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保险公司一般投资
Section § 1170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成立的保险公司可以投资某些证券,或者以这些证券作为抵押进行贷款。然而,这些投资或贷款必须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在投资时,这些证券不能有任何未支付的本金或利息。其次,证券的购买价格不应超过其市场价值。最后,对于不受其他特定条款约束的贷款,贷款金额不应超过证券在投资时市场价值的85%。
Section § 1171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美国政府债券,或任何由美国政府提供充分信用担保以偿还的债务。
Section § 1172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加拿大、波多黎各及其下属行政区划发行的某些政府担保的债务。但是,只有当发行这些债务的实体在过去10年内,没有对其任何债务的支付逾期超过90天时,保险公司才能进行此类投资。
Section § 1173
Section § 1174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本州或美国任何其他州的债券或债务,前提是该州在过去十年内未拖欠付款义务超过90天。这些债务必须经过州立法机关的正式批准。
Section § 1175
Section § 1175.5
保险公司被允许投资根据《水法典》第 (12) 部分运作的县水区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1176.5
Section § 1176.6
Section § 1177
保险公司可以投资于由抵押担保的票据或债券。这些投资必须有抵押保险单作为保障。他们还可以投资于抵押保险公司发行的抵押参与凭证,但必须符合本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1178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抵押信托债券或票据,这些债券或票据必须由某些类型的获批投资担保。担保这些投资主要有三种选择。首先,担保存款的市场价值必须至少比债券或票据的面值高出15%。其次,如果与其它证券结合,其价值需要至少比面值高出20%。最后,存款可以包括其他证券,只要市场价值比面值高出30%,并且75%的票据由授权的债务凭证支持。
Section § 1179
本节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根据特定联邦法案(例如《联邦农业贷款法》以及《1933年和1971年农业信贷法》)发行的各种农业贷款债券和债务凭证。这些投资机会包括由联邦土地银行、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社银行发行的债券和债务凭证。
Section § 1180
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特定类型的债券和证券。这包括《1933年房主贷款法》下的债券、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和票据,以及由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政府国家抵押协会和联邦国家抵押协会等实体发行或担保的证券。这些投资受美国各项金融法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