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险种
Section § 100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的各种保险类型。其中包括人寿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产权保险、保证保险和残疾保险等。其他类型还包括平板玻璃保险、工人赔偿、责任保险以及汽车和航空器保险。此外,还有抵押担保、破产保障、法律保险以及若干杂项类别。
Section § 102
本法规定了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包括对火灾、雷击、风暴、龙卷风和地震造成的损害的保护。此外,当火灾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时,它还涵盖某些贵重物品(如重要的商业文件和金钱)的损失或损坏,但不包括在受雇承运人保管期间的物品。除商品外的个人财产,也可以通过一种称为“个人财产综合险”的综合险保单来承保损失或损坏。其中注明了某些欺诈活动的具体细节和例外情况,并且一些标准条款不适用于这些类型的保险。
Section § 103
本节定义了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基本上,它包括对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和航空器)以及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和物品的损失或损害的保障。它还涵盖与这些物品的建造和维护相关的责任(但不包括人寿保险或保证保险),并包括贵金属和珠宝等物品,无论它们是否正在运输中。此外,内陆水域保险涵盖某些休闲船只,但不包括商业用途的船只。
Section § 104
产权保险保护房产所有者以及对不动产或动产有权益的其他人,使其免受因房产产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可能包括房产上现有的留置权或债权、导致这些留置权或债权无法执行的问题,以及在调查房产产权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Section § 105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担保保险。首先,它涵盖了担保个人行为或合同履行,例如法律诉讼中要求的保证金,但不包括由房地产抵押或留置权担保的付款。其次,它包括针对文件伪造或篡改造成的损失的保险。第三,它涉及保护金融票据、文件、贵重物品和财产因入室盗窃或盗窃(但不包括火灾)而丢失或毁坏的保险,前提是此类保险包含在某些合同的行为或履行担保中。最后,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担保保险不能包括任何被归类为财务担保保险的内容。
Section § 106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伤残保险”和“健康保险”的范围,并明确了哪些不属于健康保险。伤残保险涵盖因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对于2002年1月1日后生效的法律,健康保险指的是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伤残保险单,但不包括意外死亡、某些伤残保险以及工人赔偿等类型。此外,对于2008年1月1日后生效的法律,它还定义了“专业健康保险”,指针对牙科、视力或行为健康等特定医疗领域的保险。
Section § 10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包括因任何自然人遭受的致命或非致命伤害,或因财产损害或他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但不包括工人赔偿、公共承运人责任、锅炉和机械保险,以及车队和车辆保险。它还可以涵盖医疗或丧葬费用、汽车事故的残疾福利,以及与责任保单相关联的其他残疾福利。它涵盖了由本身没有责任保险的第三方造成的事故伤害。此外,它还包括针对法律责任的承保,例如根据特定州法典获得执照的专业人员的渎职行为。然而,残疾保险的标准规定不适用于本节中定义的保险类型。
Section § 110
这项法律规定,共同承运人责任保险涵盖因共同承运人对任何人的任何事故或伤害(无论是致命的还是非致命的)所承担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它不包括一般责任保险或工人赔偿保险。
Section § 111
本法律将“锅炉和机械保险”定义为,承保因锅炉、储罐、管道、压力容器、发动机、轮机、电气机械或相关设备发生爆炸或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Section § 112
本节解释了入室盗窃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包括对入室盗窃或盗窃造成的损失的保障。这种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某些贵重物品(如货币、硬币、文件和记录)的损失或损坏,前提是这些物品不在营运承运人或邮件的保管之下。此外,它还提到了通常被称为“个人财产综合险”的一切险保单,这类保单承保各种个人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商品。
Section § 113
这项法律解释说,信用保险是一种为企业提供的保障,当客户未能偿还债务时,可以保护企业免受经济损失。它特别涵盖因客户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保险符合另一条款中描述的金融担保保险的定义,则不能将其归类为信用保险。
Section § 114
Section § 115
畜力车和车辆保险承保因使用畜力车或车辆(不包括船舶或火车)造成的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损失或法律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是由于事故、碰撞或发动机爆炸等事件引起的。它还承保整车或其零部件的盗窃。
Section § 116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什么是汽车保险。它包括为车主、使用者和经销商提供保障,以应对与拥有和使用汽车相关的风险,但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它还涵盖了在车辆损坏或丢失(即使是由于磨损或折旧)时,保证提供服务、维修或更换车辆部件的合同。此外,任何承诺在故障后免费或以降低成本进行维修或更换的协议也包括在内,除非它是特定的车辆服务合同。如果有人试图以类似方式开展业务以规避这些规定,这仍然被视为从事保险业务。
Section § 116.6
本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车辆保护产品的担保被视为明示担保,而非保险。担保人必须持有涵盖担保项下所有义务的保险单,如果担保人未能在60天内支付,则允许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担保人不得在其材料中使用类似保险的语言,且担保必须签发给拥有综合车辆保险的客户。担保书必须详细说明承保范围、索赔流程,并包含关于其作为担保而非保险性质的特定披露。如果担保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他们可能会面临监管行动。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以及仅涵盖保护产品维修或更换的担保可获得豁免。
Section § 118
Section § 119
抵押担保保险是一种保险,旨在保护您在有人未能偿还以房地产(如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作担保的贷款时免受资金损失。这种保险涵盖未支付的本金、利息和约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Section § 119.6
本法律将法律保险定义为一种协议,旨在支付由美国执业律师主导的法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和开支。然而,有些情况不属于法律保险。这些例外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聘用合同、仅提供咨询或建议的计划、针对简单问题的自愿或非正式计划、工会为雇佣事务提供的法律援助,以及附属于其他保险的法律帮助。本法律还指出,此列表并未涵盖所有不属于法律保险的法律服务计划。
Section § 120
Section § 121
本节阐明,当不同类型的保险被列在某个类别下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只属于该类别。保险类型可以根据标的物、风险和相关保险联系而改变类别。然而,将类似类型放在不同类别中并不会改变这些类别的定义。
Section § 122
这项法规允许已经获准提供某些类型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包含火灾保险的保单中增加额外承保。这些额外承保仅限于非商业用途的物业,例如最多四户家庭的住宅,并且包括对盗窃或个人物品损坏等情况的保护。它适用于个人物品、小型船只、农具和马匹,但不包括工人赔偿。这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将不同类型的保险捆绑在一份保单中,让房主更容易获得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