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一个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在本法生效之前被发现破产并被命令清算,其成员和投保人的权利和责任仍受旧法律管辖。

Section § 1280.5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某些保险规则不适用于非营利性合作营销协会成员之间的合同。这些合同涵盖在作物处理和营销过程中发生的作物损坏或设施损坏相关的损失。此外,这些协议不能在损失发生前向成员收取款项,但支付管理费用除外。

Section § 1280.7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加利福尼亚州特定医生和外科医生群体的一种特殊保险安排,称为“相互赔偿安排”。这些安排允许成员在没有传统保险的情况下,分担与医疗事故和某些其他索赔相关的风险。有具体的财务要求,包括维持一个至少一千万美元的信托基金,资金来源于成员的缴款。每位成员必须拥有至少一百万美元的医疗事故索赔保险,如果需要,可以通过额外的保险选项进行调整。

信托基金由一个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成员也是该安排的成员,他们需要遵守严格的资金处理、财务报告和决策规则。成员需承担评估责任,并享有参与决策、查阅记录以及了解条款变更透明度的某些权利。该法规还概述了不公平行为,例如歪曲安排的性质或做出欺骗性陈述。存在一个同行评审流程,用于评估成员的资格并监督针对他们的医疗事故索赔,从而促进安排内部的问责制。

