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您获得特别豁免,否则在加州销售、协商或管理保险合同,您必须持有专员颁发的执照。仅仅持有保险公司颁发的授权证书,并不意味着您可以免除获取适当执照的要求。

Section § 16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本条中的规定或变更不会改变或干预健康家庭计划或婴幼儿及母亲保障计划目前的运作方式。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影响健康家庭计划 (Part 6.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693) of Division 2) 或婴幼儿及母亲保障计划 (Part 6.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695) of Division 2) 的当前运作。

Section § 163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有资格获得许可证,那么除非本条另有禁止,他们就可以被允许担任本章规定的多种职务。

Section § 16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适当执照的情况下销售保险,他们就犯了轻罪。这可能导致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1633.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本章中的规定是唯一适用于加州持牌保险专业人员如何开展业务的规则。地方性法规或条例不能凌驾于这些州级规定之上。

Section § 1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与保险相关的职位中,您不需要执照。如果您是产权保险公司的受薪雇员,您可以无需执照工作。如果您是抵押保险公司的受薪代理人,只要您不收取佣金,您也不需要执照。

您可以在某些保险业务中无需执照运营,例如人寿和残疾保险分析师、剩余险经纪人或保释服务。家庭保护公司的雇员以及协助办理某些团体保险计划的债权人,如果他们不收取佣金,也不需要执照。

本章不要求任何人在以下任何身份下行事时持有执照:
(a)CA 保险 Code § 1634(a) 作为产权保险公司、受控托管公司或承保产权公司的全职受薪雇员。
(b)CA 保险 Code § 1634(b) 作为抵押保险公司或抵押担保保险公司的受薪招揽人或代理人,前提是该人员的任何部分报酬均不以佣金为基础。
(c)CA 保险 Code § 1634(c) 作为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的授权代理人。
(d)CA 保险 Code § 1634(d) 作为人寿和残疾保险分析师。
(e)CA 保险 Code § 1634(e) 作为剩余险经纪人或特殊险剩余险经纪人。
(f)CA 保险 Code § 1634(f) 作为保释代理人、保释招揽人或保释许可持有人。
(g)CA 保险 Code § 1634(g) 作为家庭保护公司的雇员,不以佣金为基础获得报酬,包括但不限于由该雇员招揽、谈判或促成家庭保护合同。
(h)CA 保险 Code § 1634(h) 作为债权人的雇员,其为获取团体信用人寿、信用残疾或非自愿失业保险,或为将个人纳入团体信用人寿、信用残疾或非自愿失业保险计划或签发相关保险凭证而获取并转交信息,且雇员不因此类服务获得佣金。

Section § 1635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州保险行业中不需要执照的各种角色和活动,前提是这些活动不涉及佣金支付。这些包括产权审查等服务,不涉及协商保险合同的某些类型雇佣,以及保险公司内部的特定职位,例如处理技术咨询或索赔但不直接销售保险的受薪员工。它还涵盖了纯粹从事行政工作或间接支持保险服务的员工,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参与互助福利协会的人员。此外,本节还详细说明了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员工或管理人员可以在不要求执照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的协商或完成某些保险文件。

