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1871.7(a) 明知故犯地雇用掮客、拉客者、引诱者或其他人员,以招揽客户或患者根据《劳动法》第4部分(自第3200条起)提供或获取服务或福利,或招揽客户或患者根据保险合同提供或获取服务或福利,或作为针对被保险人或其保险公司的索赔依据,均属非法。
(b)CA 保险 Code § 1871.7(b) 任何违反本条或《刑法典》第549、550或551条任何规定的人,除法律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外,还应承担不低于五千美元($5,000)且不高于一万美元($10,000)的民事罚款,外加不超过每项赔偿金索赔金额三倍的评估费,该赔偿金索赔如《劳动法》第3207条所定义或根据保险合同。法院有权授予其他衡平法救济,包括临时禁令救济,以防止非法所得的转移、隐藏或散失,或保护公众。本款规定的罚款应针对被告向保险公司提交的每项欺诈性索赔进行评估,而非针对每次违规行为。
(c)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c)
(b)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c)(b)款中规定的罚款旨在补救而非惩罚,不应排除,也不应被同一行为的刑事起诉所排除。如果法院在考虑追缴非法所得、赔偿、补偿州政府的调查和起诉费用以及减轻因欺诈导致的保险费率上涨的社会成本等目标后,认定此类罚款将具有惩罚性并会排除或被刑事起诉所排除,则法院应适当减少该罚款。
(d)CA 保险 Code § 1871.7(d) 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根据本条提起民事诉讼。在专员提起该诉讼之前,专员应将所获得的证据提交给适当的当地地方检察官,以便可能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如果地方检察官选择不追究此事,则专员可继续诉讼。
(e)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e)
(1)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e)(1) 任何利害关系人,包括保险公司,均可为该个人和加利福尼亚州就违反本条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应以州的名义提起。只有在法院和地方检察官或专员(无论哪一方参与)书面同意驳回的情况下,该诉讼才能被驳回。
(2)CA 保险 Code § 1871.7(e)(2) 诉状副本以及该个人所掌握的几乎所有重要证据和信息的书面披露应送达地方检察官和专员。诉状应秘密提交,自送达地方检察官和专员之日起至少60天内保持密封,并且在法院命令之前不得送达被告。当地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在收到诉状和重要证据及信息后60天内选择介入并继续诉讼。如果一个以上的政府实体选择介入,地方检察官应优先。
(3)CA 保险 Code § 1871.7(e)(3) 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根据正当理由,请求法院延长根据(2)款诉状保持密封的时限。这些请求可由宣誓书或其他秘密提交的文件支持。被告无需回应根据本条提交的任何诉状,直到诉状解封并送达被告20天后。
(4)CA 保险 Code § 1871.7(e)(4) 在60天期限或根据(3)款获得的任何延期届满之前,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应选择:
(A)CA 保险 Code § 1871.7(e)(4)(A) 继续诉讼,在此情况下,诉讼应由地方检察官或专员进行。
(B)CA 保险 Code § 1871.7(e)(4)(B) 通知法院其拒绝接管诉讼,在此情况下,提起诉讼的人有权进行诉讼。
(5)CA 保险 Code § 1871.7(e)(5) 当个人或政府机构根据本条提起诉讼时,除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介入或提起基于待决诉讼所依据事实的相关诉讼,除非该诉讼获得另一部法规或普通法的授权。
(f)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f)(1)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继续进行诉讼,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应负有起诉该诉讼的主要责任,且不受提起诉讼之人的行为约束。该人有权继续作为诉讼当事人,但须遵守第 (2) 款规定的限制。
(2)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f)(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f)(2)(A) 即使提起诉讼之人提出异议,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已通知该人动议的提交,且法院已给予该人就该动议进行听证的机会,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以撤销诉讼。
(B)CA 保险 Code § 1871.7(f)(2)(A)(B) 即使提起诉讼之人提出异议,如果法院在听证后认定拟议的和解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公平、充分和合理的,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听证会可以秘密进行。
(C)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证明,提起诉讼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受限制的参与会干扰或不当地拖延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对案件的起诉,或者会重复、不相关或出于骚扰目的,法院可以酌情限制该人的参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i)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i) 限制该人可以传唤的证人数量。
(ii)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ii) 限制这些证人作证的时间长度。
(iii)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iii) 限制该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
(iv)CA 保险 Code § 1871.7(f)(2)(A)(C)(iv) 以其他方式限制该人参与诉讼。
(D)CA 保险 Code § 1871.7(f)(2)(A)(D) 如果被告证明,提起诉讼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受限制的参与是为了骚扰目的,或者会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不必要的开支,法院可以限制该人参与诉讼。
(3)CA 保险 Code § 1871.7(f)(3) 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选择不继续进行诉讼,则提起诉讼之人有权进行诉讼。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提出要求,应向地方检察官或专员送达诉讼中提交的所有诉状副本,并应向其提供所有证词笔录副本,费用由地方检察官或专员承担。当某人进行诉讼时,法院在不限制提起诉讼之人的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仍可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在稍后介入。
(4)CA 保险 Code § 1871.7(f)(4) 如果在任何时候,针对同一被告的实质相同行为,同时存在根据本节提起的民事处罚和衡平救济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无论是由政府还是私人提起),则民事诉讼应暂停,直至刑事诉讼在审判法院层面结案。暂停不应妨碍法院在诉讼待决期间授予或执行临时衡平救济。无论地方检察官或专员是否继续进行诉讼,如果地方检察官或专员证明,提起诉讼之人的某些证据开示行为会干扰执法或政府机构对源于相同事实的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调查或起诉,法院可以暂停证据开示,期限不超过180天。暂停请求的听证会应秘密进行。如果机构进一步秘密证明其已合理勤勉地进行刑事或民事调查或程序,并且民事诉讼中任何拟议的证据开示将干扰正在进行的刑事或民事调查或程序,法院可以延长180天的期限。
(5)CA 保险 Code § 1871.7(f)(5) 尽管有(e)款规定,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以选择通过地方检察官或专员可用的任何替代补救措施来追究其主张。
(g)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g)
(1)Copy CA 保险 Code § 1871.7(g)(1) (A) (i) 如果地方检察官继续进行某人根据(e)款提起的诉讼,则该人应根据(B)项的规定,获得诉讼或索赔和解所得的至少30%但不超过40%,具体取决于该人对诉讼的起诉所做出的实质性贡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