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特定州(住所州)的被保险个人或实体,向未在该州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未获准许的保险人)购买保险。他们可以这样做来防范各种风险。但是,这些个人或实体也必须支付税法中另一部分规定的特定税款。这项法律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保险 Code § 1760(a) 住所州被保险人,如第1760.1条(f)款所定义,可与任何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协商并办理保险,以保护其自身免受损失、损害或责任。
(b)CA 保险 Code § 1760(b) 每一办理本章所管辖保险的住所州被保险人,均应缴纳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7.5部分(自第13201条起)所征收的税款。
(c)CA 保险 Code § 1760(c) 本条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760.1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典的这一节定义了某些保险法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经认证的”和“经核实的”文件的含义,详细说明了它们必须如何签署、注明日期并证明为真实副本。它将“商业被保险人”定义为购买商业保险并符合特定财务标准的人,例如在过去一年中支付了超过10万美元的保险费并聘用合格的风险经理。该法律描述了“注册地管辖区”的含义,这与保险公司成立的地点有关,即使它不直接在加州开展业务。

它还定义了在此背景下的“保险公司”,即指未在加州正式获得许可但仍可在某些条件下运营的公司。该节还包括确定“本州”、“主要营业地”以及构成“合格风险经理”的标准,包括教育成就和经验要求。此外,它还涵盖了与多州风险相关的术语,以及某些财务门槛随时间调整以适应经济变化的过程。

本章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a)CA 保险 Code § 1760.1(a) “经认证的”指由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具的、附于文件副本上的声明,该声明须经原件签署或盖章,其日期距提交日期不得超过60天,并证明该副本与原件相符且原件由出具声明人保管。
(b)CA 保险 Code § 1760.1(b) “商业被保险人”指在投保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购买商业保险的任何人:
(1)CA 保险 Code § 1760.1(b)(1) 该人聘用或留用合格的风险经理来协商保险范围。
(2)CA 保险 Code § 1760.1(b)(2) 该人在紧接的过去12个月内已支付累计超过十万美元 ($100,000) 的全国性商业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费。
(3)Copy CA 保险 Code § 1760.1(b)(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60.1(b)(3)(A) 该人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标准:
(i)CA 保险 Code § 1760.1(b)(3)(A)(i) 该人拥有超过两千万美元 ($20,000,000) 的净资产,该金额将根据 (B) 项进行调整。
(ii)CA 保险 Code § 1760.1(b)(3)(A)(ii) 该人产生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年收入,该金额将根据 (B) 项进行调整。
(iii)CA 保险 Code § 1760.1(b)(3)(A)(iii) 该人每个单独被保险人雇佣超过500名全职或全职等效员工,或者是雇佣总计超过1,000名员工的关联集团成员。
(iv)CA 保险 Code § 1760.1(b)(3)(A)(iv) 该人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或公共实体,年预算支出至少为三千万美元 ($30,000,000),该金额将根据 (B) 项进行调整。
(v)CA 保险 Code § 1760.1(b)(3)(A)(v) 该人是一个人口超过50,000人的市政当局。
(B)CA 保险 Code § 1760.1(b)(3)(A)(B) 自2015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五年一次的1月1日, (A) 项中的美元金额应进行调整,以反映该五年期内由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百分比变化。专员应向所有盈余线经纪人发布公告,告知任何调整,并可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采纳NAIC或其他实体的计算结果。
(c)CA 保险 Code § 1760.1(c) “注册地管辖区”指根据其法律,保险公司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建的国家、州或其下属行政区。
(d)CA 保险 Code § 1760.1(d) “辛迪加信托的注册地州”指在美国境内为辛迪加保单持有人利益而主要维护和管理辛迪加信托基金的州。
(e)CA 保险 Code § 1760.1(e) “本州”指,除 (2) 至 (4) 项(含)另有规定外,就投保人或申请人而言,以下任一情况: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60.1(e)(1)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60.1(e)(1)(A) 被保险人维持其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州,或者,对于个人而言,其主要居住地所在的州。
(B)CA 保险 Code § 1760.1(e)(1)(A)(B) 如果100%的被保险风险位于 (A) 项所指的州之外,则指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税保费分配比例最大的州。
(2)CA 保险 Code § 1760.1(e)(2) “主要营业地”指,就 (1) 项 (A) 目确定被保险人本州而言,(A) 被保险人维持其总部以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导、控制和协调业务活动的州;或 (B) 如果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多个州指导、控制和协调业务活动,则指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税保费分配比例最大的州;或 (C) 如果被保险人维持其总部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在任何州之外指导、控制和协调业务活动,则指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税保费分配比例最大的州。
(3)CA 保险 Code § 1760.1(e)(3) “主要居住地”指,就确定被保险人本州而言,(A) 被保险人在一个日历年内居住天数最多的州;或 (B) 如果被保险人的主要居住地位于任何州之外,则指该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税保费分配比例最大的州。
(4)CA 保险 Code § 1760.1(e)(4) 关联集团。如果一个关联集团中的多个被保险人是单一非许可保险合同的记名被保险人,则“本州”一词指根据 (1) 项 (A) 目确定的、在该保险合同项下保费归属比例最大的关联集团成员的本州。

Section § 17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盈余线经纪人有责任查明申请非许可保险的人是否为加州本州被保险人。如果经纪人根据申请人(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代理人)善意提供的真实信息做出合理判断,他们就被认为履行了这项职责。

Section § 1760.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某些保险可以不受通常限制的情况,这些限制通常涉及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再保险、海上和航空器保险,以及铁路财产保险等特定类型。“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负责处理这些特殊情况。这些经纪人必须遵守特定的执照、保证金和报告要求,但可以免除一些常规规定。保险专员可以要求经纪人提供关于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的详细信息,并可能叫停与那些财务不稳定或缺乏诚信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违反规定属于轻罪,专员有权撤销违规者的执照。最后,这些特殊险种的保费可以免除某些税费,并且在特定条件下,经纪人可以更自由地宣传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1760.5(a) 本章限制可向未经许可的保险人投保的保险以及要求对此类保险进行报告的规定不适用于:
(1)CA 保险 Code § 1760.5(a)(1) 经许可的保险人责任的再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760.5(a)(2) 针对船体、运费或支出,或其他船东利益的航行、过境或运输风险;针对货物、商品、物品以及所有其他个人财产及其权益,在从任何国家出口或进口过程中,或沿海运输过程中(包括从原产地到最终目的地的陆路或水路运输,以及包括战争风险);以及船舶建造商风险、干船坞和船台,包括船舶修理商责任保险和保赔保险,但不包括涵盖桥梁或隧道的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760.5(a)(3) 航空器或航天器保险。
(4)CA 保险 Code § 1760.5(a)(4) 州际贸易铁路的财产或运营保险。
(b)Copy CA 保险 Code § 1760.5(b)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60.5(b)(a)款第(2)、(3)和(4)项中规定的保险,对于本州被保险人,只能通过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向未经许可的保险人投保。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的执照应按盈余线经纪人执照的相同方式申请、取得,并缴纳相同的备案和签发费用,但代替第 1765 条要求的保证金,应向专员提交一份符合第 1663 条和第 1665 条规定的保险经纪人保证金形式、金额和条件的保证金,并且只向一人收取两份执照的一项费用。该执照持有人在业务方面应遵守本章的所有规定,但第 1761 条、第 1763 条、第 1765.1 条、第 1765.2 条和第 1775.5 条除外。
(c)CA 保险 Code § 1760.5(c) 专员可向任何持有执照的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发出书面请求,要求其提供关于该执照持有人已处理或拟处理(a)款第(2)、(3)或(4)项中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任何未经许可的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声誉和诚信的完整信息。收到请求的执照持有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印刷形式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请求信息,并附上签署的声明,说明信息内容并解释任何遗漏的原因。在对信息和随附声明进行适当审查后,如果专员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书面命令该执照持有人不得再代表任何人向该未经许可的保险人投保本州被保险人的保险业务。执照持有人在收到命令后向该未经许可的保险人进行的任何投保均属违反本章规定。如果专员发现该执照持有人已处理或拟处理保险业务的未经许可的保险人财务状况不佳、声誉不佳或缺乏诚信,专员可发出命令。该命令还应包括听证通知,听证会将在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且不得早于命令送达执照持有人之日起 20 天,也不得晚于 30 天。
(d)CA 保险 Code § 1760.5(d) 专员可就根据本条规定承保或投保的业务,要求提供专员认为必要、方便或适当的信息和报告。
(e)CA 保险 Code § 1760.5(e) 每次违反本章规定投保保险均属轻罪。
(f)CA 保险 Code § 1760.5(f) 专员发现执照持有人或授权证书持有人违反本条规定时,可根据第 5 章第 13 条(自第 1737 条起)规定的程序撤销、暂停或拒绝根据本法典授予的任何执照,或根据第 704 条规定的程序撤销、暂停或拒绝根据本法典授予的任何授权证书。
(g)CA 保险 Code § 1760.5(g) 根据本条规定由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投保或通过其投保的保险的保费,不应受限于根据执照授予的权限投保的保险所支付的总保费对经纪人征收的税款。
(h)CA 保险 Code § 1760.5(h) 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可根据第 1773 条进行广告和招揽,但不受广告或招揽中出现的任何未经许可的保险人名称必须符合第 1765.1 条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176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何为“航天器”。它包括导弹、卫星、载人及无人航天器,任何拟发射到外层空间或在外层空间组装的物体——例如航天飞机——以及任何在外层空间使用的系统,例如通信或信息技术系统。它还涵盖所有相关设备和零件。

