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个人申请各种保险相关职位(如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等)执照的教育要求。每位新申请人必须完成由官方委员会批准的20小时执照前学习。必修课程中包含特定主题,包括道德规范和保险法。此外,还强制要求完成一个12小时的道德规范课程,其中关于保险欺诈的内容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持有特定专业资格的非居民申请人可能免除一般保险课程,但仍需完成道德规范课程。

对于持有个人险种代理人执照的申请人,申请额外执照的执照前学习时间仍是必需的,但之前已完成的要求可能无需重复。在线课程必须有保障措施,以确保参与者的身份和互动。结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部门应要求所有申请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个人险种经纪人-代理人、人寿代理人或意外与健康或疾病代理人执照的新申请人,符合以下执照前教育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749(a) 要求至少20小时的执照前学习,作为获得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的资格先决条件。满足此要求的课程应由课程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本节规定的最低要求的任何补充应由课程委员会根据第1749.1节批准并由部门认证。
(b)CA 保险 Code § 1749(b) 要求至少20小时的执照前学习,作为获得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的资格先决条件。满足此要求的课程应由课程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本节规定的最低要求的任何补充应由课程委员会根据第1749.1节批准并由部门认证。
(c)CA 保险 Code § 1749(c) 要求至少20小时的执照前学习,作为获得个人险种经纪人-代理人执照的资格先决条件。满足此要求的课程应由课程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本节规定的最低要求的任何补充应由课程委员会根据第1749.1节批准并由部门认证。
(d)CA 保险 Code § 1749(d) 要求至少20小时的执照前学习,作为获得人寿代理人执照的资格先决条件。满足此要求的课程应由课程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本节规定的最低要求的任何补充应由课程委员会根据第1749.1节批准并由部门认证。
(e)CA 保险 Code § 1749(e) 要求至少20小时的执照前学习,作为获得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执照的资格先决条件。满足此要求的课程应由课程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本节规定的最低要求的任何补充应由课程委员会根据第1749.1节批准并由部门认证。
(f)CA 保险 Code § 1749(f) 要求至少20小时的执照前学习,作为获得意外与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执照的资格先决条件。满足此要求的课程应由课程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本节规定的最低要求的任何补充应由课程委员会根据第1749.1节批准并由部门认证。此课程还应包括工人赔偿和雇主责任一般原则的教学。
(g)CA 保险 Code § 1749(g) 除了获得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个人险种经纪人-代理人、人寿代理人或意外与健康或疾病代理人执照所需的20小时执照前教育,或获得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执照所需的20小时执照前教育外,部门还应要求12小时的道德规范和本法典学习。自2023年3月1日起,该12小时的道德规范课程应包括一小时的保险欺诈学习。如果申请人申请以下多种执照类型: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个人险种经纪人-代理人执照、人寿执照或意外与健康或疾病执照,则申请人只需完成一个12小时的道德规范和本法典课程,该课程自2023年3月1日起应包括一小时的保险欺诈学习。满足此要求的课程应由课程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
(h)CA 保险 Code § 1749(h) An applicant for a life agent license, an accident and health or sickness license, a personal lines broker-agent license, or a limited lines automobile insurance agent license, who is currently licensed as a nonresident in this state shall be required to complete only the 12-hour course of study on ethics and this code, as required by this section. On and after March 1, 2023, the 12-hour ethics course shall include one hour of study on insurance fraud. Additionally, any applicant for that license holding one or more of the designations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s (a) to (p), inclusive, of Section 1749.4 shall be exempted from any requirement for courses in general insurance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a condition of issuance of the license.
(i)CA 保险 Code § 1749(i) An applicant for a property broker-agent or casualty broker-agent license who is currently licensed as a nonresident in this state shall be required to complete only the 12-hour course of study on ethics and this code, as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g). On and after March 1, 2023, the 12-hour ethics course shall include one hour of study on insurance fraud. Additionally, any applicant for a license holding one or more of the designations specified in subdivisions (a) to (p), inclusive, of Section 1749.4, shall be exempted from any requirement for courses in general insurance that would otherwise be a condition of issuance of a license.
(j)CA 保险 Code § 1749(j) An applicant for a property broker-agent or casualty broker-agent license or both who is licensed as a personal lines agent shall complete a minimum of 20 hours of prelicensing study as a prerequisite for each of these licenses. The curriculum for satisfying this requirement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curriculum board and submitted to the commissioner for final approval. The applicant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repeat any prelicensing requirements completed as a prerequisite to being licensed as a personal lines agent.
(k)CA 保险 Code § 1749(k) Review and approval of prelicensing courses not conducted in a classroom, as referenced in subdivisions (a) to (j), inclusive, shall include an evaluation of the safeguards in place to ensure that the student completing the course is the person enrolled in the course, methods used to monitor the student’s attendance are adequate, methods for the student to interact with the entity providing the training exist, and methods used to record the times spent completing the course are adequate.
(l)CA 保险 Code § 1749(l) Prelicensing certificates of completion expire three years from the completion date of the course, whether or not a license is issued.

