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详细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官方文件称为保单。

Section § 3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单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它要求保单清楚地说明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的财产或生命,以及如果被保险人不是财产的完全所有人,其在该财产中的利益。保单还应明确承保的风险以及保险的持续时间。此外,保单必须包含保费金额,或者如果保费无法预先确定,则说明合同终止后保费将如何计算和支付。

保单应载明:
(a)CA 保险 Code § 381(a)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b)CA 保险 Code § 381(b) 被保险财产或生命。
(c)CA 保险 Code § 381(c)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财产中的利益,如果他不是该财产的绝对所有人。
(d)CA 保险 Code § 381(d) 所承保的风险。
(e)CA 保险 Code § 381(e) 保险持续的期间。
(f)CA 保险 Code § 381(f) 以下任一:
(1)CA 保险 Code § 381(f)(1) 保费声明,或
(2)CA 保险 Code § 381(f)(2) 如果保险的性质决定了确切的保费只能在合同终止时确定,则应载明最终保费的确定和支付依据及费率。

Section § 381.1

Explanation

当你申请或续保汽车保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你提供一些关于他们如何确定你的保费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你的交通违规定罪、你负有责任的事故、你每年行驶的总里程、你的驾驶年限,以及你使用车辆的用途,例如通勤或商务。他们还需要告知你任何适用于你作为驾驶员或你的车辆的折扣或附加费。这些信息应该易于理解,如果他们使用任何缩写,必须解释其含义。保险公司被要求不迟于2004年3月1日开始遵守这些规定。

(a)Copy CA 保险 Code § 381.1(a)
(b)Copy CA 保险 Code § 381.1(a)(b)款所述信息应在申请或签发第660条所定义的汽车保险单时,以及在保单续保前发出的每份续保通知中提供给投保人。但是,(b)款第(1)项和第(2)项所述信息可应要求单独提供给投保人。该信息不得以缩写或代码形式呈现,除非同时包含所用缩写或代码的解释。
(b)CA 保险 Code § 381.1(b) 对于每个被评级驾驶员或车辆(视情况而定),适用于以下每个类别的事件数量或其他相关数据:
(1)CA 保险 Code § 381.1(b)(1) 交通违规定罪。
(2)CA 保险 Code § 381.1(b)(2) 有责事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CA 保险 Code § 381.1(b)(3) 估计年行驶里程。
(4)CA 保险 Code § 381.1(b)(4) 驾驶经验年限。
(5)CA 保险 Code § 381.1(b)(5) 车辆用途(例如,休闲、通勤、商务)。
(6)CA 保险 Code § 381.1(b)(6) 车辆停放地点的邮政编码,如果与投保人的邮寄地址不同。
(7)CA 保险 Code § 381.1(b)(7) 已应用的驾驶员相关折扣。
(8)CA 保险 Code § 381.1(b)(8) 已应用的车辆相关折扣或附加费。
(c)CA 保险 Code § 381.1(c) 本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可包含不与这些条款冲突或减损这些条款的附加规定。
(d)CA 保险 Code § 381.1(d) 各保险公司应不迟于2004年3月1日遵守本条规定。

Section § 38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的保险单明确列出并为某件特定物品设定了单独的保险金额,那么当该物品发生全损时,保险赔付金额就是该特定金额。对于部分损失,列出的保险金额将被视为物品在受损前的价值。如果保险公司使用不同的方法计算损失,则必须在保单中明确说明。此规定不适用于商业用途的财产或机动车辆。如果有多份保单承保同一财产,赔付将按比例在这些保单之间分摊。

当保单包含对被保险人特定个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的承保,且该财产单独列明并描述,并为其设定了单独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应将该特定个人财产的任何全损计算为为其设定的保险金额。在调整该承保财产的特定项目的部分损失或损害时,适用于该特定项目的单独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作为该项目在发生部分损失或损害之前的价值。如果损失计算中采用不同的方法,则保单以及任何相关申请应以醒目字体载明保险人使用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用于商业目的的财产或任何机动车辆。
如果有两份或多份保单对同一财产进行损失承保,则损失应在各保单之间按比例分摊。

