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利福尼亚州提供的各种保险类型。其中包括人寿保险、火灾保险、海上保险、产权保险、保证保险和残疾保险等。其他类型还包括平板玻璃保险、工人赔偿、责任保险以及汽车和航空器保险。此外,还有抵押担保、破产保障、法律保险以及若干杂项类别。

本州的保险分为以下几类:
(1)CA 保险 Code § 100(1) 人寿。
(2)CA 保险 Code § 100(2) 火灾。
(3)CA 保险 Code § 100(3) 海上。
(4)CA 保险 Code § 100(4) 产权。
(5)CA 保险 Code § 100(5) 保证。
(6)CA 保险 Code § 100(6) 残疾。
(7)CA 保险 Code § 100(7) 平板玻璃。
(8)CA 保险 Code § 100(8) 责任。
(9)CA 保险 Code § 100(9) 工人赔偿。
(10)CA 保险 Code § 100(10) 公共承运人责任。
(11)CA 保险 Code § 100(11) 锅炉和机械。
(12)CA 保险 Code § 100(12) 盗窃。
(13)CA 保险 Code § 100(13) 信用。
(14)CA 保险 Code § 100(14) 喷淋。
(15)CA 保险 Code § 100(15) 车队和车辆。
(16)CA 保险 Code § 100(16) 汽车。
(17)CA 保险 Code § 100(17) [保留]
(18)CA 保险 Code § 100(18) 航空器。
(19)CA 保险 Code § 100(19) 抵押担保。
(19.5) 破产。
(19.6) 法律保险。
(20)CA 保险 Code § 100(20) 杂项。

Section § 101

Explanation
本节中的人寿保险指的是保障人的生命的保险,也包括与年金相关的业务,例如授予、购买或出售年金。

Section § 10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包括对火灾、雷击、风暴、龙卷风和地震造成的损害的保护。此外,当火灾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时,它还涵盖某些贵重物品(如重要的商业文件和金钱)的损失或损坏,但不包括在受雇承运人保管期间的物品。除商品外的个人财产,也可以通过一种称为“个人财产综合险”的综合险保单来承保损失或损坏。其中注明了某些欺诈活动的具体细节和例外情况,并且一些标准条款不适用于这些类型的保险。

火灾保险包括:
(a)CA 保险 Code § 102(a) 承保因火灾、雷击、风暴、龙卷风或地震造成的损失。
(b)CA 保险 Code § 102(b) 承保以下任何财产的损失、毁坏或损坏,但此类保险须包括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并排除财产在受雇承运人或邮件的保管、占有或运输期间的承保范围:
1. 账目、账簿、地图、手稿、索引以及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业务、专业或活动附带的其他有价值的纸张、文件和记录,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但排除构成商品库存、用作样品、已售出或待售的任何物品。
2. 货币、邮票、硬币、金银、证券、票据、汇票、承兑汇票或类似种类或性质的票据,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但以下情况除外:
(i)CA 保险 Code § 102(i) 伪造。
(ii)CA 保险 Code § 102(ii) 被保险人的任何高级职员、雇员、合伙人、董事、受托人或授权代表的任何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
(c)CA 保险 Code § 102(c) 通过通常称为“个人财产综合险”的综合险保单,承保除商品以外的任何个人财产的任何及所有种类损失、损坏或使用损失。
第207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b)项或(c)项承保的保险。

Section § 10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基本上,它包括对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和航空器)以及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和物品的损失或损害的保障。它还涵盖与这些物品的建造和维护相关的责任(但不包括人寿保险或保证保险),并包括贵金属和珠宝等物品,无论它们是否正在运输中。此外,内陆水域保险涵盖某些休闲船只,但不包括商业用途的船只。

