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规定了本章的名称为《再保险中介法》。这个名称用于指代和引用本章内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781.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本州再保险活动相关的几个重要术语。“精算师”是指有资格签署损失准备金意见书并属于认可精算组织的人士。“控制人”是指有权管理再保险中介机构的任何人。“保险人”是指经本州许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持牌业务员”是指持牌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再保险中介机构。“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是指受美国监管并符合特定财务标准,以确保其适合管理信用证的机构。

“再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是“经纪人”(负责协商再保险但无权最终确定交易)或“管理人”(可以最终确定再保险交易并管理再保险业务)。某些情况例外,例如再保险公司的雇员和某些管理人。“再保险人”是指有权承担再保险的实体。最后,“违规”是指这些当事方未能遵守本章规定的行为。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1781.2(a) “精算师”指信誉良好的美国精算师学会、北美产险精算学会或北美精算师协会的会员,且有资格签署损失准备金精算意见书的人士。
(b)CA 保险 Code § 1781.2(b) “控制人”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再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控制或活动之权力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
(c)CA 保险 Code § 1781.2(c) “保险人”指经保险专员许可为本州保险人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
(d)CA 保险 Code § 1781.2(d) “持牌业务员”指持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或再保险中介机构。
(e)CA 保险 Code § 1781.2(e) “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机构:
(1)CA 保险 Code § 1781.2(e)(1) 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的法律组建或(就外国银行机构的国内办事处而言)获得许可。
(2)CA 保险 Code § 1781.2(e)(2) 受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拥有监管权的联邦或州当局的监管、监督和审查。
(3)CA 保险 Code § 1781.2(e)(3) 经保险专员或全国保险专员协会证券估价办公室认定,符合被认为对规范其信用证将为保险专员所接受的金融机构的质量而言必要且适当的财务状况和信誉标准。
(f)CA 保险 Code § 1781.2(f) “再保险中介机构”指再保险中介经纪人或再保险中介管理人。
(g)CA 保险 Code § 1781.2(g) “再保险中介经纪人”指除分出保险人的高级职员或雇员外,代表分出保险人招揽、协商或安排再保险分出或转分保,但无权代表该保险人约束再保险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
(h)CA 保险 Code § 1781.2(h) “再保险中介管理人”指有权约束或管理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再保险业务(包括管理独立的部门、科室或承保办公室),并作为再保险人的代理人行事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无论其被称为再保险中介管理人、管理人或其他类似术语。但是,“再保险中介管理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保险 Code § 1781.2(h)(1) 再保险人的雇员。
(2)CA 保险 Code § 1781.2(h)(2) 外国再保险人美国分支机构的国内管理人。
(3)CA 保险 Code § 1781.2(h)(3) 根据合同管理再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再保险业务的承保管理人,该管理人与再保险人受共同控制,受第2章第4.7条(自第1215条起)的约束,且其报酬不基于已承保保费的金额。
(4)CA 保险 Code § 1781.2(h)(4) 从事联合承保或联合再保险的保险人团体、协会、共保组织或机构的管理人,且该管理人受其主要营业地所在州的保险监管机构或官员的审查。
(i)CA 保险 Code § 1781.2(i) “再保险人”指经本州许可为有权承担再保险的保险人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
(j)CA 保险 Code § 1781.2(j) “违规”指再保险中介机构,或再保险中介机构所代表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未能遵守本章任何规定的行为。

Section § 1781.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加州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和再保险中介经理人的许可要求。如果您想担任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并在加州设有办事处,您必须是本州的持证经纪人。如果您在加州没有办事处,您可以在加州或拥有类似法规的其他州获得许可,或者作为非居民在加州获得许可。

对于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如果您与一家总部设在加州的再保险公司合作,您需要成为本州的持证经纪人。同样,如果您在加州设有办事处,您也必须是那里的持证经纪人。如果在另一个州为非本州保险公司工作,您必须在加州或拥有类似法律的州获得许可,或者作为非居民在加州获得许可。

专员有权要求中介经理人提供某些财务保障,例如忠诚保证书和错误与遗漏保险单。申请再保险中介许可的个人或企业必须满足所有要求,包括提交申请和支付费用。如果申请人被认为不可信或违反了相关规定,专员可以拒绝授予许可。

