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如何向其股东分配股息的规则。保险公司只能从“留存盈余”中支付股息,这意味着利润不能来自尚未变现的资产增值或资产置换。如果保险公司希望从这些类型的收益中支付股息,则需要获得州保险专员的批准。此外,即使计划支付股息,公司在支付股息后仍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务实力来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义务。“留存盈余”本质上是指年度报表上报告的额外资金。

(a)CA 保险 Code § 1152(a) 国内股份制保险公司,但受第10530、12373和12640.06条管辖的除外,应受本条规定管辖,且如果该保险公司须根据第1215.4和1215.5条进行登记,则应受本条关于向股东支付或分配股息的规定管辖。此类保险公司只能从留存盈余中支付股息。
(b)CA 保险 Code § 1152(b) 不得从仅源于尚未实现的资产净增值的留存盈余中宣布股息,也不得从源于资产置换的任何部分留存盈余中宣布股息,除非且直到此类留存盈余已实现,或除非所收到的资产目前可变现为现金。
(c)CA 保险 Code § 1152(c) 如果 (1) 支付股息后,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盈余 (A) 与其未偿负债相比合理,且 (B) 足以满足第1215.5条规定的财务需求,并且 (2) 专员已在支付前批准该股息,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和分配本条另有禁止的股息。
(d)CA 保险 Code § 1152(d) 就本条而言,“留存盈余”指未分配资金,即要求在保险公司年度报表中报告的资金。

Section § 115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其开始经营或注册成立的前三年内获准经营的规则。保险公司需要保持其资产等于负债加上所需的最低资本和盈余。这些资产可以是现金、特定证券、正在收取的保费、人寿保险保费、应计利息、可收回的再保险款项或经批准的投资。

投资的批准取决于该保险公司此前是否已被授权承保人寿或健康保险,以及另一家符合特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的担保。这家担保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该保险公司至少50%的股权,已在加州获准经营至少10年,并保持充足的盈余。

保险公司自其作为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自其首次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被准许经营,除非其资产等于其负债与获准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和盈余之和,并以现金或以下一项或多项形式持有:
(a)CA 保险 Code § 1153(a) 第1170条至第1175条(含)中规定的证券。
(b)CA 保险 Code § 1153(b) 正在收取的保费,或代表保费的代理人余额,这些保单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为本条目的对这些保费或余额进行估值之日90天以上;以及应收已赚服务费,逾期不超过90天;以及代表这些资产的债务凭证。
(c)CA 保险 Code § 1153(c) 对于人寿保险公司,应收当期递延保费的金额,扣除其中的附加费用后。
(d)CA 保险 Code § 1153(d) 应收的、在(a)至(c)款(含)中规定的任何资产上产生的应计利息和已宣告股息,其中任何利息或股息的到期日均未超过一年。
(e)CA 保险 Code § 1153(e) 可从获准经营的保险公司收回的再保险金额。
(f)CA 保险 Code § 1153(f) 经保险专员事先批准,本法典授权的任何投资,如果符合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153(f)(1) 该保险公司此前已被授权承保人寿或健康保险,或正在寻求承保人寿或健康保险的授权。
(2)CA 保险 Code § 1153(f)(2) 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另一家符合以下标准的保险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担保:
(A)CA 保险 Code § 1153(f)(2)(A) 担保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公司中拥有至少50%的所有权权益。
(B)CA 保险 Code § 1153(f)(2)(B) 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是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已在本州获准经营业务不少于10年。
(C)CA 保险 Code § 1153(f)(2)(C) 担保保险公司已连续不少于三年保持其获准资产超过所有负债的盈余至少为五亿美元($500,000,000)。
(3)CA 保险 Code § 1153(f)(3) 保险专员根据其酌情决定,认定拟议投资与该保险公司的业务计划和运营状况相符。

Section § 115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经营不足三年的保险公司,在其经营的前三年内,必须按照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资产类型来持有其资产。但超出其负债以及准入所需的盈余和资本的资产除外。如果公司未能遵守,保险专员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吊销程序将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并且专员拥有这些规定中列出的所有权力。

自其开始作为保险人经营业务之时起,经营业务不足三年的被许可保险人,应当在该三年期的剩余时间内,按照第1153条规定的资产类型维持其资产,但其超出其负债总额以及准入所需的盈余和资本要求的资产除外。若其未能如此行事,专员可撤销其授权证书。相关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5) 章的规定进行,且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15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其他条款规定的特定期限之后,某些要求将不再适用于保险公司。它还明确指出,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是通过与其他保险公司合并或类似的业务整合而成立的,则法律的这些特定条款不限制新保险公司如何投资。此规则适用于在合并或整合之前,至少有一家相关保险公司已在任何州经营业务三年或更长时间的情况。

在第 (1153) 条和第 (1153.5) 条规定的期限之后,这些条款的要求将不再适用于其中规定的任何保险公司,并且将不再影响或修改本法典任何条款的适用或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个或多个被合并、被整合、再保险方或被再保险方保险公司在上述整合、合并或再保险之前,已在任何州获准或授权作为保险公司经营业务三年或更长时间,则第 (1153) 条和第 (1153.5) 条的规定不应管辖或限制通过合并、整合或再保险一个或多个获准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而成立的任何保险公司的投资。

Section § 1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向社区或慈善项目捐款,但必须遵守其董事会设定的捐款限额。这些捐款应旨在帮助改善公共福利或市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