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7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通过确保所有持有相关执照的人员遵守高标准的职业行为来保护公众。

Section § 1738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正当理由,例如那些可以拒绝申请的理由,专员有权暂停或吊销永久保险执照。当提及最初针对申请人的理由时,这些理由也适用于当前的执照持有人。如果暂停或吊销是基于第1669条,则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或听证。对于其他理由,除非执照是限制性的,否则必须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进行通知和听证。

专员可以根据本章规定,基于本文第6条中列出的、专员可以据此拒绝申请的任何理由,暂停或吊销永久执照。当这些理由中使用“申请人”一词时,该词在本条适用时应指“永久执照持有人”。基于第1669条规定的理由的暂停或吊销,可以不经通知或听证。任何永久执照(限制性执照除外)的暂停或吊销,如果基于第1669条规定以外的理由,则应在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5节进行的通知和听证之后进行,且专员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738.5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某些条款,有涉及对老年人(65岁或以上)不当行为的案件,听证会应在辩护通知发出后90天内举行,除非获得延期批准。这可能发生在日程安排冲突或行政听证办公室无法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听证日期确定,只有行政法法官才能批准延期。

批准延期的理由包括:案件中的关键人员死亡或病重,未充分发出听证通知,案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延期,所有当事人同意延期,律师或代表临时更换,关键人员因不可避免的冲突无法出席,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出席,或一方当事人未及时履行证据开示请求。

应部门要求,根据第1668、1668.5、1738、1739或12921.8条举行的、涉及对65岁或以上人士实施不当行为指控的程序,应在部门收到辩护通知后90天内举行,除非部门或行政法法官批准延期听证。如果行政听证办公室无法在90天内安排听证,听证应安排在最早可行的日期,且延误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一旦事项已安排听证,只有行政法法官可以批准听证延期。行政法法官可以但并非必须批准听证延期,仅在发现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
(a)CA 保险 Code § 1738.5(a)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关键事实证人,或上述任何人员的父母、子女或家庭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且因听证日期临近而无法替换其他代表、律师或证人。
(b)CA 保险 Code § 1738.5(b) 未按《政府法典》第11509条规定发出听证通知。
(c)CA 保险 Code § 1738.5(c) 案件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当事人或诉状变更需要延期,或已执行的和解协议或约定的事实认定消除了听证的必要性。诉状的部分修改不应构成延期的充分理由,如果诉状中未修改的部分已准备好进行听证。
(d)CA 保险 Code § 1738.5(d) 所有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延期协议,且该延期请求连同协议最迟在听证前25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法法官。
(e)CA 保险 Code § 1738.5(e) 经证明确有必要更换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
(f)CA 保险 Code § 1738.5(f)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或关键事实证人无法出席,因与司法事务中冲突且必须出席的安排冲突,如果在确定听证日期时,该人员不知道、无法预料也无法在任何时候避免该冲突,且该冲突连同延期请求立即告知行政法法官。
(g)CA 保险 Code § 1738.5(g) 当事人、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或重要证人因不可避免的紧急情况而无法出席。
(h)CA 保险 Code § 1738.5(h) 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及时证据开示请求,如果延期请求是由提出证据开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Section § 173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持有永久执照,并且该执照下登记的某人犯了错误,那么该企业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犯错的人的执照也可能被暂停或吊销。专员有权对该组织或个人,或两者都采取行动。

Section § 1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专员举行听证会并证明某些事实,该证明书将自动作为在法律场合中证明这些事实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17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专员在听证后发现有理由拒绝新的执照申请,或者认定现有执照持有人违反了保险规定,专员可以要求该人参加执照考试。该考试旨在证明他们的资格。专员将决定考试时间。如果该人未能通过考试,他们持有的任何相关执照将被终止。要求参加考试的命令可以替代或补充其他处罚,但吊销执照的情况除外。

如果专员在听证后发现有理由拒绝本章第1条规定的任何执业资格的执照申请,或者专员在听证后发现任何持证人违反了本法典的规定,且该违规行为足以暂停或吊销该人持有的任何执照,专员可以命令该持证人通过参加并通过其持有或申请的任何执照的资格考试来证明其资格。专员应规定考试时间。任何持证人未能通过考试,将导致该持证人所有适用该考试的执照被终止。参加考试的命令可以替代关于申请或执照的任何其他行动,或者,除吊销执照的情况外,可以作为任何其他行动的补充。

Section § 17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人违反了可能导致其执照被暂停或吊销的规定,或者如果有人申请执照但存在被拒绝的理由,专员可以吊销其执照,或者代之以颁发附带特定条件的限制性执照。这些限制可以多种多样,并且执照持有人无权保证持有该限制性执照。专员可以随时暂停或吊销该执照,即使没有听证会或理由。如果举行听证会,将遵循特定的政府程序。限制性执照必须像普通执照一样维护和续期。