获得许可的律师在履行其专业职责时可获得豁免。本法不要求遵守本法规定的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同时遵守先前参议院法案中的某些其他加州保险法规。

(a)CA 保险 Code § 1781.3(a) 任何个人、商行、协会或公司不得在本州担任再保险中介经纪人,除非按以下规定获得许可:
(1)CA 保险 Code § 1781.3(a)(1) 如果再保险中介经纪人(无论是直接设立,还是作为商行或协会的成员或雇员,或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在本州设有办事处,则该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应为本州的持证经纪人。
(2)CA 保险 Code § 1781.3(a)(2) 如果再保险中介经纪人未在本州设有办事处,则该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应为本州或拥有与本章实质相似法律的其他州的持证经纪人,或应在本州获得非居民再保险中介许可。
(3)CA 保险 Code § 1781.3(a)(3) 除非根据 (e) 款被拒绝许可,非居民个人应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获得再保险中介经纪人许可:
(A)CA 保险 Code § 1781.3(a)(3)(A) 该个人目前已获得许可且信誉良好,并在其作为居民再保险中介经纪人获得许可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
(B)CA 保险 Code § 1781.3(a)(3)(B) 该个人已提交适当的许可申请,并已支付 (d) 款 (3) 项所要求的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781.3(a)(3)(C) 该个人已向专员提交或转交其向其作为居民获得许可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提交的许可申请,或已向专员提交或转交一份完整的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统一非居民申请表。
(D)CA 保险 Code § 1781.3(a)(3)(D) 该个人持有居民再保险中介经纪人许可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以相同基础向本州居民授予非居民再保险中介经纪人许可。
(b)CA 保险 Code § 1781.3(b) 任何个人、商行、协会或公司不得担任再保险中介经理人:
(1)CA 保险 Code § 1781.3(b)(1) 对于在本州注册的再保险人,除非该再保险中介经理人是本州的持证经纪人。
(2)CA 保险 Code § 1781.3(b)(2) 在本州,如果再保险中介经理人直接或作为商行或协会的成员或雇员,或作为公司在本州的管理人员、董事或雇员设有办事处,除非该再保险中介经理人是本州的持证经纪人。
(3)CA 保险 Code § 1781.3(b)(3) 在另一个州为非本州获准保险人服务,除非该再保险中介经理人是本州或拥有与本章实质相似法律的其他州的持证经纪人,或该个人在本州获得非居民再保险中介许可。
(4)CA 保险 Code § 1781.3(b)(4) 除非根据 (e) 款被拒绝许可,非居民个人应在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时获得再保险中介经理人许可:
(A)CA 保险 Code § 1781.3(b)(4)(A) 该个人目前已获得许可且信誉良好,并在其作为居民再保险中介经理人获得许可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
(B)CA 保险 Code § 1781.3(b)(4)(B) 该个人已提交适当的许可申请,并已支付 (d) 款 (3) 项所要求的费用。
(C)CA 保险 Code § 1781.3(b)(4)(C) 该个人已向专员提交或转交其向其作为居民获得许可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提交的许可申请,或已向专员提交或转交一份完整的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统一非居民申请表。
(D)CA 保险 Code § 1781.3(b)(4)(D) 该个人持有居民再保险中介经理人许可的州、美国领土或加拿大省份,以相同基础向本州居民授予非居民再保险中介经理人许可。
(c)CA 保险 Code § 1781.3(c) 专员可要求受 (b) 款约束的再保险中介经理人执行以下两项要求:
(1)CA 保险 Code § 1781.3(c)(1) 提交由获准担保人签发的忠诚保证书,金额由专员确定,以保护再保险人。
(2)CA 保险 Code § 1781.3(c)(2) 维持一份错误与遗漏保险单,金额须经专员认可。
(2)CA 保险 Code § 1781.3(2) 根据本款申请再保险中介人执照,应使用专员规定的表格,并附上三百七十四美元($374)的申请费。
(e)CA 保险 Code § 1781.3(e) 如果专员判断申请人、申请书上列明的任何人,或申请人的任何成员、负责人、高级职员或董事不值得信赖,或申请人的任何控制人不足以担任再保险中介人,或上述任何人员曾导致再保险中介人执照被撤销或暂停,或未能遵守颁发执照的任何先决条件,专员可拒绝颁发再保险中介人执照。经书面请求,专员应向申请人提供拒绝颁发再保险中介人执照的理由摘要,该文件不作为公共记录供查阅。
(f)CA 保险 Code § 1781.3(f) 持有执照的执业律师在以其专业身份行事时,可免受本节约束。
(g)CA 保险 Code § 1781.3(g) 再保险中介人经理在以该身份行事并遵守本章规定时,无需单独遵守第1章第5.4条(自第769.80节起)(如果由1991-92届常会参议院第1039号法案增补),即可从事本章和该条均授权的行为。