Section § 1749.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法律(第1749条和第1749.3条)不适用于与保险公司有特定协议的人寿保险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只能销售保额为20,000美元或以下的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前提是这些保单或年金是用于支付丧葬费和安葬费的。此外,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向保险专员确认,这些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此类特定保单。

第1749条和第1749.3条不适用于受与保险公司书面协议条款限制的人寿保险代理人,该保险公司已代表该人寿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专员提交了任命通知,且该代理人仅可办理初始保额为两万美元 (20,000美元) 或以下,并由购买者指定用于支付丧葬费和安葬费的特定人寿保险单或年金。保险专员可要求任命该等人寿保险代理人的保险公司,就代理人代表权限的限制进行证明。

Section § 174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由专员任命的课程委员会的职责。该委员会由保险业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保险行业执照申请和续期的教育计划。这包括开发关于各种类型保险、职业道德和商业地震风险管理的课程。

委员会还为课程提供者设定标准,这些课程不得包含销售或激励培训,但可以涵盖会计和人力资源等商业管理技能。

如果教育课程不符合标准,或提供者不遵守规定,专员可以撤销批准或处以罚款。专员还可以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和处罚,具体处罚将依据特定法规。

(a)CA 保险 Code § 1749.1(a) 专员应任命一个课程委员会,由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寿险代理人行业协会的代表、保险公司的代表、消费者团体、保释代理人和保险理赔员组成,负责制定执业前和继续教育课程,包括一份预先批准的课程清单,其中包含满足本条、第1810.7条(a)款以及第14090.1条和第15059.1条要求的专业资格认证课程。课程委员会应制定或推荐涵盖每种执照下销售的所有险种的课程,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护理保险、医疗补充保险、残疾保险产品等特殊产品,以及关于职业道德和本法典相关条款的课程。课程委员会还应制定或推荐关于商业地震风险管理的课程,包括与了解风险区域、涵盖潜在损失的保险选择、缓解策略和灾后恢复相关的课程。委员会制定并批准的课程应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
(b)CA 保险 Code § 1749.1(b) 课程委员会还应制定执业前和继续教育课程、项目和研讨会的提供者和讲师标准,这些标准应经委员会批准并提交给专员进行最终批准。课程委员会可以批准商业管理实践课程的标准,此类课程可占代理人或经纪人执照续期要求的最多25%。执业前或继续教育课程不得包括销售培训、激励培训、自我提升培训,或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提供的新产品或项目培训。
(c)CA 保险 Code § 1749.1(c) 为适用(b)款之目的,“商业管理实践”课程应包括以下主题:
(1)CA 保险 Code § 1749.1(c)(1) 会计和财务管理,包括信托账户维护、对账和审计、财务报表、业务预算、收入和支出比率、银行和投资实践,以及业务永续和规划。
(2)CA 保险 Code § 1749.1(c)(2) 信息和数据库管理,包括记录保存、隐私法以及其他涵盖信息使用的法律要求。
(3)CA 保险 Code § 1749.1(c)(3)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员工合规监督、招聘、培训和执照管理。
(4)CA 保险 Code § 1749.1(c)(4) 客户服务管理,包括改进处理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的方法。
(5)CA 保险 Code § 1749.1(c)(5) 沟通技巧,包括改进与客户、员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和监管机构沟通的书面和口头技巧。
(d)CA 保险 Code § 1749.1(d) 无论何时,只要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在公开听证后确定,任何经批准的课程、教学项目或研讨会的实施未能达到专员的执业前或继续教育课程要求,或任何课程、项目或研讨会的提供者或讲师未能遵守专员的标准,专员可以向该课程、项目或研讨会的提供者或讲师发出并送达一项或多项命令,撤销对该提供者、课程、项目或研讨会的批准,或对该提供者处以罚款和处罚,或两者兼施。任何罚款和处罚的金额不得超过第1748条规定的金额,并应根据该条中规定的处罚评估标准。在任何撤销批准该课程、项目或研讨会的命令生效后,任何申请人或持证人完成该课程、项目或研讨会均不得获得满足本条要求的学分。专员应向该课程、项目或研讨会的提供者或讲师送达本节要求的听证通知,说明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专员作出命令的理由。听证应在通知送达后不少于30天但不超过60天内举行。