Section § 17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制定法规以符合《美国法典》第18篇第1033条所设定的标准。

该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规,以遵守《美国法典》第18篇第1033条的规定,且不迟于2001年1月1日。

Section § 17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拒绝向商业实体发放无限制执照,而是发放限制性执照,前提是该商业实体中控制业务的关键人物已经持有限制性执照。对商业执照的限制将与对控制人的限制相似。商业实体可以在30天内请求复议此决定。如果他们选择举行听证会,商业实体必须令人信服地证明为什么他们应该获得无限制执照。如果成功,无限制执照将追溯至限制性执照发放之日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742.3(a) 专员可以不经听证,发布命令拒绝商业实体申请无限制执照,并转而授予限制性执照。当该商业实体的控制人(定义见第1668.5条(b)款)持有限制性执照时,专员可以这样做。专员可以对该商业实体进行保险交易的权限施加任何合理限制,该限制应与施加给控制人的限制相似或相关。专员的命令中应包含对施加给商业实体的限制的性质和范围的描述。商业实体对限制性执照不享有财产权,专员可以有或没有听证或理由地暂停或撤销该限制性执照。限制性执照应在命令发布后正常业务流程中签发,并在任何复议请求的结果以及根据该请求进行的听证会后的任何决定作出之前保持有效。
(b)CA 保险 Code § 1742.3(b) 商业实体可以在决定邮寄给该实体之日起30天内,请求复议专员拒绝无限制执照的决定。如果商业实体就复议请求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四点五第10条(自第11445.10条起)进行,并且商业实体应承担举证责任,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本应授予无限制执照而非限制性执照。如果专员在听证会后认定商业实体本应被授予无限制执照,则该实体应被追溯授予该无限制执照,追溯至限制性执照授予之日。

Section § 17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执照失效或被交回,专员仍然可以采取暂停或吊销等纪律处分行动。即使在执照终止后,他们也可以记录与该执照相关的任何违法行为。但是,在执照终止五年之后,他们不能启动任何新的纪律处分行动。

任何执照因法律规定、未能续期或自愿交回而失效或暂停,不应剥夺专员对该执照提起或进行任何纪律处分程序、作出暂停或吊销该执照的决定,或为任何合法目的确立并记录任何违法事实的管辖权或权利。自该执照终止之日起五年期满后,不得对任何执照提起此类纪律处分程序。

Section § 1744

Explanation

如果有正式声明说明为何应拒绝执照申请,那么任何已发放的临时执照将暂停,直到做出最终决定。如果最终决定是拒绝该执照,则临时执照将在该拒绝日期立即终止。

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编第5章提交的问题陈述,如果其中明确了拒绝依据本章规定以任何身份行事的执照申请的理由,则就任何此类申请签发的任何方便证书应自动中止,直至该问题陈述事项的决定和命令生效。如果该事项的命令是拒绝任何此类执照的申请,则与之相关的方便证书应在该拒绝的生效日期自动终止。

Section § 1747

Explanation

如果财产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未能按照另一条款的要求保存必要的记录,保险专员可以命令他们在60天内更新并完成这些记录。此命令可以取代其他纪律处分。该命令可以通过挂号信寄送至代理人的办公室。如果代理人不遵守,其执照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并且将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进行法律程序。

当专员确定或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险经纪代理人未能按照第1727条的要求保存或维护记录时,专员可以发布命令,要求持照人在命令之日起60天内建立并及时完成这些记录,此举可以与针对持照人执照的任何其他纪律处分同时进行,或代替其他纪律处分。当该命令代替其他纪律处分时,命令通知可以通过寄往持照人办公室的挂号信送达。持照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遵守该命令的,应成为暂停或吊销持照人执照的理由,且相关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

Section § 174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保险持证人面临可能被吊销执照或其他处罚,他们可以选择支付罚款来代替。这笔罚款旨在用于加州,金额最高可达每次违规4,000美元,或单个案件中所有违规行为总计20,000美元,或持证人前一年佣金的30%,或任何不当保留的金额。专员将决定实际的罚款金额,这可能是上述选项的组合,并确保全额补偿相关费用。如果持证人未能按时支付,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暂停,或者新的执照申请可能会被拒绝。任何未支付的罚款必须在执照恢复或新的申请被接受之前结清。

