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专员审查
Section § 729
本节定义了加州保险法特定部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公司”指任何从事保险或担保业务交易并受监管的人士或实体。“检查员”指由保险专员指定进行检查的个人或公司。“人”包括个人、企业、协会及其他实体,及其关联方。
Section § 730
加州保险专员在必要时,特别是当有财务困境或违法行为迹象时,可以调查和审查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所有保险公司至少每五年接受一次检查,但如有需要,检查频率可以更高。许多因素,如财务稳定性、管理层变动和消费者投诉,都会影响这些检查的时间和重点。
对于外国保险公司,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专员可以依赖其注册地州的审查报告。如果过去的审查没有重大问题且消费者投诉量较低,专员可以将下一次审查推迟最多三年。保险公司必须保留当年及过去五年的财务记录。
Section § 732
Section § 733
专员有权彻底检查和审查保险公司业务的各个方面。这包括查阅其账簿和文件,评估其财务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并确保遵守相关的保险法律。专员还可以安排对与公司财务往来相关的任何财产进行评估,并且必须遵循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的指导方针。此外,专员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来协助这些检查,并且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734
这项法律规定,需要其信息的公司或个人,必须允许专员任命的检查员在合理时间内免费查阅所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包括账簿、文件和电子记录。公司的高级职员和雇员等人员必须协助检查工作。专员有权发出传票、听取宣誓证词,如果发现记录维护不善,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纠正,费用由公司承担。
Section § 734.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处理保险检查结果的程序和时间表。检查完成后,检查员必须在60天内向保险部门提交一份核实报告。被检查公司随后有30天时间进行回应或提出反驳。专员会审查所有材料,并必须在另外30天内决定是接受、修改还是驳回报告,如果需要更多信息,可能会重新启动检查。
专员还可以终止或暂停检查,以便根据州保险法采取其他行动。如果涉及索赔实践的检查被终止或暂停,专员必须在10天内将完整的检查档案发送给州审计局进行审查。
Section § 735
这项法律规定,国内保险公司的特定官员必须在其下次管理机构会议上,告知管理机构已收到保险专员的检查报告。这包括检查员准备的初步报告和专员正式备案的最终版本。成员还应被告知报告副本可供查阅,并且此通知必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对于股份制或互助保险公司,负责官员是秘书或同等职位。该规定也适用于互惠保险和相互保险交易所,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由受托代理人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机构”指的是行使投保人权利的团体。
Section § 735.5
Section § 736
如果保险公司、组织或个人根据第730条接受检查,他们必须承担检查费用。但是,如果有额外的特别检查,州政府可能会根据保险专员的决定来支付费用。
保险局最初会支付检查费用,但随后会向被检查的保险公司、组织或个人收取这笔钱。如果他们不按时付款,专员可以拒绝续签他们的证书或执照,甚至可以撤销它们。
Section § 737
本节保护保险专员、其工作人员以及任何向其提供信息的人,使其在根据本保险法善意行事时免受起诉。简单来说,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或提供信息时没有欺骗意图,你就不能仅仅因此起诉他们。本法律不改变他们已有的任何其他法律保护。此外,如果有人试图就其合法职责相关的诽谤或中伤起诉他们并败诉,专员或其团队可以获得律师费赔偿,除非该诉讼在提起时具有合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