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62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财产险、意外险或个人险经纪代理人,您需要在开始作为经纪人工作之前,向州保险专员备案一份保证金。您必须始终保持这份保证金有效。如果保证金被取消或失效,您将自动失去作为经纪人工作的授权。

Section § 1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函必须由加州官方认可(获准)的担保公司签发。该保函应持续有效,不得中断,旨在保护加州人民的利益。

Section § 1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财产险和意外伤害险经纪代理人必须持有1万美元的保证金,作为一种财务保障。如果经纪代理人同时持有财产险和意外伤害险执照,他们只需一份保证金即可从事这两种业务。这份保证金的目的是确保这些代理人在作为经纪人(人寿保险除外)时,能够妥善处理并向客户核算他们收取的任何款项或保费。

财产经纪代理人和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的保证金金额应为一万美元 ($10,000)。同时持有财产险和意外伤害险执照的个人和组织,仅需获得一份一万美元 ($10,000) 的保证金即可作为经纪人行事。该保证金应以财产经纪代理人或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在作为非人寿保险经纪人行事时,向任何请求保险的人就其收取的款项或保费进行核算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