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几个术语。“外币”是指非美国货币的任何货币。“外国投资”指的是在美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其方式与法律允许的国内投资类似,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只有当这些投资涉及空壳公司且没有国内实体支持时,才被视为外国投资。

空壳商业实体被定义为仅为持有境外资产而存在的公司。“合格担保人”是指保险人可以在美国境内要求其全额付款的担保人。同样,“合格主要信用来源”是保险人赖以获得付款的实体,同样在美国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外国司法管辖区”简单来说就是美国及其地区以外的任何区域。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
(a)CA 保险 Code § 1240(a) “外币”指除美国货币以外的货币。
(b)CA 保险 Code § 1240(b) “外国投资”指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投资,或对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内注册的个人、房地产或资产的投资,其种类、类别和投资等级与本法典(第1210条或第1241条除外)项下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基本相同。如果发行人、合格主要信用来源或合格担保人是国内司法管辖区或在国内司法管辖区内注册的个人,则该投资不属于外国投资,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240(b)(1) 发行人是空壳商业实体。
(2)CA 保险 Code § 1240(b)(2) 该投资未被国内司法管辖区或在国内司法管辖区内注册的非空壳商业实体个人承担、接受、担保、保险或以其他方式支持。
(c)CA 保险 Code § 1240(c) 就(b)款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240(c)(1) “空壳商业实体”指除作为持有由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内注册的个人发行、拥有或曾拥有的资产权益的工具外,不具有经济实质的商业实体。
(2)CA 保险 Code § 1240(c)(2) “合格担保人”指保险人对其拥有直接索赔权,要求全额及时支付的担保人,该索赔权以可在国内司法管辖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的合同权利为证。
(3)CA 保险 Code § 1240(c)(3) “合格主要信用来源”指保险人就某项投资寻求付款的信用来源,且保险人对其拥有直接索赔权,要求全额及时支付,该索赔权以可在国内司法管辖区提起强制执行诉讼的合同权利为证。
(d)CA 保险 Code § 1240(d) “外国司法管辖区”指除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区以外的司法管辖区。

Section § 12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概述了国内保险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指导原则。它对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外国实体的认可资产百分比设定了限制,这些限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信用评级而有所不同。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对于小型保险公司,则不得超过5%。对于外币投资,还有额外的规定,确保其不超过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和国家风险评级量身定制的特定百分比。

该法律还描述了在外国运营的保险公司的条件,允许他们根据当地法律或最高达其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义务的某个百分比进行投资。对高评级政府债券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某些限制。针对解除套期保值交易以及处理加拿大投资的实体,规定了单独的条款,声明这些投资不受本节其他限制。

(a)CA 保险 Code § 1241(a) 受第1242条限制,且除第1192.95条允许的外国投资外,国内保险公司可以收购其类型与根据本法典允许保险公司收购的投资基本相同的外国投资,如果,由于该收购并在投资生效后,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241(a)(1) 该保险公司当时持有的外国投资总额不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241(a)(1)(A) 对于认可资产等于或超过五亿美元 ($500,000,000) 的保险公司,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B)CA 保险 Code § 1241(a)(1)(B) 对于认可资产少于五亿美元 ($500,000,000) 的保险公司,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五。
(2)CA 保险 Code § 1241(a)(2) 该保险公司当时在单一外国司法管辖区持有的外国投资总额不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241(a)(2)(A) 对于主权债务评级为SVO 1的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十。
(B)CA 保险 Code § 1241(a)(2)(B) 对于主权债务评级低于SVO 1的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三。
(b)CA 保险 Code § 1241(b) 受第1242条限制,保险公司可以收购以外币计价的投资,无论其是否为根据本条 (a) 款收购的外国投资,或因第1211条定义的对以外币计价的投资的套期保值交易终止或到期而产生的额外外币风险敞口,如果满足以下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241(b)(1) 保险公司根据本款持有的以外币计价的投资总额不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241(b)(1)(A) 对于 (a) 款 (1) 项 (A) 目所述的保险公司,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十。
(B)CA 保险 Code § 1241(b)(1)(B) 对于 (a) 款 (1) 项 (B) 目所述的保险公司,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三。
(2)CA 保险 Code § 1241(b)(2) 保险公司根据本款持有的以单一外国司法管辖区外币计价的投资总额不超过:
(A)CA 保险 Code § 1241(b)(2)(A) 对于 (a) 款 (1) 项 (A) 目所述的保险公司,对于主权债务评级为SVO 1的外国司法管辖区,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十,或对于任何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三。
(B)CA 保险 Code § 1241(b)(2)(B) 对于 (a) 款 (1) 项 (B) 目所述的保险公司,为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三。
(3)CA 保险 Code § 1241(b)(3) 如果收购保险公司根据第1211条允许的交易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且商业实体交易对手根据该合同或多份合同同意将以外币计价的投资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兑换成美元,兑换汇率在合同或多份合同有效期内有效隔离投资现金流免受未来汇率变化的影响,则一项投资不应被视为以外币计价。
(c)CA 保险 Code § 1241(c) 除了 (a) 款和 (b) 款允许的投资外,获准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的国内保险公司,且在该外国司法管辖区有未偿付的、以该司法管辖区外币计价的、针对居住或位于该司法管辖区的生命或风险的保险、年金或再保险合同,可以收购与该司法管辖区相关的外国投资,但受第1242条限制。然而,根据本款对外国政府、其政治分支机构和政府资助企业义务的投资,如果这些投资具有SVO 1或2的评级,则不受第1242条限制。保险公司收购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1)CA 保险 Code § 1241(c)(1) 外国司法管辖区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在该外国司法管辖区投资的金额。
(2)CA 保险 Code § 1241(c)(2) 保险公司准备金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五,扣除再保险和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后的金额。