海上保险包括承保任何及所有下列损失或损害:
(a)CA 保险 Code § 103(a) 船舶、船只、航空器、轿车、汽车及各类车辆(不包括自行驱动的航空器和汽车,或非运输附带的储存期间),以及所有货物、运费、船货、商品、财物、支出、利润、货币、金银、证券、诉权、债权凭证、有价文件、船舶抵押借款和货物抵押借款权益以及所有其他各类财产及其权益,关于、属于或与任何及所有航行、转运或运输风险或危险相关的,包括战争风险,无论是在海上或其他水域、陆地或空中,或在组装、包装、装箱、打捆、压缩或类似准备装运期间,或在等待装运期间,或在任何延误、储存、转运或再运期间,包括船舶建造人风险,以及所有个人财产浮动险。
(b)CA 保险 Code § 103(b) 与海上、内陆水域、转运或运输保险相关或属于此类保险的人身或财产,包括因该保险标的物的建造、修理、维护或使用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责任(但不包括人寿保险或保证保险);但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不应指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内陆水域保险应被视为包括对非商业用途的水上休闲船只的船体保险,其尺寸和类型由专员确定。
(c)CA 保险 Code § 103(c) 宝石、珠宝、首饰、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金属,无论其用于商业或贸易或其他用途,也无论其是否在运输途中或以其他方式存在。

Section § 104

Explanation

产权保险保护房产所有者以及对不动产或动产有权益的其他人,使其免受因房产产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可能包括房产上现有的留置权或债权、导致这些留置权或债权无法执行的问题,以及在调查房产产权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产权保险是指承保、担保或赔偿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人、其上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持有人或其中其他相关利益方,使其免受因以下原因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a)CA 保险 Code § 104(a) 该财产产权上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或产权瑕疵;
(b)CA 保险 Code § 104(b) 其上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或
(c)CA 保险 Code § 104(c) 与不动产或动产产权相关的检索不准确。

Section § 10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担保保险。首先,它涵盖了担保个人行为或合同履行,例如法律诉讼中要求的保证金,但不包括由房地产抵押或留置权担保的付款。其次,它包括针对文件伪造或篡改造成的损失的保险。第三,它涉及保护金融票据、文件、贵重物品和财产因入室盗窃或盗窃(但不包括火灾)而丢失或毁坏的保险,前提是此类保险包含在某些合同的行为或履行担保中。最后,根据另一项具体法律,担保保险不能包括任何被归类为财务担保保险的内容。

担保保险包括:
(a)CA 保险 Code § 105(a) 个人行为担保和合同履行担保(包括签发或担保在所有诉讼或程序中要求或允许的,或法律允许的保证金和承诺书),但保险单以及由抵押、信托契约或其他构成房地产留置权或押记的文书所担保的付款除外。
(b)CA 保险 Code § 105(b) 针对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文书或其上任何签名的伪造或变造造成的损失的保险。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限制产权保险公司的任何权力。
(c)CA 保险 Code § 105(c) 当作为包含任何此类行为或履行担保的合同的一部分,或作为赔偿任何银行、银行家、经纪人、金融或货币公司或协会、任何州、政治分区、公共或市政公司,或任何州、政治分区、公共或市政公司的任何官员的合同的一部分时,以下任何保险:赔偿其中所列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凭证、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所有权凭证、契约、抵押、仓单、提货单、股票凭证、债券、票据、汇票、支票、类似性质的文书、邮票、文件、货币、任何种类或性质的贵金属(精炼或未精炼)及其制成品、珠宝、手表、项链、手镯、宝石以及贵重和半宝石的损失或毁坏;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场所、家具、固定装置、设备、保险箱和金库因入室盗窃、抢劫、持械抢劫、盗窃或企图盗窃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火灾除外)。任何此类赔偿本节所述财产损失的保险,不应赔偿在邮件中或在普通承运人专门保管或占有下用于运输目的时发生的任何此类财产损失,但通过装甲机动车辆运输的除外。
(d)CA 保险 Code § 105(d) 如果任何保险属于第12100节规定的财务担保保险的定义范围,则不得将其作为担保保险签发。