Section § 3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保险单,无论是新签发的还是在2005年1月1日之后更新的,都必须为注册同居伴侣提供与配偶相同的保险。保险公司不能向同居伴侣提供比配偶更少的保险。这项规定适用于本法典下的所有保险类型。但是,像保险范围这样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因联邦法律造成的差异。

(a)CA 保险 Code § 381.5(a) 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每份保单,应当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注册同居伴侣提供保险,其保险范围应与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配偶提供的保险范围相同,并受相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如果为注册同居伴侣提供的保险范围与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配偶提供的保险范围不相等,则保单不得提供此类保险。本款适用于本法典规范的所有形式的保险。
(b)CA 保险 Code § 381.5(b) 受本条约束的保单,于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在本州签发、修订、交付或续保的,应被视为为注册同居伴侣提供保险,其保险范围与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配偶提供的保险范围相同。
(c)CA 保险 Code § 381.5(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就本条而言,“条款”、“条件”和“保险范围”不包括联邦法律下对同居伴侣和配偶区别对待的情况。

Section § 38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使用一种称为“暂保单”的临时保险保障,直到正式保单签发。这种临时保障必须在90天内被一份正式保单取代,其条款和费用与暂保单相同。

如果超过90天需要更多时间,只要不违反任何法律,经保险专员书面批准即可获得延期。保险专员还可以为这些延期制定规则,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遵守这些规则,可能不需要书面批准。

暂保单可以签发,以在保单签发之前临时约束保险。暂保单签发后90天内,应签发一份保单以取代之,其条款应包含与暂保单所约束的保险完全相同的保险以及相应的保费。
如果专员认定该延长不违反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且并非旨在违反本法典的任何规定,则暂保单经专员书面批准后,可以延长或续期超过该90天期限。专员可以颁布管理此类延长的规章制度,以防止此类违规行为,并且可以通过此类规章制度免除其书面批准的要求,对于符合此类规章制度的延长情况。

Section § 3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暂保单(一种临时保险协议)在法律上等同于保险单。暂保单必须包含重要信息,例如被保险人的姓名、财产描述、保险类型和生效日期。但是,本法不将暂保单视为人寿、残疾或高额保险单的证明。

暂保单通常有效期最长为 90 天,或直到实际保险单签发为止。如果有人不合理地拒绝接受暂保单作为保险证明,他们可能面临法律后果,包括违约和潜在的损害赔偿。

该法律还列出了构成拒绝的“合理理由”的情况,例如保险范围不足或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有疑虑。签发未经授权暂保单的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可能会被吊销执照。

根据本节签发的暂保单应被视为保险单,以证明被保险人拥有暂保单中指定的保险保障。
(a)CA 保险 Code § 382.5(a) 就本节而言,“暂保单”是指一份书面文件 (1) 其中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任何其他记名被保险人、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的姓名和地址,如适用,被保险财产的描述,保险性质和金额的描述以及标准保单中未包含的任何特别除外责任,保险人以及签发暂保单的代理人的身份,保险生效日期,暂保单号或适用于保单延期的保单号,以及 (2) 暂时约束保险人提供该保险保障,直至保险单签发。就本节而言,“暂保单”不包括,且本节不适用于,任何有条件或无条件约束保险人提供 (1) 人寿或残疾保险或 (2) 金额为一百万美元 ($1,000,000) 或以上的保险的书面文件。
(b)CA 保险 Code § 382.5(b) 除非暂保单的明确且明示条款另有规定,暂保单应被视为包含与该暂保单相关的保单的所有通常条款,以及暂保单中指定的适用批单。
(c)CA 保险 Code § 382.5(c) 除本小节另有规定外,暂保单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但不得超过自暂保单签发之日起的 90 天;如果未指定,则为 90 天。在与暂保单相关的保险单签发之日或之后,暂保单不得继续有效。暂保单项下保险期满不应被视为任何限制取消或不续保保险单权利的法规意义上的保险单取消或不续保。
(d)CA 保险 Code § 382.5(d) 如果合同或其他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接受暂保单作为保险证明,而该证明是合同或协议所要求的,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合同,且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获得适当的禁令救济,并可追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就本小节而言,“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保险 Code § 382.5(d)(1) 就卖方、贷款人、出租人或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其他人的利益而言,保险范围不足或保险条款不适当。
(2)CA 保险 Code § 382.5(d)(2) 保险人未能满足贷款人为所有保险人就所获得保险的贷款类型合法设立的财务标准。
(3)CA 保险 Code § 382.5(d)(3) 贷款人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已获得专员许可,作为获准经营的保险人经营暂保单所涉及的险种。
(4)CA 保险 Code § 382.5(d)(4) 保险代理人未能向贷款人提供书面证据,证明代理人有权根据暂保单代表保险人签发保险保障。
(5)CA 保险 Code § 382.5(d)(5) 暂保单未能遵守本节规定。
(e)CA 保险 Code § 382.5(e) 就所有提供附带保险保障的保险单而言,根据本节签发的暂保单应被视为保险单。
(f)CA 保险 Code § 382.5(f) 专员可以暂停或吊销任何代理人的执照,如果该代理人签发或声称签发暂保单,而其缺乏暂保单中指定保险人的授权。

