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864(a) 在本州从事托儿责任保险业务的每个保险公司,应专员要求,但每年不超过一次,采用专员规定的表格,向专员提交一份关于其上一个日历年度托儿责任索赔经验运营情况的报告。每份报告应分别列明以下信息,针对《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8条所定义的家庭日托所,以及《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76条所定义的持牌托儿中心:
(1)CA 保险 Code § 1864(a)(1) 已赚保费。
(2)CA 保险 Code § 1864(a)(2) 已承保保费。
(3)CA 保险 Code § 1864(a)(3) 索赔数量。
(4)CA 保险 Code § 1864(a)(4) 报告期内新增索赔数量。
(5)CA 保险 Code § 1864(a)(5) 报告期内已结案索赔数量。
(6)CA 保险 Code § 1864(a)(6) 报告期末未决索赔数量。
(7)CA 保险 Code § 1864(a)(7) 已发生损失总额。
(8)CA 保险 Code § 1864(a)(8) 已发生损失总额占已赚保费的百分比。
(9)CA 保险 Code § 1864(a)(9) 报告期最后一天有效保单总数。
(10)CA 保险 Code § 1864(a)(10) 已取消保单总数。
(11)CA 保险 Code § 1864(a)(11) 未续保保单总数。
(12)CA 保险 Code § 1864(a)(12) 承保净盈亏。
(13)CA 保险 Code § 1864(a)(13) 佣金、其他获取成本、一般办公费用、税费、执照和规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单独分摊。本节要求的分摊应通过将公司托儿责任保险的已赚保费总额除以其已赚保费总额,并将确定的比率应用于公司根据第900条提交给专员的年度报表中报告的费用来完成。
(b)CA 保险 Code § 1864(b) 专员应在本节要求的报告到期日之前至少90天,制定并向保险公司发布报告表格。
(c)CA 保险 Code § 1864(c) 立法机关认为,允许承保托儿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收取保费,符合本州保单持有人的公共利益。
(d)CA 保险 Code § 1864(d) 本节提供的关于特定索赔、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信息应予保密,且部门只能以非特定方式,作为索赔或保单汇总报告的一部分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