Section § 1749.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二十四小时保障”指的是一种保险组合,它将工伤赔偿与残疾保险、医疗服务计划或其他涵盖非工作相关伤害和疾病的医疗保险结合在一起。但是,它不包括人寿保险。

Section § 1749.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财产和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以及人寿代理人必须遵守的继续教育计划的规定。但是,它不适用于持有不需要州考试的保险类型执照的人员,或持有豁免执照的人员。此外,如果非居民代理人或经纪人符合其居住州的教育要求,他们也获得豁免。

第1749.3条至第1749.6条(含)的宗旨是为被许可为财产经纪代理人、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和人寿代理人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确立要求和标准。
第1749.3条至第1749.6条(含)不适用于 (a) 持有本州法律不要求考试的任何种类保险的居民执照的人员,也不适用于专员可能豁免的任何此类有限或受限执照,或 (b) 遵守其居住州继续教育要求的持牌非居民代理人或经纪人。

Section § 174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保险代理人的持续教育要求。持有不同类别牌照的保险代理人需要完成经批准的课程,包括24小时的持续教育,其中3小时专门用于职业道德。自2023年3月1日起,职业道德课程还必须包含一小时的保险欺诈内容。 持有多种牌照的保险代理人只需完成与其任何一种牌照相关的课程即可满足此要求。持有牌照30年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代理人可免除这些要求,但前提是他们必须在2010年之前获得牌照。

Section § 1749.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保险执照持有人的继续教育要求。它列出了具体的项目以及它们所对应的课堂学时数。例如,寿险核保人培训委员会会员 (LUTCF) 或特许寿险核保人 (CLU) 等课程可为寿险执照提供30小时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他项目,如财产经纪人、意外和健康以及意外险的项目,也有特定的学时要求,根据课程不同,从25到30小时不等。此外,经批准的大学课程或保险协会赞助的项目,如果获得批准,也可以计入这些教育学时。函授课程也符合资格,前提是它们获得课程委员会和专员的批准。