Section § 3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或经纪人违反签发保单的某些规定属于轻罪。具体而言,保险公司签发不符合第381条要求的保单,或违反第382条规定的行为均属非法。如果保单不符合这些规定,代理人或经纪人协助安排保险也属于轻罪。

属于轻罪:
(a)CA 保险 Code § 383(a) 任何保险公司或其任何代理人签发违反第381条(f)款规定的保单。
(b)CA 保险 Code § 383(b) 任何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协助安排保险,而该保单违反上述规定。
(c)CA 保险 Code § 383(c) 任何保险公司违反第382条的规定。

Section § 38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机动车保险中“文件”的含义,包括保单、凭证和必要的批注。它明确了在这些保单下谁被视为“所有人”,并详细说明了保险文件应如何交付给这些所有人。

法律规定保险文件必须由保险人或经纪人交付,并规定了担保权益持有人可以放弃交付的条件。如果经纪人或代理人未能遵守这些规定,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

本节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机动车保险交易中的欺诈或错误,并授权专员制定支持此目标的规则。

本节所称“文件”,指保单或证明主保单项下保险的凭证。该保单或凭证应符合第381节的规定,并应将针对每项承保风险收取的保费分开列明。凭证可以名称或描述来指定所承保的风险,而非具体列明。“文件”还包括适用的保单格式以及随后签发的符合第381节规定的声明页或批注。
本节所称“所有人”,指在保险合同或文件中,或在其中的损失赔付条款中被列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以及,无论其是否被列明,机动车的买方、质押人或动产抵押人,如果本节所规定的保险合同是就该机动车由买卖、质押或抵押的任何一方或其代表取得的。
每一份针对机动车所有权、维护、操作和使用所附带的危险的保险合同,均应以文件形式体现。
文件的原件或真实副本应交付给每一位所有人。如果文件由保险人签发,保险人应将原件或真实副本交付给以下任一方:
(a)CA 保险 Code § 383.5(a) 促成该保险的代理人或经纪人,以便其交付给机动车的每一位所有人。
(b)CA 保险 Code § 383.5(b) 机动车的每一位所有人。
任何对被保险车辆的权益仅为担保目的的所有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放弃保单的交付,并应代之以向该所有人交付一份书面保险凭证,其中简要列明第381节规定的事项。
收到原件或副本的代理人或经纪人应向每一位所有人交付一份。如果本节所规定的保险范围由根据第2部分第5章(自第1621节起)获得许可的代理人而非保险人签发的文件证明,则由该代理人而非保险人负责向每一位所有人交付原件或真实副本。
任何经专员听证后认定违反本节规定的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执照,可根据第2部分第5章第13条(自第1737节起)规定的程序予以暂停或吊销;或任何经专员听证后认定违反本节规定的保险人的经营许可证,可根据第704节规定的程序予以暂停或吊销。
本节的目的是防止与机动车保险交易相关的欺诈或错误,为实现该目的,专员可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或废止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规定的程序进行。

Section § 383.6

Explanation
本节扩大了“机动车”的定义,包括拖车、移动房屋、露营车以及任何可以被其他机动车移动或牵引的车辆或结构。它还包括摩托车、机动脚踏车和机动踏板车,但不包括那些并非为安装发动机而制造的自行车。专员为这些车辆制定的任何规则都将遵循本节中的定义。