Section § 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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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概述了再保险中介经纪人与保险人之间书面协议的必要条款。它规定保险人有权随时终止经纪人的授权,并要求经纪人提供详细的交易账目(包括费用和佣金),以及在30天内汇出应付资金。此外,经纪人必须以信托身份将收取的资金存放在美国银行,遵守第1781.5节的规定,遵守保险人针对已承保风险的标准,并披露与涉及风险分出或转分保的再保险人的任何关系。

再保险中介经纪人与其以该身份所代表的保险人之间的交易,仅应根据明确各方职责的书面授权订立。该授权书至少应包含规定以下所有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781.4(a) 保险人可随时终止再保险中介经纪人的授权。
(b)CA 保险 Code § 1781.4(b) 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应向保险人提交账目,准确详细说明所有重大交易,包括支持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已收取或应收的所有佣金、费用和其他收费所需的信息,并在收到款项后30天内将所有应付给保险人的资金汇出。
(c)CA 保险 Code § 1781.4(c) 为保险人账户收取的全部资金将由再保险中介经纪人以信托身份存放在一家合格的美国金融机构的银行中。
(d)CA 保险 Code § 1781.4(d) 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将遵守第1781.5节的规定。
(e)CA 保险 Code § 1781.4(e) 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将遵守保险人针对所有已承保风险的分出或转分保制定的书面标准。
(f)CA 保险 Code § 1781.4(f) 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将向保险人披露与拟分出或转分保已承保风险的任何再保险人的任何关系。

Section § 17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在合同结束后至少10年内,保存每笔再保险交易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必须包括合同类型和限额、保险期限、保费和佣金等信息。它们还必须记录往来函件、安排证明和财务记录。如果他们直接或通过代表安排再保险,则必须包含风险承担和授权委托的证据。

此外,保险人有权根据需要查阅、复制和审计这些记录。

(a)CA 保险 Code § 1781.5(a) 在由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办理的每份再保险合同期满后至少10年内,该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应为每笔交易保存一份完整记录,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保险 Code § 1781.5(a)(1) 合同类型、限额、承保限制、类别或风险以及区域。
(2)CA 保险 Code § 1781.5(a)(2) 保险期限,包括生效日期和期满日期、取消条款以及取消所需的通知。
(3)CA 保险 Code § 1781.5(a)(3) 余额的报告和结算要求。
(4)CA 保险 Code § 1781.5(a)(4) 用于计算再保险保费的费率。
(5)CA 保险 Code § 1781.5(a)(5) 承保再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6)CA 保险 Code § 1781.5(a)(6) 所有再保险佣金的费率,包括由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处理的任何转分保的佣金。
(7)CA 保险 Code § 1781.5(a)(7) 相关函件和备忘录。
(8)CA 保险 Code § 1781.5(a)(8) 安排证明。
(9)CA 保险 Code § 1781.5(a)(9) 由再保险中介经纪人处理的转分保详情,包括转分保人的身份以及每份合同承保或分出的百分比。
(10)CA 保险 Code § 1781.5(a)(10) 财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保费和赔款账户。
(11)CA 保险 Code § 1781.5(a)(11) 如果再保险中介经纪人代表一家获准分出保险人直接从承保再保险人处取得再保险合同,该交易记录应包括承保再保险人已同意承担风险的书面证据。如果再保险中介经纪人代表一家获准分出保险人通过承保再保险人的代表(而非其雇员)安排再保险合同,该交易记录应包括再保险人已将约束授权委托给该代表的书面证据。
(b)CA 保险 Code § 1781.5(b) 保险人应有权查阅、复制和审计由再保险中介经纪人保存的与其业务相关的所有账户和记录,并以保险人可用的形式提供。