成功完成的、应被视为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课程或教学项目,以及它们所等同的课堂学时数,如下:
(a)CA 保险 Code § 1749.4(a) 寿险核保人培训委员会会员 (LUTCF)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人寿保险执照以及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执照共计30小时。
(b)CA 保险 Code § 1749.4(b) 特许寿险核保人 (CLU) 课程的任何部分,为人寿保险执照以及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执照共计30小时。
(c)CA 保险 Code § 1749.4(c) 认证保险顾问 (AAI)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共计25小时。
(d)CA 保险 Code § 1749.4(d) 特许财产意外险核保人 (CPCU)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共计30小时。
(e)CA 保险 Code § 1749.4(e) 认证保险顾问 (CIC)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人寿或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代理人执照以及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共计25小时。
(f)CA 保险 Code § 1749.4(f) 认证员工福利专家 (CEBS)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人寿保险执照以及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执照共计25小时。
(g)CA 保险 Code § 1749.4(g) 特许财务顾问 (ChFC)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人寿保险执照共计30小时。
(h)CA 保险 Code § 1749.4(h) 认证财务规划师 (CFP)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人寿保险执照共计30小时。
(i)CA 保险 Code § 1749.4(i) 人寿管理学院院士 (FLMI)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人寿保险执照以及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执照共计30小时。
(j)CA 保险 Code § 1749.4(j) 健康保险助理 (HIA)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执照共计25小时。
(k)CA 保险 Code § 1749.4(k) 注册员工福利顾问 (REBC)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执照共计30小时。
(l)CA 保险 Code § 1749.4(l) 注册健康核保人 (RHU)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执照共计30小时。
(m)CA 保险 Code § 1749.4(m) 风险管理师 (ARM) 项目的任何部分,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共计30小时。
(n)CA 保险 Code § 1749.4(n) 经课程委员会和专员批准、由经认可的学院或大学教授的与保险相关的课程,每授予一个学分计15小时。
(o)CA 保险 Code § 1749.4(o) 由授权保险公司、认可代理人协会或保险行业协会开发或赞助的课程、教学项目或研讨会,或任何独立的教学项目,如果经课程委员会和专员批准,应符合课程委员会和专员为其分配的课堂学时数的等效资格。
(p)CA 保险 Code § 1749.4(p) 经课程委员会和专员批准的函授课程,应符合专员为其分配的课堂学时数的等效资格。

Section § 1749.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教授经批准的保险课程或研讨会,您可以获得与参加该课程相同的课堂学时,但每门课程每个许可期只能获得一次。如果您一年内获得的学时超过所需,可以将多余的学时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如果您有正当理由,可能会获得额外一年的时间来完成您的教育要求。您必须向专员提供已完成课程的书面证明。教育提供者不能使用自己的自学课程来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749.5(a) 教授任何经批准的教学课程或在任何经批准的研讨会上讲课的人,应获得与参加并成功完成该课程、研讨会或项目的人相同的课堂学时数,但该人每个许可期内,每门课程、研讨会或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该课堂学时数。
(b)CA 保险 Code § 1749.5(b) 在任何一年期间累积的超出规定要求的课堂学时,可以结转到下一年。
(c)CA 保险 Code § 1749.5(c) 经证明有正当理由的,专员可以批准延期,在此期间可以完成本条规定的要求,但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d)CA 保险 Code § 1749.5(d) 受本条约束的每个人,应以专员满意的形式提供书面证明,证明该人已参加并成功完成的课程、项目或教学研讨会。
(e)CA 保险 Code § 1749.5(e) 任何其自学课程已获得部门批准的教育提供者,不得将其自身的自学课程计入其根据本章颁发的许可证的继续教育要求。

Section § 174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未能满足其保险执照的某些要求,并且没有获得更多时间来遵守,其执照将自动终止。要重新获得执照,他们必须证明自己已满足所有必要的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残疾或特殊情况而无法满足这些要求,则有一种方法可以暂时搁置其执照,直到他们能够补足这些要求。

未能满足第1749.3节或第1749.31节所规定要求,且未获得监理官批准延期以遵守要求的个人,其执照将自动终止,直至该个人向监理官证明其已符合本条的所有要求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并令监理官满意。如果个人因残疾或特殊情况导致的不活动而无法履行本条的要求,监理官应提供一项程序,允许该个人将其执照置于非活跃状态,直至该个人向监理官证明其已符合或补足了残疾或不活动期间本条的所有要求,并令监理官满意。

Section § 1749.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保险专员制定为有效管理和实施本条规定所需的合理规章制度。这些行动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特定部分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749.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销售年金的人寿保险代理人,您需要在开始向个人销售之前完成八小时的培训。此外,每次续签执照时,您都必须完成另外四小时的培训,这与最初的八小时培训是分开的。