(a)CA 保险 Code § 1280.7(a) 本章和本法典的其他规定,除本款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或不影响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3部第2章(自第12200条起)组织和运营的合作社成员之间的未注册相互赔偿或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其成员仅由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这些合同仅就针对这些成员的医疗事故索赔提供赔偿,并且除了每个成员向集体准备金信托基金的缴款或必要的管理费用外,不预先收取任何款项。但是,除了医疗事故索赔外,就以下类型的索赔,可以与医疗事故索赔合同一并订立相互赔偿、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如果准备金信托基金至少为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1)CA 保险 Code § 1280.7(a)(1) 因成员专业执业的行为和运营而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发生在成员的场所内。
(2)CA 保险 Code § 1280.7(a)(2) 董事、经理和行政人员责任,只要成员的专业执业以专业公司或团体的形式运营。
(3)CA 保险 Code § 1280.7(a)(3) 非自有汽车保险。
第1部第1章第3章(自第330条起)的规定应适用于未注册的相互赔偿或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这些未注册的相互赔偿或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280.7(b) 每位参与成员应签订并同时收到一份已签署的信托协议副本,该协议应管辖相互赔偿安排所有资金的收取和处置。
信托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事项的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280.7(1) 不少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初始信托本金,该本金应作为信托基金,以确保相互赔偿安排的执行。对初始信托本金的平均缴款,每位参与相互赔偿安排的成员应不少于两万美元 ($20,000)。对信托基金的平均缴款应始终保持每位参与成员不少于两万美元 ($20,000),除非相互赔偿安排根据 (k) 款的规定有资格接纳成员。任何此类相互赔偿安排均不得生效,直到不少于500名参与成员的缴款建立了所需的最低准备金信托基金。
(2)CA 保险 Code § 1280.7(2) 由信托协议设立的准备金信托基金应由三名或更多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所有成员均应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是相互赔偿安排的参与成员,并由至少多数参与相互赔偿安排的所有成员每两年或更频繁地选举产生。
(3)CA 保险 Code § 1280.7(3) 董事会成员是受托人,董事会应是相互赔偿安排所有资金的保管人,所有这些资金应存入董事会可能指定的加利福尼亚州银行或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每个账户应要求两名或更多签署人用于提取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资金。授权签署人应由董事会任命,并且,对于任何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提款,两名或更多授权签署人中至少有一名应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并且是相互赔偿安排的参与成员。这些账户的每位签署人,在被授权提取这些资金的任何时候,均应为了相互赔偿安排的利益,维持一份针对因贪污、神秘失踪、抢劫或盗窃或其他损失而遭受损失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在加利福尼亚州有执照经营的担保公司发行,罚金金额不少于十万美元 ($100,000)。
互助赔偿安排与其成员之间信托协议所提供的保障范围的任何变更,应提交全体成员批准。如果批准程序通过投票进行,应通过一级邮件、预付邮资或电子传输方式向每位成员发送选票。在选票上注明的日期后45天内,决定对保障范围变更进行投票的每位成员应将其邮寄或电子选票交回互助赔偿安排,以便进行选票统计。需获得75%投票成员的赞成票方可实施信托协议所提供的保障范围的任何变更,但至少50%的全体成员必须同意任何变更。
如果任何变更需在正式召集的会议上提交给成员,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45天通过一级邮件、预付邮资或电子传输方式收到会议通知和拟议的保障范围变更通知。需获得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成员中75%的赞成票方可实施任何变更,但至少50%的全体成员必须同意任何变更。
(7)CA 保险 Code § 1280.7(7) 提取储备信托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本金,须经至少三分之二的受托人委员会成员签署书面授权。
(8)CA 保险 Code § 1280.7(8) 受托人委员会应通过一级邮件、预付邮资或电子传输方式向参与互助赔偿安排的每位成员提供以下两项内容,并提交给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A)CA 保险 Code § 1280.7(8)(A)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截至该年度末的互助赔偿安排的资产负债表、互助赔偿安排的收入和支出表,以及该年度储备信托本金变动表,每份报表均应附有受托人委员会选定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证明,表明该事务所已根据公认审计准则对这些报表进行了审计,并说明了审计结果。
(B)CA 保险 Code § 1280.7(8)(B) 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前三个季度结束后45天内,提供截至该季度末的互助赔偿安排的资产负债表、互助赔偿安排的收入和支出表,以及该期间储备信托本金变动表,每份报表均应附有受托人委员会多数成员签署的证明,证明这些报表是根据互助赔偿安排的官方账簿和记录编制的。
