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280.7(a) 本章和本法典的其他规定,除本款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或不影响根据《公司法典》第1编第3部第2章(自第12200条起)组织和运营的合作社成员之间的未注册相互赔偿或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其成员仅由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组成,这些合同仅就针对这些成员的医疗事故索赔提供赔偿,并且除了每个成员向集体准备金信托基金的缴款或必要的管理费用外,不预先收取任何款项。但是,除了医疗事故索赔外,就以下类型的索赔,可以与医疗事故索赔合同一并订立相互赔偿、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如果准备金信托基金至少为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1)CA 保险 Code § 1280.7(a)(1) 因成员专业执业的行为和运营而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发生在成员的场所内。
(2)CA 保险 Code § 1280.7(a)(2) 董事、经理和行政人员责任,只要成员的专业执业以专业公司或团体的形式运营。
(3)CA 保险 Code § 1280.7(a)(3) 非自有汽车保险。
第1部第1章第3章(自第330条起)的规定应适用于未注册的相互赔偿或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这些未注册的相互赔偿或互惠或相互保险合同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280.7(b) 每位参与成员应签订并同时收到一份已签署的信托协议副本,该协议应管辖相互赔偿安排所有资金的收取和处置。
信托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所有事项的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280.7(1) 不少于一千万美元 ($10,000,000) 的初始信托本金,该本金应作为信托基金,以确保相互赔偿安排的执行。对初始信托本金的平均缴款,每位参与相互赔偿安排的成员应不少于两万美元 ($20,000)。对信托基金的平均缴款应始终保持每位参与成员不少于两万美元 ($20,000),除非相互赔偿安排根据 (k) 款的规定有资格接纳成员。任何此类相互赔偿安排均不得生效,直到不少于500名参与成员的缴款建立了所需的最低准备金信托基金。
(2)CA 保险 Code § 1280.7(2) 由信托协议设立的准备金信托基金应由三名或更多成员组成的董事会管理,所有成员均应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是相互赔偿安排的参与成员,并由至少多数参与相互赔偿安排的所有成员每两年或更频繁地选举产生。
(3)CA 保险 Code § 1280.7(3) 董事会成员是受托人,董事会应是相互赔偿安排所有资金的保管人,所有这些资金应存入董事会可能指定的加利福尼亚州银行或银行和储蓄贷款协会。每个账户应要求两名或更多签署人用于提取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资金。授权签署人应由董事会任命,并且,对于任何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提款,两名或更多授权签署人中至少有一名应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执业的内科医生和外科医生,并且是相互赔偿安排的参与成员。这些账户的每位签署人,在被授权提取这些资金的任何时候,均应为了相互赔偿安排的利益,维持一份针对因贪污、神秘失踪、抢劫或盗窃或其他损失而遭受损失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在加利福尼亚州有执照经营的担保公司发行,罚金金额不少于十万美元 ($100,000)。
互助赔偿安排与其成员之间信托协议所提供的保障范围的任何变更,应提交全体成员批准。如果批准程序通过投票进行,应通过一级邮件、预付邮资或电子传输方式向每位成员发送选票。在选票上注明的日期后45天内,决定对保障范围变更进行投票的每位成员应将其邮寄或电子选票交回互助赔偿安排,以便进行选票统计。需获得75%投票成员的赞成票方可实施信托协议所提供的保障范围的任何变更,但至少50%的全体成员必须同意任何变更。
如果任何变更需在正式召集的会议上提交给成员,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45天通过一级邮件、预付邮资或电子传输方式收到会议通知和拟议的保障范围变更通知。需获得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的成员中75%的赞成票方可实施任何变更,但至少50%的全体成员必须同意任何变更。
(7)CA 保险 Code § 1280.7(7) 提取储备信托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本金,须经至少三分之二的受托人委员会成员签署书面授权。
(8)CA 保险 Code § 1280.7(8) 受托人委员会应通过一级邮件、预付邮资或电子传输方式向参与互助赔偿安排的每位成员提供以下两项内容,并提交给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
(A)CA 保险 Code § 1280.7(8)(A)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供截至该年度末的互助赔偿安排的资产负债表、互助赔偿安排的收入和支出表,以及该年度储备信托本金变动表,每份报表均应附有受托人委员会选定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的证明,表明该事务所已根据公认审计准则对这些报表进行了审计,并说明了审计结果。
(B)CA 保险 Code § 1280.7(8)(B) 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前三个季度结束后45天内,提供截至该季度末的互助赔偿安排的资产负债表、互助赔偿安排的收入和支出表,以及该期间储备信托本金变动表,每份报表均应附有受托人委员会多数成员签署的证明,证明这些报表是根据互助赔偿安排的官方账簿和记录编制的。
