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保险法特定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公司”指任何从事保险或担保业务交易并受监管的人士或实体。“检查员”指由保险专员指定进行检查的个人或公司。“人”包括个人、企业、协会及其他实体,及其关联方。

本条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CA 保险 Code § 729(a) “公司”指从事、提议从事或试图从事任何保险或担保业务交易或种类的任何人,以及可能受专员的行政、监管或征税权力管辖的任何个人或群体。
(b)CA 保险 Code § 729(b) “检查员”指经专员授权根据本条进行检查的任何个人或公司。
(c)CA 保险 Code § 729(c) “人”指任何个人、协会、组织、商业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

Section § 730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专员在必要时,特别是当有财务困境或违法行为迹象时,可以调查和审查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所有保险公司至少每五年接受一次检查,但如有需要,检查频率可以更高。许多因素,如财务稳定性、管理层变动和消费者投诉,都会影响这些检查的时间和重点。

对于外国保险公司,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专员可以依赖其注册地州的审查报告。如果过去的审查没有重大问题且消费者投诉量较低,专员可以将下一次审查推迟最多三年。保险公司必须保留当年及过去五年的财务记录。

(a)CA 保险 Code § 730(a) 专员在认为必要时,或在收到由25名作为任何获准保险人的股东、保单持有人或债权人的利害关系人签署的经核实请愿书,表明该保险人根据本法典已资不抵债时,或在获悉任何保险人违反第7条(自第800节起)的任何规定时,应审查该保险人的业务和事务。专员在向任何本地保险人签发非续期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审查该保险人。
(b)CA 保险 Code § 730(b) 专员可根据本条对任何公司进行审查,其频率可由专员酌情决定,但至少应每五年对在本州获准经营的每家保险人进行一次审查。在安排和确定审查的性质、范围和频率时,专员应考虑财务报表分析和比率结果、管理层或所有权变更、精算意见、独立注册会计师报告、市场分析结果(包括消费者投诉分析)、持续监管活动的评估、行业调查或质询所得数据的分析,以及全国保险专员协会通过的《审查员手册》或《市场监管手册》中规定的、在专员根据本节行使酌情权时生效的其他标准。
(c)CA 保险 Code § 730(c) 为完成根据本条对任何公司进行的审查,专员可审查或调查任何人或任何人的业务,只要该审查或调查在专员酌情决定下对公司的审查是必要或实质性的。
(d)CA 保险 Code § 730(d) 对于在本州获准经营的任何外国或境外保险人,专员可接受该公司注册地州或入境州保险部门编制的审查报告,直至1994年1月1日。此后,此类报告仅在以下情况下可被接受:(1) 该保险部门在审查时已获得全国保险专员协会财务监管标准和认可计划的认可,或 (2) 审查是在认可的保险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或有一名或多名受雇于认可的州保险部门的审查员参与,并且这些审查员在审查了审查工作底稿和报告后,宣誓声明该审查是以符合其保险部门要求的标准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
(e)CA 保险 Code § 730(e) 如果市场分析得出的信息表明以下所有情况,专员可将本条另行要求的市场行为审查推迟最多三年:
(1)CA 保险 Code § 730(e)(1) 该保险人之前的审查未发现重大负面问题。
(2)CA 保险 Code § 730(e)(2) 该保险人收到的消费者投诉数量,按比率计算,在该业务线的保险人中处于最低四分位数。
(3)CA 保险 Code § 730(e)(3) 市场分析未发现其他重大关注问题。
(f)CA 保险 Code § 730(f) 获准保险人应保留确定其当年及前五年财务状况所需的所有记录。

Section § 731

Explanation
当一家外国保险公司想要在加州经营时,加州的保险专员可以对该公司的业务和运营进行检查。这项检查也可以由该公司注册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来执行。

Section § 73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是在美国境外的国家法律下成立或运营的,那么它将被视为在美国的任何一个州设立,只要它在该州存有按照加州法律要求用于保障其投保人利益的存款。