这些培训涵盖年金法规、识别潜在客户可能存在的记忆或判断力问题迹象,以及避免欺诈行为等主题。所有课程都需要获得专员的批准。

如果您是非居民代理人,并且为“直接响应提供商”工作——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主动联系客户,代理人只在客户致电时随机分配与客户交谈——则无需满足这些培训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749.8(a) 每一位销售年金的人寿保险代理人,在向个人消费者招揽销售年金之前,应圆满完成八小时的培训。
(b)CA 保险 Code § 1749.8(b) 每一位销售年金的人寿保险代理人,在每次执照续期之前,应圆满完成四小时的培训。完成(a)款所要求的八小时年金培训并不能满足本款所要求的四小时年金培训。对于居民执照持有人,此要求应计入执照持有人的继续教育要求,但仍可能导致完成的继续教育小时数超过本节规定的最低小时数。
(c)CA 保险 Code § 1749.8(c) 本节所要求的培训应经专员批准,并应包含与年金相关的议题,以及加州与年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要求、被禁止的销售行为、识别潜在被保险人可能缺乏短期记忆或判断力以致无法明智购买保险产品的迹象,以及欺诈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经专员认定主要旨在促进年金销售或营销的科目,不应计入培训要求的学分。根据本节规定不予批准的任何课程或研讨会,除非经专员书面批准,否则应被推定为不符合本节培训要求的学分。
(d)CA 保险 Code § 1749.8(d) 本节规定的培训要求不适用于代表直接响应提供商的非居民代理人。
就本节而言,“直接响应提供商”是指符合以下各项标准的保险公司:
(1)CA 保险 Code § 1749.8(1) 该保险公司不主动通过电话联系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
(2)CA 保险 Code § 1749.8(2) 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仅在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时,通过电话与他们交谈。
(3)CA 保险 Code § 1749.8(3) 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接到联系时,随机分配与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交谈。
(4)CA 保险 Code § 1749.8(4) 该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领取薪水,不因销售或推荐而获得佣金。

Section § 174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第1634条或第1635条获得执照豁免,他们就不必获得第1631条中提到的执照。

Section § 1749.31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你必须每两年完成24小时的继续教育才能保持你的执照。其中三小时必须是职业道德课程,并且从2023年3月1日起,这三小时职业道德课程中必须有一小时是关于保险欺诈的。 如果你同时也是人寿保险代理人或意外与健康/疾病保险代理人,你可以在执照续期前完成这24小时的教育来满足这些要求。

Section § 1749.3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您需要在续期执照前完成20小时的继续教育。这必须包括三小时的职业道德培训,其中自2023年3月1日起,有一小时需专注于保险欺诈。

如果您同时持有人寿保险代理人或意外与健康保险代理人执照,您需要完成24小时的教学才能续期您的执照。

(a)CA 保险 Code § 1749.32(a) 获得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执照的个人,应当完成经专员批准的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教学项目或研讨会。最低要求学时为20小时,其中三小时须为职业道德课程,每个执照期在执照续期之前完成。自2023年3月1日起,该三小时职业道德课程应当包含一小时关于保险欺诈的学习内容。
(b)CA 保险 Code § 1749.32(b) 获得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执照以及人寿保险代理人或意外与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执照的个人,应当通过在执照续期之前圆满完成24小时的教学来满足本节要求。

Section § 1749.3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人寿保险执照或意外和健康保险执照,您需要在续期执照前完成24小时的教育培训。自2023年3月1日起,这24小时中包括三小时的职业道德课程,其中一小时专门学习保险欺诈。您可以在执照续期前的任何时间完成这些培训。

如果您同时拥有人寿和健康保险执照,同样的24小时规定也适用。此外,如果您想销售结合了工伤赔偿和一般雇主责任的24小时护理保险,您需要参加一个专门课程并就这些主题通过一项批准的考试。这些小时数可以计入您所需的继续教育小时数,但可能会超过最低要求的小时数。