(C)CA 保险 Code § 1280.7(8)(C) 除了根据本款规定需要提交的报表外,受托人委员会应每年向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提交一份授权书,授权向专员披露所有与互助赔偿安排相关的财务记录。为本分段之目的,披露授权书还应包括任何对互助赔偿安排的资金或运营拥有管理或控制权的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财务记录。
(9)CA 保险 Code § 1280.7(9) 信托协议还应规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280.7(9)(A) 如果一名完全遵守信托协议(包括支付所有未缴会费和评估费)的参与成员死亡,死者最初的缴款应退还给该成员的遗产或指定受益人;赔偿保障应继续为死者遗产的利益而存在,涉及死者作为参与成员期间发生的事件;且无论是收到最初缴款退还的人,还是死者的遗产,均不对成员死亡后征收的任何评估费负责。
(B)CA 保险 Code § 1280.7(9)(B) 完全遵守信托协议且已年满65岁并已完全退出医疗执业的参与成员,可选择退出互助赔偿安排,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无需承担在向信托发出退休通知之日后征收的费用。在该退休之后,赔偿保障将继续为该成员提供利益,针对该成员退出互助赔偿安排之前发生的事件。该退休成员的初始出资应自信托收到退休通知之日起10年内偿还,或信托协议中规定的更早日期。受托人委员会可将退休年龄降低至不低于55岁,但须符合本段中的所有其他要求以及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280.7(9)(C) 在任何时期内,如果完全遵守信托协议的参与成员,经受托人委员会判断,已无法履行其常规专业职业的任何及所有职责,该参与成员可根据互助赔偿安排的条款申请残疾状态。在任何残疾状态期间,该成员无需承担在此期间征收的费用,并且,如果互助赔偿安排中如此规定,所有赔偿保障,包括辩护和索赔支付,均应终止,针对参与成员在残疾状态期间行为所引起的事件。
(D)CA 保险 Code § 1280.7(9)(D) 如果参与成员未能按期支付任何费用,且未支付的情况未能在费用到期之日起30天内纠正,受托人委员会可终止该成员的会籍。在该终止后,原参与成员无权要求返还其初始出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且赔偿保障应随即终止,针对当时针对该成员的所有未决索赔以及针对会籍终止之日之前发生的所有事件。但是,如果互助赔偿安排当时正在向该成员提供法律辩护服务,互助赔偿安排应在该终止后继续提供该服务10天。
(E)CA 保险 Code § 1280.7(9)(E) 如果参与成员未能遵守信托协议的任何条款(非因未能按期支付费用),且违规行为未能在该成员收到违规通知之日起60天内纠正,受托人委员会可终止该成员的会籍,但在此会籍终止之前,该成员应有权要求在受托人委员会前举行听证会(应在60天期限届满前举行),在该听证会上,该成员应有机会向受托人委员会证明未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如果已发生,则已纠正。在该终止后,原参与成员无权要求返还其初始出资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且赔偿保障应随即终止,针对当时针对该成员的所有未决索赔以及针对会籍终止之日之前发生的所有事件。但是,如果互助赔偿安排当时正在向该成员提供法律辩护服务,互助赔偿安排应在该终止后继续提供该服务10天。
(F)CA 保险 Code § 1280.7(9)(F) 完全遵守信托协议的参与成员可自愿选择终止其在相互赔偿安排中的成员资格。在该自愿终止后,该成员可进一步选择停止承担未来评估费用的责任,或继续支付
这些评估费用,直至该成员的初始出资额被偿还。如果该成员选择停止承担未来评估费用的责任,则赔偿范围应随即终止,且该成员应自行承担其作为相互赔偿安排的参与成员期间所实施行为的自身风险,或可请求相互赔偿安排以该成员的费用购买或提供该风险的保险。该成员的初始出资额应在出资之日起的第10周年偿还。如果该成员选择继续承担评估费用的责任,则赔偿范围应继续适用于自愿终止日期之前发生的事件,且该成员的初始出资额应在董事会确信 (i) 在该成员作为参与成员期间发生的事件,没有针对该成员的未决索赔,且 (ii) 在该期间发生的事件,所有可能针对该成员提出的索赔的诉讼时效已过时偿还。
在任何情况下,该偿还不得早于出资之日起的第10周年。
任何因未能支付评估费用而被非自愿终止相互赔偿安排成员资格的人,或自愿终止该成员资格并选择对其作为参与成员期间所实施行为的自身风险承担责任的人,在终止后的五年内不得有资格成为任何其他相互赔偿安排的成员,除非,在1985-86常会期间修订本条的法案生效之日,该成员已向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备案一份认购协议副本,表明该成员同意转让成员资格,或已向在1985年1月1日之前获得组织许可的另一相互赔偿安排支付至少一万美元 ($10,000)。
(G)CA 保险 Code § 1280.7(G) 如果董事会认定终止成员资格符合相互赔偿安排的最佳利益,即使该成员已遵守信托协议的所有规定,董事会仍有权终止参与成员的成员资格。只有在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书面表示其终止决定时,方可实施终止。如果董事会提议终止一名成员,该成员有权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召集所有参与成员的特别会议,以投票决定是否终止该成员资格。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出席(亲自或通过代理)参与成员表示不应终止该成员资格,则该成员不得被终止。如果成员被终止,该成员应选择:(i) 请求返还其初始出资额,在此情况下,出资额应被偿还,且赔偿范围应随即终止,适用于当时针对该成员的所有未决索赔以及在成员资格终止日期之前发生的所有事件。然而,如果相互赔偿安排当时正在向该成员提供法律辩护服务,相互赔偿安排应继续提供这些服务30天,以使该成员能够自行辩护;或 (ii) 放弃所有返还初始出资额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赔偿范围应继续适用于该成员作为参与成员期间发生的事件,且该成员对终止后征收的评估费用不承担责任。相互赔偿安排可规定,如果成员被终止,且未能在成员资格终止通知之日起45天内作出本文所述的选择,则该参与成员应被视为已选择放弃所有返还其初始出资额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赔偿范围应适用于该成员在终止之前发生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