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保险公司外商投资
Section § 1240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外国投资相关的几个术语。“外币”是指非美国货币的任何货币。“外国投资”指的是在美国境外进行的投资,其方式与法律允许的国内投资类似,但有一些例外情况。只有当这些投资涉及空壳公司且没有国内实体支持时,才被视为外国投资。
空壳商业实体被定义为仅为持有境外资产而存在的公司。“合格担保人”是指保险人可以在美国境内要求其全额付款的担保人。同样,“合格主要信用来源”是保险人赖以获得付款的实体,同样在美国拥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外国司法管辖区”简单来说就是美国及其地区以外的任何区域。
Section § 1241
这项加州法律概述了国内保险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指导原则。它对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外国实体的认可资产百分比设定了限制,这些限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信用评级而有所不同。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20%;对于小型保险公司,则不得超过5%。对于外币投资,还有额外的规定,确保其不超过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和国家风险评级量身定制的特定百分比。
该法律还描述了在外国运营的保险公司的条件,允许他们根据当地法律或最高达其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义务的某个百分比进行投资。对高评级政府债券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某些限制。针对解除套期保值交易以及处理加拿大投资的实体,规定了单独的条款,声明这些投资不受本节其他限制。
Section § 1241.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境内的保险公司(国内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任何被美国国务卿认定为恐怖主义国家支持者的外国。这包括对这些国家的投资或以其货币计价的投资。
此外,如果一项先前允许的投资,后来因为该外国被认定为恐怖主义支持者而变得被禁止,保险公司不得根据本法典保留该投资。
Section § 1241.2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解决保险公司对与伊朗等支持恐怖主义并面临美国制裁的国家相关的外国企业进行投资的担忧。它强调了此类投资可能对价值造成的损害,并概述了与“商业运营”、“公司”、“投资”和“伊朗政府”相关的具体定义。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对照总务部提供的与伊朗有关的公司名单来检查其投资。此类投资被归类为非认可资产,这意味着它们不计入监管财务报表。
如果保险公司出售了这些投资,该法律将不再适用于该保险公司。如果伊朗被从美国恐怖主义支持者名单中移除并停止其核活动,该法律将失效。即使法律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他仍能发挥作用的部分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124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境内保险公司的金融投资限额。它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其总资产的3%以上投资于单一实体的投资(除非该实体是评级很高的担保保险公司),也不得将其总资产的5%以上投资于任何银行或其控股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此外,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其对风险较高、中低评级证券的投资符合其他现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