(C)CA 保险 Code § 1280.7(8)(C) 除了根据本款规定需要提交的报表外,受托人委员会应每年向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提交一份授权书,授权向专员披露所有与互助赔偿安排相关的财务记录。为本分段之目的,披露授权书还应包括任何对互助赔偿安排的资金或运营拥有管理或控制权的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财务记录。
(9)CA 保险 Code § 1280.7(9) 信托协议还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280.7(9)(A) 如果一名完全遵守信托协议(包括支付所有未缴会费和评估费)的参与成员死亡,死者最初的缴款应退还给该成员的遗产或指定受益人;赔偿保障应继续为死者遗产的利益而存在,涉及死者作为参与成员期间发生的事件;且无论是收到最初缴款退还的人,还是死者的遗产,均不对成员死亡后征收的任何评估费负责。
(B)CA 保险 Code § 1280.7(9)(B) 完全遵守信托协议且已年满65岁并已完全退出医疗执业的参与成员,可选择退出互助赔偿安排,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无需承担在向信托发出退休通知之日后征收的费用。在该退休之后,赔偿保障将继续为该成员提供利益,针对该成员退出互助赔偿安排之前发生的事件。该退休成员的初始出资应自信托收到退休通知之日起10年内偿还,或信托协议中规定的更早日期。受托人委员会可将退休年龄降低至不低于55岁,但须符合本段中的所有其他要求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280.7(9)(C) 在任何时期内,如果完全遵守信托协议的参与成员,经受托人委员会判断,已无法履行其常规专业职业的任何及所有职责,该参与成员可根据互助赔偿安排的条款申请残疾状态。在任何残疾状态期间,该成员无需承担在此期间征收的费用,并且,如果互助赔偿安排中如此规定,所有赔偿保障,包括辩护和索赔支付,均应终止,针对参与成员在残疾状态期间行为所引起的事件。
(D)CA 保险 Code § 1280.7(9)(D) 如果参与成员未能按期支付任何费用,且未支付的情况未能在费用到期之日起30天内纠正,受托人委员会可终止该成员的会籍。在该终止后,原参与成员无权要求返还其初始出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且赔偿保障应随即终止,针对当时针对该成员的所有未决索赔以及针对会籍终止之日之前发生的所有事件。但是,如果互助赔偿安排当时正在向该成员提供法律辩护服务,互助赔偿安排应在该终止后继续提供该服务10天。
(E)CA 保险 Code § 1280.7(9)(E) 如果参与成员未能遵守信托协议的任何条款(非因未能按期支付费用),且违规行为未能在该成员收到违规通知之日起60天内纠正,受托人委员会可终止该成员的会籍,但在此会籍终止之前,该成员应有权要求在受托人委员会前举行听证会(应在60天期限届满前举行),在该听证会上,该成员应有机会向受托人委员会证明未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如果已发生,则已纠正。在该终止后,原参与成员无权要求返还其初始出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且赔偿保障应随即终止,针对当时针对该成员的所有未决索赔以及针对会籍终止之日之前发生的所有事件。但是,如果互助赔偿安排当时正在向该成员提供法律辩护服务,互助赔偿安排应在该终止后继续提供该服务10天。
(F)CA 保险 Code § 1280.7(9)(F) 完全遵守信托协议的参与成员可自愿选择终止其在相互赔偿安排中的成员资格。在该自愿终止后,该成员可进一步选择停止承担未来评估费用的责任,或继续支付 这些评估费用,直至该成员的初始出资额被偿还。如果该成员选择停止承担未来评估费用的责任,则赔偿范围应随即终止,且该成员应自行承担其作为相互赔偿安排的参与成员期间所实施行为的自身风险,或可请求相互赔偿安排以该成员的费用购买或提供该风险的保险。该成员的初始出资额应在出资之日起的第10周年偿还。如果该成员选择继续承担评估费用的责任,则赔偿范围应继续适用于自愿终止日期之前发生的事件,且该成员的初始出资额应在董事会确信 (i) 在该成员作为参与成员期间发生的事件,没有针对该成员的未决索赔,且 (ii) 在该期间发生的事件,所有可能针对该成员提出的索赔的诉讼时效已过时偿还。 在任何情况下,该偿还不得早于出资之日起的第10周年。
任何因未能支付评估费用而被非自愿终止相互赔偿安排成员资格的人,或自愿终止该成员资格并选择对其作为参与成员期间所实施行为的自身风险承担责任的人,在终止后的五年内不得有资格成为任何其他相互赔偿安排的成员,除非,在1985-86常会期间修订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该成员已向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备案一份认购协议副本,表明该成员同意转让成员资格,或已向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获得组织许可的另一相互赔偿安排支付至少一万美元 ($10,000)。
(G)CA 保险 Code § 1280.7(G) 如果董事会认定终止成员资格符合相互赔偿安排的最佳利益,即使该成员已遵守信托协议的所有规定,董事会仍有权终止参与成员的成员资格。只有在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书面表示其终止决定时,方可实施终止。如果董事会提议终止一名成员,该成员有权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召集所有参与成员的特别会议,以投票决定是否终止该成员资格。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亲自或通过代理)参与成员表示不应终止该成员资格,则该成员不得被终止。如果成员被终止,该成员应选择:(i) 请求返还其初始出资额,在此情况下,出资额应被偿还,且赔偿范围应随即终止,适用于当时针对该成员的所有未决索赔以及在成员资格终止日期之前发生的所有事件。然而,如果相互赔偿安排当时正在向该成员提供法律辩护服务,相互赔偿安排应继续提供这些服务30天,以使该成员能够自行辩护;或 (ii) 放弃所有返还初始出资额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赔偿范围应继续适用于该成员作为参与成员期间发生的事件,且该成员对终止后征收的评估费用不承担责任。相互赔偿安排可规定,如果成员被终止,且未能在成员资格终止通知之日起45天内作出本文所述的选择,则该参与成员应被视为已选择放弃所有返还其初始出资额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赔偿范围应适用于该成员在终止之前发生的事件。

