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从事联合承保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团体或组织,向州保险专员提交各种文件。他们必须提交其章程、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成员名单和一名在加州负责接收法律通知的联系人。此外,他们必须及时将这些文件或其成员名单的任何变更告知专员。法律还禁止这些团体在其活动中从事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行为。

每一个从事联合承保或联合再保险的保险人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凡通过该团体、协会或组织或通过其成员之间的常设协议从事此类活动,均应向专员提交 (a) 其章程、公司章程、协议或协会章程,以及规章制度的副本,所有这些均须经原件保管人正式认证,(b) 其成员名单,以及 (c) 本州居民的姓名和地址,以便送达专员的通知、命令或法律文书。
每一个此类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均应及时通知专员其章程、公司章程、协议或协会章程,以及规范其业务运作的规章制度的任何变更;其成员名单的任何变更;以及其指定的本州居民的姓名和地址的任何变更,以便送达影响该团体、协会或组织的专员通知、命令或法律文书。
任何此类团体、协会或组织均不得从事任何与此类活动相关的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