Section § 733

Explanation

专员有权彻底检查和审查保险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这包括查阅其账簿和文件,评估其财务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并确保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专员还可以安排对与公司财务往来相关的任何财产进行评估,并且必须遵循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的指导方针。此外,专员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来协助这些检查,并且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这些费用。

在进行此类检查时,专员:
(a)CA 保险 Code § 733(a) 应自由查阅公司的所有账簿和文件。
(b)CA 保险 Code § 733(b) 应彻底检查和审查其所有事务。
(c)CA 保险 Code § 733(c) 应查明其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d)CA 保险 Code § 733(d) 应查明其是否遵守了适用于其保险交易的所有法律。
(e)CA 保险 Code § 733(e) 可自行或通过其任命的合格评估师对保险公司拥有或声称拥有权益的所有财产,或以任何形式作为向保险公司支付任何债务或义务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或促使其进行评估。所有此类不动产评估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f)CA 保险 Code § 733(f) 在进行检查时,应遵守全国保险专员协会通过的《检查员手册》中规定的指导方针和程序。专员也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指导方针或程序。
(g)CA 保险 Code § 733(g) 可聘请律师、评估师、独立精算师、独立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和专家作为检查员,或聘请专员指派的部门员工执行本条目的宗旨,其费用应由受检查公司承担。

Section § 7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需要其信息的公司或个人,必须允许专员任命的检查员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查阅所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包括账簿、文件和电子记录。公司的高级职员和雇员等人员必须协助检查工作。专员有权发出传票、听取宣誓证词,如果发现记录维护不善,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纠正,费用由公司承担。

被要求提供信息的公司或个人,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应根据本条规定,向被任命的检查员提供及时、便利和免费的查阅,在其办公场所的所有合理时间内,查阅与被检查公司的财产、资产、业务和事务相关的所有账簿、记录、账目、文件、文书以及任何或所有计算机或其他记录。公司或个人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理人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检查员并协助检查。专员有权发出传票、施加宣誓,并就与检查相关的任何事项宣誓盘问任何人。如果他或她发现账簿保管或登记疏忽或不当,他或她应聘请宣誓专家重写、登记和平衡账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Section § 7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处理保险检查结果的程序和时间表。检查完成后,检查员必须在60天内向保险部门提交一份核实报告。被检查公司随后有30天时间进行回应或提出反驳。专员会审查所有材料,并必须在另外30天内决定是接受、修改还是驳回报告,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能会重新启动检查。

专员还可以终止或暂停检查,以便根据州保险法采取其他行动。如果涉及索赔实践的检查被终止或暂停,专员必须在10天内将完整的检查档案发送给州审计局进行审查。

(a)CA 保险 Code § 734.1(a) 检查完成后不迟于60天,负责检查员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经宣誓核实的书面检查报告。收到核实报告后,部门应将报告转交被检查公司,并附通知,告知该公司有30天时间就检查报告中包含的任何事项提交书面意见或反驳。
(b)CA 保险 Code § 734.1(b) 在允许接收书面意见或反驳的期限结束后30天内,专员应充分考虑和审查该报告,连同任何书面意见或反驳以及检查员工作底稿的任何相关部分,并应采纳提交的报告,或对其进行修改或更正,或驳回报告,并指示检查员重新启动检查,以获取额外数据、文件或信息,并根据 (a) 款重新提交。
(c)Copy CA 保险 Code § 734.1(c)
(1)Copy CA 保险 Code § 734.1(c)(1)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专员根据本州保险法终止或暂停任何检查以采取其他法律或监管行动的权力。
(2)CA 保险 Code § 734.1(c)(2) 如果专员终止或暂停一项包含索赔实践检查的检查,专员应在终止或暂停后10天内将完整的检查档案副本转交州审计局。州审计长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0527条审计该档案,以确定终止或暂停的适当性。