根据本章规定,从事下列职务或活动的人员无需执照,但前提是保险人、债权人、零售商或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此类职务或活动支付或允许支付佣金:
(a)CA 保险 Code § 1635(a) 审查、认证或摘录不动产产权的业务。
(b)CA 保险 Code § 1635(b) 招募互助福利协会会员以及本法典第 11013 条和第 11102 条所述范围内的其他活动。
(c)CA 保险 Code § 1635(c) 作为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或其事实代理人的受薪代表。
(d)CA 保险 Code § 1635(d) 不包括招揽、协商或促成保险合同以及签署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雇佣。
(e)CA 保险 Code § 1635(e) 作为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通常称为特别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主管的受薪外勤员工,在履行特别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主管通常履行的职责和职能时,如果从事该活动的人员不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635(e)(1) 促成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635(e)(2) 招揽或协商保险,除非作为本章许可的财产经纪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或人寿代理人业务的一部分并与之相关。
(f)CA 保险 Code § 1635(f) 作为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受薪代表,如果该管理人员或受薪代表的活动仅限于向获得适当许可的人员提供直接技术建议和协助,并且该管理人员或受薪代表的活动不包括促成、招揽或协商保险,除非作为本章许可的财产经纪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或人寿代理人业务的一部分并与之相关。
(g)CA 保险 Code § 1635(g) 保险公司在其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雇佣,不包括招揽、协商或促成保险合同,但其中可能包括签署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h)CA 保险 Code § 1635(h) 完成或交付一份持续性内陆水路运输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声明或承保证书,以证明其承保范围,并且仅包括完成或交付所需的协商,如果执行这些行为的人员或其雇主对该承保证书或声明所涵盖的风险具有可保利益。
(i)CA 保险 Code § 1635(i) 作为持牌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的雇员,其雇佣属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1)CA 保险 Code § 1635(i)(1) 作为一名定期受薪的行政或文职雇员,其活动不包括向投保公众招揽、协商或促成保险合同。
(2)CA 保险 Code § 1635(i)(2) 作为一名销售人员,其大部分活动都用于销售商品,并且其保险招揽仅限于为包含在购买价格中的保险报价,该保险涵盖卖方在商品中保留的利益。
(j)CA 保险 Code § 1635(j) 由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4 编第 1 部分(自第 10000 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结合其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10131 条或第 10131.6 条授权的许可职能,招揽、协商或促成房屋保护合同。根据第 12760 条允许收取的款项不应使收款人失去本章规定的执照豁免资格。
(k)CA 保险 Code § 1635(k) 保险公司的雇员,其职责是检查、处理、理算、调查、解决索赔、进行安全检查,或接受或拒绝来自持牌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业务。
(l)CA 保险 Code § 1635(l) 保险公司或生产商的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其行政、管理或文职活动仅与招揽、协商或促成保险销售间接相关,但前提是这些人不得以销售或服务身份直接接触消费者,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m)CA 保险 Code § 1635(m) 雇员的活动仅限于对现有保单进行文书更改,或提供间接营销和服务支持,以确定对保险产品的普遍兴趣。

Section § 16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组织在加州可以持有的具体保险执照类型。这些执照允许组织从事人寿保险代理人、意外和健康保险代理人、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等业务。其他角色包括货运托运人代理人、个人险持证人、信用保险代理人、汽车租赁代理人、非居民有限险种持证人、自助仓储代理人以及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每个角色都涉及与相应保险类型相关的特定职能。

组织可根据本章持有从事以下业务所需的任何许可证,且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a)CA 保险 Code § 1637(a) 担任人寿保险代理人的许可证。
(b)CA 保险 Code § 1637(b) 担任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的许可证。
(c)CA 保险 Code § 1637(c) 担任财产经纪代理人的许可证。
(d)CA 保险 Code § 1637(d) 担任意外险经纪代理人的许可证。
(e)CA 保险 Code § 1637(e) 担任货运托运人代理人的许可证。
(f)CA 保险 Code § 1637(f) 担任个人险持证人的许可证。
(g)CA 保险 Code § 1637(g) 担任信用保险代理人的许可证。
(h)CA 保险 Code § 1637(h) 担任汽车租赁代理人的许可证。
(i)CA 保险 Code § 1637(i) 根据第1639条(i)款担任有限险种持证人的非居民许可证。
(j)CA 保险 Code § 1637(j) 担任自助仓储代理人的许可证。
(k)CA 保险 Code § 1637(k) 担任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的许可证。

Section § 1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有资格获得非居民执照。非居民执照是颁发给不住在加州的人。如果你住在这里的房子里并打算将其作为你的永久住所(住所地),或者你的主要业务位于本州,你就会被视为居民。拥有此类执照的人只能选择一个州作为其执照目的的居住地。