Section § 17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指示某些保险经纪人,不要再为那些不再有资格在该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安排新的保单。

Section § 176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通常情况下,您不能直接从州外(“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除非通过一种特殊的经纪人,即超额保险经纪人。这项规定有一些例外。

如果一家加州保险公司与一家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有附属关系,它们可以共享一些董事,但这些董事不能控制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的决策。加州公司还可以为附属公司提供某些非管理性服务,例如IT支持和人力资源,但不能做出招聘或投资策略等重大决策。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不会通过其附属公司在加州直接开展保险业务,因为这会违反其他特定法律。

(a)CA 保险 Code § 1761(a) 除第1760条和第1760.5条以及(b)款第(1)项和第(2)项另有规定外,本州内的任何人不得为本州被保险人向未经许可的保险人办理任何保险业务,除非通过根据本章许可的超额保险经纪人并根据本章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b)Copy CA 保险 Code § 1761(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61(b)(1) 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保险人可以与关联的未经许可的保险人拥有共同董事,但这些共同董事不得构成未经许可的保险人表决权的多数,且不得在加利福尼亚州为未经许可的保险人履行任何管理职能。
(2)CA 保险 Code § 1761(b)(2) 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保险人可以代表已根据第1765.1条获得合格超额保险人资格的关联未经许可的保险人履行以下行政服务:
(A)CA 保险 Code § 1761(b)(2)(A) 与承保流程无关的计算机操作,其中可包括应用程序软件、数据库和服务器的开发和维护、信息技术和服务的采购、网络运营以及互联网网站的开发和支持。
(B)CA 保险 Code § 1761(b)(2)(B) 文书和行政人员支持,但该人员不得与未经许可的保险人的保单持有人有任何接触或互动。
(C)CA 保险 Code § 1761(b)(2)(C) 人力资源,但任何与未经许可的保险人的任何雇员、高级职员或两者兼有的雇佣、解雇、纪律处分或薪酬相关的决定,均应由未经许可的保险人直接作出。
(D)CA 保险 Code § 1761(b)(2)(D) 根据第14021条所述的理赔调整,但所有索赔通知、与索赔相关的决定(包括与设定准备金和接受索赔相关的决定)、索赔支付和和解,均应由关联的未经许可的保险人直接作出。
(E)CA 保险 Code § 1761(b)(2)(E) 管理投资,例如购买、持有和出售金融投资工具,但与投资目标、风险假设(例如资本保全和投资本金保护)、确定流动性需求和多元化比率相关的决定,均应由关联的未经许可的保险人作出。
(3)CA 保险 Code § 1761(b)(3)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保险人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构成保险交易或违反第700条或第703条的活动。

Section § 17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你在某些保险条款中看到“证书”一词时,它特指由处理盈余线业务的经纪人持有的证书,盈余线是一种标准保险公司不提供的保险。

Section § 17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盈余线经纪人向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安排保险的规则。主要规定是,只有当所需保险无法从本州获准许的保险人处获得时,这些经纪人才能使用未获准许的保险人。他们必须首先在获准许的保险人中进行勤勉搜寻,如果最终选择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则需在60天内向保险专员提交详细报告。

对于商业被保险人,某些豁免适用,但经纪人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确认。本节还描述了使用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可能存在问题的几种情况,例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低于获准许的保险人所提供费率的保费。此外,法律还提供了关于如何处理保险范围扩展以及报告保险安排细节的保密性指南。

(a)CA 保险 Code § 1763(a) 盈余线经纪人可以为本州被保险人招揽并安排保险,但第1761条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且仅当该保险无法从获准经营特定类别保险且在本州实际承保该特定类型保险的保险人处获得时,方可与未获准许的保险人进行。每个盈余线经纪人应负责确保在为本州被保险人从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处获得保险之前,已在本州获准经营并实际承保该特定类型保险的保险人中进行了勤勉搜寻。每个盈余线经纪人应在为本州被保险人向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安排任何保险后的60天内,向专员或其指定人提交一份关于该保险的书面报告,该报告应予保密。该报告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证明被保险人是本州被保险人、保险人身份、风险标的和所在地描述、收取的保费金额、保单声明页的副本或盈余线经纪人证明或暂保单的副本(以证明保险的安排),以及专员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此外,每个盈余线经纪人应提交一份由专员规定的标准化表格,载明为将保险安排给获准许的保险人所做的勤勉努力及其结果。该表格应由根据本法典获得许可的人员签署,该人员已进行了本条要求的勤勉搜寻,或监督了实际进行搜寻的无执照人员。除非(c)款另有规定,否则不得为了获得低于任何获准许的保险人将接受的最低费率而将保险安排给未获准许的保险人。专员可以制定并公布符合本章规定的合理规章制度,以规范受其管辖的交易以及其在本条下的决定的依据。
(b)CA 保险 Code § 1763(b) 如果根据(a)款要求提交的标准化表格证明在本州实际承保该特定类型保险的三家获准许的保险人已拒绝承保该风险,或者实际承保该特定类型保险的获准许的保险人少于三家,则应初步推定已在获准许的保险人中进行了勤勉搜寻。专员或其指定人可以审查表格上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所列保险人是否实际承保该类型保险,以及三家保险人是否拒绝承保该风险。专员可以对签署表格的人员因其本人或实际进行搜寻的人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表格中的任何虚假陈述采取纪律处分。这些行动可以包括本法典授权对持牌人采取的任何行动。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专员或其指定人指示盈余线经纪人未来对类似安排进行进一步或额外的搜寻。
(c)CA 保险 Code § 1763(c) 如果实际以低于可从获准许的保险人处获得的最低保费率或最低保费,将保险安排给未获准许的保险人,则应具有决定性推定该保险的安排违反本条规定,除非在保险生效时,向专员提交一份说明保险情况、指明费率以及可从获准许的保险人处获得的最近似费率的声明。该声明应包括解释为何即使可从获准许的保险人处获得保险,也必须将其安排给未获准许的保险人。除非专员或其指定人在此类提交后五天内通知提交经纪人,其认为该保险的安排构成对本条的违反,否则经纪人此后可维持该保险有效。如果在该五天期限内,专员通知盈余线经纪人该保险违反本条规定,并命令经纪人在通知发出后10天内终止该保险,且经纪人未能或拒绝终止该保险,则该未能或拒绝即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d)CA 保险 Code § 1763(d) 根据本条提交的声明不受公众查阅,除非专员认定公共利益或提交经纪人的福祉要求公开任何声明。
(e)CA 保险 Code § 1763(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ype of insurance” means the hazard or combination of hazards covered by a contract of insurance.
(f)CA 保险 Code § 1763(f) Notwithstanding subdivision (a), this section shall not apply to insurance issued or delivered in this state to a home state insured by a nonadmitted Mexican insurer by and through a surplus line broker affording coverage exclusively in the Republic of Mexico on property located temporarily or permanently in, or operations conducted temporarily or permanently within, the Republic of Mexico.
(g)CA 保险 Code § 1763(g) 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extension of coverage by a nonadmitted insurer, of or for the same risks, and to the same insured under an existing surplus lines policy. Such an extension may not exceed 90 days in the aggregate during any 12-month period. The extension may not include a change in coverage, terms, and conditions, or limits. Any additional premium charged for the extension shall be determined pro rata, based on the same rate of premium as the existing surplus lines policy.
(h)Copy CA 保险 Code § 1763(h)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63(h)(1) The diligent search requirement set forth in subdivision (a) shall not apply to a commercial insured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b) of Section 1760.1 when both of the following occur:
(A)CA 保险 Code § 1763(h)(1)(A) The surplus line broker procuring or placing the surplus line insurance has disclosed in writing to the commercial insured that surplus insurance may or may not be available from the admitted market that may provide greater protection with more regulatory oversight.
(B)CA 保险 Code § 1763(h)(1)(B) The commercial insured has subsequently requested in writing that the surplus line broker procure or place surplus insurance from a nonadmitted insurer.
(2)CA 保险 Code § 1763(h)(2) The surplus line broker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ensure that the applicant is a commercial insured. A surplus line broker who reasonably relies on information provided in good faith by the applicant, whe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a producer,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is requirement.

