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机构许可前和继续教育
Section § 1749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申请各种保险相关职位(如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等)执照的教育要求。每位新申请人必须完成由官方委员会批准的20小时执照前学习。必修课程中包含特定主题,包括道德规范和保险法。此外,还强制要求完成一个12小时的道德规范课程,其中关于保险欺诈的内容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持有特定专业资格的非居民申请人可能免除一般保险课程,但仍需完成道德规范课程。
对于持有个人险种代理人执照的申请人,申请额外执照的执照前学习时间仍是必需的,但之前已完成的要求可能无需重复。在线课程必须有保障措施,以确保参与者的身份和互动。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Section § 1749.01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法律(第1749条和第1749.3条)不适用于与保险公司有特定协议的人寿保险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只能销售保额为20,000美元或以下的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前提是这些保单或年金是用于支付丧葬费和安葬费的。此外,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向保险专员确认,这些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此类特定保单。
Section § 1749.1
本节概述了由专员任命的课程委员会的职责。该委员会由保险业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保险行业执照申请和续期的教育计划。这包括开发关于各种类型保险、职业道德和商业地震风险管理的课程。
委员会还为课程提供者设定标准,这些课程不得包含销售或激励培训,但可以涵盖会计和人力资源等商业管理技能。
如果教育课程不符合标准,或提供者不遵守规定,专员可以撤销批准或处以罚款。专员还可以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和处罚,具体处罚将依据特定法规。
Section § 1749.02
Section § 1749.2
本节概述了财产和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以及人寿代理人必须遵守的继续教育计划的规定。但是,它不适用于持有不需要州考试的保险类型执照的人员,或持有豁免执照的人员。此外,如果非居民代理人或经纪人符合其居住州的教育要求,他们也获得豁免。
Section § 1749.3
Section § 1749.4
本节概述了加州保险执照持有人的继续教育要求。它列出了具体的项目以及它们所对应的课堂学时数。例如,寿险核保人培训委员会会员 (LUTCF) 或特许寿险核保人 (CLU) 等课程可为寿险执照提供30小时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他项目,如财产经纪人、意外和健康以及意外险的项目,也有特定的学时要求,根据课程不同,从25到30小时不等。此外,经批准的大学课程或保险协会赞助的项目,如果获得批准,也可以计入这些教育学时。函授课程也符合资格,前提是它们获得课程委员会和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749.5
如果您在加州教授经批准的保险课程或研讨会,您可以获得与参加该课程相同的课堂学时,但每门课程每个许可期只能获得一次。如果您一年内获得的学时超过所需,可以将多余的学时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如果您有正当理由,可能会获得额外一年的时间来完成您的教育要求。您必须向专员提供已完成课程的书面证明。教育提供者不能使用自己的自学课程来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Section § 1749.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未能满足其保险执照的某些要求,并且没有获得更多时间来遵守,其执照将自动终止。要重新获得执照,他们必须证明自己已满足所有必要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残疾或特殊情况而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则有一种方法可以暂时搁置其执照,直到他们能够补足这些要求。
Section § 1749.8
如果您是销售年金的人寿保险代理人,您需要在开始向个人销售之前完成八小时的培训。此外,每次续签执照时,您都必须完成另外四小时的培训,这与最初的八小时培训是分开的。
这些培训涵盖年金法规、识别潜在客户可能存在的记忆或判断力问题迹象,以及避免欺诈行为等主题。所有课程都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
如果您是非居民代理人,并且为“直接响应提供商”工作——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主动联系客户,代理人只在客户致电时随机分配与客户交谈——则无需满足这些培训要求。
Section § 1749.31
Section § 1749.32
如果您是加州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您需要在续期执照前完成20小时的继续教育。这必须包括三小时的职业道德培训,其中自2023年3月1日起,有一小时需专注于保险欺诈。
如果您同时持有人寿保险代理人或意外与健康保险代理人执照,您需要完成24小时的教学才能续期您的执照。
Section § 1749.33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人寿保险执照或意外和健康保险执照,您需要在续期执照前完成24小时的教育培训。自2023年3月1日起,这24小时中包括三小时的职业道德课程,其中一小时专门学习保险欺诈。您可以在执照续期前的任何时间完成这些培训。
如果您同时拥有人寿和健康保险执照,同样的24小时规定也适用。此外,如果您想销售结合了工伤赔偿和一般雇主责任的24小时护理保险,您需要参加一个专门课程并就这些主题通过一项批准的考试。这些小时数可以计入您所需的继续教育小时数,但可能会超过最低要求的小时数。
Section § 1749.81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寿险代理人在销售某些寿险产品之前完成特定的培训。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执业的新寿险代理人,如果计划销售非无现金价值的定期寿险以外的人寿保险保单,必须接受四小时的培训。此外,任何销售变额寿险保单的代理人,在每次执照续期前都需要两小时的培训。
这些必修课程将侧重于相关的保险类型、加州法律、被禁止的销售行为和不公平贸易行为,并且必须获得州专员的批准。营销或销售课程不计入此培训要求。这项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49.85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6年,一个委员会的任务是建议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教他们如何正确估算建筑物的重置价值,并解释不同房屋保险的承保范围。这些课程的内容必须得到保险专员的批准。只有某些合格的专业人士,如持牌保险代理人、承包商或建筑师,才能估算重置价值或解释承保范围。这项法律并不阻止估价师、承包商和建筑师进行这些估算。但是,如果保险部设定了具体标准,估价师在提供重置价值估算时必须遵守这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