Section § 1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加州“伤残保险”和“健康保险”的范围,并明确了哪些不属于健康保险。伤残保险涵盖因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对于2002年1月1日后生效的法律,健康保险指的是涵盖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伤残保险单,但不包括意外死亡、某些伤残保险以及工人赔偿等类型。此外,对于2008年1月1日后生效的法律,它还定义了“专业健康保险”,指针对牙科、视力或行为健康等特定医疗领域的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6(a) 伤残保险包括因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受伤、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以及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06(b)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法规中,就本法典而言,“健康保险”一词应指提供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保障的个人或团体伤残保险单。“健康保险”一词不包括以下任何类型的保险:
(1)CA 保险 Code § 106(b)(1) 意外死亡以及意外死亡和肢解。
(2)CA 保险 Code § 106(b)(2) 伤残保险,包括住院津贴、仅限意外保险以及以固定福利、仅现金支付方式给付赔偿金的特定疾病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6(b)(3) 信用伤残保险,如第779.2条第 (2) 款所定义。
(4)CA 保险 Code § 106(b)(4) 作为责任保险补充发行的保障。
(5)CA 保险 Code § 106(b)(5) 伤残收入,如第799.01条第 (c) 款所定义。
(6)CA 保险 Code § 106(b)(6) 无论过错与否均应支付赔偿金,且法律规定必须包含在任何责任保险单或等效自保中的保险。
(7)CA 保险 Code § 106(b)(7) 源于工人赔偿或类似法律的保险。
(8)CA 保险 Code § 106(b)(8) 长期护理。
(c)CA 保险 Code § 106(c) 在2008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法规中,本法典中使用的“专业健康保险单”一词应指针对单一专业医疗保健领域所涵盖福利的健康保险单,包括仅限牙科、仅限视力以及仅限行为健康保险单。

Section § 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平板玻璃保险涵盖玻璃破损造成的损失。

平板玻璃保险包括针对玻璃破损的保险。

Section § 1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包括因任何自然人遭受的致命或非致命伤害,或因财产损害或他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但不包括工人赔偿、公共承运人责任、锅炉和机械保险,以及车队和车辆保险。它还可以涵盖医疗或丧葬费用、汽车事故的残疾福利,以及与责任保单相关联的其他残疾福利。它涵盖了由本身没有责任保险的第三方造成的事故伤害。此外,它还包括针对法律责任的承保,例如根据特定州法典获得执照的专业人员的渎职行为。然而,残疾保险的标准规定不适用于本节中定义的保险类型。

Liability insurance includes:
(a)CA 保险 Code § 108(a) Insurance against loss resulting from liability for injury, fatal or nonfatal, suffered by any natural person, or resulting from liability for damage to property, or property interests of others but does not include worker’s compensation, common carrier liability, boiler and machinery, or team and vehicle insurance.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8(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8(b)(1) With respect to operations or property covered by a policy of liability insurance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a), insurance of medical, hospital, surgical and funeral loss or expense of the insured or other persons injured, and in the case of an automobile liability policy disability benefits to the insured or other persons injured and in the event of their death, funeral and accidental death benefits to their dependents, beneficiaries or personal representatives irrespective of legal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when issued with or supplemental to the insurance defined in subdivision (a);
(2)CA 保险 Code § 108(b)(2) When issued with or supplemental to the insurance defined in subdivision (a), disability insurance covering the insured and members of his household, or other persons who customarily operate any automobile covered by such a policy and who are named in such policy; and such disability insurance may cover against accidental injury, death or dismemberment caused by any or all hazards as defined in such coverage;
(c)CA 保险 Code § 108(c) Insurance covering injuries sustained by an insured resulting from a tort committed by a third party against which such third party is not himself covered by liability insurance;
(d)CA 保险 Code § 108(d) Insurance coverage against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insured, and against loss, damage, or expense incident to a claim arising out of the death or injury of any person as the result of negligence or malpractice in rendering professional services by any person who holds a certificate or license issued pursuant to Chapter 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2000) of Division 2 of the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a license issued pursuant to the Osteopathic Initiative Act, or license as a community clinic defined in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203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or a license as a health facility pursuant to Chapter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50) of Division 2 of the Health and Safety Code.
(e)CA 保险 Code § 108(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de relating to disability insurance do not apply to insurance defined in this section.