Section § 17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雇用任何人担任再保险中介经纪人,除非他们获得适当的许可。如果保险公司想与受再保险中介经纪人雇用的个人合作,该中介经纪人必须受保险公司控制并符合特定法规。此外,保险公司每年必须从与其合作的每个中介经纪人那里获取财务报表,以确保财务透明度。

(a)CA 保险 Code § 1781.6(a) 保险公司不得聘用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代表其担任再保险中介经纪人,除非该个人已根据第1781.3条 (a) 款的规定获得许可。
(b)CA 保险 Code § 1781.6(b) 保险公司不得雇用受其与之进行业务往来的再保险中介经纪人雇用的个人,除非该再保险中介经纪人与保险公司受共同控制,并受第2章第4.7条(自第1215条起)的约束。
(c)CA 保险 Code § 1781.6(c) 保险公司应每年获取与其进行业务往来的每个再保险中介经纪人的财务状况报表副本。

Section § 178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再保险中介经理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交易必须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经再保险人董事会批准。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

再保险人可以因故终止合同,中介经理人必须准确记录并每季度汇付所有应付款项。为再保险人持有的资金必须存放在单独的、受保的银行账户中,特别是对于财务困难的再保险人。

记录必须保存10年,再保险人有权查阅。如果中介经理人被授予索赔结算权,则必须遵守承保标准并及时报告索赔。合同不得转让,临时利润只有在证明准备金充足后才能分享。

此外,中介经理人必须披露任何保险人关系,并每年提供财务报表和证明。再保险人应定期对运营进行现场审查,并且在中介经理人的行为在合同范围内被视为再保险人的行为。

再保险中介经理人与其以该身份所代表的再保险人之间的交易,应仅根据一份书面合同进行,该合同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并须经再保险人董事会批准。在再保险人通过此类经纪人承担或分出业务之前,批准合同的真实副本应提交给专员。该合同至少应包含以下条款和条件:
(a)CA 保险 Code § 1781.7(a) 再保险人可因故书面通知再保险中介经理人终止合同。在任何关于终止原因的争议解决期间,再保险人可暂停再保险中介经理人承担或分出业务的权限。
(b)CA 保险 Code § 1781.7(b) 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再保险人提供日历年度和承保年度的账目,准确详细列出所有重要交易,包括支持再保险中介经理人收取或应收的所有佣金、费用和其他收费所需的信息,并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向再保险人汇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资金。
(c)CA 保险 Code § 1781.7(c) 为再保险人账户收取的所有资金应由再保险中介经理人以信托身份存放在一家银行,该银行的账户由美国机构或部门承保。再保险中介经理人保留的预估索赔支付和已分配的损失调整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除非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在信托账户中为每个再保险人持有的资金可从其账簿和记录以及银行账簿和记录中合理且容易地查明,否则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应为其所代表的每个再保险人维护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尽管有前述规定,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应为其所代表的、处于接管或清算状态或专员认定其财务状况受损的每个再保险人维护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
(d)CA 保险 Code § 1781.7(d) 在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办理的每份再保险合同到期后至少10年内,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应为每笔交易保存完整的记录,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1)CA 保险 Code § 1781.7(d)(1) 合同类型、限额、承保限制、风险类别和区域。
(2)CA 保险 Code § 1781.7(d)(2) 保险期限,包括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取消条款和取消所需通知,以及已承保风险的未决准备金处理。
(3)CA 保险 Code § 1781.7(d)(3) 关于余额的报告和结算要求。
(4)CA 保险 Code § 1781.7(d)(4) 用于计算再保险保费的费率。
(5)CA 保险 Code § 1781.7(d)(5) 再保险人的名称和地址。
(6)CA 保险 Code § 1781.7(d)(6) 所有再保险佣金的费率,包括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处理的任何转分保的佣金。
(7)CA 保险 Code § 1781.7(d)(7) 相关函件和备忘录。
(8)CA 保险 Code § 1781.7(d)(8) 安排证明。
(9)CA 保险 Code § 1781.7(d)(9) 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处理的转分保的详细信息,如第1781.9节(d)款所允许,包括转分保人的身份以及每份合同承担或分出的百分比。
(10)CA 保险 Code § 1781.7(d)(10) 财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保费和损失账户。
(11)CA 保险 Code § 1781.7(d)(11) 如果再保险中介经理人代表分出保险人直接从承担再保险人处安排再保险合同,则需提供承担再保险人已同意承担风险的书面证据。如果再保险中介经理人代表获准分出保险人通过承担再保险人的代表(而非其雇员)安排再保险合同,则需提供再保险人已将约束授权委托给该代表的书面证据。
(e)CA 保险 Code § 1781.7(e) 再保险人应有权查阅和复制再保险中介经理人保存的与其业务相关的所有账目和记录,并以再保险人可用的形式提供。
(f)CA 保险 Code § 1781.7(f) 再保险中介经理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
(g)CA 保险 Code § 1781.7(g) 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应遵守保险人制定的书面承保和评级标准,以接受、拒绝或分出所有风险。
(h)CA 保险 Code § 1781.7(h) 合同应规定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可向再保险人征收的佣金、费用和其他收费的费率、条款和目的。

