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行业中财产险和意外险持证人的角色和权限。财产险或意外险持证人可以担任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招揽人。如果某人持有财产经纪代理人执照,他们就可以处理与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相关的保险业务。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执照则允许持有人管理涵盖法律责任的保险,例如因死亡、受伤、残疾或对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索赔。

(a)CA 保险 Code § 1625(a) 财产持证人或意外险持证人是指获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招揽人业务的人,而财产经纪代理人执照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执照是从事该等业务的执照。
(b)CA 保险 Code § 1625(b) 根据本章,从事财产经纪代理人业务的执照应授权持证人办理针对各类财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的保险业务。
(c)CA 保险 Code § 1625(c) 从事意外险经纪代理人业务的执照应授权持证人办理针对法律责任的保险业务,包括因死亡、受伤、残疾或对不动产或动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Section § 16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个人险持证人可以从事的业务。它允许个人办理各种类型的保险,例如汽车和房屋保险,包括休闲车辆、船只的保险,甚至洪水和地震保险。要获得此执照,申请人必须通过关于保险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考试。如果他们想升级为财产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他们需要填写表格,完成一些教育要求,并通过另一项考试。

该执照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并具体规定了执照年度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这些细节取决于执照最初的颁发日期。

(a)CA 保险 Code § 1625.5(a) 个人险持证人是指获授权办理第660条所定义的汽车保险(包括用于非商业目的的休闲车辆保险)、个人水上交通工具保险、第10087条所定义的住宅财产保险(包括地震和洪水保险)、涵盖个人财产的内陆水运保险,以及当承保一份或多份基础汽车或住宅财产保险单时提供保障的伞式或超额责任保险的人,而个人险经纪代理执照是从事此类活动的执照。
(b)CA 保险 Code § 1625.5(b) 本条项下的执照,在成功完成关于本法典、道德规范以及执照项下销售的产品的资格考试后,应当以本章为作为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的执照所规定的相同方式进行申请和续期,除非(c)款另有规定或另有其他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625.5(c) 持有个人险代理执照的人,根据第1625条向专员提出申请以成为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时,应当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625.5(c)(1) 提交使用专员提供的表格的申请。
(2)CA 保险 Code § 1625.5(c)(2) 完成第1749条所规定的执照前教育。
(3)CA 保险 Code § 1625.5(c)(3) 根据第1676条参加并通过资格考试。
(d)CA 保险 Code § 1625.5(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个人险执照:
(1)CA 保险 Code § 1625.5(d)(1) 个人险执照的“执照期限”是指根据第1629条(a)款或(b)款(视情况而定)所述开始,并在第二个后续年度的初始执照颁发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的整个两年期。
(2)CA 保险 Code § 1625.5(d)(2) 个人险执照的“执照年度”应按以下方式为每个实体确定:
(A)CA 保险 Code § 1625.5(d)(2)(A) 初次获得执照时,执照年度从执照颁发之日开始。
(B)CA 保险 Code § 1625.5(d)(2)(B) 此后,每个执照年度从初始执照颁发月份的次月第一天开始。
(C)CA 保险 Code § 1625.5(d)(2)(C) 执照年度在下一个日历年初始执照颁发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

Section § 1625.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成为有限业务汽车保险代理人的要求,该代理人可以根据加州法律处理汽车保险业务。获得此执照需要通过一项考试,内容涵盖相关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涉及的具体保险产品。与财产或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一样,申请人必须遵循相同的申请和续期流程。

申请时,需要支付处理文件(包括申请、续期和执照变更)的费用。如果现有的有限业务汽车保险代理人希望成为财产、意外伤害或个人险代理人,他们必须使用特定表格提交申请,完成规定的教育,并通过额外的考试。

(a)CA 保险 Code § 1625.55(a) 有限业务汽车保险代理人是指获授权办理第660条所定义的汽车保险业务的人。有限业务汽车保险代理人执照是从事该业务的执照。
(b)CA 保险 Code § 1625.55(b) 本条项下的执照,在成功通过关于本法典、职业道德以及执照项下销售产品的资格考试后,应当以本章为担任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的执照所规定的相同方式进行申请和续期。
(c)CA 保险 Code § 1625.55(c) 专员应预先收取提交任何申请、其续期或现有执照变更的费用,或提交其他所需文件的费用,金额为本章为个人险持照人指定的金额;以及提交任何任命通知或终止通知的费用,金额为第1751.3条规定的金额。
(d)CA 保险 Code § 1625.55(d) 持有有限业务汽车保险代理人执照的人,若向专员提出申请,依照第1625条成为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或依照第1625.5条成为个人险代理人,则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625.55(d)(1) 使用专员提供的表格提交申请。
(2)CA 保险 Code § 1625.55(d)(2) 完成第1749条规定的执照前教育。
(3)CA 保险 Code § 1625.55(d)(3) 依照第1676条参加并通过资格考试。