Section § 1763.1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加州保险专员宣布某些类型的保险可以向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购买,前提是获许可的保险公司中没有合理或充足的市场,或者该保险是针对新的、创新产品。这一决定可以在公开听证会后作出,专员会维护一份此类可允许保险的清单,称为“出口清单”。该清单每年审查和更新,只有某些类型的保险可以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被列入或移除。重要的是,汽车责任险、住宅财产险以及加州公平计划承保的保险不能列入此清单。每年最多两次公开听证会的费用由一个剩余险咨询组织支付,并且专员不能在法律规定的移除程序之外宣布任何保险类型不允许出口。

(a)CA 保险 Code § 1763.1(a) 专员可以通过命令宣布,对于本州被保险人向未获准许的保险人投保的任何类型的保险范围或风险,如果其在公开听证会后认定在获准许的保险人中没有合理或充足的市场,或者该保险类型是针对新的、创新产品,而获准许的保险人中尚未有时间形成合理或充足的市场,则该保险范围或风险是允许的,并免除第1763条的所有要求,但提交保密书面报告除外。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应维护一份出口清单,列明所有此类豁免的保险范围和风险。出口清单的增补可在听证会后进行,听证会可根据专员认为的必要性每年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听证会应每年举行一次或根据专员的酌情决定更频繁地举行,并应向所有相关方发出合理的听证会通知,包括剩余险经纪人、获准许的保险人、代表获准许保险人的行业协会、代理人和经纪人以及消费者团体。听证会和调查结果无需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和第5节(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专员的命令应持续有效,直至被专员终止。如果专员在听证会前收到书面意见或证词,或另行认定出口清单上的某种保险类型在获准许市场中更易获得,专员可以从清单中移除该保险类型。任何类型的保险保留在清单上的许可性须经专员每年作出肯定性认定;但是,如果在听证会前收到书面意见或证词,则该类型保险保留在出口清单上的许可性应在下次听证会上进行审查,并且未经专员或其指定人员肯定性决定在获准许保险人中没有合理或充足市场,则该类型保险不得保留在出口清单上。专员或其指定人员应将任何移除通知所有剩余险经纪人。就本条而言,专员无权将汽车或机动车责任保险、根据第10087条定义的住宅财产保险,或加州公平计划承保的任何保险列入出口清单,允许向未获准许的保险人投保。
(b)CA 保险 Code § 1763.1(b) 经第6.1章(自第1780.50条起)授权的剩余险咨询组织应支付专员或其指定人员根据本条规定每年举行最多两次公开听证会的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763.1(c) 除根据(a)款将某种保险从出口清单中移除外,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专员宣布任何类型的保险不允许出口。

Section § 17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持牌盈余线经纪人开展或接受来自其他持牌业务发起人的盈余线相关保险业务。经纪人也可以为这些发起人的服务支付报酬。

此外,它要求业务发起人仔细收集、准备并向盈余线经纪人发送所有关于保险交易或风险资格的必要信息。

(a)CA 保险 Code § 1763.2(a) 持牌盈余线经纪人可以开展盈余线业务,也可以接受任何其他经正式许可从事所涉保险类型或多种保险业务的业务发起人的该类业务,并可为此向这些持牌人支付报酬。
(b)CA 保险 Code § 1763.2(b) 对于(a)款所述的任何保险交易中涉及的任何信息,或涉及风险是否符合由盈余线经纪人安排的资格,业务发起人应在向盈余线经纪人收集、准备和传输信息时尽到应有的注意和勤勉。

Section § 17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盈余线经纪人不得从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为私人汽车购买保险,如果该保险的承保限额是由加州汽车指定风险计划提供的,除非他们首先尝试通过该计划获得该承保。他们必须向该计划提交申请,如果该计划书面决定所申请的承保限额不适用于他们,那么他们才可以寻求其他选择。 就本法律而言,“私人乘用车”包括摩托车,但不包括五辆或更多用于商业用途的车辆组成的商业车队。

Section § 17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持牌盈余线经纪人可以如何处理本州被保险人的保险文件。经纪人可以从合格的非许可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证明,例如暂保单或保险凭证。这些文件必须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出具并由其签署,其中包含另一项保险法律(第381条)所要求的具体信息。经纪人也可以出具保单,但仅限于特定条件,并且保单也必须包含指定信息并由经纪人签署。

Section § 1764.1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了盈余线经纪人和未获准保险人在处理本州被保险人保险单时的要求。这些实体必须确保申请人签署一份特定的披露声明,告知他们其保险来自不受加州财务偿付能力法律监管的未获准保险人。该披露声明必须以粗体16磅字印刷,警告申请人此类保险人不属于加州的保险保障基金,并提供查询保险人许可状态的信息。如果申请人未完成此表格,他们可以按比例取消保单。

如果保险是急需的,并且在保险生效前未提供披露声明,申请人有五天时间取消。对于工业被保险人,适用一套单独的标准,并且除非签发了某些文件,否则这些保单不需要签字。此外,如果保险是紧急需要的且无法亲自签署,则接受电子传输。对于墨西哥保险人通过盈余线经纪人签发的、仅与墨西哥境内的财产或运营相关的保险,存在豁免。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64.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64.1(a)(1) 根据第1760条,对于本州被保险人将购买的保险,每个未获准保险人;以及对于本州被保险人将通过盈余线经纪人办理的、由未获准承运人承保的任何保险,盈余线经纪人,均有责任确保在接受保险单申请时(续保除外),获得申请人对(b)款所列披露声明的签字。为履行此责任,未获准保险人和盈余线经纪人可以依赖从参与交易的持证人处收到的披露声明作为初步证据,前提是在所有情况下这样做是合理的,证明已获得披露声明和申请人的适当签字。盈余线经纪人应在其记录中保留一份已签署披露声明的副本,期限至少为五年。这些记录应根据请求提供给专员和被保险人。此披露声明应由申请人签署,且不受申请人与代理人、经纪人或盈余线经纪人之间的有限授权委托协议的约束。披露声明应以粗体16磅字印在独立文件中。此外,由未获准保险人签发的每份保单以及证明保险安排的每份凭证,应包含或由保险人或盈余线经纪人附上(b)款所列的披露声明,并以粗体16磅字印在保单首页。
(2)CA 保险 Code § 1764.1(a)(2) 如果申请人未收到并完成本节要求的已签署披露表格,申请人可以取消如此安排的保险。取消应按保费比例进行,申请人有权获得因安排保险而收取的任何经纪人费用的退还。
(b)CA 保险 Code § 1764.1(b) 以下通知应按照(a)款的规定提供给本州被保险人和本州保险申请人,并应以英文和盈余线经纪人及未获准保险人主要用于广告、招揽或协商盈余线保险销售和购买的语言印刷。盈余线经纪人和未获准保险人应为申请和已签发保单的披露使用适当的括号内语言:
1. 您[已购买的][正在申请购买的]保险单是由未经加利福尼亚州许可的保险人签发的。这些公司被称为“未获准”或“盈余线”保险人。
2. 该保险人不受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许可保险人的财务偿付能力监管和执行的约束。
3. 该保险人不参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设立的任何保险保障基金。因此,如果该保险人资不抵债且无法按承诺支付,这些基金将不会支付您的索赔或保护您的资产。
4. 该保险人应在美国其他州被许可为外国保险人,或被许可为非美国(境外)保险人。您应向您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盈余线”经纪人提问,或致电加利福尼亚州保险局免费电话1-800-927-4357或访问其互联网网站www.insurance.ca.gov。询问该保险人是否被许可为外国或非美国(境外)保险人,并获取有关该保险人的更多信息。您也可以访问NAIC的互联网网站www.naic.org。NAIC——全国保险专员协会——是由美国主要保险监管机构创建和管理的监管支持组织。
5. 外国保险人应由美国的一个州许可,您可以联系该州的保险局以获取有关该保险人的更多信息。您可以从NAIC的此互联网网站找到每个州的链接:https://naic.org/state_web_map.htm。
6. 对于非美国(境外)保险人,该保险人应由美国以外的国家许可,并应在NAIC国际保险人部门(IID)的批准未获准非美国保险人名单上。请您的代理人、经纪人或“盈余线”经纪人获取有关该保险人的更多信息。
7. 加利福尼亚州维护一份“批准盈余线保险人名单 (LASLI)”。请您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查询该保险人是否在该名单上,或在加利福尼亚州保险局的互联网网站上查看该名单:www.insurance.ca.gov/01-consumers/120-company/07-lasli/lasli.cfm。

Section § 1764.2

Explanation

加州的剩余线经纪人不得声称已从一家未获准保险人获得保险承保,或向客户暗示存在此类承保,除非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获得该未获准保险人(公司)的事先书面许可;在正常业务流程中收到保险已落实的确认;或者该未获准保险人已实际签发保险单并交付给被保险人。

任何剩余线经纪人不得签发任何保险凭证,或促使或声称促使任何风险由未获准保险人承保,或告知任何本州被保险人或本州保险申请人已从或将从未获准保险人处获得承保,除非:
(a)CA 保险 Code § 1764.2(a) 该经纪人已获得未获准保险人关于促使该风险获得承保的事先书面授权;
(b)CA 保险 Code § 1764.2(b) 该经纪人已在正常业务流程中收到承保已获得的通知;或
(c)CA 保险 Code § 1764.2(c) 承保被保险人该风险的保险单已由未获准保险人实际签发并交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代表。

Section § 1764.3

Explanation

如果盈余线经纪人(负责安排非美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根据特定建议行事并签发保单,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保单交给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如果他们无法及时完成,他们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一份显示保险已生效的副本,或一份证明承保范围的文件,特别是当保险公司位于美国境外时。

如果盈余线经纪人根据第1764.2条(b)款收到的建议行事,该经纪人应将保单交付给本州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并且,如果未能在证书签发之日或风险已承保之日或本州被保险人或本州被保险申请人已被告知已获得或将获得保险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付,他或她应向被保险人交付以下任一文件:
(a)CA 保险 Code § 1764.3(a) 保险已承保的证据的影印件。
(b)CA 保险 Code § 1764.3(b) 如果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位于美国境外,则为由实际将该保险置于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的任何位于美国境外的经纪人签发或认证的、证明承保范围的承保单、投保单或类似文件。

Section § 1764.4

Explanation

当有人承担保险单的责任时,他们需要清楚地表明谁参与承担风险,以及他们是共同承担还是单独承担。如果涉及多方,文件应详细说明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

第1764.2条所指的事先书面授权、保险单或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副本,应包含所有承担任何损失风险的人的认证,并且,如果存在不止一个此类人员,则该授权、保险单或证明副本以及安排经纪人根据第1764.3条(b)款签发或认证的任何文件,均应明确其义务是连带的还是单独的,如果是后者,则应明确每个人承担的义务比例。

