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8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本章规定允许你从事特定职务的执照,你可以随时选择放弃该执照。为此,你需要向专员提交一份书面通知,说明你希望注销执照。

持证人可随时申请注销任何允许该持证人从事本章规定的任何职能的执照。持证人可通过向专员递交书面通知来完成该注销。

Section § 1710

Explanation
如果持有执照的人去世,该执照在其去世时自动失效。

Section § 1711

Explanation

当一个组织不再有资格持有保险执照时,通常是由于合伙企业、公司或协会的解散,或合伙企业成员的变更等事件。

然而,对于合伙企业,如果其在成员变更后继续存续,则可以暂时使用旧执照运营。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例如提交申请登记变更、支付必要费用、至少有一名原合伙人继续经营业务,以及申请由普通合伙人签署。

就本章而言,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组织在以下情况下不再是有资格持有执照的实体:
(a)CA 保险 Code § 1711(a) 合伙企业解散或合伙企业成员发生任何变更时。
(b)CA 保险 Code § 1711(b) 协会终止时。
(c)CA 保险 Code § 1711(c) 公司解散时。
但是,如果本章许可的合伙企业成员发生变更,则存续或继续的合伙企业可以继续使用颁发给前任合伙企业的执照办理保险业务,直至专员对本条规定的申请采取行动,前提是符合以下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711(1) 存续或继续的合伙企业在30天内提交专员规定的表格申请登记成员变更,并支付法定费用,如果作为保险经纪人,则提供第5条(自第1662节起)规定的保证金。
(2)CA 保险 Code § 1711(2) 至少有一名行使前任合伙企业代理或经纪权力的人员继续行使存续或继续的合伙企业的代理或经纪权力。
(3)CA 保险 Code § 1711(3) 登记申请由普通合伙人签署。

Section § 171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持牌保险实体被终止,它就不能继续经营保险业务,除非满足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允许该业务在新的组织形式下运营,前提是指定一个人来处理保险业务权力,并且所有权和控制权等其他方面保持不变。该实体有30天的时间提交新的申请并支付费用。如果您已经为其他流程支付了费用,这些费用可以用于本次申请。

Section § 1712.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保险组织,例如财产经纪人、意外伤害经纪人或人寿代理人,其执照上不再有任何指定个人,那么该执照就会失效。要重新激活并续期该执照,该组织必须解决所有问题,并可能需要增加一名新的个人,以便在该执照的授权下处理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