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

Explanation
在加州,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与任何其他类型的公司相同的规定,除非有具体的保险法另有规定。

Section § 1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设立为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如果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已经根据一般公司法存在,它可以在获得州保险局长的批准后转换为这种非营利身份,这需要提交申请并支付7,000美元的费用。

这些非营利人寿保险公司遵循《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下其他公司的相同规则,除非《保险法典》另有规定,且在任何冲突中,《保险法典》的规定优先。它们拥有与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相似的权力和义务,包括维持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所需实缴资本和盈余相当的财务盈余,并承担相同的税收义务。

这些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根据一般公司法组建的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相比,不享有额外的特权。“股东”和“股票”等术语分别指“成员”和“会员资格”。如果保单授予非个人实体,则适用特定规则,包括至少有一名成员。会员资格的赎回也遵循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的股息规则。

(a)CA 保险 Code § 1140.1(a) 国内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可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组建。经保险局长事先同意,根据一般公司法组建的现有国内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可依照《公司法》第911条转换为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组建的国内注册人寿保险公司。该同意须通过提交申请并附带保险局长可能要求的任何信息,并缴纳七千美元($7,000)的申请费来获得。
(b)CA 保险 Code § 1140.1(b) 除本法典另有规定外,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组建的国内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应以与根据该法组建的其他公司相同的方式受该法管辖。如果《保险法典》与《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之间存在冲突,《保险法典》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c)CA 保险 Code § 1140.1(c) 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应拥有与国内注册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相同的权力,并应受本法典适用于该类公司的所有规定的约束,但第1140条除外。如此组建的保险公司应拥有至少等于获准经营相同类别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所需实缴资本和盈余总和的盈余(以代替实缴资本和盈余)。此外,如此组建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同的保费税义务。
(d)CA 保险 Code § 1140.1(d) 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组建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享有任何未被允许同类根据一般公司法组建的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e)CA 保险 Code § 1140.1(e) 对于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本法典中所有提及“股东”之处均应解释为“成员”,所有提及“股份”、“股票”或“证券”之处均应指《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中定义的“会员资格”。
(f)CA 保险 Code § 1140.1(f) 向非自然人保单持有人发行会员资格,应受第1部第2章第1节第8条(自第820条起)规定的约束。根据《非营利互助福利公司法》组建的国内注册人寿保险公司应至少有一名成员。会员资格的赎回,非针对非自然人保单持有人的情况,应适用与国内注册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支付股息相同的规则。

Section § 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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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保险公司股东会议上使用的任何委托书或书面同意书,必须连同136美元的费用一并提交给专员备案。这些文件在备案后10天内不得使用,除非专员允许更短的期限。专员可以在该期限内不批准任何此类备案,使用未经批准或未备案的文件属于轻罪。该规定旨在确保股东获得准确信息,并防止欺诈性的委托书活动。高等法院可以执行这项法律。

这项法律不适用于股东少于100人的保险公司,或者如果一小部分股份由公众持有,而大部分股份由母公司控制的情况。遵守联邦委托书规定的保险公司也免于此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140.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每一份委托书或书面同意书或授权书的副本,用于任何国内保险公司股东或股本持有人会议或程序,以证明任何股东或股本持有人投票的授权,或记录任何股东或股本持有人对保险公司任何行动的同意或授权,以及用于获取或影响任何股东或股本持有人签署任何委托书、书面同意书或授权书的每一份招揽、公告或广告的副本,均应由打算使用、发布、出版或散布该文件的人,连同一百三十六美元($136)的备案费,提交给专员。该文件不得在其备案日期后的10天期限(或专员可能指定的任何更短期限)届满之前使用、发布、出版或散布。在该10天或更短期限内,专员可以书面说明理由,不批准根据本节提交给其的任何文件,在此情况下,该文件不得使用、发布、出版或散布。
(b)CA 保险 Code § 1140.5(b) 任何未按本节要求进行备案的人,且此后使用了任何需要备案的文件,在文件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给专员之前使用该文件,或在收到书面通知告知文件已被专员不批准后使用该文件,均犯有轻罪。使用违反本节规定获得的任何委托书或同意书均属非法。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保险公司主要营业地所在县具有管辖权,应有权执行本节及根据本节颁布的法规,并应根据专员、国内保险公司或其任何股东或股本持有人的经核实请愿书,授予适当的救济。
(c)CA 保险 Code § 1140.5(c) 本节的目的是:确保股东、股本持有人或其他有权投票或给予书面同意或授权的人获得关于其拥有权益的保险公司事务的充分和准确信息,征集委托书或书面同意或授权的人的利益,以及代表其进行征集的人的利益,以及征集委托书、书面同意书或授权书所涉事项;并防止与委托书、委托书声明或其他委托书征集相关的欺诈或欺骗。专员可以制定规则和法规以促进本节目的的实现。这些规则和法规可能因不同类别和类型的保险公司而异。
(d)CA 保险 Code § 1140.5(d) 本节不适用于股东或股本持有人少于100人的任何国内保险公司,也不适用于任何国内保险公司,如果其95%或以上的股份由母公司或关联保险公司拥有或控制,且剩余股份由少于500名股东或股本持有人拥有。任何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符合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15 U.S.C. Sec. 78a et seq.)及其修正案和相关适用法规要求的委托书、同意书和授权书的国内保险公司,均可免于遵守本节规定。

Section § 1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保险公司的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和代理人,使其不必为支付与法律要求的税款、执照费、规费或其他费用相关的款项,或决定不就这些款项提出异议或追回而承担个人责任。他们只有在支付或决定作出之前,要求支付款项的法律被州最高法院或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无效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这项保护也适用于互助保险交易所和相互保险交易所等组织的类似职位。

任何保险公司的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不应因其在1944年6月4日之后或此后,由该保险公司或代表该保险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决定不予抗辩或不寻求追回任何款项而承担个人责任,除非在该款项支付或决定作出之前,要求支付该款项的任何州、县、市或税务机关的成文法、法律或条例,已被具有最终上诉管辖权的州法院或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司法裁定无效。本条不仅适用于一般保险公司的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和代理人,也适用于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其投保人委员会成员、其事实代理人以及其任何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和代理人。

Section §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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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规定,在保险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或其他正当理由时,保险专员可以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赠与或类似方式获得或保留通常不允许持有的资产。专员有权决定保险公司可以持有该资产多久,并在必要时要求其在之后处置该资产。

本法律不适用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资产:已持有超过25年;完全由公司证券组成;且价值低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0.1%。

如果一项资产符合这些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保留它。

在面临困境、财务窘迫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专员可酌情通过书面命令,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赠与、遗赠、继承或其他转让方式获得原本不允许持有的资产或其一部分,或保留以任何方式获得的资产。该命令或其任何修订应指明获准的资产及其获取或保留方式,并应指明专员可酌情决定的该资产的保留或进一步保留的合理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或如果专员认为情况需要提前处理,他可援引第1202条的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处置如此获得或持有的资产或其一部分。
本节不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
(1)CA 保险 Code § 1142(1) 已持有25年或以上,且
(2)CA 保险 Code § 1142(2) 完全由公司证券组成,且
(3)CA 保险 Code § 1142(3) 价值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千分之一。
保险公司可保留此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