(a)CA 保险 Code § 1638(a) 非居民执照是颁发给非本州居民的执照。
一个人是本州居民,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638(1) 一个人在本州居住,并意图将本州作为其住所地。
(2)CA 保险 Code § 1638(2) 一个人在本州维持其主要营业地。
(b)CA 保险 Code § 1638(b) 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人只能指定一个州作为其居民州。

Section § 1638.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非居民,想在加州获得生产代理机构执照,只要你符合某些条件且未因特定原因被拒发执照,你就能获得。首先,你需要在你目前居住和执业的地方(无论是美国其他州、领土还是加拿大)已经持有有效执照并信誉良好。

其次,你必须申请加州执照并支付所需费用。第三,你需要将你原籍管辖区的原始执照申请,或全国保险专员协会(NAIC)的标准化表格,提交给加州的保险专员。

最后,你目前持有执照的地方需要对等,即向加州居民提供类似的执照。

除非根据第6条(从第1666节开始)被拒绝许可,否则非居民个人在符合以下要求时,应获得生产代理机构执照:
(a)CA 保险 Code § 1638.5(a) 该个人目前在其作为居民生产商获得执照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持有执照且信誉良好。
(b)CA 保险 Code § 1638.5(b) 该个人已提交适当的执照申请,并已支付第1750.5节要求的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638.5(c) 该个人已向保险专员提交或转交其在其作为居民获得执照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提交的执照申请,或向专员提交或转交了一份完整的全国保险专员协会(NAIC)统一非居民申请。
(d)CA 保险 Code § 1638.5(d) 该个人持有居民生产商执照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以相同的基础向本州居民颁发非居民生产商执照。

Section § 1639

Explanation

加州允许非居民获得某些与保险相关的执照,前提是他们已在其居住地获得执照。这包括财产和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寿险和健康险代理人、变额寿险和年金合同、剩余险和特殊险、信用保险、汽车租赁、货运、有限险以及自助仓储的执照。本质上,非居民如果在其居民州、领地或加拿大省份获得认证,就可以获得这些执照。

本章项下的以下类型执照可颁发给非居民:
(a)CA 保险 Code § 1639(a) 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人-代理人,如果该非居民已根据其居民执照所在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的法律,获得从事第1625节所述保险业务的正式执照。
(b)CA 保险 Code § 1639(b) 个人险经纪人-代理人,如果该非居民已根据其居民执照所在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的法律,获得从事第1625.5节所述保险业务的正式执照。
(c)CA 保险 Code § 1639(c) 寿险代理人或意外与健康或疾病险代理人,如果该非居民在另一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持有从事寿险或残疾险业务的居民执照。
(d)CA 保险 Code § 1639(d) 如果非居民已获得其居民执照所在州授予的从事变额寿险和变额年金合同的授权,则可授予其该项授权。为获得此项授权,该非居民还必须在其居民执照所在州获得寿险代理人执照。
(e)CA 保险 Code § 1639(e) 剩余险经纪人和特殊险剩余经纪人,如果该非居民在其居民执照所在州或美国领地持有该类型执照。
(f)CA 保险 Code § 1639(f) 信用保险代理人,如果该非居民在其居民执照所在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持有该类型执照。
(g)CA 保险 Code § 1639(g) 汽车租赁代理人,如果该非居民在其居民执照所在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持有该类型执照。
(h)CA 保险 Code § 1639(h) 货运代理人,如果该非居民在其居民执照所在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持有该类型执照。
(i)CA 保险 Code § 1639(i) 有限险执照,如果该非居民在其居民执照所在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持有该类型执照。本节所称“有限险执照”是指居民州授予的任何授权,该授权将执照的权限限制为低于本节中任何类型执照所授予的总权限。
(j)CA 保险 Code § 1639(j) 自助仓储代理人,如果该非居民在其居民执照所在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持有该类型执照。

Section § 16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工作的非居民保险代理人的规则。如果你是非居民保险代理人,你在加州销售保险的权限取决于你本州的执照。你可能需要出示你本州保险监管机构的证明来证明你的身份。如果你搬到新州,你必须在30天内更新地址并提供新州的证明,但无需支付费用或重新申请执照。此外,你在加州的权限不能超过你在本州或本省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