Section § 1764.5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的签发方式违反了第1764.2条至第1764.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保险专员可以取消该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取消保险不会面临任何罚款。

Section § 1764.7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故意违反了列在若干条款中的某些与保险相关的规定,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有公罪。惩罚可能包括在县监狱服刑长达一年,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或监禁和罚款并处。

Section § 17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和续期盈余线经纪人执照的流程。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如果他们诚信且有能力,将获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执照,直至指定的到期日。需要提供五万美元 ($50,000) 的保证金,以确保遵守法律,除非经纪人仅为持照组织工作。持有这些执照的组织必须向专员告知负责保险交易的人员情况,并为人员变动支付费用。与非获准保险人相关的员工每五年需要接受两小时的培训,课程由相关咨询组织监督。执照续期遵循特定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执照可能会被拒绝或撤销。

(a)CA 保险 Code § 1765(a) 本章项下的执照,应当依照第1652条规定,通过向专员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申请和续期。
(b)CA 保险 Code § 1765(b) 在符合(f)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员应当向任何诚信且有能力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方式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申请人颁发执照,授权其自执照颁发之日起至第1630条规定的到期日止担任盈余线经纪人。
(c)CA 保险 Code § 1765(c) 盈余线经纪人执照的申请人,应当作为申请的一部分和执照颁发的条件,向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提交一份金额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保证金,条件是持照人将完全并忠实地遵守本章的要求以及本法典的所有适用规定。该保证金应当受第1662条和第1663条的约束。对于仅代表持照盈余线经纪人组织进行交易的个人盈余线经纪人,无需提供盈余线经纪人保证金。
(d)CA 保险 Code § 1765(d) 依照第1765.2条(a)款规定,每个商业实体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可能行使执照项下权力并履行职责的人员姓名。凡是作为盈余线经纪人获得执照的组织希望更改、删除或增加根据其执照授权从事保险交易的自然人,应当立即向专员提交申请或通知,以获得由专员规定的表格上的相应执照变更批注。从颁发给组织的任何盈余线经纪人执照中增加或删除任何自然人姓名的费用为二十九美元 ($29)。专员应当要求组织指定行使其代理或经纪权力且需要参加并通过资格考试的任何自然人参加第1676条(a)款规定的资格考试。该自然人或这些人以及该组织在所有其他方面均受本章和保险法的规定约束。
(e)CA 保险 Code § 1765(e) 部门有权收取因2008年法规第29章规定的执照费增加而产生的额外执照费,并应当抵免因该法案规定的执照费减少而产生的任何多付款项。
(f)CA 保险 Code § 1765(f) 根据本章获得执照的商业实体,应当向其招揽、协商或促成非获准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业务的员工提供两小时的适当培训。该培训应当每五年向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一次。依照第6.1章(自第1780.50条起)授权的盈余线咨询组织应当制定该培训的课程。
(g)CA 保险 Code § 1765(g) 执照的续期应当依照并受第1717条、第1718条、第1719条和第1720条的约束。
(h)CA 保险 Code § 1765(h) 只要专员发现申请人或持照人违反了本法典的任何规定,专员可以基于第5章第6条(自第1666条起)和第13条(自第1737条起)规定的所有或任何一项理由,并依照其程序,拒绝、暂停或撤销根据本章申请或授予的任何执照。

Section § 176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与未获准保险人办理保险承保的规则。剩余线经纪人不得为加州被保险人使用未获准保险人,除非该保险人设在墨西哥且承保范围仅限于在墨西哥境内的车辆、飞机或船只责任,或者该保险人符合特定的财务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拥有适当的执照和充足的资本,通常为 4500 万美元,除非有例外情况。此外,非美国保险人必须在全国保险专员协会 (NAIC) 列名才能被视为合格。如果保险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专员可以不经通知撤销其资格。在严格条件下,例如财务评估和风险办理要求,保险人可以在有限基础上使用。

专员制定费用以监督和执行这些规则。

任何剩余线经纪人不得为本州被保险人向未获准保险人办理任何承保,除非该保险人的住所地在墨西哥共和国,且该承保仅涵盖因在墨西哥共和国境内拥有、维护或使用机动车、飞机或船只而产生的责任,或者,在办理保险时,该未获准保险人符合分节 (a) 或 (b) 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765.1(a) 如果该保险人的住所地在美国任一州或其领土(如第 1760.1 节 (o) 分节所定义):
(1)CA 保险 Code § 1765.1(a)(1) 获准在其住所地管辖区承保该类保险;且
(2)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1(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1(a)(2)(A) 资本和盈余合计达到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
(B)CA 保险 Code § 1765.1(a)(2)(A)(B) 分项 (A) 的要求可由拥有少于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 的保险人满足,但须经专员肯定性认定可接受。该认定应基于管理质量、任何母公司的资本和盈余、公司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趋势、市场可得性以及公司在行业内的记录和声誉等因素。当外国保险人的资本和盈余少于四百五十万美元 ($4,500,000) 时,专员不得作出肯定性认定可接受;或
(C)CA 保险 Code § 1765.1(a)(2)(A)(C) 如果某外国保险人截至 2011 年 1 月 1 日被列为合格的剩余线保险人,且截至 2011 年 1 月 1 日其资本和盈余未达到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则该保险人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应至少拥有三千万美元 ($30,000,000) 的资本和盈余,且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应至少拥有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 的资本和盈余。
(b)CA 保险 Code § 1765.1(b) 如果该保险人的住所地不在美国任一州或其领土(如第 1760.1 节 (o) 分节所定义),则该保险人应被列入由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国际保险人部门 (IID) 维护的《外国保险人季度名单》,并在其住所地管辖区获准为保险人。
(c)CA 保险 Code § 1765.1(c) 如果专员在任何时候认定某保险人不再符合分节 (a) 或 (b) 的资格,专员可在不事先通知和听证的情况下发布命令。根据本分节向保险人发出命令时,专员应将该命令通知所有剩余线经纪人。
(d)CA 保险 Code § 1765.1(d) 专员可要求至少每年提交记录和报表,以确保本节要求得到维持。
(e)CA 保险 Code § 1765.1(e) 专员应通过法规制定收费表,以支付管理和执行本章的费用。
(f)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1(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1(f)(1)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保险可在有限基础上与不符合本节资格的保险人办理:
(A)CA 保险 Code § 1765.1(f)(1)(A) 需要使用多家保险人以获得风险的百分之百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765.1(f)(1)(B) 至少百分之八十的风险由获准保险人或合格的未获准保险人办理。
(C)CA 保险 Code § 1765.1(f)(1)(C) 办理保险的剩余线经纪人向专员或其指定人提交其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副本,以确定不合格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声誉和诚信足以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下的利益。该文件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关于不合格保险人的文件,应在该经纪人首次与特定不合格保险人办理保险后,在保险与未列名保险人办理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之后每年提交,只要该经纪人根据本段继续与不合格保险人办理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765.1(f)(1)(D) 被保险人除工伤赔偿或健康保险外的所有风险的年度总保费不低于十万美元 ($100,000)。
(2)CA 保险 Code § 1765.1(f)(2)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不得根据第 (1) 段办理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765.1(f)(2)(A) 不合格保险人因任何原因被专员根据本节提出异议或已变得不合格。
(B)CA 保险 Code § 1765.1(f)(2)(B) 该保险包括雇主赞助的医疗、外科、住院或其他健康或医疗费用福利的承保,且该福利由保险人支付给雇员。
(C)CA 保险 Code § 1765.1(f)(2)(C) 该保险根据联邦政府、本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的法律是强制性的,并包括这些法律所强制规定的任何部分承保限额。
(D)CA 保险 Code § 1765.1(f)(2)(D) 被保险人是多雇主福利安排,如《美国法典》第29篇第1002(40)(A)节所定义,或两个或多个不属于共同所有权或控制下的雇主之间的任何其他安排,该安排的设立或维持主要目的是为两个或多个雇主的员工提供保险福利。
(E)CA 保险 Code § 1765.1(f)(2)(E) 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较低层级中占有不成比例的份额。
(3)CA 保险 Code § 1765.1(f)(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改变盈余线经纪人根据第1765节(b)款或本州其他法律在向非许可保险公司推荐或安排保险时,保障被保险人在保单下的利益的任何职责。
(4)CA 保险 Code § 1765.1(f)(4) 本款授权的安排旨在为经验丰富的保险购买者提供一种途径,使其能够在商业上无法从许可或合格保险公司完全获得该承保的情况下,从不合格的非许可保险公司获得必要的商业保险承保。本款不应被视为允许盈余线经纪人将根据本节可由许可或合格保险公司承保的常见商业或个人险种承保安排给非许可保险公司,无论被保险人是个人被保险人,还是主要为购买保险而成立的团体。
(g)CA 保险 Code § 1765.1(g) 对于根据2011年7月21日之前生效的旧第1765.1节,截至2011年7月21日被列为合格盈余线保险公司的非许可保险公司,本节在其2011年7月21日生效的保单随后到期之前不生效。在2011-12常会2011年部分期间修订本节的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废除或暗示没有权力制定、已制定或继续执行任何与盈余线保险相关的、且不明显与本节不一致的法规或其任何部分。

Section § 176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加州盈余线经纪人可以与未获准保险人安排保险业务的条件。这尤其适用于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墨西哥,且保险涵盖在墨西哥境内使用机动车、船只或飞机的情况。对于未获准保险人,必须满足特定的财务和运营要求,例如保持最低资本和盈余金额、持有信托基金以及提供全面的财务文件。