Section § 108.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被允许在加州提供责任保险,它也可以为法律其他部分规定为雇员的特定个人提供工人赔偿保险。

Section § 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雇主依法需要赔偿雇员及其家属因工受伤时,工伤赔偿保险会为雇主提供保障。这与事故责任方或是否存在过失无关。

Section § 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共同承运人责任保险涵盖因共同承运人对任何人的任何事故或伤害(无论是致命的还是非致命的)所承担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它不包括一般责任保险或工人赔偿保险。

共同承运人责任保险包括因共同承运人对任何人的事故或伤害(无论是致命的还是非致命的)所承担的责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但不包括一般责任保险或工人赔偿保险。

Section § 1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锅炉和机械保险”定义为,承保因锅炉、储罐、管道、压力容器、发动机、轮机、电气机械或相关设备发生爆炸或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锅炉和机械保险包括针对因锅炉、储罐、管道、压力容器、发动机、轮机、电气机械或与之连接或通过其运行的设备发生爆炸或事故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的保险。

Section § 1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入室盗窃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包括对入室盗窃或盗窃造成的损失的保障。这种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某些贵重物品(如货币、硬币、文件和记录)的损失或损坏,前提是这些物品不在营运承运人或邮件的保管之下。此外,它还提到了通常被称为“个人财产综合险”的一切险保单,这类保单承保各种个人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商品。

入室盗窃保险包括:
(a)CA 保险 Code § 112(a) 承保因入室盗窃或盗窃或两者兼有而造成的损失。
(b)CA 保险 Code § 112(b) 承保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以下任何财产的损失、毁坏或损坏,当此类保险包括因入室盗窃或盗窃或两者兼有而造成的损失时,并排除对由任何营运承运人或通过邮件保管、占有或运输的财产的承保:货币、邮票、硬币、金银、证券、票据、汇票、承兑汇票或类似种类或性质的票据、账目、书籍、地图、手稿、索引以及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业务、职业或活动相关的其他有价文件、文献和记录。
(c)CA 保险 Code § 112(c) 通过通常称为“个人财产综合险”的“一切险”保单,承保除商品以外的任何个人财产的任何及所有种类损失、损坏或使用损失。

Section § 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信用保险是一种为企业提供的保障,当客户未能偿还债务时,可以保护企业免受经济损失。它特别涵盖因客户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保险符合另一条款中描述的金融担保保险的定义,则不能将其归类为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包括针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士因向与其交易者提供信用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以及针对他人未能履行对被保险人现有或预期义务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但是,如果任何保险属于第12100条所规定的金融担保保险的定义范围,则不得将其作为信用保险承保。

Section § 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洒水器保险。它涵盖了因洒水器、水泵或其他灭火设备破裂或渗漏导致的水对货物或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它还包括因水管破裂或渗漏以及该类设备意外损坏造成的损失。

Section § 115

Explanation

畜力车和车辆保险承保因使用畜力车或车辆(不包括船舶或火车)造成的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损失或法律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是由于事故、碰撞或发动机爆炸等事件引起的。它还承保整车或其零部件的盗窃。

畜力车和车辆保险包括承保因使用畜力车或车辆(不包括船舶、船只或铁路机车车辆)造成的财产损害或损害的法律责任而造成的损失,无论是由于事故或碰撞,还是由于车辆的发动机、油箱、锅炉、管道或轮胎爆炸,以及承保该车辆的全部或部分被盗。

Section § 1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什么是汽车保险。它包括为车主、使用者和经销商提供保障,以应对与拥有和使用汽车相关的风险,但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它还涵盖了在车辆损坏或丢失(即使是由于磨损或折旧)时,保证提供服务、维修或更换车辆部件的合同。此外,任何承诺在故障后免费或以降低成本进行维修或更换的协议也包括在内,除非它是特定的车辆服务合同。如果有人试图以类似方式开展业务以规避这些规定,这仍然被视为从事保险业务。