Section § 12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境内的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任何被美国国务卿认定为恐怖主义国家支持者的外国。这包括对这些国家的投资或以其货币计价的投资。

此外,如果一项先前允许的投资,后来因为该外国被认定为恐怖主义支持者而变得被禁止,保险公司不得根据本法典保留该投资。

(a)CA 保险 Code § 1241.1(a) 任何国内保险公司不得取得任何涉及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投资,或以该外国司法管辖区货币计价的任何投资,如果该司法管辖区被美国国务卿根据《出口管理法》第6(j)条、《武器出口管制法》第40条和《对外援助法》第620A条指定为恐怖主义国家支持者。
(b)CA 保险 Code § 1241.1(b) 如果根据第1241条进行的任何投资后来被本条禁止,则该投资不得作为根据本法典进行的投资予以保留。

Section § 1241.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解决保险公司对与伊朗等支持恐怖主义并面临美国制裁的国家相关的外国企业进行投资的担忧。它强调了此类投资可能对价值造成的损害,并概述了与“商业运营”、“公司”、“投资”和“伊朗政府”相关的具体定义。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对照总务部提供的与伊朗有关的公司名单来检查其投资。此类投资被归类为非认可资产,这意味着它们不计入监管财务报表。

如果保险公司出售了这些投资,该法律将不再适用于该保险公司。如果伊朗被从美国恐怖主义支持者名单中移除并停止其核活动,该法律将失效。即使法律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他仍能发挥作用的部分将继续有效。

(a)CA 保险 Code § 1241.2(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241.2(a)(1) 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已认定,在支持恐怖主义的外国(如伊朗)进行的商业活动(这些活动受美国制裁)可能会严重损害外国公司的股票价值。这些外国公司的股票可能由向加州消费者发行保单的保险公司持有。
(2)CA 保险 Code § 1241.2(a)(2) 在美国上市交易的公司在与美国国务院认定为支持恐怖主义的外国(如伊朗)进行商业往来或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3)CA 保险 Code § 1241.2(a)(3) 识别在支持恐怖主义的外国(如伊朗)有商业活动的公司,并确保这些投资的财务稳健性,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优先事项。
(4)CA 保险 Code § 1241.2(a)(4) 对伊朗支持恐怖主义以及其本国公民被迫生活在严重侵犯人权状况下的行为负责的是伊朗政府,而非伊朗人民。
(b)CA 保险 Code § 1241.2(b)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241.2(b)(1) “商业运营”指在伊朗维护、销售或租赁设备、设施、人员或任何其他商业或贸易器具,包括在伊朗拥有或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2)CA 保险 Code § 1241.2(b)(2) “公司”指为营利目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存在的独资企业、组织、协会、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也指由伊朗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法律设立或组织,或其主要营业地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公司。
(3)CA 保险 Code § 1241.2(b)(3) “伊朗政府”指伊朗政府或其机构或政治分支。“伊朗政府”也指位于伊朗并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供物质或财政支持的个人、公司或公共机构。
(4)CA 保险 Code § 1241.2(b)(4) “投资”指购买、拥有或控制公司、协会或公司的股票,互助水公司或公司的股本,伊朗政府或其政治分支发行的债券,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或向公司承诺提供资金或其他资产,包括向该公司提供贷款或信用额度。
(5)CA 保险 Code § 1241.2(b)(5) “伊朗”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或受伊朗管辖或控制的领土。
(c)Copy CA 保险 Code § 1241.2(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41.2(c)(1) 国内保险公司根据《公共合同法》第2203节(b)款被列入总务部公司名单的投资,应被视为非认可资产。国内保险公司利用此名单审查其投资,应被视为部门的自动合规。
(2)CA 保险 Code § 1241.2(c)(2) 在2013年6月30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保险公司应确定其在总务部名单所列公司中的投资。
(d)CA 保险 Code § 1241.2(d) 保险公司应每年向部门提供一份其在(c)款所述总务部名单所列公司中的投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证券和其他债务凭证的发行人名称。
(e)CA 保险 Code § 1241.2(e) 如果保险公司出售或转让其在(c)款所述总务部名单所列公司中的所有投资,则本节不适用于该保险公司。
(f)CA 保险 Code § 1241.2(f) 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本节将停止生效:
(1)CA 保险 Code § 1241.2(f)(1) 伊朗被从美国国务院认定的反复支持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的国家名单中移除。
(2)CA 保险 Code § 1241.2(f)(2) 根据适当的联邦法规,美国总统认定并向美国国会相关委员会证明,伊朗已停止设计、开发、制造或获取核爆炸装置或相关材料和技术的努力。
(g)CA 保险 Code § 1241.2(g)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Section § 1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境内保险公司的金融投资限额。它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其总资产的3%以上投资于单一实体的投资(除非该实体是评级很高的担保保险公司),也不得将其总资产的5%以上投资于任何银行或其控股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此外,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对风险较高、中低评级证券的投资符合其他现有规定。

(a)Copy CA 保险 Code § 124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42(a)(1) 除非第1241条另有规定,境内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投资子公司间接获取第1241条项下的投资,如果因该投资以及在实施该投资后,该保险公司持有的其认可资产的比例将超过3%投资于由单一主体发行、承担、接受、承保或担保的各类投资,或其认可资产的5%投资于存款机构或控制该机构的任何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
(2)CA 保险 Code § 1242(a)(2) 第(1)款中的3%限制不适用于由单一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承保的总金额,该金融担保保险公司拥有由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授予的最高通用评级。
(b)CA 保险 Code § 1242(b) 境内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投资子公司间接获取第1241条项下的投资,如果因该投资以及在实施该投资后,该保险公司的中低评级投资总额不符合第1196.1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