(a)CA 保险 Code § 1639.1(a) 非居民个人根据其居民执照获准经营的保险类别应根据第101条至第120条(含)中保险类别的定义确定。非居民本州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作为申请人执照状态以及该非居民个人获准经营的业务范围的证据。保险专员也可通过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及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维护的代理人数据库核实该代理人的执照状态。
(b)CA 保险 Code § 1639.1(b) 从一个州迁往另一个州的非居民保险代理人,或从本州迁往另一个州的居民保险代理人,应在法定住所变更后30天内提交地址变更并提供新居民州的证明。无需缴纳费用或提交执照申请。
(c)CA 保险 Code § 1639.1(c) 授予非居民的执照权限不得超过根据其居民执照所在州、美国领地或加拿大省份的法律颁发的执照所授予的保险类别。

Section § 1640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保险招揽员执照,您不能同时担任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同样,如果您持有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执照,您也不能同时担任保险招揽员。

Section § 1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或某些类型的互助保险机构不允许在本章项下获得许可。但是,提供销售服务的公司可以获得许可,即使保险公司拥有其很大一部分股权。此外,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许可其员工处理保险合同。

Section § 164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未满18岁的个人不能申请法律法规中不同章节和部分所提及的特定类型执照。

未满18岁的人无资格根据本章、第1部第2部分第5A章(自第1759条起)、第6章(自第1760条起)和第7章(自第1800条起),以及第5部第1章(自第14000条起)和第2章(自第15000条起)申请执照。

Section § 1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组织的成立文件明确说明它不能从事该许可所对应的业务,那么该组织就不能获得这项许可。

组织如果其公司章程、协会章程或合伙协议禁止其从事申请许可所要求的职能,则无资格根据本章获得许可。

Section § 164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从事保险代理和经纪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LLC)为其业务实践相关的索赔提供保障。这些公司在获得许可时以及在执照有效期内,必须持有保险或其他金融担保(如信托或托管)来覆盖潜在索赔。保险金额每项索赔至少为每个持牌人10万美元,总额最低50万美元,每年最高可达500万美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通过购买保险单或存入其他金融担保来满足这些要求。