Section § 1781.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再保险中介经理被禁止从事的具体行为。他们不能接受转分保的报酬,也不能在不减少承诺的情况下增加转分保限额。

他们还不能使再保险人受再保险辛迪加约束,不能任命无执照的经纪人/代理人,也不能未经许可支付超出规定限额的索赔。此外,他们未经批准不得从转分保接受人处收款或与其和解,除非受共同控制,否则也不能与再保险人共同雇用任何人。最后,他们不能任命次级再保险中介经理。

再保险中介经理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保险 Code § 1781.8(a) 直接或间接为再保险人安排转分保而收取任何报酬。
(b)CA 保险 Code § 1781.8(b) 约束任何会增加再保险人提供给再保险中介经理的合同限额的转分保。但是,再保险中介经理可以约束减少或限制再保险中介经理代表再保险人所作承诺的转分保。再保险中介经理应及时将为其账户安排的此类转分保的条款、条件和转分保接受人告知再保险人。
(c)CA 保险 Code § 1781.8(c) 使再保险人承诺参与再保险辛迪加。
(d)CA 保险 Code § 1781.8(d) 任命任何经纪人/代理人,而未确保该经纪人/代理人已合法许可从事其被任命的再保险类型业务。
(e)CA 保险 Code § 1781.8(e) 未经再保险人事先批准,支付或使再保险人承诺支付扣除转分保后的索赔,该索赔金额超过再保险人指定金额或再保险人截至上一个完整日历年12月31日的投保人盈余的1%中的较小者。
(f)CA 保险 Code § 1781.8(f) 未经再保险人事先批准,从转分保接受人处收取任何款项或使再保险人承诺与转分保接受人进行任何索赔和解。如果获得事先批准,必须及时向再保险人转交报告。
(g)CA 保险 Code § 1781.8(g) 共同雇用受再保险人雇用的个人,除非再保险中介经理与再保险人受共同控制,且该再保险人受第2章第4.7条(自第1215节起)的约束。
(h)CA 保险 Code § 1781.8(h) 任命次级再保险中介经理。

Section § 178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再保险人在与再保险中介经理打交道时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首先,再保险人只能聘用获得适当许可的中介经理。他们还必须每年获取这些经理的财务报表,并由独立会计师认证。如果中介经理参与设立损失准备金,精算师必须每年就这些准备金的充足性提供意见,除非分出再保险人已经有了一份经认证的意见。此外,只有与再保险中介经理无附属关系的再保险人高级职员才能在再保险辛迪加中拥有约束力授权。在终止与中介经理的合同后,再保险人有30天时间通知专员。最后,再保险人不得任命与中介经理有关联的某些个人进入其董事会,除非在特定治理法律的规定下。

