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人境外保险人
Section § 1580
本法律将“境外保险人”定义为根据美国以外国家法律成立的保险公司。
Section § 1581
Section § 1582
本法律条款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即在美国运营的境外保险公司)必须存入一笔保证金,其金额应与在美国从事类似业务的本国保险公司所需的最低资本金相等。保险专员可以允许该公司存入超出该金额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被视为该保险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但在计算所需保证金金额时,证券的价值不得超过其面值或市场价值。
Section § 1583
本节解释了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运营时必须维持的保证金要求。首先,只要存在任何与保险相关的义务,该保证金就必须持续维持。其次,该保证金应由国内保险公司获准投资的证券组成。第三,该保证金是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保证金的补充,但与第1586条中明确规定的目的相关的除外。最后,该保证金可以由各种授权官员持有,或根据存款州法律的规定以信托方式持有,以实现第1586条中明确规定的目的。
Section § 158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要求的金融存款存放在加州以外的地方,那么只有在提供一份证明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符合本规定而存在。这份证明必须由存款所在地的负责机构出具,详细说明存款中包含哪些内容以及其用途。这份证明必须每年以及在加州保险专员要求时提交给他们。
Section § 1586
Section § 1588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资产充足且财务稳定,它可以从其存入的证券中赚取利息。该公司也可以用价值和类型相似的其他证券替换这些证券。但是,未经公司书面命令,并经专员批准或法院授权,这些证券不能从州财政部取出。
Section § 1589
当保险公司向保险专员存入证券时,专员会向其签发一份证书,列明所存证券的种类、数量和据其所知悉的价值。如果发生提取或替换,专员将签发一份性质类似的补充证书。
专员应预先收取七十二美元 ($72) 作为向每家保险公司签发本条规定的第一份证书的费用,并收取二十五美元 ($25) 作为签发证明所存证券的任何提取、替换或其他变更的每份附加证书或每份补充证书的费用。在这些情况下,在证券存款清单上加盖专员印章不收取其他或额外费用。本文规定的费用独立于第1章第11条(第939节起)规定的费用,且不累加。
Section § 1591
所有获准在本州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说明截至前一年12月31日的财务持有情况。这份报告应包括它们在美国境内,为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保障而存放在州政府官员处的所有资产。
这些资产根据存放地点和方式,分为“一般州存款”、“特殊州存款”和“信托资产”。报告还必须列出这些资产的应收利息,并列出与美国保单相关的所有负债和准备金。外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计入再保险赔付和某些保费扣除来减少其报告的负债。此外,它们还需要提供有关以美国保单为担保的保单贷款的信息。
如果保险专员认为有必要执行本规定,可以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Section § 1592
这项法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必须提交一份经特定条款要求核实的声明。该声明需包含由美国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资产的详细信息和用途,并需一式四份提交至洛杉矶的部门办公室。专员会将副本分发至部门在洛杉矶、旧金山和萨克拉门托的其他办公室。
专员还可以在不同时间要求该保险公司提交包含相同信息的更新声明。
Section § 159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保险公司(在美国运营的外国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财务储备,保险专员可以采取行动。最低储备金应至少等于其在美国销售的保险类型所要求的资本或现金资产。如果这些储备金不足,专员将要求该保险公司在60到90天内纠正。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做到,专员可以暂停其签发新保单的权利,甚至在必要时停止其运营。
Section § 1595
Section § 1596
这项法律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即境外保险人)设立信托契约,以便其在美国的资产能由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会单独持有这些资产,以保护美国的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信托契约必须遵循一些规定:例如,它应处理新受托人的任命(如果需要),确保资产始终留在美国,并明确基金收入的分配方式。此外,未经许可不得提取资产,但支付债务、法定存款、资产替换或根据官方命令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1596.5
Section § 159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获准在美国某州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其位于另一州的信托资产。如果信托协议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就任命或替换受托人、提取资产或修订信托契约(只要不损害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等事项,获得该州保险监管官员的书面批准,则此书面批准即视为符合加州第1595条和第1596条的其他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来自加拿大并符合某些存款要求,则适用类似规定。公司随后必须将这些批准和变更告知加州保险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