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保险公司关于衍生交易的规定,衍生交易是指其价值来源于标的资产或指数的金融交易。它定义了许多与衍生品相关的术语,例如利率上限、利率下限、互换和期权。保险公司在符合特定资产和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这些交易,主要用于套期保值或复制目的。这些交易的总价值和允许的风险敞口都有限制,保险公司必须保持其在实现财务目标方面的有效性。保险公司需要董事会制定的书面指导方针,包括风险管理和投资策略等方面,并且必须遵守特定的报告和监督要求。此外,本节对保险公司可以与谁进行交易施加了条件,确保交易对手具有强大的信用评级。法律还限制使用借入资金进行这些交易,并要求在关联方可能构成利益冲突时进行报告。对于正在重组破产公司的保险公司,适用特殊规定,要求额外的监督。

(a)CA 保险 Code § 1211(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211(a)(1) “交易对手总风险敞口”是指已购期权、互换期权、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和认股权证的合计账面价值,以及已订立的区间期权、互换、远期和期货的合计潜在风险敞口之和。
(2)CA 保险 Code § 1211(a)(2) “利率上限”是指一项协议,约定卖方须向买方支付款项,每笔款项均基于参考价格或水平,或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表现或价值超出预定数字(有时称为执行利率或执行价格)的金额。
(3)CA 保险 Code § 1211(a)(3) “区间期权”是指作为期权、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的买方收取款项,并作为不同期权、利率上限或利率下限的卖方支付款项的协议。
(4)CA 保险 Code § 1211(a)(4) “信用违约互换”是指一项协议,约定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定期款项,以换取卖方在标的权益或实体发生信用事件(如信用违约互换文件中所规定)时向买方支付款项的义务。
(5)CA 保险 Code § 1211(a)(5) “衍生工具”是指一项协议、期权、工具,或其一系列或组合,(A) 用于交付或接收、承担或放弃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特定数量,或以现金结算代替,或 (B) 其价格、表现、价值或现金流主要基于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实际或预期价格、水平、表现、价值或现金流。
衍生工具包括所有其价值全部或几乎全部来源于标的市场、指数或金融工具表现的投资工具或合约。该术语包括期权、认股权证、利率上限、利率下限、区间期权、互换、信用违约互换、互换期权、远期和期货。
(6)CA 保险 Code § 1211(6) “衍生交易”是指涉及使用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的交易。
(7)CA 保险 Code § 1211(7) “利率下限”是指一项协议,约定卖方须向买方支付款项,每笔款项均基于预定数字(有时称为下限利率或价格)超出参考价格、水平、表现或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价值的金额。
(8)CA 保险 Code § 1211(8) “远期”是指除期货以外的协议,约定在未来交付或接收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或进行现金结算,基于这些标的权益的实际或预期价格、水平、表现或价值,但不指或不包括在惯常结算期内进行的即期交易、发行时购买或类似的其他现金市场交易。
(9)CA 保险 Code § 1211(9) “期货”是指在有组织且合格的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协议,约定交付或接收,或进行现金结算,基于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实际或预期价格、水平、表现或价值。
(10)CA 保险 Code § 1211(10) “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一项衍生交易,其订立和始终维持旨在降低 (A) 因保险公司已获得或承担或预期获得或承担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收益、价格、现金流或数量变化而产生的风险,或 (B) 因汇率变化或保险公司已获得或承担或预期获得或承担的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的风险敞口程度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11)CA 保险 Code § 1211(11) “期权”是指一项协议,赋予买方购买或接收、出售或交付、订立、延长或终止,或基于一项或多项标的权益的实际或预期价格、价差、水平、表现或价值进行现金结算的权利。
(A)CA 保险 Code § 1211(11)(A) 就本款而言,赋予买方购买或接收权利的协议也可称为“看涨期权”。
(B)CA 保险 Code § 1211(11)(B) 就本款而言,赋予买方出售或交付权利的协议可称为“看跌期权”。
(12)CA 保险 Code § 1211(12) “潜在风险敞口”是指根据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年度报表说明确定的金额。
(13)CA 保险 Code § 1211(13) “合格银行”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银行或信托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211(13)(A)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根据联邦法律或任何州的法律设立并存续,或在外国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情况下,根据联邦法律或任何州的法律获得许可。