如果未能提供承保证明,保险执照可能会被专员暂停。如果执照失效,公司必须迅速证明符合担保要求才能重新激活。提交虚假合规记录将导致处罚,包括可能吊销执照。专员可以在州网站上公布不合规情况,并向NAIC等其他机构报告。他们还可能制定更详细的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647.5(a) 每个有限责任公司,在根据本章以及就盈余线经纪人而言,根据第6章(自第1760条起)获得许可时,以及在公司持有有效执照的所有期间,都必须为其面临的索赔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647.5(a)(1) 对于因从事保险代理、经纪或盈余线经纪业务而产生的行为、错误或遗漏所导致的索赔,提供保险代理、经纪或盈余线经纪服务的持牌有限责任公司应遵守分段 (A) 或 (B) 的要求,或根据分款 (b),遵守这些要求的某种组合。
(A)Copy CA 保险 Code § 1647.5(a)(1)(A)
(i)Copy CA 保险 Code § 1647.5(a)(1)(A)(i) 维持一份或多份保险单,以应对法律对其施加的因索赔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每项索赔的金额至少为十万美元 ($100,000) 乘以代表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持牌人数量,最低要求金额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但是,对于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首次提出的索赔,保险的最高金额不要求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减去为辩护、和解或解除这些索赔所支付的金额。此外,该保单应至少包含一项条款,规定未经在10天内向专员提供书面通知,保单不得不续保、取消或终止。
(ii)CA 保险 Code § 1647.5(a)(1)(A)(i)(ii) 希望通过维持分句 (i) 中规定的保险单来完全或部分满足本节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分款 (d) 向专员提交一份承保证明。如果执照在未提供此证明的情况下自动颁发或续签,专员可在发现不符合本段要求时使该执照失效。
(iii)CA 保险 Code § 1647.5(a)(1)(A)(i)(iii) 如果分句 (i) 中规定的保单包含免赔额或自留额,并且保单规定保险公司最终负责支付索赔总额直至保单限额,包括免赔额或自留额,则保单持有人无需根据分段 (B) 中规定的条款为其免赔额限额或自留额责任维持担保。
(iv)CA 保险 Code § 1647.5(a)(1)(A)(i)(iv) 如果分句 (i) 中规定的保单包含免赔额限额或自留额,并且未规定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索赔总额直至保单限额,则保单持有人应根据分段 (B) 中规定的条款为其免赔额限额或自留额维持担保。
(B)CA 保险 Code § 1647.5(a)(1)(B) 在信托或银行托管中维持现金、银行存单、美国国库券、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债券,作为支付因所有索赔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担保,金额至少为十万美元 ($100,000) 乘以代表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持牌人数量,最低要求金额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但是,对于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内首次提出的索赔,担保的最高金额不要求超过五百万美元 ($5,000,000),减去为辩护、和解或解除这些索赔所支付的金额。
(b)CA 保险 Code § 1647.5(b) 为满足本节的担保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汇总其根据分款 (a) 第 (1) 段的子段 (A) 和 (B) 提供的担保。
(c)CA 保险 Code § 1647.5(c) 在根据本条获得许可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专员规定的方式,并附上专员要求的所有文件,向专员提交信息,以证明符合本节的财务担保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在专员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附带文件下,向专员提交年度确认,以证明持续符合本节的财务担保要求。
(d)CA 保险 Code § 1647.5(d) 如果本节的安全要求全部或部分通过保险单满足,则被许可人或申请人应向专员提交一份保险证明,并由保险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或雇员签署。该保险证明应采用以下形式:
(e)CA 保险 Code § 1647.5(e) 专员可以即时拒绝或不处理许可证的签发或续期申请,或可以即时停用现有许可证,因未能遵守本节的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647.5(e)(1) 如果专员因未能遵守分节 (a) 的第 (1) 款的子段 (A) 的要求而停用许可证,停用的生效日期应为用于满足该要求的保险单到期或被取消的日期,如根据分节 (d) 提交的保险证明上注明的到期日期所示,或由保险公司发出的关于保险终止、取消或不续保的通知所示。
(2)CA 保险 Code § 1647.5(e)(2) 如果专员因未能遵守分节 (a) 的第 (1) 款的子段 (B) 的要求,或分节 (b) 的要求而停用许可证,停用的生效日期应为专员设定的证明遵守这些规定的截止日期。
(3)CA 保险 Code § 1647.5(e)(3) 在本节规定的停用日期后的十 (10) 个工作日内,专员应通过挂号信寄送至许可证持有人的地址,该地址应与专员记录中反映的地址一致,向许可证持有人发出许可证停用通知。

Section § 16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这些业务被许可作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或人寿代理人。当这些经纪人-代理人为拥有他们的公司处理保险业务时,他们被视为以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工作。

尽管有第1642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根据本章许可的独立实体,该实体可作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或人寿代理人,分别如第1621、1622或1623条所定义。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与拥有或控制其的保险公司进行并代表其办理的保险业务,应以其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

Section § 1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每份保险执照必须包含哪些详细信息。执照上需要列出被许可人的姓名、执照的许可范围,以及执照附带的任何条件。执照还必须显示其生效和失效日期。如果执照是颁发给一个组织的,则应根据第1628条的规定,附上一份合格人员的名单。

本章项下颁发的每份执照均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保险 Code § 1650(a) 被许可人的姓名。
(b)CA 保险 Code § 1650(b) 执照的许可范围。
(c)CA 保险 Code § 1650(c) 执照颁发所附带的条件(如有)。
(d)CA 保险 Code § 1650(d) 执照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e)CA 保险 Code § 1650(e) 如果颁发给某个组织,则应通过单独的附表列明根据第1628条规定有资格被列入执照的每位自然人的姓名。

Section § 1651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保险专员始终拥有根据特定章节颁发的任何执照的实体文件。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他们可以要求交回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