Section § 3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保险凭证或保险证明被用作实际保险单的替代证明时,必须明确声明它本身并非一份保险单。它必须澄清,它不会改变或扩大其中列出的保险单所描述的保险范围,并且完全受原始保单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此外,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由剩余险经纪人处理的某些类型的保险凭证,剩余险经纪人是一种不同类别的保险安排。

(a)CA 保险 Code § 384(a) 作为保险证明而非保险单原件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核实,应包含以下声明或类似措辞:
本保险凭证或保险核实并非保险单,且不修改、扩展或更改本文所列保单提供的保险范围。尽管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有任何要求、条款或条件,本保险凭证或保险核实可能据此签发或与之相关,本文所述保单提供的保险均受保单的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的约束。
(b)CA 保险 Code § 384(b) 本节不适用于第48节所定义的剩余险经纪人凭证。

Section § 3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注册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必须由总裁或首席执行官等高级官员签署。如果这些官员无法签署,任何两名董事都可以签署。此外,公司秘书必须对保单进行会签。这些保单被视为完全合法有效,就像加盖了公司印章一样。

Section § 387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保险单指明了具体的受保人,那么这份保单只保障该个人的自身利益。

Section § 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单指明被保险人是代理人或受托人,表明其委托人或受益人是实际的受益人。保单可以使用具体描述或一般性词语来显示这种关系。

当保险合同以代理人或受托人作为被保险人订立时,其委托人或受益人是实际利害关系人的事实,可以通过将被保险人描述为代理人或受托人,或通过保单中的其他一般性词语来表明。

Section § 389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合伙人或部分所有人购买了保险,保单必须明确规定涵盖所有相关合伙人或部分所有人的利益。

为使由一个合伙人或部分所有人办理的保险适用于其其他合伙人或部分所有人的利益,保单条款必须适用于共同或共有利益。

Section § 390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的描述非常笼统,只有那些能证明保单是为他们而设的人,才能真正根据保单提出索赔。

Section § 3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保险单被设计成,在保险覆盖有效期间,惠及任何拥有被保险利益的人。

Section § 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的财产在由他人储存或运输期间,保险单排除了某些风险,那么这种排除条款必须以清晰的八磅粗体字印刷。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投保人清楚地知道可能存在的保障空白。

Section § 3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单和相关材料以非英文语言提供,但前提是投保人也必须收到相同材料的英文版本。英文版本是官方版本。

如果文件是非英文的,它必须包含一份双语通知,说明英文版本是正式版本。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故意以非英文语言提供虚假信息,他们将根据其他州法规面临处罚。

(a)CA 保险 Code § 394(a)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专员可以批准非英文的保险单和相关材料:
(1)CA 保险 Code § 394(a)(1) 向投保人提供相同材料的英文副本。
(2)CA 保险 Code § 394(a)(2) 英文版本为正式版本。
(3)CA 保险 Code § 394(a)(3) 非英文的投保人文件应包含一份披露声明,该声明应以该非英文语言和英文两种语言说明英文版本为正式版本,而外文版本仅供参考。
(b)CA 保险 Code § 394(b) 故意歪曲以非英文语言提供的信息的保险公司,应受第2部分第1章第6.5条(自第790节起)的约束。

Section § 395

Explanation

如果您遭受了保险承保的损失,您的保险公司需要在您提出请求后的30天内,免费向您提供一份当前保单的副本。这个期限可能会由一位名为“专员”的州政府官员延长。如果您没有遭受承保损失,您仍然可以每年要求获得一份免费的保单副本。这份副本应包含您保险的重要详细信息,例如声明页,但某些商业保单或工人赔偿保单除外。

发生承保损失后,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请求后的30个日历日内,免费提供被保险人当前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完整副本。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期限可由专员延长。未发生承保损失的被保险人,经请求,有权每年获得一份其当前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免费副本。提供给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如适用,应包括保险声明页。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 675.5 和 676.6 节签发的商业保单,以及根据第 109 节定义的工人赔偿保险单。

Section § 3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一个选项,即指定一名额外人员接收关于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的通知。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人申请保单时或之后不久,以及此后每两年,告知投保人此项选择。如果投保人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未指定人员,则视为他们放弃了该选项。不过,投保人之后仍可改变主意,进行或调整指定。