该法律还要求这些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并有及时理赔的记录。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并遵守特定的运营标准。加州专员有权评估和批准保险公司,维护一份获批盈余线保险公司名单,并移除任何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公司。

盈余线经纪人可以将任何保险业务置于经加州批准的未获准保险人处,前提是该保险人住所地在墨西哥共和国,且该保险业务仅涵盖因在墨西哥共和国拥有、维护或使用机动车、飞机或船只而产生的责任;或者,在业务置放时,该未获准保险人符合以下要求: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2(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2(a)(1) 已通过盈余线经纪人向专员提交的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在经纪人拟置放的保险类别方面的财务稳定性、声誉和诚信。
(2)CA 保险 Code § 1765.2(a)(2) 在财务稳定性方面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A)CA 保险 Code § 1765.2(a)(2)(A) 资本和盈余合计至少达到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资本”应按第36条的定义。“盈余”应定义为资产超过已报告损失、费用、税款以及所有其他债务和未了风险再保险(按法律规定)以及在发行或持有已发行股本的保险人情况下的实收资本的总和。用于计算资本和盈余的资产类型应如下:至少两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应以现金形式,或以第1170条至第1182条(含)中规定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证券形式,或以在受监管的美国国家或主要区域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易于变现的证券形式存在。剩余资产应以刚刚描述的形式,或以与第1190条至第1202条(含)中描述的性质和质量基本相同的投资形式存在。在本节下计算资本和盈余时,“性质和质量相同”一词应允许(但不要求)专员批准根据另一州或国家法律持有的资产。专员在确定与第1190条至第1202条(含)中描述的资产基本相似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时,应遵循本法典或全国保险专员协会会计实务和程序手册的限制、约束或其他要求。专员应保留不批准或不认可质量不佳的资产,或其认为会对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失风险的资产的自由裁量权。信用证在计算盈余时不得作为资产。如果资本和盈余合计少于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则专员已明确认定该资本和盈余足以保护加州保单持有人。专员在决定是否作出此项认定时尚应考虑管理质量、母公司的资本和盈余、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趋势以及未获准保险人的理赔支付和理赔处理记录等因素。
(2)CA 保险 Code § 1765.2(a)(2) 在根据(a)款第(2)项(C)分项寻求批准的辛迪加(财团)的情况下,除该分项的要求外,该辛迪加应至少在美国维持一个令专员满意的信托账户,其金额不低于该辛迪加信托的注册地州所要求的金额。该信托账户应符合第(1)项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3)CA 保险 Code § 1765.2(a)(3) 在共同管理的法人保险公司集团的情况下,如果该集团在一家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中维持不少于一亿美元($100,000,000)的信托基金,用于支付其美国保单持有人、其受让人或权益继承人的索赔,且符合第(1)项的条款和条件,已连续三年以上在美国境外经营保险业务,与其注册地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其单个保险公司成员维持与获准保险公司合理相当的标准和财务状况,服从本州对其账簿进行检查的权力并承担检查费用,并且拥有总计一百亿美元($10,000,000,000)的保单持有人盈余,则该集团可免除(a)款的资本和盈余要求。
(c)CA 保险 Code § 1765.2(c) 除非可从NAIC或其他公共来源获取,否则已促使向专员提供以下文件:
(1)CA 保险 Code § 1765.2(c)(1) 如下文规定的财务文件,每份文件均显示截至提交日期前不超过12个月的保险公司状况:
(A)CA 保险 Code § 1765.2(c)(1)(A) 一份按照NAIC规定格式编制的年度报表副本。对于外国(非美国)保险公司,被许可人可以提交一份根据法规规定并由保险公司编制的表格,以代替年度报表,并且,如果由IID列出,则提供IID上市申请中要求的完整信息副本。
(B)CA 保险 Code § 1765.2(c)(1)(B) 一份关于保险公司状况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副本,该报告符合(D)分项对外国保险公司或(E)分项对外国(非美国)保险公司的标准。
(C)CA 保险 Code § 1765.2(c)(1)(C) 如果保险公司是外国(非美国)公司:
(i)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2(c)(1)(C)(i)
(b)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2(c)(1)(C)(i)(b)款中提及的信托协议的经认证副本。
(ii)CA 保险 Code § 1765.2(c)(1)(C)(ii) 最近季度报表或信托资产清单的经核实副本。
(D)CA 保险 Code § 1765.2(c)(1)(D) 外国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提交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以下标准:
(i)CA 保险 Code § 1765.2(c)(1)(D)(i) 财务文件应经认证。
(ii)CA 保险 Code § 1765.2(c)(1)(D)(ii)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构成保险公司年度报表的补充,按照NAIC发布的年度报表说明的要求。
(iii)CA 保险 Code § 1765.2(c)(1)(D)(iii)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由独立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该会计师或事务所应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所有获准执业的州均保持良好信誉;并应符合保险公司注册地司法管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允许的法定会计惯例。
(iv)CA 保险 Code § 1765.2(c)(1)(D)(iv)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包括截至最近日历年末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信息,以及截至该年末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以及资本和盈余变动情况。
(v)CA 保险 Code § 1765.2(c)(1)(D)(v)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采用与保险公司向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提交的年度报表相关部分基本相同的格式、语言和分组,并比较列示最近日历年12月31日的金额和前一年12月31日的金额。
(E)CA 保险 Code § 1765.2(c)(1)(E) 外国(非美国)保险公司根据本节提交的财务报告应符合以下标准:
(i)CA 保险 Code § 1765.2(c)(1)(E)(i) 除(C)分项第(ii)款另有规定外,财务文件应经认证。如果无法提供财务文件的认证,则该文件应经核实。
(ii)CA 保险 Code § 1765.2(c)(1)(E)(ii) 财务文件应以美元表示,但如果同时提供该文件日期时的其他货币汇率,则可以以其他货币表示。
(iii)CA 保险 Code § 1765.2(c)(1)(E)(iii) 根据(A)分项在代替年度报表提交的表格中提供的答复,应遵循最新的《国际保险偿付能力外国报告格式指南》中的“会计项目标准定义”。与标准定义不符的答复应在表格中充分解释。
(iv)CA 保险 Code § 1765.2(c)(1)(E)(iv) 审计财务报告应由保险人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或任何州的独立执业审计师编制。
(v)CA 保险 Code § 1765.2(c)(1)(E)(v) 审计财务报告应根据以下任一标准编制:(I) 规定公认会计原则的公认审计准则,或 (II) 由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发布的国际审计指南不时发布和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并应包括财务报表附注和重要会计实务摘要。
(F)CA 保险 Code § 1765.2(c)(1)(F) 专员可以接受经认证或核实的财务或监管文件、声明或报告,以替代上述文件,如果专员认为其可靠性和财务细节实质上等同或优于拟替代的文件。
(G)CA 保险 Code § 1765.2(c)(1)(G) 如果根据分段 (A) 和 (B) 要求提交的财务文件之一的日期在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但另一份文件并非如此,则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过期文件,但必须附带一份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必须符合适用于被补充文件的相同要求,并且必须将过期文件更新至规定期限内的日期,最好与未补充文件的日期相同。
(2)CA 保险 Code § 1765.2(c)(2) 保险人注册地司法管辖区颁发的保险执照的经认证副本,以及由该司法管辖区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合规证明或其他同等证明;如果该司法管辖区不颁发此类证明,则由其获得许可的州出具。
(3)CA 保险 Code § 1765.2(c)(3) 关于保险人在加利福尼亚州用于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的信息,包括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代理人的地址必须包括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可以联系到代理人的街道地址。
(4)CA 保险 Code § 1765.2(c)(4) 保险人主要营业地点的完整街道地址、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5)CA 保险 Code § 1765.2(c)(5) 由保险人注册地司法管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或官员出具的经认证或核实的解释、报告或其他声明,说明保险人在市场行为和消费者投诉方面的记录;如果无法从该司法管辖区获得该信息,则提供被许可人可以获取的任何其他信息,以证明其在理赔和对待保单持有人方面享有良好声誉。
(6)CA 保险 Code § 1765.2(c)(6) 由保险人或被许可人出具的核实声明,说明保险人或其关联实体目前是否已知是关于财产保全、清算或其他破产管理;或关于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撤销或暂停保险业务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寻求阻止保险人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开展保险业务的命令或程序的标的。该声明应注明程序的日期、司法管辖区以及寻求的救济或制裁,并附上相关命令的副本。
(7)CA 保险 Code § 1765.2(c)(7) 最新检查报告的经认证副本,如果报告不可用,则提供解释。
(8)CA 保险 Code § 1765.2(c)(8) 经保险人授权代表其签发保单的所有加利福尼亚州剩余险经纪人名单,以及该名单的任何增补或删除。
(d)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2(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2(d)(1) 已提供专员要求的、与非准入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声誉和诚信相关的额外信息或文件。在确定非准入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声誉和诚信时,专员应考虑NAIC在审查该保险人以决定是否将其列入或排除在NAIC维护的授权非准入保险人名单时所做的任何分析、调查结果或结论。专员可以,但并非必须,依赖、采纳或以其他方式接受NAIC的任何分析、调查结果或结论,只要专员认为适当。对于根据分段 (a) 第 (2) 款分段 (C) 寻求资格的辛迪加,专员可以,但并非必须,依赖、采纳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某个州的任何分析、调查结果或结论,只要专员认为适当,并且该州在其监管和审查方法上符合第 (2) 款的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765.2(d)(2) 州监管机构应定期接收和审查以下文件:(A) 由注册会计师或特许会计师编制的辛迪加经审计的财务报表;(B) 合格精算师就辛迪加用于支付损失或索赔以及支付损失或索赔调整或结算费用的总准备金出具的意见;(C) 作为辛迪加受托人的合格美国金融机构出具的关于辛迪加信托基金存在和价值的证明;以及(D) 关于辛迪加或其管理人的运营历史、商业计划、所有权和控制权、经验和能力的信息,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以及任何表明辛迪加或其管理人合理及时地支付本州或其他地方索赔的信息。州监管机构应有权(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通过有效且可执行协议的运作)审查辛迪加的资产和负债并审计辛迪加的信托账户,并应以令专员满意的方式和频率行使该权力。
(e)CA 保险 Code § 1765.2(e) 已确定: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2(e)(1)
(c)Copy CA 保险 Code § 1765.2(e)(1)(c)款和(d)款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均已提交。经审查后,每份文件均完整、清晰、易懂、明确、准确且一致。
(2)CA 保险 Code § 1765.2(e)(2) 文件确认该保险公司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均不受以下命令或程序的约束:
(A)CA 保险 Code § 1765.2(e)(2)(A) 旨在阻止其从事保险业务。
(B)CA 保险 Code § 1765.2(e)(2)(B) 与保全、清算或其他接管有关。
(C)CA 保险 Code § 1765.2(e)(2)(C) 与其执照的撤销或暂停有关。
(3)CA 保险 Code § 1765.2(e)(3) 文件确认该保险公司在本节规定的备案之前三年内一直积极从事保险业务,除非获得豁免。在本款中,“保险公司”不包括承保实体辛迪加。如果被许可人已申请豁免并证明以下任一情况,专员可批准豁免:
(A)CA 保险 Code § 1765.2(e)(3)(A) 该保险公司符合第716条(a)、(b)或(c)款中规定的任何例外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765.2(e)(3)(B) 如果该保险公司已积极从事保险业务至少12个月,并且被许可人证明豁免是合理的,因为该保险公司当前的财务实力、运营历史、商业计划、所有权和控制权、管理经验和能力,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使得三年积极保险交易对于建立足够的声誉而言并非必要。
(4)CA 保险 Code § 1765.2(e)(4) 文件确认该保险公司持有向授予执照的司法管辖区居民签发保险单(再保险除外)的执照,除非获得豁免。如果被许可人已申请豁免并证明豁免是合理的,因为该保险公司拟在加利福尼亚州仅签发商业保险,并且由作为其保单持有人的、实力雄厚且经验丰富的商业企业全资拥有并实际控制,这些企业为实现自身商业目标而有效掌控该保险公司的命运,则专员可批准豁免。
(5)CA 保险 Code § 1765.2(e)(5) 根据(c)款第(5)项提交的或以其他方式提交给专员或专员可获取的信息,包括从加利福尼亚州保单持有人处收到的报告,应表明该保险公司在本州或其他地方合理及时地支付索赔。
(6)CA 保险 Code § 1765.2(e)(6) 专员可获取的信息不应表明该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向被许可人提供违反本法典任何规定的产品或费率。