Section § 12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以及与它们相关的一切,比如涉及的人员和实体,都必须遵守《保险法典》中列出的规则。即使这些规则没有明确提到互惠保险,它们仍然适用,除非本章中有豁免规定。

如果法典的另一部分适用于互惠保险公司,那么它应该与互惠保险公司本身的根本性质相符。如果一般保险法与本章的规定之间存在冲突,本章的规则将优先,但其他法律可以帮助澄清或补充本章的内容。

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其交换、投保人、事实代理人、代理人、代表,以及与此类合同和关系相关或涉及的所有事项,均应受本法典所有规定的约束和规管,无论此类规定是否特别提及互惠或相互保险社,但本章另有豁免的除外。
当本法典中除本章以外的任何规定适用于互惠保险人时,该规定应根据互惠保险人的基本性质进行解释。如果该其他法律与本章规定之间存在任何直接冲突,则以后者为准。但是,该其他法律可用于补充或解释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1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保险法典的其他部分明确提及,否则某些保险法典条款不适用于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及其相关方,例如投保人、事实代理人、代理人等。这意味着这些交易所享有某些豁免,除非某条款被明确引用并纳入其义务。

(a)CA 保险 Code § 1282(a) 本法典的以下规定不适用于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及其合同、投保人、事实代理人、代理人和代表,除非本法典的其他部分提及并明确规定适用或通过引用纳入此类规定,并且,在此情况下,此类规定仅在上述提及或纳入所要求的范围内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282(a)(1) 第700.01、700.02、700.03和700.04条;
(2)CA 保险 Code § 1282(a)(2) 第707、708、709、710和711条;
(3)CA 保险 Code § 1282(a)(3) 第760.5条;
(4)CA 保险 Code § 1282(a)(4) 第1部第2章第1节第13条(自第980条开始)中的第984、986和987条,涉及破产;
(5)CA 保险 Code § 1282(a)(5) 第1044、1045和1047条;
(6)CA 保险 Code § 1282(a)(6) 第1104.2、1104.3、1104.4、1104.5、1104.6、1104.7和1104.8条,但公司制事实代理人除外;
(7)CA 保险 Code § 1282(a)(7) 第1140条;
(8)CA 保险 Code § 1282(a)(8) 第1140.5条,但公司制事实代理人除外;
(9)CA 保险 Code § 1282(a)(9) 第1152条;
(10)CA 保险 Code § 1282(a)(10) 第1153、1153.5和1154条;
(11)CA 保险 Code § 1282(a)(11) 第1部第2章第2节第2.5条(自第1160.1条开始),涉及人寿保险公司对住房项目的投资;
(12)CA 保险 Code § 1282(a)(12) 第1194.8条;
(13)CA 保险 Code § 1282(a)(13) 第1部第2章第2节第5条(自第1220条开始),涉及人寿保险单贷款的投资;
(14)CA 保险 Code § 1282(a)(14) 第1部第2章第4节第2条(自第1580条开始),涉及外国保险公司;
(15)CA 保险 Code § 1282(a)(15) 第1部第2章第4节第3条(自第1600条开始),涉及送达传票的代理人;
(16)CA 保险 Code § 1282(a)(16) 第1部第2章第5节第16条(自第1758.1条开始),涉及可变合同代理人;
(17)CA 保险 Code § 1282(a)(17) 第1部第2章第6节(自第1760条开始),涉及超额保险经纪人;
(18)CA 保险 Code § 1282(a)(18) 第1部第2章第8节(自第1831条开始),涉及人寿保险分析师;
(19)CA 保险 Code § 1282(a)(19) 第2部第1章第3节第1条(自第3010条开始)和第2条(自第3030条开始),涉及公司制火灾和海上保险公司;