(a)CA 保险 Code § 116(a) 汽车保险包括对汽车所有人、使用者、经销商或对汽车拥有可保权益的其他人,针对因汽车所有权、维护、操作和使用而产生的风险提供的保险,但不包括因事故或对任何自然人造成致命或非致命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而导致的损失。
(b)CA 保险 Code § 116(b) 汽车保险还包括任何保证合同或担保合同,承诺在机动车辆或拖车(根据《车辆法典》第630条定义)或其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遭受损失或损坏时,提供服务、维护、零件更换、修理、金钱或任何其他赔偿,包括因折旧、损耗、磨损、使用、过时或破损而导致的机动车辆或拖车的损失、损坏或使用损失,如果该合同由从事保险业务的保证人或担保人作出。
(c)CA 保险 Code § 116(c) 汽车保险还包括任何承诺在机械或电气故障后,对协议持有人免费或以降低的成本修理或更换机动车辆或其部件的协议。但是,汽车保险不包括受《第二编》第8部分(自第12800条起)管辖的车辆服务合同,或根据该部分不被视为保险的协议。
(d)CA 保险 Code § 116(d) 实际从事或提议从事与本节所述业务实质等同的任何业务,且其方式旨在规避本节规定的,均属从事保险业务。

Section § 11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车辆保护产品的担保被视为明示担保,而非保险。担保人必须持有涵盖担保项下所有义务的保险单,如果担保人未能在60天内支付,则允许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担保人不得在其材料中使用类似保险的语言,且担保必须签发给拥有综合车辆保险的客户。担保书必须详细说明承保范围、索赔流程,并包含关于其作为担保而非保险性质的特定披露。如果担保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他们可能会面临监管行动。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以及仅涵盖保护产品维修或更换的担保可获得豁免。