(a)CA 保险 Code § 1781.9(a) 再保险人不得聘用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代表其担任再保险中介经理,除非该个人已获得第1781.3条 (b) 款所要求的许可。
(b)CA 保险 Code § 1781.9(b) 再保险人应每年获取其聘用的每一位再保险中介经理的财务状况报表副本,该报表应由独立注册会计师编制,并采用专员可接受的形式。
(c)CA 保险 Code § 1781.9(c) 如果再保险中介经理设立损失准备金,再保险人应每年获取精算师的意见,证明再保险中介经理所产生的业务的损失准备金或已发生损失的充足性。此意见应是任何其他要求的损失准备金证明之外的补充。就本条而言,当再保险中介经理仅使用分出再保险人设立的损失准备金中再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时,不应被视为设立损失准备金,前提是分出再保险人已获取精算师的意见,证明为再保险中介经理所产生的业务的已发生和未决损失设立的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
(d)CA 保险 Code § 1781.9(d) 参与再保险辛迪加的约束力授权应由再保险人的一名高级职员掌握,该高级职员不得与再保险中介经理有附属关系。
(e)CA 保险 Code § 1781.9(e) 在与再保险中介经理的合同终止后30天内,再保险人应向专员提供书面终止通知。
(f)CA 保险 Code § 1781.9(f) 再保险人不得任命其再保险中介经理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控股股东或次级代理人进入其董事会。本款不适用于受第2章第4.7条(自第1215条起)管辖的关系。

Section § 1781.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专员可以检查再保险中介人,并有权查阅他们的记录和银行账户。专员在检查时可以将再保险中介经理人视为再保险人。

所有此类检查的文件和信息都是保密的,类似于对保险人的检查。中介人必须承担检查费用,如果他们不及时支付,其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a)CA 保险 Code § 1781.10(a) 再保险中介人须接受专员的检查。专员应有权查阅每个再保险中介人的所有账簿、银行账户和记录,并以专员可用的形式提供。
(b)CA 保险 Code § 1781.10(b) 再保险中介经理人可被检查,如同其为再保险人一样。
(c)CA 保险 Code § 1781.10(c) 在检查再保险中介人时披露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可由专员使用,并应由专员予以保密处理,其保密程度应与第735.5条规定相同,适用于在检查保险人时披露的文件和信息。
(d)CA 保险 Code § 1781.10(d) 检查费用应由再保险中介人承担。如果再保险中介人拒绝及时支付到期的检查费用,专员可吊销其执照。

Section § 1781.11

Explanation

如果再保险中介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违反本章规定,他们可能在正式听证会后受到处罚。他们可能需要为每项违规行为支付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并面临执照或经营授权被吊销或暂停的风险。专员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施加其他处罚。本条不改变保单持有人、索赔人、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也不限制专员既定的权力。

(a)CA 保险 Code § 1781.11(a) 经专员认定违反本章规定的再保险中介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在由根据《政府法典》第11502条选定或由专员任命的行政法法官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编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的听证会后,应受以下所有处罚:
(1)CA 保险 Code § 1781.11(a)(1) 对每项单独的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2)CA 保险 Code § 1781.11(a)(2) 吊销或暂停其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b)CA 保险 Code § 1781.11(b) 本条规定不影响专员施加或发布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处罚或命令的权利。
(c)CA 保险 Code § 1781.11(c) 本章规定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约束保单持有人、索赔人、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或赋予这些人任何权利,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专员根据本法典要求或授权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力。

Section § 178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制定规则和指导方针,以帮助本章付诸实施并妥善管理。

Section § 1781.13

Explanation

加州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如果想在1992年1月1日之后继续使用再保险中介,就必须遵守本章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任何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自1992年1月1日起(含当日)不得继续使用再保险中介的服务,除非该使用符合本章规定。

Section § 1781.14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再保险中介人,在法庭或仲裁中被要求时,您必须提供非特权文件或证词。但是,您可以就文件范围或时间安排对该命令提出异议。根据法律,不遵守这些命令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a)CA 保险 Code § 1781.14(a) 再保险中介人应遵守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正式设立的仲裁庭的任何命令,该命令要求再保险中介人提供非特权文件,或要求再保险中介人控制下的雇员或其他个人就其作为再保险中介人所涉及的任何再保险交易提供证词。
(b)CA 保险 Code § 1781.14(b) 遵守(a)款应受限于再保险中介人及交易各方有权就文件或证词的性质或范围或必须遵守命令的时间向法院或仲裁庭提出异议。未能遵守该命令应被视为严重违反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