Section § 162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许可年度”的确定方式。当代理人首次获得执照时,该许可年度从执照签发之日开始。此后,每个新的许可年度都从首次执照签发月份的次月第一天开始。许可年度在首次获得执照的次一公历年的同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

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的“许可年度”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保险 Code § 1625.56(a) 首次获得许可时,许可年度自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b)CA 保险 Code § 1625.56(b) 此后,每个许可年度自首次执照签发月份的次月第一天起算。
(c)CA 保险 Code § 1625.56(c) 许可年度在首次执照签发月份的次一公历年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

Section § 1625.57

Explanation
有限险种汽车保险代理人的“许可期限”,指的是一个两年期。这个期限开始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日期,并在两年后,于执照首次颁发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

Section § 16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人寿、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持证人可以从事哪些业务。该执照允许个人担任保险代理人,帮助人们购买人寿、意外、健康或疾病方面的保险。主要有两种执照类型:“人寿”执照允许代理人提供涵盖人寿的保险,可能包括储蓄和年金,以及因意外导致的死亡或残疾福利。“意外和健康或疾病”执照涵盖疾病、受伤、意外死亡的保险,并可能包括残疾收入。此外,持有此类执照的人还可以办理24小时护理保险业务。

(a)CA 保险 Code § 1626(a) 人寿、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持证人是被授权担任人寿、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的人。根据本章担任人寿、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的执照应为以下类型:
(1)CA 保险 Code § 1626(a)(1) 人寿,该执照应授权持证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包括储蓄和年金福利,并可包括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肢体伤残的福利以及残疾收入福利。
(2)CA 保险 Code § 1626(a)(2) 意外和健康或疾病,该执照应授权持证人办理疾病、人身伤害或意外死亡保险业务,并可包括残疾收入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626(b) 意外和健康或疾病保险代理人持证人亦被授权办理24小时护理保险业务,如第1749.02条所定义,根据第1749条(d)款或第1749.33条(d)款。

Section § 1627

Explanation

许可证是从事保险业特定角色(如人寿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法律许可。如果许可证是颁发给公司的,那么许可证上列出的人员可以根据保险法律代表该公司行事。“许可证”一词也包括临时许可(便利证书)和永久许可证。然而,临时证书不赋予你永久权利——它只是一个短期许可,允许你开展保险业务。

许可证是允许以其中指定的身份行事的许可。被许可人是许可证的持有人。如果向一个组织颁发了作为人寿代理人、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行事的许可证,则该组织是该许可证的持有人,但其中指定的自然人被允许根据本章规定和其他适用法律行使该组织的代理或经纪权力。在本章中,“许可证”一词包括便利证书和永久许可证,“被许可人”一词包括任何此类证书或许可证的持有人,但这些定义和这些术语在本章中的使用不应赋予便利证书或其任何持有人对该证书的任何财产权,该证书仅是且仍是临时许可,作为便利事项颁发,允许在没有永久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保险交易,但须在所颁发的便利证书的限制和条件下以及适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

Section § 162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组织”的含义。它指的是任何非自然人的法律实体。如果组织执照上提到了一个自然人,该人应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并且必须符合该组织所申请执照类型的资格要求。

本章中使用的“组织”指自然人以外的任何法律实体。如果提及组织执照上载明的自然人,该提及应指根据第1656条被指定行使组织执照项下权力并履行职责的人。组织执照上载明的自然人应当符合该组织所申请执照类型所需的资格。

Section § 16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为被许可人确定“许可年度”。最初,许可年度从许可证获批之日开始。此后,每个许可年度从首次许可证签发月份的次月第一天开始。许可年度随后在下一个日历年同一月份的最后一天结束。

本章所称“许可年度”应按以下方式为每个实体确定:
(a)CA 保险 Code § 1629(a) 首次许可时,许可年度从许可证签发之日开始。
(b)CA 保险 Code § 1629(b) 此后,每个许可年度从首次许可证签发月份的次月第一天开始。
(c)CA 保险 Code § 1629(c) 许可年度在下一个日历年首次许可证签发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

Section § 1630

Explanation

“许可期限”指的是许可有效的完整两年期。该期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第1629条 (a) 款或 (b) 款的规定,并在第二年结束时,即原始许可首次颁发月份的最后一天截止。

本章所称“许可期限”是指根据第1629条 (a) 款或 (b) 款(视情况而定)所述开始的整个两年期,并在第二个后续年度的初始许可颁发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