Section § 1765.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加州作为盈余线经纪人运营的执照要求。具体来说,执照可以颁发给个人或企业,但如果公司经营多个办公室,每个办公室都必须有一名持照人员负责合规和职责。这些人员必须符合执照要求。

对于申请执照的公司,它们必须披露持有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详细信息。这些职位或股权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向专员报告,地址变动除外。

(a)CA 保险 Code § 1765.3(a) 本章规定的执照可颁发给个人或任何合法商业实体。如果颁发给拥有一个以上盈余线办公室并与加州居民进行该业务的商业实体或个人,该实体或个人应指定其在每个盈余线办公室的自然人,该自然人负责在该办公室妥善履行作为盈余线经纪人所承担的所有职责,且这些自然人均须持有盈余线经纪人执照。每位自然人均应符合执照的所有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765.3(b) 公司提交的每份执照申请书应包含所有持有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公司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姓名和地址。每家持照公司应向专员提交书面通知,说明其持有公司10%或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所有高级职员和董事的所有变更,地址变更除外。

Section § 1765.4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在加州成为一名盈余线经纪人,你需要通过已经拥有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和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执照来证明你有能力,这意味着你已经通过了必要的考试。如果你住在加州以外,你可以通过在你所在州拥有类似的执照来证明你的能力。

任何申请作为盈余线经纪人执照的自然人,应当通过证明其持有现有的财产经纪人-代理人执照和意外伤害经纪人-代理人执照来证明其能力,该执照要求通过该保险经纪人执照的资格考试。任何非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在其居住州持有现有的财产和意外伤害执照来证明其能力。

Section § 176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根据本章申请执照,并且在专员收到申请后一年内,该申请既未获批准也未被拒绝,那么你的申请将自动被驳回。但是,你可以重新提交一份新的申请,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

如果本章项下任何执照的申请人,自专员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无论申请是否完整),既未完全符合条件并永久获得该执照,也未被拒绝颁发该执照,则该申请将自动被驳回,但不影响其提交新的执照申请。

Section § 1766

Explanation
当您向非本州保险经纪人支付保险费以购买保险单时,这将被视为您已直接向保险公司付款,即使您的保单另有规定。但是,这并不免除经纪人作为客户对您所承担的义务。

Section § 17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超额保险经纪人,无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始终善意地在加州或其获得执照的州维持一个办公室。如果他们有多个办公室,他们必须选择一个作为其主要办公室,并告知保险专员这一选择。他们还必须向专员更新其所有办公室的地址以及任何地址变更。

居民超额保险经纪人应始终善意地在本州维持一个办事处,如果他或她在本州维持一个以上的超额保险办事处,他或她应指定其中一个作为其在本州的主要超额保险办事处,并应将该指定通知专员。他或她应向专员报告其在本州维持的所有超额保险办事处的地址以及任何该等办事处地点的变更。非居民超额保险经纪人应始终善意地在其被许可为居民超额保险经纪人的美国州或属地维持一个办事处,如果他或她在该州维持一个以上的超额保险办事处,他或她应指定其中一个作为其在该州的主要超额保险办事处,并应将该指定通知专员。居民持证人应向专员报告在本州维持的所有超额保险办事处的地址以及任何该等办事处地点的变更。非居民持证人应向专员报告其居民超额保险执照所在地的美国州或属地维持的所有超额保险办事处的地址以及任何该等办事处地点的变更。

Section § 17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居民和非居民盈余线经纪人,必须妥善保存他们与加州本地被保险人以及未获准保险公司之间所有交易的详细记录。

这些记录必须包括:证明被保险人是加州本地居民、商业或工业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本法典规定的证明、保单是仅覆盖加州还是多个州,以及将保费分配到不同州所需的所有数据。保险专员有权更改或豁免这些要求,相关通知将在部门网站上公布。

居民盈余线经纪人应在本州保存其根据盈余线经纪人执照为加州本州被保险人与未获准保险人经办业务的完整记录,包括每份保单的以下所有文件:
(a)CA 保险 Code § 1768(a) 证明被保险人是加州本州被保险人。
(b)CA 保险 Code § 1768(b) 证明商业被保险人或工业被保险人符合本法典的规定。
(c)CA 保险 Code § 1768(c) 无论是单一州保单还是多州保单。
(d)CA 保险 Code § 1768(d) 在需要将保费分配到各州的情况下,进行该分配所需的数据。非居民盈余线经纪人应在其获得居民盈余线经纪人执照的州保存其根据加州非居民盈余线经纪人执照为加州本州被保险人与未获准保险人经办业务的完整记录,包括第(a)至(d)项。专员可以通过在部门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来豁免或修改上述任何要求。

Section § 1769

Explanation

当保险专员要求时,盈余线经纪人必须提供一份无法提供所需全部保险金额的获准保险公司名单。

凡经专员要求,该盈余线经纪人应向专员提供一份未能提供所需全部保险金额的获准保险公司名单。

Section § 17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必要时检查剩余险经纪人的账簿和记录。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经纪人遵守相关章节规定的规则。经纪人必须允许专员全面查阅其记录以供检查。

专员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阅任何剩余险经纪人的账簿和账目,以确定该经纪人是否按照本章规定经营其业务。为进行此类查阅,该经纪人应随时允许专员自由查阅其所有账簿和文件,且专员应彻底检查和审查该经纪人的所有事务。

Section § 17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与专员进行的检查相关的任何费用和开支,都应按照第736条中的规定支付。

Section § 1772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通过盈余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那么他们可能会因您的保险合同中的任何问题而被起诉。法律要求这些保险公司在保险文件中说明这一点,并指定如果被起诉时谁应接收法律文书。通过提供盈余线保险,保险公司即同意遵守本章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起诉方式并不取代其他送达法律文书的法律方法。

Section § 1773

Explanation

加州的盈余线经纪人可以使用印刷品、电子媒体或直邮等各种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他们可以描述通过未获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但必须遵守特定规则。首先,该保险公司必须获得特定法规的授权。其次,在广告中,保险公司的名称不能与其任何产品挂钩。第三,广告必须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或产品是否未获许可,并且使用的字体大小应与所示的任何联系方式一样大。最后,广告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属于一个集团,广告中可以提及该集团的名称。然而,经纪人的广告不能包含有关未获准保险公司保费或费率的信息。