即使保费未支付,保险公司也必须在保单失效或终止前10天通过邮件发送通知。此规定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保单,例如汽车保险、住宅财产保险和个人伤残收入保险,前提是保单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生效或续保。被指定人将仅接收通知,不享有保单下的任何其他权利。

(a)CA 保险 Code § 396(a) 保险公司应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1)CA 保险 Code § 396(a)(1) 维护一个可验证的流程,允许投保人根据第38.6条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传输方式指定一名额外人员,以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的通知。保险公司应在申请时或在(f)款所述的个人保单生效日期后30天内,以及此后至少每两年,根据第38.6条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传输方式通知投保人此项权利。本款所述的通知应指导投保人如何请求指定以及如何更换或删除被指定人。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提供通知后主动联系保险公司,且保险公司遵守投保人关于设立或更改接收本条所述通知的额外人员的请求,则保险公司无需维护额外的验证。
(2)CA 保险 Code § 396(a)(2) 遵守(b)款。
(b)CA 保险 Code § 396(b) 采取以下程序的保险公司应被视为已遵守(a)款。
(1)CA 保险 Code § 396(b)(1) 除非保险申请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收到本条规定的权利通知,否则保险公司应在(f)款所述的个人保单生效日期后30天内,向投保人提供指定一名除投保人以外的人员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通知的权利通知。保险公司应根据第38.6条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传输方式向每位申请人或投保人提供进行此项指定的机会通知。该通知应指导申请人或投保人如何提交除申请人或投保人以外的一名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该人员将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的通知。
(2)CA 保险 Code § 396(b)(2) 如果在收到保险公司关于指定个人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通知的权利通知后,申请人或投保人未能在30天内指定个人,则申请人或投保人应被推定为当时已放弃行使其权利的机会。
(3)CA 保险 Code § 396(b)(3) 尽管有第791.13条(a)款(2)项(C)分项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单有效期内保留并根据需要使用书面指定中提供的联系信息,并允许投保人根据请求更新书面指定。
(c)Copy CA 保险 Code § 396(c)
(1)Copy CA 保险 Code § 396(c)(1) 投保人保留随时主动指定一名额外人员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通知的权利,无论投保人此前是否曾拒绝行使该权利。保险公司应至少每两年根据第38.6条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传输方式通知投保人以下适用情况:
(A)CA 保险 Code § 396(c)(1)(A) 如果投保人此前已根据本款规定,以书面形式或根据第38.6条以电子传输方式提供了指定,则其有权通过更换或删除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通知的人员来更改先前的指定。
(B)CA 保险 Code § 396(c)(1)(B) 如果投保人此前未根据本款规定指定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通知的人员,则其有权指定一名人员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通知。
(2)Copy CA 保险 Code § 396(c)(2)
(1)Copy CA 保险 Code § 396(c)(2)(1)项(A)和(B)分项中的通知要求可以以一份单一通知的形式提供给投保人,无需两份单独的通知。
(d)CA 保险 Code § 396(d) 当投保人通过工资或养老金扣除计划支付保险保费时,(b)款(1)项中包含的要求在投保人不再使用该扣除支付计划后60天内无需满足。
(e)CA 保险 Code § 396(e) 保险单不得因未支付保费而失效或终止,除非保险公司在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的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向根据分节 (a) 或 (b) 指定的个人,在其保单持有人为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通知而提供的地址发出通知。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通知应在保费到期未付后的10天内,通过美国平信(已预付邮资)发出。本分节不修改本法典其他章节中规定的向保单持有人发出的关于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的通知要求。
(f)CA 保险 Code § 396(f) 本节仅适用于提供六个月或更长时间保障的私人乘用车保险单,以及根据第10087节分节 (a) 所述的、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生效或续保的住宅财产保险单,以及根据第799.01节分节 (c) 所述的个人伤残收入保险单,但个人伤残收入保险单的保费完全由雇主支付的情况除外。
(g)CA 保险 Code § 396(g) 本节适用于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并生效或续保的保单。
(h)CA 保险 Code § 396(h) 保单持有人根据本节指定接收因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单失效、终止、期满、不续保或取消通知的个人,除本节规定的接收通知的权利外,不享有作为附加被保险人或以其他方式享有的保单项下的任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