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211(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211(a)(1) “交易对手总风险敞口”是指已购期权、互换期权、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和认股权证的合计账面价值,以及已订立的区间期权、互换、远期和期货的合计潜在风险敞口之和。
(2)CA 保险 Code § 1211(a)(2) “利率上限”是指一项协议,约定卖方须向买方支付款项,每笔款项均基于参考价格或水平,或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表现或价值超出预定数字(有时称为执行利率或执行价格)的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211(a)(3) “区间期权”是指作为期权、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的买方收取款项,并作为不同期权、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的卖方支付款项的协议。
(4)CA 保险 Code § 1211(a)(4) “信用违约互换”是指一项协议,约定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定期款项,以换取卖方在标的权益或实体发生信用事件(如信用违约互换文件中所规定)时向买方支付款项的义务。
(5)CA 保险 Code § 1211(a)(5) “衍生工具”是指一项协议、期权、工具,或其一系列或组合,(A) 用于交付或接收、承担或放弃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特定数量,或以现金结算代替,或 (B) 其价格、表现、价值或现金流主要基于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实际或预期价格、水平、表现、价值或现金流。
衍生工具包括所有其价值全部或几乎全部来源于标的市场、指数或金融工具表现的投资工具或合约。该术语包括期权、认股权证、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区间期权、互换、信用违约互换、互换期权、远期和期货。
(6)CA 保险 Code § 1211(6) “衍生交易”是指涉及使用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的交易。
(7)CA 保险 Code § 1211(7) “利率下限”是指一项协议,约定卖方须向买方支付款项,每笔款项均基于预定数字(有时称为下限利率或价格)超出参考价格、水平、表现或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价值的金额。
(8)CA 保险 Code § 1211(8) “远期”是指除期货以外的协议,约定在未来交付或接收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或进行现金结算,基于这些标的权益的实际或预期价格、水平、表现或价值,但不指或不包括在惯常结算期内进行的即期交易、发行时购买或类似的其他现金市场交易。
(9)CA 保险 Code § 1211(9) “期货”是指在有组织且合格的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协议,约定交付或接收,或进行现金结算,基于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实际或预期价格、水平、表现或价值。
(10)CA 保险 Code § 1211(10) “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一项衍生交易,其订立和始终维持旨在降低 (A) 因保险公司已获得或承担或预期获得或承担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收益、价格、现金流或数量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或 (B) 因汇率变化或保险公司已获得或承担或预期获得或承担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的风险敞口程度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11)CA 保险 Code § 1211(11) “期权”是指一项协议,赋予买方购买或接收、出售或交付、订立、延长或终止,或基于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实际或预期价格、价差、水平、表现或价值进行现金结算的权利。
(A)CA 保险 Code § 1211(11)(A) 就本款而言,赋予买方购买或接收权利的协议也可称为“看涨期权”。
(B)CA 保险 Code § 1211(11)(B) 就本款而言,赋予买方出售或交付权利的协议可称为“看跌期权”。
(12)CA 保险 Code § 1211(12) “潜在风险敞口”是指根据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年度报表说明确定的金额。
(13)CA 保险 Code § 1211(13) “合格银行”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银行或信托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211(13)(A)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根据联邦法律或任何州的法律设立并存续,或在外国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情况下,根据联邦法律或任何州的法律获得许可。
(B)CA 保险 Code § 1211(13)(B)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受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拥有监管权的美国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管、监督和审查。
(C)CA 保险 Code § 1211(13)(C)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资产超过五十亿美元($5,000,000,000)。
(D)CA 保险 Code § 1211(13)(D)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具有未偿还的高级债务,或其母公司具有未偿还的高级债务,且该债务经两家独立的全国性认可统计评级机构评级为AA或更高,或同等评级。
(E)CA 保险 Code § 1211(13)(E)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核心资本与总资产比率至少为百分之五点五,且总资本与总资产比率至少为百分之六。
(14)CA 保险 Code § 1211(14) “合格交易对手”是指经全国性认可统计评级机构评级为AA-或Aa3或更高的合格经纪人或交易商,或合格银行或其他交易对手。
(15)CA 保险 Code § 1211(15) “合格经纪人或交易商”是指根据某州法律组建并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Sec. 78a et seq.)下注册,且净资本超过两亿五千万美元($250,000,000)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16)CA 保险 Code § 1211(16) “复制交易”是指一项衍生品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组合,单独进行或与保险公司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市场投资结合进行,以复制另一项授权交易、投资或工具的投资特征,或可作为现金市场投资的替代品。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授权进行的对冲交易不应被视为复制交易。
(17)CA 保险 Code § 1211(17) “互换”是指一项协议,约定在一次或多次基于一项或多项标的资产的实际或预期价格、收益、水平、表现或价值,交换或净额结算支付或收入流。
(18)CA 保险 Code § 1211(18) “互换期权”是指在给定价格和时间或一系列价格和时间购买或出售互换的期权。互换期权不指带有嵌入式期权的互换。
(19)CA 保险 Code § 1211(19) “标的资产”是指作为衍生工具标的的资产、负债、其他权益或其组合,例如一项或多项证券、货币、利率、指数、商品或衍生工具。
(20)CA 保险 Code § 1211(20) “认股权证”是指赋予持有人在认股权证协议中列明的给定价格和时间或一系列价格和时间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权利的工具。
(b)CA 保险 Code § 1211(b) 任何国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认可资产至少为十亿美元($1,000,000,000),且资本和盈余至少为两亿美元($200,000,000),在将与其法定最低实收资本等额的资金投资于第3条(自第1170节起)规定的证券后,可以根据并遵守本节规定进行衍生品交易。
(c)CA 保险 Code § 1211(c) 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本节使用衍生工具进行根据本节授权的对冲交易和复制交易。
(d)CA 保险 Code § 1211(d) 根据本节授权进行对冲交易或复制交易的保险公司,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CA 保险 Code § 1211(d)(1) 仅在对冲交易或复制交易(视情况而定)持续有效以实现保险公司在对冲或复制交易开始时确定的目标和理由期间,维持其作为对冲交易或复制交易一部分的任何未偿付衍生工具中的头寸。
(2)CA 保险 Code § 1211(d)(2) 应能应要求向专员证明,任何对冲交易或复制交易持续有效以实现该目标和理由。
(e)Copy CA 保险 Code § 1211(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1(e)(1) 根据本节授权持有的所有交易在任何时候的合计账面价值和潜在风险敞口,不得超过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七点五。
(2)CA 保险 Code § 1211(e)(2) 根据本节进行的对冲交易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作为交易的结果,并在交易生效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211(e)(2)(A) 不包括根据第1212节获得的期权,根据本节购买的期权、互换期权、上限、下限和认股权证的合计账面价值,不超过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其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七点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