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10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第1210节允许境内保险公司在已投资某些证券后,进行额外的酌情投资。这些额外投资不能超过其资产的5%,也不能超过扣除所需资本、负债和盈余后剩余资产的50%。对于非人寿保险公司,此类投资的资本和盈余需超过1000万美元。如果一项投资后来符合其他特定的投资标准,保险公司可以更改其分类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多元化投资公司,但如果获得州COIN的认可,可以寻求批准进行更大规模的投资。该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a)CA 保险 Code § 1210(a) 境内注册保险公司,在将其所需最低实缴资本额投资于第3条(自第1170节起)规定的证券后,可自行酌情进行投资,购买或以财产和证券为抵押进行贷款,这些财产和证券除第2条(自第1152节起)、第3条(自第1170节起)和第4条(自第1190节起)中规定的投资之外、或作为其补充、或超出其范围。根据本节进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低者:
(1)CA 保险 Code § 1210(a)(1) 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五。
(2)CA 保险 Code § 1210(a)(2) 认可资产超出实缴资本、负债以及第700.02节所要求盈余总和的百分之五十。认可资产、实缴资本和负债的百分比或美元价值应根据保险公司截至前一个12月31日编制并依法提交给保险专员的上一份年度财务状况和事务报表确定。这些投资应遵守第1153.5、1154、1200、1201和1202节的规定,如同它们是超额资金投资一样。本节仅适用于非人寿保险公司,且该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至少一千万美元($10,000,000)的总资本和盈余。
(b)CA 保险 Code § 1210(b) 保险公司最初根据本节进行的投资,如果随后符合第2条(自第1152节起)、第3条(自第1170节起)或第4条(自第1190节起)中包含的投资要求,经保险公司选择,可被视为根据这些条款中的任何规定持有。
(c)CA 保险 Code § 1210(c) 根据(a)款授予的权力,尽管有第1100节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酌情投资于开放式多元化管理投资公司的股份,该类公司定义见经修订的联邦《1940年投资公司法》。本款不禁止保险公司现在或将来可能进行的任何其他酌情投资,无论本节是否明确提及。
(d)Copy CA 保险 Code § 1210(d)
(1)Copy CA 保险 Code § 1210(d)(1)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保险公司在(a)款中的限制应予提高:
(A)CA 保险 Code § 1210(d)(1)(A) 在保险公司进行投资之前,保险专员已批准该投资的金额及其他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210(d)(1)(B) 加州有组织投资网络(COIN)已在投资机会公告中识别该投资,或根据第1章第10.1条(自第926节起)认定该投资为合格投资。
(2)CA 保险 Code § 1210(d)(2)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保险专员应向参议院和众议院负责保险事务的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根据(1)款进行的投资报告,重点关注第1章第10.1条(自第926节起)中定义的“影响投资”、“高影响投资”和“社区发展投资”。
(e)CA 保险 Code § 1210(e)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21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加州国内保险公司如何投资其资金。在预留所需资本后,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额外的投资,但这些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根据公司总评估价值和负债设定的特定限额。保险公司被允许投资于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包括某些投资公司,并且这些投资应遵循特定条件,除非它们被归类到不同的投资条款下。这项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重要的是,这种投资灵活性仅适用于资本盈余至少达到1000万美元的保险公司,并且必须遵守某些法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210(a) 国内注册保险公司在将其所需最低实缴资本额投资于第3条(自第1170节起)规定的证券后,可自行决定投资购买或以财产和证券为抵押的贷款,这些财产和证券可为除第2条(自第1152节起)、第3条(自第1170节起)和第4条(自第1190节起)中规定的以外、之外或超出其范围的。根据本节进行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1)CA 保险 Code § 1210(a)(1) 保险公司认可资产的百分之五。
(2)CA 保险 Code § 1210(a)(2) 认可资产超出实缴资本、负债以及第700.02节所要求盈余总和的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认可资产、实缴资本和负债的百分比或美元价值,应根据保险公司上一份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编制并已依法提交给专员的年度状况和事务报表确定。这些投资应遵守第1153.5、1154、1200、1201和1202节的规定,视同为超额资金投资。本节仅适用于非人寿保险公司,且该保险公司拥有至少一千万美元($10,000,000)的总资本和盈余。
(b)CA 保险 Code § 1210(b) 保险公司最初根据本节进行的投资,如果随后符合第2条(自第1152节起)、第3条(自第1170节起)或第4条(自第1190节起)中包含的投资要求,经保险公司选择,可被视为根据这些条款中的任何规定持有。
(c)CA 保险 Code § 1210(c) 根据(a)款授予的权力,尽管有第1100节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酌情投资于开放式多元化管理投资公司的股份,该类公司定义见经修订的《1940年联邦投资公司法》。本款不禁止保险公司现在或将来可能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任何其他酌情投资,无论本节是否明确提及。
(d)CA 保险 Code § 1210(d) 本节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