(a)CA 保险 Code § 1749.33(a) 人寿保险代理人持证人须在执照续期前圆满完成24小时的培训,其中三小时须为职业道德课程。自2023年3月1日起,该三小时的职业道德课程须包含一小时的保险欺诈学习。这些培训小时数可在执照续期前的任何时间完成。
(b)CA 保险 Code § 1749.33(b) 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持证人须在执照续期前圆满完成24小时的培训,其中三小时须为职业道德课程。自2023年3月1日起,该三小时的职业道德课程须包含一小时的保险欺诈学习。这些培训小时数可在执照续期前的任何时间完成。
(c)CA 保险 Code § 1749.33(c) 同时持有寿险代理人和意外和健康或疾病险代理人执照的代理人须在执照续期前圆满完成共计24小时的培训,其中三小时须为职业道德课程。自2023年3月1日起,该三小时的职业道德课程须包含一小时的保险欺诈学习。这些培训小时数可在执照续期前的任何时间完成。
(d)CA 保险 Code § 1749.33(d) 任何希望销售第1749.02条所定义的24小时护理保险的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须在销售此保险之前,完成由经批准的继续教育提供者提供的关于工伤赔偿和雇主责任一般原则的课程、培训项目或研讨会,并通过由专员批准的考试作为该继续教育课程、培训项目或研讨会的一部分。所需的培训小时数应等于但不超过课程委员会对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就这些主题的执照前要求所规定的时间。对于常驻持证人,此要求应计入持证人的继续教育要求,但仍可能导致完成的继续教育小时数超过本节规定的最低小时数。本节不授权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通过非由部门管理或批准的监考考试来履行本节规定的义务。

Section § 1749.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寿险代理人在销售某些寿险产品之前完成特定的培训。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执业的新寿险代理人,如果计划销售非无现金价值的定期寿险以外的人寿保险保单,必须接受四小时的培训。此外,任何销售变额寿险保单的代理人,在每次执照续期前都需要两小时的培训。

这些必修课程将侧重于相关的保险类型、加州法律、被禁止的销售行为和不公平贸易行为,并且必须获得州专员的批准。营销或销售课程不计入此培训要求。这项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749.81(a) 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获得许可的寿险代理人,如果销售非无现金价值的定期寿险以外的个人人寿保险保单,须在向个人消费者推销此类人寿保险保单之前,圆满完成四小时的培训。
(b)CA 保险 Code § 1749.81(b) 销售个人变额寿险保单的寿险代理人,须在每次执照续期之前,圆满完成两小时的培训。完成第1749.8条所要求的四小时年金培训,不符合本条所要求的培训。本培训是第1749.8条(b)款所要求的年金培训的补充,而非其一部分。对于常驻持证人,此要求应计入持证人的继续教育要求,但仍可能导致完成的继续教育小时数超过本条规定的最低小时数。
(c)CA 保险 Code § 1749.81(c) 本条所要求的培训须经专员批准,且应包括与(a)款和(b)款所述人寿保险保单类型相关的议题,以及与此类人寿保险保单相关的加州法律、法规和要求、被禁止的销售行为和不公平贸易行为。经专员认定主要旨在促进人寿保险保单销售或营销的科目,不得计入培训要求。任何根据本条规定不予批准的课程或研讨会,应被推定为不符合本条培训要求的学分,除非获得专员的书面批准。
(d)CA 保险 Code § 1749.81(d) 本条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颁发或续期的执照。

Section § 174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2006年,一个委员会的任务是建议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教他们如何正确估算建筑物的重置价值,并解释不同房屋保险的承保范围。这些课程的内容必须得到保险专员的批准。只有某些合格的专业人士,如持牌保险代理人、承包商或建筑师,才能估算重置价值或解释承保范围。这项法律并不阻止估价师、承包商和建筑师进行这些估算。但是,如果保险部设定了具体标准,估价师在提供重置价值估算时必须遵守这些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749.85(a) 课程委员会应在2006年向专员提出建议,指导财产经纪人、意外险经纪人、个人险经纪人以及财产经纪人、意外险经纪人、个人险经纪人执照申请人,学习估算建筑物重置价值的正确方法,并解释房屋保险单下的各种承保级别。每个基于此课程的课程提供者应将其课程内容提交给专员审批。
(b)CA 保险 Code § 1749.85(b) 非保险公司承保人或精算师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或非持牌财产经纪人、意外险经纪人、个人险经纪人、承包商或建筑师,不得估算建筑物的重置价值,或解释房屋保险单下的各种承保级别。
(c)CA 保险 Code § 1749.85(c)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排除持牌估价师、承包商和建筑师估算建筑物的重置价值。
(d)CA 保险 Code § 1749.85(d) 但是,如果保险部通过采纳法规,为估价师估算建筑物重置价值设定了标准,那么自该法规生效之日起,房地产估价师的重置价值估算应按照该法规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