盈余线经纪人可以使用印刷品、电子媒体、直邮以及所有其他广告或营销媒体进行广告和招揽。这些广告和招揽可以包括通过盈余线经纪人提供的未获准保险产品的描述,并且可以包括任何未获准保险公司的名称,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a) 该保险公司根据第1765.1条获授权接受盈余线经纪人的业务,(b) 未获准保险公司的名称不得与该保险公司的任何未获准保险产品一起使用,(c) 保险公司或保险产品的未获许可状态应以不小于广告或招揽中出现的任何电话号码、地址或传真号码的字体大小披露,以及 (d) 广告或招揽不得包含任何关于保险业务,或关于任何人在其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任何主张、陈述或声明,这些主张、陈述或声明是不真实、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并且已知,或通过合理谨慎应已知其不真实、欺骗性或误导性。如果保险可从属于保险公司集团的合格未获准保险公司获得,则根据本条进行的广告和招揽可以包括该集团的名称。盈余线经纪人的广告和招揽不得包含任何关于未获准保险公司保费或费率的信息。

Section § 17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盈余线经纪人和本州被保险人每年3月1日前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详细说明他们过去一年办理的保险业务。这包括总保费、州内和多州风险的保费明细,以及专员可以在网上公布对这些要求的任何修改。法律将“已办理业务”解释为经纪人或被保险人直接进行的所有保险活动,并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哪位经纪人应为税务目的报告保单。

法律还为交易定义了“发票日期”,并规定了分期保费应如何报告的条件。由于《多德-弗兰克法案》,法律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20日期间生效的保单提供了具体指导,但这些特定规则仅适用于2012年10月18日之前。

(a)Copy CA 保险 Code § 1774(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74(a)(1) 每年3月1日或之前,为本州被保险人办理业务的盈余线经纪人,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其在上一日历年度内根据其盈余线执照办理的所有业务。该声明应包含盈余线经纪人为本州被保险人办理的上一年度业务的账目,并应包括 (A) 总保费金额,(B) 对于100%保费归因于加州风险的单一州风险的总保费,以及 (C) 对于多州风险,分配给加州和每个其他州的保费百分比。专员可以通过在其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豁免或修改上述任何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774(a)(2) 每年3月1日或之前,根据第1760条直接获取保险的本州被保险人,应向专员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说明其在上一日历年度内办理的所有业务。该声明应包含本州被保险人根据第1760条直接获取的上一年度保险的账目,并应包括 (A) 总保费金额,(B) 对于100%保费归因于加州风险的单一州风险的总保费,以及 (C) 对于多州风险,分配给加州和每个其他州的保费百分比。专员可以通过在其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通知,豁免或修改上述任何要求。
(b)CA 保险 Code § 1774(b) 就本章而言,“已办理业务”或“已交易业务”是指盈余线经纪人为本州被保险人办理的所有保险业务,或由本州被保险人直接获取的所有保险业务。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持有盈余线经纪人执照的人员参与办理一份保单,则只有根据第1763条 (a) 款负责提交保密书面报告的人员,才应被视为为税务目的而交易业务,并且只有一名持有执照的盈余线经纪人应将该保单纳入其宣誓声明中。被要求将保单纳入其声明的盈余线经纪人是 (1) 负责谈判、促成安排、将保费汇给未经许可的保险人或其代表,并根据第1763条 (a) 款提交保密书面报告的人员,或者 (2) 根据一份书面协议被授权负责根据第1763条 (a) 款提交保密书面报告的盈余线经纪人,该协议 (A) 由本款和第 (1) 款中提及的参与交易的盈余线经纪人之间达成,(B) 由本款和第 (1) 款中提及的参与交易的盈余线经纪人签署,并且 (C) 其条款规定,该协议应在请求时提供给专员或其指定人员。
(c)CA 保险 Code § 1774(c) 盈余线经纪人办理保单并准备支付全部或部分到期保费的账单或发票的日期,应被视为该业务办理或交易的日期,但须遵守 (d) 款的规定。该日期应显示在账单或发票的正面,并应被称为“发票日期”。
(d)Copy CA 保险 Code § 1774(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74(d)(1) 发票日期不得晚于保单生效日期60天,也不得晚于保险被安排给未经许可的保险人60天,但第 (2)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保险 Code § 1774(d)(2) 就本章而言,如果保费以分期方式开具账单并支付,则应报告的总保费金额应为分期保费的金额,前提是每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日,或确定每期分期付款的依据,可在保单或批注中识别,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774(d)(2)(A) 保单项下的分期付款账单开具频率不超过每月一次。
(B)CA 保险 Code § 1774(d)(2)(B) 如果在任何一个月内开具了多于一期的分期付款账单,专员根据其酌情决定,认为所使用的分期付款账单开具方式不会过度增加专员准确确定被保险人支付保费金额的能力的负担。

Section § 1775

Explanation
专营非本州保险经纪人必须使用保险局长提供的特定表格来提交所有要求的报告和声明。

Section § 177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任何盈余线经纪人,如果去年缴纳的税款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那么今年必须按月缴纳税款。但是,如果经纪人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停止在本州开展业务,或者他们本年度的税款将低于2万美元,他们可能就不必按月缴纳这些税款了。

Section § 1775.2

Explanation
每年2月1日前,专员必须在线提供经纪人分期支付超额线税所需的付款表格。即使经纪人没有获得这些表格,他们仍然必须按时支付每月款项。

Section § 1775.3

Explanation
加州的盈余线经纪人必须在业务开展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之前支付其每月税款。十二月的付款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它算作年度付款,而非月度付款。所有付款必须支付给专员,最好通过电子转账,除非此方法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电子支付不是必需的,付款可以连同特定表格一起提交给专员办公室。

Section § 177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盈余线经纪人如何就其总保费缴纳税款。他们必须每月支付总保费的3%,减去任何退回的保费。如果退回保费超过总保费,他们当月无需支付任何款项,但必须报告超额部分。如果经纪人收购了另一家经纪人的业务,他们的纳税义务将合并计算。已支付的款项可以抵扣其年度税款。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或抵扣。逾期付款将产生10%的罚款和利息,而欺诈行为将导致25%的罚款。专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将付款截止日期延长10天,但需支付额外利息。

(a)CA 保险 Code § 1775.4(a) 支付金额应为盈余线经纪人在支付到期日之前两个完整日历月结束的日历月内所开展业务的总保费的3%,减去退回保费,按照第1775.3条的规定,不包括其根据第1760.5条规定所支付的总保费和退回保费。如果在任何一个日历月内,盈余线经纪人所开展业务的退回保费超过了其在该日历月内所开展业务的总保费,则其在该日历月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并且其可以将该超额部分结转至下一个或多个日历月,并用于抵减其在该后续日历月或多个日历月内所开展业务的应税保费。即使经纪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其仍应提交一份申报表,表明其退回保费超过了其总保费。
(b)CA 保险 Code § 1775.4(b) 在确定第1775.1条 (a) 款对已收购另一盈余线经纪人业务的盈余线经纪人的适用性时,被收购经纪人在紧接前一个日历年的纳税义务金额应加到收购经纪人在紧接前一个日历年的纳税义务金额中。
(c)CA 保险 Code § 1775.4(c) 除罚款和利息外,所有已支付的金额应作为第1775.5条规定的年度税款的抵免。
(d)CA 保险 Code § 1775.4(d) 如果任何一个日历月的月度分期付款总额超过了该年度的年度税款金额,超出部分应视为年度税款的超额支付,并允许作为抵免或退款。
(e)CA 保险 Code § 1775.4(e) 任何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所需款项的盈余线经纪人,应被征收并支付相当于月度应付款项10%的罚款,另加利息,利率为每月1%或不足一月的部分按1%计算,自付款到期日起至专员收到付款之日止,但不包括年度税款到期日之后的任何期间。罚款和利息应按照《税收和税法典》第12636.5条的规定执行。如果专员经审查或其他方式发现,未能支付或延迟支付是由于可原谅的错误或可原谅的疏忽造成的,则专员可以免除罚款。
(f)CA 保险 Code § 1775.4(f) 对于任何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支付的应付款项,如果未支付或延迟支付是由于纳税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除所有其他已施加的罚款外,还应加收未支付金额25%的罚款。
(g)CA 保险 Code § 1775.4(g) 专员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将月度付款的期限延长不超过10天。延期可在任何时候批准,但前提是必须在可批准延期的期限内或之前向专员提交申请。任何获得延期的盈余线经纪人,除月度付款外,还应支付利息,利率为每月1%或不足一月的部分按1%计算,自到期日起至年度税款到期日止。

Section § 17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超额保险经纪人每年3月1日前,对其保险费缴纳3%的税款,但排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例如超级基金和解中用于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修复的混合有限风险产品。如果他们的退还保费超过了总保费,他们可以将超额部分结转到下一年,或者申请退款。税款计算包括单次交易中所有非准入保险的保费,但在某些条件下,不包括加州以外业务的保费。

如果逾期付款,将处以10%的罚款并加收利息,除非有正当理由获得延期。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将额外加收25%的罚款。法律还定义了“混合有限风险产品”、“风险融资”等术语,以阐明它们在此语境中的用法。