(B)CA 保险 Code § 1211(13)(B)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受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拥有监管权的美国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管、监督和审查。
(C)CA 保险 Code § 1211(13)(C)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资产超过五十亿美元($5,000,000,000)。
(D)CA 保险 Code § 1211(13)(D)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具有未偿还的高级债务,或其母公司具有未偿还的高级债务,且该债务经两家独立的全国性认可统计评级机构评级为AA或更高,或同等评级。
(E)CA 保险 Code § 1211(13)(E) 该银行或信托公司的核心资本与总资产比率至少为百分之五点五,且总资本与总资产比率至少为百分之六。
(14)CA 保险 Code § 1211(14) “合格交易对手”是指经全国性认可统计评级机构评级为AA-或Aa3或更高的合格经纪人或交易商,或合格银行或其他交易对手。
(15)CA 保险 Code § 1211(15) “合格经纪人或交易商”是指根据某州法律组建并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Sec. 78a et seq.)下注册,且净资本超过两亿五千万美元($250,000,000)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16)CA 保险 Code § 1211(16) “复制交易”是指一项衍生品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组合,单独进行或与保险公司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市场投资结合进行,以复制另一项授权交易、投资或工具的投资特征,或可作为现金市场投资的替代品。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授权进行的对冲交易不应被视为复制交易。
(17)CA 保险 Code § 1211(17) “互换”是指一项协议,约定在一次或多次基于一项或多项标的资产的实际或预期价格、收益、水平、表现或价值,交换或净额结算支付或收入流。
(18)CA 保险 Code § 1211(18) “互换期权”是指在给定价格和时间或一系列价格和时间购买或出售互换的期权。互换期权不指带有嵌入式期权的互换。
(19)CA 保险 Code § 1211(19) “标的资产”是指作为衍生工具标的的资产、负债、其他权益或其组合,例如一项或多项证券、货币、利率、指数、商品或衍生工具。
(20)CA 保险 Code § 1211(20) “认股权证”是指赋予持有人在认股权证协议中列明的给定价格和时间或一系列价格和时间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权利的工具。
(b)CA 保险 Code § 1211(b) 任何国内注册的保险公司,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认可资产至少为十亿美元($1,000,000,000),且资本和盈余至少为两亿美元($200,000,000),在将与其法定最低实收资本等额的资金投资于第3条(自第1170节起)规定的证券后,可以根据并遵守本节规定进行衍生品交易。
(c)CA 保险 Code § 1211(c) 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本节使用衍生工具进行根据本节授权的对冲交易和复制交易。
(d)CA 保险 Code § 1211(d) 根据本节授权进行对冲交易或复制交易的保险公司,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1)CA 保险 Code § 1211(d)(1) 仅在对冲交易或复制交易(视情况而定)持续有效以实现保险公司在对冲或复制交易开始时确定的目标和理由期间,维持其作为对冲交易或复制交易一部分的任何未偿付衍生工具中的头寸。
(2)CA 保险 Code § 1211(d)(2) 应能应要求向专员证明,任何对冲交易或复制交易持续有效以实现该目标和理由。
(e)Copy CA 保险 Code § 1211(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1(e)(1) 根据本节授权持有的所有交易在任何时候的合计账面价值和潜在风险敞口,不得超过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七点五。
(2)CA 保险 Code § 1211(e)(2) 根据本节进行的对冲交易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作为交易的结果,并在交易生效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211(e)(2)(A) 不包括根据第1212节获得的期权,根据本节购买的期权、互换期权、上限、下限和认股权证的合计账面价值,不超过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其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七点五。

Section § 121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国内保险公司使用保险期货合约及其期权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首先,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至少2500万美元的资本和盈余,并在进行这些交易之前,将法定最低实缴资本投资于指定证券。他们被允许将期货和期权用于对冲目的,但仅限于特定方式和用于平仓交易。

保险期货必须与损失指数相关,并受交易所监管,且有特定的结算和交易量要求。这些交易必须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直接相关,并应妥善记录。保险公司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得超过每个业务线保费的75%。