(a)CA 保险 Code § 116.6(a) 尽管有第116条的规定,车辆保护产品担保人签发的担保书应构成《民法典》第1791.2条所定义的明示担保,且如果担保人符合以下所有要求,则不构成汽车保险:
(1)CA 保险 Code § 116.6(a)(1) 担保人维持一份由获准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单,该保险单为担保人在担保项下的100%义务提供保障。该保险单应允许担保持有人在担保人未能在完整的损失证明提交给担保中指定方后60天内支付任何受保索赔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外,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16.6(a)(1)(A) 担保人应向专员提交保险单副本。在任何时候,担保人只能向专员备案一份来自一家保险公司的有效保单。
(B)CA 保险 Code § 116.6(a)(1)(B) 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承担的责任不应因担保人出于任何原因未能向保险公司报告担保的签发或未能向保险公司汇付所欠款项而被否定。
(C)CA 保险 Code § 116.6(a)(1)(C) 保险公司取消保单无效,除非取消保单意向通知在取消生效日期前不少于30天提交给专员,或者,如果取消是由于担保人的欺诈、重大虚假陈述或挪用公款造成的,则在该日期前不少于10天提交。
(D)CA 保险 Code § 116.6(a)(1)(D) 如果保险公司取消了担保人已向专员备案的保单,担保人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i)CA 保险 Code § 116.6(a)(1)(D)(i) 在原保单终止前,向专员提交新保单副本,确保原保单终止后保障不中断。
(ii)CA 保险 Code § 116.6(a)(1)(D)(ii) 自保单终止之日起停止担任担保人,直至新保单生效并获得专员接受。
(2)CA 保险 Code § 116.6(a)(2) 担保人不得在车辆保护产品名称或担保书,或向潜在购买者提供的任何广告或其他材料中使用“保险”、“意外”、“保证”、“互助”或任何其他描述意外、保险或保证业务的词语,或与任何保险公司、意外险公司或保证公司的名称或描述具有欺骗性相似的词语。
(3)CA 保险 Code § 116.6(a)(3) 担保书已签发给根据综合车辆保险单为其担保协议所涵盖车辆投保的客户。
(4)CA 保险 Code § 116.6(a)(4) 担保书为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16.6(a)(4)(A) 利益限于被盗车辆的实际现金价值与车辆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临时车辆租赁费用、保险单免赔额的报销,以及重置车辆的注册费和税费,或这些利益的固定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16.6(a)(4)(B) 一项声明,说明担保持有人有权在担保人未能在完整的损失证明提交给担保中指定方后60天内支付任何受保索赔时,直接向承保担保义务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C)CA 保险 Code § 116.6(a)(4)(C) 一项披露,明确说明承保担保人义务的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D)CA 保险 Code § 116.6(a)(4)(D) 担保人设立并运营的免费电话号码,供担保持有人致电咨询有关担保的问题或索赔程序。
(E)CA 保险 Code § 116.6(a)(4)(E) 一项声明,明确说明担保条款、新车或二手车是否符合车辆保护产品资格、向担保持有人支付和提供的利益计算方法,以及根据担保提出索赔的程序。
(F)CA 保险 Code § 116.6(a)(4)(F) 一项10磅或更大字体的披露,内容如下:“本协议为产品担保,而非保险。它不受州保险法的约束,但受有关担保的州法律的约束。”
(G)CA 保险 Code § 116.6(a)(4)(G) 一项10磅或更大字体的披露,内容如下:“要符合本担保的资格,担保持有人必须为其防盗装置保护的车辆购买综合保险。”
(5)CA 保险 Code § 116.6(a)(5) 利益应在车辆被盗(如担保中所定义)时支付,并须满足担保的程序性索赔证明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16.6(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16.6(b)(1) “Warrantor” means the manufacturer or provider of a vehicle protection product who, under the terms of a vehicle protection product warranty, is the contractual obligor to the purchaser of a vehicle protection product.
(2)Copy CA 保险 Code § 116.6(b)(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6.6(b)(2)(A) “Vehicle protection product” means a vehicle protection device, system, or service that is installed on, or applied to, a vehicle, is designed to deter the theft of a vehicle, and includes a written warranty that provides if the product fails to deter the theft of the vehicle, that the warrantyholder shall be paid specified incidental costs by the warrantor as a result of the failure of the device, system, or service to perform pursuant to the terms of the warranty.
(B)CA 保险 Code § 116.6(b)(2)(A)(B)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vehicle protection product” shall also include alarm systems, window etch products, body part marking products, steering locks, pedal and ignition locks, fuel and ignition kill switches, and electronic, radio, and satellite tracking devices.
(c)CA 保险 Code § 116.6(c) The commissioner may issue a stop order pursuant to Section 12921.8 to a warrantor who is in viol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d)CA 保险 Code § 116.6(d) A warrantor shall have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at a claim fil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warranty is not covered by the warranty. A warrantor shall have the burden of proving that a claim settlement amount fulfills the promises contained in the warranty.
(e)CA 保险 Code § 116.6(e)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ection shall not apply under either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CA 保险 Code § 116.6(e)(1) The warrantor is a manufacturer of motor vehicles, as defined pursuant to Section 672 of the Vehicle Code, or a distributor of motor vehicles, as defined pursuant to Section 296 of the Vehicle Code.
(2)CA 保险 Code § 116.6(e)(2) The warranty only provides for the repair or replacement of the vehicle protection product subsequent to a mechanical or electrical breakdown of the vehicle protection product.
(f)CA 保险 Code § 116.6(f)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is intended to affect any pending litigation.

Section § 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涵盖了对飞机所有人、使用者、经销商以及任何对飞机拥有权益的人的保险。它保护免受与拥有、维护、操作和使用飞机相关的损失,但不包括对人员的事故或伤害。

Section § 119

Explanation

抵押担保保险是一种保险,旨在保护您在有人未能偿还以房地产(如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作担保的贷款时免受资金损失。这种保险涵盖未支付的本金、利息和约定支付的其他款项。

抵押担保保险包括针对因未支付本金、利息和根据任何票据、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条款约定支付的其他款项而造成的财务损失的保险,这些债务凭证由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构成房地产留置权或押记的文书担保。

Section § 11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破产保险定义为一种保障,旨在防止当保险公司因破产而无法履行其保单义务时所产生的损失。

Section § 119.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法律保险定义为一种协议,旨在支付由美国执业律师主导的法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和开支。然而,有些情况不属于法律保险。这些例外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聘用合同、仅提供咨询或建议的计划、针对简单问题的自愿或非正式计划、工会为雇佣事务提供的法律援助,以及附属于其他保险的法律帮助。本法律还指出,此列表并未涵盖所有不属于法律保险的法律服务计划。