(a)CA 保险 Code § 1775.5(a) 每一位超额保险经纪人应每年在3月1日或之前,向保险专员缴纳税款,供加利福尼亚州使用,税款金额为其在前一公历年内根据其执照授权开展的业务所收取的总保费减去退还保费的3%,但不包括涉及州或联邦超级基金环境和解中用于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修复的融资要素的任何混合有限风险产品中风险融资部分的业务保费,或根据第1760.5条规定开展的业务保费。如果在任何一个公历年内,超额保险经纪人所开展业务的退还保费的3%超过其在该年所开展业务的总保费的3%,则其可以将该超额部分结转至下一个年度,并将其作为抵免额,抵扣其在下一个年度所开展业务总保费的3%,或者其可以选择获得退款,退款金额等于其就该退还保费超出已收总保费的部分此前已缴纳的税款。
(b)CA 保险 Code § 1775.5(b) 为确定该税款之目的,对于通过一次交易与一名或一组承保人(无论是一份或多份保单)安排的所有非准入保险所收取的总保费,应为加利福尼亚州本州被保险人的所有非准入保险所收取的全部保费。本规定不适用于在本州与其他州之间进行的州际汽车运输业务。对于此类业务,超额保险税应按所有非准入保险所收取的全部保费缴纳,减去以下各项:
(1)CA 保险 Code § 1775.5(b)(1) 按照本条规定确定的,就本州设有总部办公室的被保险人在其他州开展业务所收取的保费部分,且该其他州对在该州开展的业务保费征税。
(2)CA 保险 Code § 1775.5(b)(2) 对于在本州以外设有总部运营办公室并在本州设有分支机构的被保险人在本州以外开展的任何业务的保费。
(c)Copy CA 保险 Code § 1775.5(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75.5(c)(1) 任何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本条规定款项的超额保险经纪人,应被征收并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10%的罚款,另加利息,自年度税款到期日3月1日起,至专员收到款项之日止,按每月或不足一月部分1%的利率计算。罚款和利息应按照《税收和税法典》第12636.5条的规定执行。专员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长提交纳税申报表或缴纳随申报表应付金额的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延期可在任何时间批准,前提是延期请求在可批准延期的期限内或之前提交给专员。
(2)CA 保险 Code § 1775.5(c)(2) 任何获得延期的超额保险经纪人,除税款外,还应自3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每月或不足一月部分1%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专员经审查或其他方式发现,未付款或延迟付款是由于可原谅的错误或可原谅的疏忽造成的,专员可以免除罚款。
(d)CA 保险 Code § 1775.5(d) 对于本条或第1775.4条要求支付的任何部分款项,如果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且未付款或延迟付款是由于经纪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除所有其他已施加的罚款外,还应加收未付款项25%的罚款。
(e)CA 保险 Code § 1775.5(e) 就本条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保险 Code § 1775.5(e)(1) “混合有限风险产品”是指一种将风险融资与传统风险转移相结合的合同安排,其中,项目成本的特定部分代表了以其折现净现值对已知、现有、非偶然的未来成本、义务、责任或负债进行融资,而项目成本的另一部分则代表了对与该项目所涉成本、义务、责任或负债相关的尚未发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转移。
(2)CA 保险 Code § 1775.5(e)(2) “风险融资”是指任何混合有限风险产品中代表对已知、现有、非偶然的未来成本、义务、责任或负债进行融资的部分。

Section § 1775.6

Explanation
专员收取的任何与保险相关的税款都必须送交州司库,存入保险税基金。此外,专员还必须向主计长提供所送款项的记录,以及支付这些税款的盈余线经纪人的详细信息。

Section § 177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保险税基金中的资金如何分配。它规定,所收取的资金首先用于支付保险税法允许的任何退款。剩余的资金随后根据主计长的指示转移到州普通基金。

根据第1775.6条从专员处收到的保险税基金中的资金特此按以下方式拨款:
(a)CA 保险 Code § 1775.7(a) 用于支付本章授权的退款。
(b)CA 保险 Code § 1775.7(b) 基金中的资金余额应根据主计长的命令,转入州普通基金。

Section § 177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盈余线经纪人根据前几年的税额,通过电子资金转账(EFT)方式缴纳某些税款。从1994年开始,欠税超过5万美元的经纪人需要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从1995年起,门槛降至2万美元。只要资金在转账发起后的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内被州政府收到,付款就被视为在转账发起时完成。如果耗时更长,完成日期则以资金实际结算日为准。

如果经纪人被要求使用电子资金转账但未这样做,他们将面临相当于应缴税款10%的罚款。但是,如果经纪人能证明未能通过电子资金转账付款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合理原因,且并非由于疏忽,他们可以免除罚款。经纪人必须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详细声明,以申请免除罚款。

(a)CA 保险 Code § 1775.8(a) 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月1日之前,凡在1992日历年度内业务的年度税款或在1993日历年度内业务的季度税款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每一盈余线经纪人,均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自1995年1月1日起,凡在1993日历年度或此后任何日历年度内业务的年度税款超过两万美元($20,000)的每一盈余线经纪人,均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盈余线经纪人应选择第45条所述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来完成电子资金转账。
(b)CA 保险 Code § 1775.8(b) 如果电子资金转账发起之日后的银行营业日或之前,资金结算至州政府的活期账户,则付款视为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之日完成。如果资金结算至州政府的活期账户未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之日后的银行营业日或之前发生,则付款视为在资金结算发生之日完成。
(c)Copy CA 保险 Code § 1775.8(c)
(1)Copy CA 保险 Code § 1775.8(c)(1)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盈余线经纪人,如果通过非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将被处以相当于付款时应缴税款10%的罚款。
(2)CA 保险 Code § 1775.8(c)(2) 如果部门发现盈余线经纪人未能按照(a)款规定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付款是由于合理原因或超出盈余线经纪人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是在已尽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则该盈余线经纪人应免除(1)款规定的罚款。
(3)CA 保险 Code § 1775.8(c)(3) 任何寻求免除(1)款规定罚款的盈余线经纪人,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其中应列明其请求免除罚款所依据的事实。

Section § 1775.9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专员发现盈余线经纪人报告的税款少于应缴金额,经纪人可以提供更多信息来证明他们应缴金额较少。如果他们在60天内无法就金额达成一致,专员将向州平衡委员会建议进行额外税款评估。

《税收和税法典》的特定条款适用于盈余线经纪人,除非它们与本章的规定冲突,在此情况下,本章优先适用。

(a)CA 保险 Code § 1775.9(a) 如果专员确定盈余线经纪人报告的税款金额少于专员审查所披露的税款,专员应允许盈余线经纪人提供额外信息,以证明其应付金额较少。如果在60天内,或在专员认为适当的额外时间内,专员与盈余线经纪人无法就应付金额达成一致,专员应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12422条(b)款,书面提议给州平衡委员会进行差额的不足额评估。
(b)CA 保险 Code § 1775.9(b) 《税收和税法典》第2编第7部分第4章的第12636.5条、第3条 (始于第12421条) 和第4条 (始于第12491条),以及第7章的第1条 (始于第12951条) 和第2条 (始于第12977条),应适用于盈余线经纪人,但与本章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本章规定优先。

Section § 17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加州与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即未在该州获得执照的保险公司)合作的盈余线经纪人。如果这些经纪人未能报告此类保险或试图逃税,他们将面临罚款和轻罪指控。经纪人接受非法安排的保险款项是违法的,并且只有持牌经纪人才能处理此类保险。此外,经纪人只能与其他持牌代理人或经纪人合作。州政府可以因违规行为吊销经纪人的执照。重要的是,与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并不意味着这些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州运营。

任何盈余线经纪人,如果故意不报告或拒绝向专员报告以其名义与未经许可的保险人签订的、标的物位于本州境内的任何保险,或者通过故意从其为此目的须保存的记录中遗漏而试图逃避支付任何此类保险的税款,除须支付税款以及与税款等额的罚款外,还犯有轻罪。
任何盈余线经纪人或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如果接受或直接或间接支付任何对价或报酬,以安排或与安排保险有关,而该保险如果由本州境内的人员完成,则受本章规定管辖,但该安排并非由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员完成,则犯有轻罪。
任何代理人或经纪人,如果招揽、协商或办理任何受本章规定管辖的、在未经许可的保险人处办理的保险,除非通过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盈余线经纪人或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则犯有轻罪。除第1760.5条 (b) 款规定的保险外,任何盈余线经纪人或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如果接受、安排、支付或允许支付其根据其执照授权安排的保险的佣金或其他报酬给除持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盈余线经纪人或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执照的人以外的任何人,则犯有轻罪;但此类盈余线经纪人或特殊险种盈余线经纪人可以直接从被保险人或有权直接向获准保险人办理业务而无需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招揽、协商或办理的其他人处接受业务。
如果专员在根据第5章第13条(自第1737条起)规定的程序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发现被许可人违反了本条的任何规定,他或她可以拒绝、暂停或吊销根据本法典颁发的任何执照。
本章授予的在未经许可的保险人处办理任何保险的许可,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授权任何保险人在此州开展业务。
经许可的盈余线经纪人根据本章进行的安排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保单签发,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保险人在此州开展的业务。

Section § 1778

Explanation
如果盈余线经纪人因担保金不足以外的原因失去执照,他们至少一年内不能获得新执照。此外,在获得新执照之前,他们必须向专员偿清所有来自其过去业务的债务。

Section § 1779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投保,并且是从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那么在收到书面要求时,您必须出示保险文件,并告知专员您为该保险支付了多少费用。如果您不遵守,每次不遵守都将向州政府支付1000美元的罚款。

加州本州被保险人,凡已通过未经许可的保险人办理保险者,应在接到专员书面要求时,提交所有证明该保险的保单、合同及其他文件供专员审查,并应向专员披露已支付或同意支付的该保险的毛保费金额。对于拒绝遵守该要求的行为,被保险人应向加利福尼亚州缴纳一千美元 ($1,000) 的罚金,每次拒绝缴纳一次。

Section § 1780

Explanation
如果您持有或正在申请某种特定类型的执照,那么如果您更改了您计划开展业务的地址,您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