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国内保险公司向保险专员报告重大变动,例如资产收购、处置以及再保险协议的变更,前提是这些变动尚未提交审查。这些报告必须在交易发生当月结束后15天内提交。

保险公司必须向州保险部门和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提交一份完整的报告副本。这些报告是保密的,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不得公开,除非保险专员在通知保险公司后,认为为了保单持有人、股东或公众的利益有必要公开。

(a)CA 保险 Code § 1185(a) 每一家国内注册的保险公司都应向保险专员提交报告,披露重大的资产收购和处置,或分出再保险协议的重大不续保、取消或修订,除非这些资产的收购和处置或分出再保险协议的重大不续保、取消或修订已根据本法典、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的其他规定提交给保险专员进行审查、批准或信息目的。
(b)CA 保险 Code § 1185(b) 报告应在发生上述任何交易的日历月结束后的15天内提交。
(c)CA 保险 Code § 1185(c) 报告的一份完整副本,包括作为其一部分提交的任何附件或其他附录,应提交给本部门和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d)CA 保险 Code § 1185(d) 根据本条规定由保险专员获得或向其披露的所有报告,均应予以保密处理,不得受传票传唤,且不得由保险专员、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或任何其他人公开,除非向其他州的保险部门披露,且未经相关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但如果保险专员在给予受影响的保险公司通知和听证机会后,认定保单持有人、股东或公众的利益将通过其公布而得到维护,则在此情况下,保险专员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公布全部或部分内容。

Section § 11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何时必须报告某些重大的财务举动。如果一项交易是不寻常的、非日常业务的一部分,并且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5%,则被视为值得注意的(或“重大”)交易。这些交易包括购买、出售、租赁或转让资产。对于此类交易,有一份8项详细披露清单,例如交易日期、资产描述以及任何收益或损失。保险公司必须单独报告这些交易,除非它们有影响其财务和运营的特殊协议。如果其业务大部分属于更大集团的共享协议,并且未纳入这些协议的保费低于一定金额,则它们可能免于单独报告。

(a)CA 保险 Code § 1186(a) 根据第1185条,非重大的资产收购或处置无需报告。就本条而言,重大收购(或任何一系列相关收购在任何30天期间内的总和)或处置(或任何一系列相关处置在任何30天期间内的总和)是指非经常性且非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且涉及报告保险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州的保险部门提交的最新法定报表中报告的总认可资产的5%以上。
(b)CA 保险 Code § 1186(b) 受本条约束的资产收购包括每次购买、租赁、交换、合并、兼并、承继或其他收购,但不包括报告保险公司自行或为其建造或开发不动产,或为此目的而进行的材料采购。资产处置还包括每次出售、租赁、交换、合并、兼并、抵押、质押、转让(无论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还是其他目的)、放弃、毁损或其他处置。
(c)CA 保险 Code § 1186(c) 任何重大资产收购或处置报告中需披露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186(c)(1) 交易日期。
(2)CA 保险 Code § 1186(c)(2) 收购或处置方式。
(3)CA 保险 Code § 1186(c)(3) 所涉资产的描述。
(4)CA 保险 Code § 1186(c)(4) 支付或收到的对价的性质和金额。
(5)CA 保险 Code § 1186(c)(5) 交易目的或原因。
(6)CA 保险 Code § 1186(c)(6) 对价金额的确定方式。
(7)CA 保险 Code § 1186(c)(7) 因交易确认或实现的损益。
(8)CA 保险 Code § 1186(c)(8) 资产的收购方或处置方名称。
(d)CA 保险 Code § 1186(d) 保险公司应以非合并报表形式报告重大收购和处置,除非该保险公司是利用共保安排或100%再保险协议的合并保险公司集团的一部分,且该安排或协议影响保险公司准备金的偿付能力和完整性,并且该保险公司已将其绝大部分直接业务和承保业务转让给该共保池。如果保险公司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受共保安排约束的总直接承保保费加上分入承保保费少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且不受共保安排约束的业务的净收入少于保险公司资本和盈余的5%,则该保险公司被视为已将其绝大部分直接业务和承保业务转让给共保池。

Section § 1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如何报告其再保险协议的变更,例如不续保、取消或修订。它明确指出,只有重大变更才需要报告,重大变更的定义是影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变更,除非这些变更影响的直接保费或法定准备金少于百分之十。

即使变更是由其他方发起的,保险公司也必须报告。报告必须包含详细信息,如生效日期、目的以及任何替代的再保险公司。这些报告通常应为每家保险公司单独提交,除非它们属于具有特殊财务安排的集团。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共保安排之外的业务量极少,则可能获得豁免。

(a)CA 保险 Code § 1187(a) 如果分出再保险协议的不续保、取消或修订不属于重大事项,则无需根据第1185条报告。就本条而言,重大不续保、取消或修订是指,对于财产和意外险业务(包括作为此类业务承保的意外和健康险业务),其影响超过保险人分出已承保保费的百分之五十;或者对于人寿、年金和意外及健康险业务,其影响超过分出业务所计提的总准备金抵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均按保险人最近提交的法定报表所示的年度化基准计算;但是,如果保险人分出已承保保费或分出业务所计提的总准备金抵免,按年度化基准计算,分别少于直接加分入已承保保费的百分之十或分出前法定准备金要求的百分之十,则无需提交报告。
(b)CA 保险 Code § 1187(b) 在符合(a)款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无论由哪一方发起分出再保险的不续保、取消或修订,只要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就必须提交报告:
(1)CA 保险 Code § 1187(b)(1) 全部分出业务已被取消、不续保或修订,且在任何不续保、取消或修订后,分出赔偿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少于若未发生不续保、取消或修订本应分出的可比准备金的百分之五十。
(2)CA 保险 Code § 1187(b)(2) 现有分出业务中,经授权或认可的再保险人被未经授权的再保险人取代。
(3)CA 保险 Code § 1187(b)(3) 先前为未经授权的再保险人设定的抵押要求已减少;例如,对于新参与现有分出业务的一家或多家未经授权的再保险人,已豁免其抵押已发生但未报告(IBNR)索赔准备金的要求。
(4)CA 保险 Code § 1187(b)(4) 在符合重要性标准的前提下,就(2)款和(3)款而言,如果修订结果影响超过分出业务的百分之十,则应提交报告。
(c)CA 保险 Code § 1187(c) 任何关于分出再保险协议的重大不续保、取消或修订的报告中,必须披露以下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187(c)(1) 不续保、取消或修订的生效日期。
(2)CA 保险 Code § 1187(c)(2) 交易描述及发起方的身份。
(3)CA 保险 Code § 1187(c)(3) 交易目的或原因。
(4)CA 保险 Code § 1187(c)(4) 如适用,替代再保险人的身份。
(d)CA 保险 Code § 1187(d) 保险人应以非合并基础报告分出再保险协议的所有重大不续保、取消或修订,除非该保险人属于一个合并保险集团,该集团采用共保安排或百分之百再保险协议,且该安排或协议影响保险人准备金的偿付能力和完整性,并且该保险人已将其绝大部分直接和分入业务分出给共保池。如果保险人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受共保安排约束的直接加分入已承保保费总额少于一百万美元($1,000,000),且不受共保安排约束的业务净收入少于保险人资本和盈余的百分之五,则该保险人被视为已将其绝大部分直接和分入业务分出给共保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