(7)CA 保险 Code § 674.9(b)(7) 在紧接的五个日历年内已支付的索赔金额,包括每项索赔的支付金额,应按索赔发生年份单独报告,并列明已支付的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
(8)CA 保险 Code § 674.9(b)(8) 在紧接的五个日历年内未支付结案的索赔数量(按索赔发生年份报告),以及就此支付的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
(9)CA 保险 Code § 674.9(b)(9) 在紧接的日历年,年度报表中为已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报告的未决索赔预留的损失、辩护和成本控制费用金额。
(10)CA 保险 Code § 674.9(b)(10) 在紧接的日历年内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数量和类型。
(11)CA 保险 Code § 674.9(b)(11) 关于投资收益或损失的年度化信息,应与保险公司向全国保险专员协会提供的报告信息保持一致。
(c)CA 保险 Code § 674.9(c) 为根据本条进行信息收集之目的,部门和专员应优先收集和整理来自保险公司关于长期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的信息,并且,在部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次要优先收集和整理关于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以及在这些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生的信息。
(d)CA 保险 Code § 674.9(d) 为长期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生收集的信息,应与为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及其医生收集、维护、分析和报告的信息分开收集、维护、分析和报告。
(e)CA 保险 Code § 674.9(e) 在本条中,“长期医疗保健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418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f)CA 保险 Code § 674.9(f) 在本条中,“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69.2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