专员在本条文规定下的任何程序中,可以通过替代命令,允许持证人书面选择在指定时间内支付特定金额的罚款,以代替执照吊销或其他允许的行动。如果持证人选择如此,指定的款项应支付给专员,供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指定的款项不得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748(a) 每次违规四千美元 ($4,000)。
(b)CA 保险 Code § 1748(b) 在任何一个程序中涉及的所有违规行为总和两万美元 ($20,000)。
(c)CA 保险 Code § 1748(c) 持证人在前一公历年度内办理的保险业务总佣金的百分之三十。
(d)CA 保险 Code § 1748(d) 在程序中经证实或承认的、持证人违反本法典规定收取并保留的任何金额。
专员应确定在任何特定案件中应支付的罚款金额,并且在确定时,不应局限于选择上述任何一项分项中规定的罚款,也不应以导致持证人支付最少金额为目的,将其与任何其他三项分项中的罚款进行比较。
专员命令的补偿金额应是全额补偿专员费用的金额,或专员确定为被命令方在财务上无法全额补偿专员的情况下所能支付的最高金额。
如果持证人未能在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罚款或补偿金,专员,除非该命令被合法中止,可以拒绝正在审理的执照申请,或可以吊销或暂停被命令方的执照,期限由专员决定。如果因任何原因,在被命令方支付了所命令的罚款或补偿金的全额之前,申请被拒绝,或执照被吊销或暂停,所欠余额应在执照恢复或任何新执照申请被批准之前支付。

Section § 1748.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将从事不当行为、欺诈或不诚实活动(这些活动损害他人或威胁保险公司财务稳定)的个人(称为“相关人员”)从保险生产机构的职务中免职或暂停的规则。