法律保险包括承担合同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因由美国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执业律师执行或在其监督下执行的服务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成本和开支。
法律保险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保险 Code § 119.6(a) 个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客户签订的聘用合同,其费用基于对将向该特定客户提供的服务性质和数量的估算,以及与涉及相同或密切相关法律事务(例如集体诉讼)的客户群体签订的类似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19.6(b) 除与转介服务相关或作为其一部分的咨询和建议外,不提供任何其他福利的计划。
(c)CA 保险 Code § 119.6(c) 在雇佣、教育或类似关系背景下,以自愿和非正式方式提供简单法律事务有限福利的计划,不涉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或
(d)CA 保险 Code § 119.6(d) 工会或雇员协会向其成员提供的与雇佣或职业相关的法律服务。
(e)CA 保险 Code § 119.6(e) 附属于其他保险范围的法律服务。
前述内容并非旨在作为不构成本节所定义的法律保险的法律服务计划或安排的穷尽列表。

Section § 1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杂项保险”涵盖的各类损失。它包括因闪电、暴风、龙卷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的保险。它还涵盖因关键人物(如演员、导演)因死亡、受伤或疾病而无法履行职责,导致电影、体育赛事等制作或活动中断或取消所造成的损失。此外,它还包括不属于其他特定类别但仍可作为保险标的的其他保险。

Section § 12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不同类型的保险被列在某个类别下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只属于该类别。保险类型可以根据标的物、风险和相关保险联系而改变类别。然而,将类似类型放在不同类别中并不会改变这些类别的定义。

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对某一特定类别保险种类的列举,并不将任何此类保险种类局限于该特定类别中的任何一个,鉴于类似保险的分类可能因标的物、风险和相关保险而异;但类似保险种类出现在不同类别中的事实,并不扩大或改变任何此类别的范围。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已经获准提供某些类型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包含火灾保险的保单中增加额外承保。这些额外承保仅限于非商业用途的物业,例如最多四户家庭的住宅,并且包括对盗窃或个人物品损坏等情况的保护。它适用于个人物品、小型船只、农具和马匹,但不包括工人赔偿。这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将不同类型的保险捆绑在一份保单中,让房主更容易获得全面保障。

(a)CA 保险 Code § 122(a) 获准经营第102、107、108、112和120条所界定所有类别保险的保险公司,除该等类别所授予的承保权力外,还有权将(b)款所述的任何及所有保险纳入一份保单中,该保单包含符合第2070或2071条规定的火灾保险,且仅承保非商业风险,并承保住宅物业(不超过四户住宅)及其附属物,或除商品以外的其内容物,或两者兼有。
(b)CA 保险 Code § 122(b) 此类保险是指针对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任何或所有物理损失、损坏或个人责任(工人赔偿除外)的保险: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2(b)(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2(b)(1)(a)款所述的火灾保险单所描述的地点和承保的财产,
(2)CA 保险 Code § 122(b)(2) 个人物品,
(3)CA 保险 Code § 122(b)(3) 长度不超过16英尺的船只(包括家具、设备、舷外马达和拖车);但物理损失或损坏的承保范围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4)CA 保险 Code § 122(b)(4) 主要用于住宅或娱乐用途的个人财产(船只除外,但上述规定除外),
(5)CA 保险 Code § 122(b)(5) 农具或自行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和飞机,以及,
(6)CA 保险 Code § 122(b)(6) 马匹,包括马具以及由其牵引的车辆或农具。

Section § 1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获准提供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承保因在非商业或农业场所使用畜力(如马匹)或车辆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具体定义参照相关条款。

获准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将其在非商业或农业风险方面的此类保险,扩展至包括被保险人因使用“畜力”或“车辆”造成财产损害的法定责任保险,其含义受第115条限制。

Section § 12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了“财务担保保险”的定义,其具体含义需参照第12100条。

Section § 124.5

Explanation

本节将“业主保险”定义为一种保险类型,承保法律其他部分(具体而言是第675条(a)款)中概述的某些特定风险。

“业主保险”指承保第675条(a)款所述风险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