(20)CA 保险 Code § 1282(a)(20) 第2部第1章第4节(自第4010条开始),涉及一般相互保险公司;
(21)CA 保险 Code § 1282(a)(21) 第2部第1章第5节(自第5050条开始),涉及县级相互火灾保险公司;
(22)CA 保险 Code § 1282(a)(22) 第2部第1章第6节(自第7080条开始),涉及县级相互火灾再保险公司;
(23)CA 保险 Code § 1282(a)(23) 第2部第1章第7节(自第9080条开始),涉及兄弟会火灾保险公司;
(24)CA 保险 Code § 1282(a)(24) 第2部第2章第1节第3条(自第10150条开始)和第3a条(自第10159.1条开始),涉及人寿保险单;
(25)CA 保险 Code § 1282(a)(25) 第10170、10171、10172和10173条,涉及人寿保险单的支付和收益;
(26)CA 保险 Code § 1282(a)(26) 第2部第2章第2节(自第10200条开始),涉及团体人寿保险单;
(27)CA 保险 Code § 1282(a)(27) 第2部第2章第2.5节(自第10220条开始),涉及总括人寿保险单;
(28)CA 保险 Code § 1282(a)(28) 第2部第2章第3节(自第10240条开始),涉及丧葬合同;
(29)CA 保险 Code § 1282(a)(29) 第10430、10431、10432和10433条,涉及人寿保险公司业务限制;
(30)CA 保险 Code § 1282(a)(30) 第2部第2章第5节第1a条(自第10440条开始)、第2条(自第10450条开始)、第3条(自第10478条开始)、第3a条(自第10489.1条开始)、第4条(自第10490条开始)和第5条(自第10506条开始),涉及相互保险公司的内部事务、人寿保险单的登记和估价、标准估价法、豁免社团、养老基金和独立账户;
(31)CA 保险 Code § 1282(a)(31) 第2部第2章第6节(自第10510条开始),涉及以准备金为基础签发保单的公司制人寿保险公司;
(32)CA 保险 Code § 1282(a)(32) 第2部第2章第10节(自第10970条开始),涉及兄弟互助会;
(33)CA 保险 Code § 1282(a)(33) 第2部第2章第10A节(自第11400条开始),涉及消防员、警察或治安官福利和救济协会;
(34)CA 保险 Code § 1282(a)(34) 第2部第2章第11节(自第11420条开始),涉及按摊派计划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准备金计划;
(35)CA 保险 Code § 1282(a)(35) 第2部第2章第11A节(自第11491条开始),涉及非营利医院服务计划;

Section § 128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赋税法典》特定部分的规则和规定也适用于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换。这些交换是一种保险安排,成员之间相互投保并分担风险。因此,该法典中适用于企业的任何税收规定,这些保险交换也必须遵守。

Section § 12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涉及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某些保险交易所,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可以免除法律通常要求的准备金。医院必须与拥有执业特权但非实习生或住院医生的执业医师、足病医生和牙医合作。这些医生作为独立承包商执业,且该保险不会改变他们管理医疗执业或费用的方式。保险的初始资金必须与他们在过去10年内支付的责任赔偿金额相符。这笔资金用于支付与涉嫌医疗事故相关的费用和运营开支。法律设立了两个基金:一个用于十万美元 ($100,000) 以下的索赔,另一个用于十万美元 ($100,000) 以上的索赔,并由资产或信贷担保。法律还提及为更大风险获取额外保险,以及在资金不足时订户如何分摊费用。此外,还有关于同行评审和医疗质量评估的规定,以及根据风险敞口公平评估医生的方法。最后,法律允许保险交易所根据过去的损失历史调整资本金,以确保其财务稳健。