专员在经过通知和听证程序后,可以发布命令,阻止这些个人继续担任职务或影响机构业务。

如果对个人的指控可能造成财务损害,则有立即暂停的程序。如果相关人员收到暂停或免职命令,可以寻求法院或专员的复审。

专员可以对违反命令的行为处以罚款,并设有听证程序进行复审,同时有特定的隐私和时间安排要求。

本法律不允许根据专员在这些案件中的行动或调查结果提起私人诉讼。

(a)CA 保险 Code § 1748.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748.5(a)(1) “生产机构”指根据第5章(自第1621条起)、第5A章(自第1759条起)、第6章(自第1760条起)、第7章(自第18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831条起)获得许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2)CA 保险 Code § 1748.5(a)(2) “相关人员”指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可能参与生产机构业务的任何个人,或被许可为生产商的任何个人。
(3)CA 保险 Code § 1748.5(a)(3) “保险公司”指任何国内保险公司,以及被允许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任何保险公司,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不是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或不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营业地点经营,则该相关人员必须直接管理、指导或经营加利福尼亚州的保险业务,方可适用本节规定。
(b)CA 保险 Code § 1748.5(b)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以下所有情况,专员可以发布命令,将相关人员从其在生产机构的职务或雇佣中免职,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业务经营,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同意: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b)(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b)(1)(A) 相关人员在保险业务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已对任何人造成财务或其他损害,或
(B)CA 保险 Code § 1748.5(b)(1)(A)(B) 相关人员从事欺诈,或涉及不诚实行为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使他人面临财务或其他损害;并且
(2)CA 保险 Code § 1748.5(b)(2) 相关人员的行为或做法表明其不适合继续担任相关人员。
(c)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c)(1) 如果专员根据 (b) 款向相关人员发出书面通知,且专员:(A) 发现未能立即发布命令将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偿付能力或可能合理预期对任何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B) 向该相关人员和生产机构送达暂停令的书面通知;并且 (C) 发现所有必要因素均已具备,这将允许专员在通知和听证后,根据 (b) 款发布命令,将相关人员从其在生产机构的职务或雇佣中免职,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业务,则专员应立即发布命令,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业务,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同意。
(2)CA 保险 Code § 1748.5(c)(2) 根据本款 (1) 项发布的任何暂停令,应在专员驳回根据 (b) 款或本款 (1) 项送达的通知中所载指控之日、专员根据 (b) 款发布的命令生效之日,或法院根据 (d) 款发布命令中止执行之日之前有效。
(d)CA 保险 Code § 1748.5(d) 在相关人员收到根据 (c) 款发出的暂停令后10天内,该人员可以向生产机构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中止该命令,直至根据 (b) 款进行的程序完成,法院应有权发布中止暂停的命令。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法院在单方面基础上发布中止令。
(e)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e)(1) 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两项情况,专员应立即发布命令,暂停相关人员在生产机构的职务或雇佣,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业务经营,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同意:(A) 相关人员已被大陪审团发出的起诉书,或由美国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有权起诉犯罪的政府官员或机构发出的信息、控告或类似诉状指控犯有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且该罪行的一个必要要素涉及在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方面的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行为;并且 (B) 未能立即发布该命令将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偿付能力或可能对任何人造成财务或其他损害。
如果刑事诉讼除定罪判决外终止,则根据本款第 (1) 项发出的命令应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出过一样。
(2)CA 保险 Code § 1748.5(2) 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两项情况,专员可以立即发出命令,将相关人员从其在生产机构的职务或雇佣中免职,并禁止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业务,除非事先获得专员的同意:(A) 该人员在过去五年内曾被判犯有可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且其必要要素之一是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时的欺诈行为或不诚实行为;以及 (B) 未能立即发出该命令会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偿付能力或可能对任何人造成财务或其他损害。
(3)CA 保险 Code § 1748.5(3) 任何被指控犯有罪行(其必要要素之一涉及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时的欺诈行为或任何不诚实行为)的相关人员未被判犯有该罪行,这一事实不应妨碍专员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就该相关人员发出命令。
(f)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f)(1) 根据 (c) 款或 (e) 款发出命令后 30 天内,收到命令的相关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操作:(A) 向专员提交关于该命令的听证申请。专员应在收到相关人员的书面请求后,将 30 天期限额外延长 30 天,前提是该请求在命令发出后 30 天内提交给专员。如果专员未能在申请提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或在相关人员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开始听证,则该命令应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出过一样。听证结束后 30 天内,专员应确认、修改或撤销该命令;否则,该命令应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出过一样;或 (B)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85 条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法院应根据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
(2)CA 保险 Code § 1748.5(f)(2) 根据 (c) 款或 (e) 款收到命令的任何相关人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受该相关人员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向专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听证的影响。
(g)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g)(1) 任何根据 (b)、(c) 或 (e) 款收到命令的人员,可以向专员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命令。专员不应批准该申请,除非专员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员在成为相关人员时,将遵守本法典的所有适用规定以及根据本法典发布的任何法规或命令。
(2)CA 保险 Code § 1748.5(g)(2) 根据 (b)、(c) 或 (e) 款收到命令的任何相关人员申请对该命令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不应受该相关人员未能根据第 (1) 项向专员申请的影响。
(h)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h)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48.5(h)(1) 任何根据 (b)、(c) 或 (e) 款收到命令的相关人员或前相关人员,在命令生效期间,未经专员事先同意,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A) 担任任何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相关人员;或 (B) 直接或间接投票任何保险公司或生产机构的股份或其他证券。
(2)CA 保险 Code § 1748.5(h)(2)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任何相关人员违反了本款第 (1) 项,专员可以命令该相关人员向专员支付民事罚款,该罚款可通过民事诉讼追回,金额由专员指定;但民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违规行为持续的每日一千美元 ($1,000)。
在确定根据本项应向专员支付的民事罚款金额时,专员应考虑被指控的相关人员的财务资源和诚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该人员过往违规行为的历史以及专员认为可能相关的其他因素。
(3)CA 保险 Code § 1748.5(3) 如果在通知和听证后,专员发现任何生产机构明知而协助和教唆了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分条款的第 (1) 款,或第 728 条的细分条款 (h),专员可以命令该生产机构向专员支付其可能指定的民事罚款;但民事罚款金额每次违规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在持续违规的情况下,每次违规持续的每一天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最高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在最终处置前继续支付相关人员的工资或其他员工福利,不应被视为协助和教唆相关人员。
在确定根据本款应向专员支付的民事罚款金额时,专员应考虑被指控的相关人员的财务资源和诚信、违规的严重性、该人员过往违规的历史,以及专员认为可能相关的其他因素。
(i)CA 保险 Code § 1748.5(i)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条要求的任何听证会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编第 5 章(自第 11500 条起)进行,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748.5(i)(1) 经相关人员选择,所有听证会应为闭门和非公开的,且听证记录不得公开,除非听证会产生对相关人员不利的最终命令。
(2)CA 保险 Code § 1748.5(i)(2) 如果相关人员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85 条寻求司法审查,法院应根据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
(3)CA 保险 Code § 1748.5(i)(3) 当根据细分条款 (c) 或 (e) 已向其发出命令的相关人员根据细分条款 (f) 的第 (1) 款的子段 (A) 向专员申请听证时,行政听证办公室应优先安排听证会,并尽早进行,且一旦听证会开始,未经相关人员同意,不得延期超过三个工作日。
(4)CA 保险 Code § 1748.5(i)(4) 如果行政听证办公室无法在细分条款 (f) 的第 (1) 款规定的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会开始,且相关人员不放弃其在 15 天内开始听证的权利,听证会可由专员任命的行政法法官主持;听证会应在开始后 45 天内完成,除非相关人员要求额外时间。如果听证会未在 45 天内完成,该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出过一样。行政法法官安排其他听证会不应被视为本款所指的充分理由。
(j)CA 保险 Code § 1748.5(j)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不应被解释为创建私人诉讼理由,以针对违规的相关人员、保险公司或协助和教唆相关人员的生产机构,无论其依据是本条所确立的标准,还是专员根据本条作出的调查结果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