这些交易需要董事会批准,并且必须记录和追认。

(a)CA 保险 Code § 1212(a) 任何截至前一年的12月31日累计资本和盈余至少达到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国内注册保险公司,在将与其法定最低实缴资本等额的资金投资于第3条(自第1170节起)规定的证券后,可以购买保险期货合约,购买保险期货合约的看涨期权,以及出售保险期货合约的看跌期权,以进行善意对冲交易,但须遵守本节所列限制。
国内保险公司出售保险期货合约、出售保险期货合约的看涨期权以及购买保险期货合约的看跌期权,仅限于平仓交易。本节不授权进行其他保险期货合约的出售、保险期货合约看涨期权的出售或保险期货合约看跌期权的购买。
(b)CA 保险 Code § 1212(b) 就本节而言,“保险期货合约”是指基于保险合约损失表现指数的合约,依照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后续机构监管的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并受经修订的《商品交易法》(7 U.S.C. Sec. 1 et seq.) 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就本节而言,“保险期货合约的看跌和看涨期权”是指根据期权交易所在其上交易的交易所规则进行监管的、基于保险期货合约的看跌或看涨期权。
(c)CA 保险 Code § 1212(c) 任何国内保险公司不得购买保险期货合约、购买保险期货合约的看涨期权或出售保险期货合约的看跌期权,除非该保险期货合约必须在保险期货合约所依据的损失期结束后九个月内以现金结算,且根据相关交易所在保险公司启动交易前一个月的报告,相关类型的保险期货合约已达到至少250份合约的日均交易量和1,000份合约的未平仓量。
(d)CA 保险 Code § 1212(d) 一项交易只有在执行时,(1) 保险期货合约或期权与保险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已签发或合理预期将签发的一组保单明确关联,且 (2) 保险公司的相关承保或保险相关风险敞口与作为对冲交易一部分而订立的保险期货合约或其期权所依据的指数的风险敞口具有相关性,才被视为善意对冲交易。就本节而言,“相关性”是指,在购买保险期货合约之日,被对冲保单的损失经验在面临类似事件和条件时,预计将与保险期货合约所依据保单的损失经验类似发展。保险公司应在其账簿和记录中识别此对冲交易以及被对冲的保单和已签发保费,且在此相关性不存在后,任何保险期货合约或期权头寸应尽快终止。
(e)CA 保险 Code § 1212(e) 尽管有本节的其他限制,保险公司可以持有未平仓的保险期货合约以及保险期货合约的看跌和看涨期权,但其价值不得超过根据本节进行对冲的、根据第923节要求的年度报表中指定的每个业务线的保险公司已签发保费的75%等值。就本款而言,等值应基于保险期货合约的面值美元价值,保险公司的已签发保费应根据标的期货合约中反映的损失期进行衡量。
(f)CA 保险 Code § 1212(f) 国内保险公司不得进行保险期货合约或保险期货合约期权的对冲交易,除非该交易经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委员会授权或批准。此授权或批准应记录在国内保险公司的记录或会议纪要中,如果根据董事委员会的授权作出的,则应提交给全体董事会,在其下次会议上批准。批准记录应显示进行对冲交易的事实、被对冲的具体保单、根据(e)款衡量的对冲规模,以及投票批准对冲交易的每位董事的姓名。
(g)CA 保险 Code § 1212(g) 专员可自行决定,以书面命令要求处置任何违反本条规定订立的保险期货合约或保险期货合约期权。在根据专员命令进行处置之前,该等保险期货合约或保险期货合约期权不得对本法典要求提交的、旨在显示国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任何报表产生任何影响,亦不得在衡量国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以确定其是否偿付能力充足或不足时产生任何影响。专员亦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命令处置任何保险期货合约或保险期货合约期权。
(h)CA 保险 Code § 1212(h) 就本法典中包含的任何投资限制或授权而言,保险期货合约以及保险期货合约的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不应被视为投资。
(i)CA 保险 Code § 1212(i) 专员可制定规则和指南,确立与本条授权的实践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专员应不迟于1994年6月30日发布公告,阐明保险期货合约的会计、报告和估值实践和程序。但是,如果在1994年6月30日之前,会计实践和程序已由全国保险专员协会正式颁布,则无需发布公告。根据本款发布的公告不应被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的任何与公告所涉事项相冲突或未能处理公告所涉事项的行动所取代。任何保险公司均不得从事涉及保险期货合约或保险期货合约的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的对冲交易,直至公告发布之日或全国保险专员协会正式颁布会计实践和程序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且除非根据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