尽管本章或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任何符合本条所有条件的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应免除本法典规定的所有准备金要求,否则其将受制于此:
(a)CA 保险 Code § 1284(a) 订户由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3部(第32000条起)成立的当地医院区及其主治医务人员的个体参与成员,或任何医院(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及其主治医务人员的个体参与成员组成。在本条中,“主治医务人员”指在任何医院拥有执业特权的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足病医生和牙医,而非该医院的雇员实习生或住院医生。
(b)CA 保险 Code § 1284(b) 主治医务人员中的医师和外科医生是独立承包商,无论是个人执业、通过专业公司,还是通过合伙或诊所安排,且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的设立不影响此类医师和外科医生在接受患者、收取费用或医疗执业管理中的类似问题方面的特权。本款不应解释为限制同行评审委员会的权力,对主治医务人员的参与成员的执业特权施加此类限制,经由 (h) 款规定的同行评审程序和医疗审计方法认为有必要。
(c)Copy CA 保险 Code § 1284(c)
(d)Copy CA 保险 Code § 1284(c)(d)、(e) 和 (f) 款中规定的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的初始资本金,应相当于医院及其参与医务人员在提交组织许可证申请当年之前的连续 10 个日历年内支付的专业和综合一般患者责任损失总额。对于医务人员,“专业和综合一般患者责任损失总额”应包括参与医务人员支付的所有损失,无论其是基于在医院内还是医院外的执业。此类总额应由医院及其主治医务人员的个体参与成员共同等额出资或担保。此类资金应用于支付因医院或其任何或所有参与医务人员涉嫌医疗事故行为(无论是在医院内或医院外发生)而产生的裁决、和解和法律费用损失,以及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的运营成本。经调查确定前 10 年已支付的专业和综合一般患者责任索赔总额后,此类已支付索赔应按 (d) 和 (e) 款的规定进行分类。对于存在不足 10 年、或在过去 10 年内大幅扩建其设施、或在过去 10 年内未支付任何专业责任损失的医院,专员可根据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情况,参照 (d) 和 (e) 款规定的金额,设定此类资本金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284(d) 应设立一个主要医疗责任风险基金,金额至少相当于医院和主治医务人员的参与成员根据 (c) 款规定,每起事件已支付索赔金额为十万美元 ($100,000) 或更少的总额。
(e)CA 保险 Code § 1284(e) 应设立一个灾难性医疗责任风险基金,金额至少相当于医院和主治医务人员的参与成员根据 (c) 款规定,每起事件已支付索赔金额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总额。这些资金应 (1) 以现金形式存放或由信用证、存单或本票担保,或 (2) 通过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资格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提供的一份已签署并交付的、期限至少为一年的贷款承诺,或其他可迅速转换为现金的信贷形式或资产获得,以履行根据本条设立的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的负债。
(q)CA 保险 Code § 1284(q) 根据本条组织和运营的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的最低资本金应每年确定。在颁发营业执照后的第一年,最低资本金应为 (c) 款规定的金额。此后每年,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应对其投保人进行新的调查,以根据 (r) 款的规定重新确定其专业和综合患者责任损失总历史。如果对该历史的重新计算显示总损失超出现有最低资本金20%,则最低资本金应在六个月内增加至该新损失历史的金额。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以超出本条要求最低资本金的水平进行资本化。
(r)CA 保险 Code § 1284(r) 确定患者总和综合一般损失责任历史的投保人调查应每年重新计算以反映以下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284(r)(1) 医院在紧接前10年内支付或代表医院支付的所有此类损失;
(2)CA 保险 Code § 1284(r)(2) 参与的个体成员在紧接前10个日历年期间(其间他们在投保医院拥有执业特权)支付或代表其支付的所有此类损失;以及
(3)CA 保险 Code § 1284(r)(3) 参与的住院医务人员个体成员在紧接前5个日历年期间的任何部分(其间他们不是投保医院工作人员的成员)支付或代表其支付的所有此类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