Section § 7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保险公司的特定官员必须在其下次管理机构会议上,告知管理机构已收到保险专员的检查报告。这包括检查员准备的初步报告和专员正式备案的最终版本。成员还应被告知报告副本可供查阅,并且此通知必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对于股份制或互助保险公司,负责官员是秘书或同等职位。该规定也适用于互惠保险和相互保险交易所,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由受托代理人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机构”指的是行使投保人权利的团体。

每家国内保险公司下文指定的官员应在其管理机构下次会议上告知在场成员,已收到专员办公室关于该保险公司每次检查的报告,包括检查员首次正式准备的形式以及由专员或其指定副手最终确定并正式备案的形式。该官员还应告知这些成员,该报告的副本可供该管理机构的任何成员查阅。每次此类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应载明该官员已如此告知在场成员的事实。
上述官员,对于股份制或互助保险公司而言,应是其秘书或在没有秘书情况下的同等职务官员。本节应特别适用于互惠保险和相互保险交易所,在此情况下,上述官员应是其受托代理人的主要个人、合伙人或官员,且“管理机构”应指行使第1308节规定的投保人权利的机构。

Section § 73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保险专员何时可以分享保险公司检查中获得的信息。它指出,如果需要用于法律或监管行动,专员可以使用,有时甚至可以公开在这些检查中收集的报告和文件。此外,专员还可以与其他州的保险部门或执法机构分享这些报告,前提是接收方同意对信息保密,除非相关公司同意。然而,所有与检查相关的材料通常都予以保密,并且不受传票约束,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Section § 736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组织或个人根据第730条接受检查,他们必须承担检查费用。但是,如果有额外的特别检查,州政府可能会根据保险专员的决定来支付费用。

保险局最初会支付检查费用,但随后会向被检查的保险公司、组织或个人收取这笔钱。如果他们不按时付款,专员可以拒绝续签他们的证书或执照,甚至可以撤销它们。

依照第730条进行的所有检查和分析,应由被检查的保险公司、组织或个人承担费用,但常规检查之外的特别检查,经专员酌情决定,可由州政府承担费用。所有此类检查的成本和费用应从检查时加州保险局的现行支持拨款中支付,但应向被检查的保险公司、组织或个人收取并追回。如果任何保险公司、组织或个人在到期时拒绝及时支付这些成本和费用,专员可拒绝颁发其经营许可证、豁免证书或执照(视情况而定),并可撤销任何现有的经营许可证、豁免证书或执照。

Section § 737

Explanation

本节保护保险专员、其工作人员以及任何向其提供信息的人,使其在根据本保险法善意行事时免受起诉。简单来说,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或提供信息时没有欺骗意图,你就不能仅仅因此起诉他们。本法律不改变他们已有的任何其他法律保护。此外,如果有人试图就其合法职责相关的诽谤或中伤起诉他们并败诉,专员或其团队可以获得律师费赔偿,除非该诉讼在提起时具有合理的依据。

(a)CA 保险 Code § 737(a) 专员、专员的授权代表或专员任命的任何审查员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对于其善意作出的任何陈述或实施的任何行为,不得提起诉讼,也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b)CA 保险 Code § 737(b) 任何人根据本条进行的审查,向专员或专员的授权代表或审查员传达或提供信息或数据的行为,如果该传达或提供行为是善意进行的,且不带有欺诈意图或欺骗意图,则不得提起诉讼,也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c)CA 保险 Code § 737(c) 本节不以任何方式废除或修改(a)款中提及的任何人先前享有的任何普通法或法定特权或豁免。
(d)Copy CA 保险 Code § 737(d)
(a)Copy CA 保险 Code § 737(d)(a)款中提及的人,如果在因诽谤、中伤或任何其他相关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胜诉,且该侵权行为源于在执行本条规定时所从事的活动,且提起诉讼的一方没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则有权获得律师费和诉讼费。就本节而言,如果一项诉讼在提起时具有合理的法律或事实依据,则认为其具有充分的理由。

Section § 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员有权像审查其他保险公司一样审查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但是,如果提到了具体的豁免情况,那么这些豁免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