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交易所在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维持其所需资产。这些资产可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持有,投资于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州认可的特定类型证券,或在特定条件下投资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交易所可以获取物业以担保贷款支付或债务,但必须在五年内出售,除非专员延长了期限。如果交易所拥有至少2500万美元的资产并符合资产限制,则允许投资于与农业或矿产目的无关的不动产。此外,交易所可以拥有用于其总部或业务需求的不动产。根据这些原则,交易所可以像个人一样处理不动产交易,同时遵守购买、持有或出售物业的限制。

每个交易所应当以下任何一种、多种或所有形式维持其所需资产:
(a)CA 保险 Code § 1370(a) 以现金或在有偿付能力的银行存款。
(b)CA 保险 Code § 1370(b) 投资于根据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州的法律,指定用于具有股本的法人保险公司资产投资的证券。
(c)CA 保险 Code § 1370(c) 投资于由其或为其取得的不动产,以担保此前订立的贷款支付或此前到期的款项,或通过信托契约销售或为贷款或债务获得的判决购买,或为清偿其此前在交易过程中订立的债务而转让给它。该不动产可由代理人以信托方式代表交易所取得、持有和转让,但应在取得所有权后五年内出售和处置,除非专员书面延长任何此类出售或处置的时间。
(d)CA 保险 Code § 1370(d) 超额资金投资可用于不动产及其上的改进,以用于商业或住宅目的,作为一项产生收入的投资。“商业或住宅目的”不包括主要用于或估价为农业、园艺、农场、牧场或矿产物业的不动产。任何此类投资只能由认可资产总价值不低于二千五百万美元 ($25,000,000) 的获准交易所进行。所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上的改进不得超过交易所认可资产的5%。根据本款授权对单一不动产(包括其上的改进)进行的任何投资,不得超过交易所认可资产的1%。本款规定的资产百分比或美元价值,应根据交易所截至上一个12月31日并已依法提交给专员的上一个年度状况和事务报表确定。
(e)CA 保险 Code § 1370(e) 除了 (a) 至 (d) 款(含)授权的投资外,每个交易所可以购买、持有或转让不动产,用于以下任何目的:
(1)CA 保险 Code § 1370(e)(1) 由其拥有的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并且其在本州的总部或主要办事处位于其中,由于其代理人全部或部分占用该建筑物。交易所可以为代理人全部或部分占用该建筑物做出任何公平合理的安排。
(2)CA 保险 Code § 1370(e)(2) 为其便利开展业务所需的房地产。
(f)CA 保险 Code § 1370(f) 在 (c)、(d) 和 (e) 款规定的限制下,每个交易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如同个人一样,购买、接收、拥有、持有、租赁、抵押、质押或以信托契约或其他方式设定负担、管理和出售不动产,用于交易所的目的和目标。

Section § 13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互助保险社,这是一种保险机构。从1961年10月1日起,这些互助保险社必须达到与传统股份制保险公司相同的最低财务标准。具体来说,它们必须有足够的盈余,这意味着它们的资产必须超过其负债。盈余要求等同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实质上,互助保险社必须通过满足这些资本和盈余标准,来保持与这些保险公司类似的财务健康状况。 本节还明确指出,它不改变法律的另一部分,即第1401条。

Section § 137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保险交易所及其盈余要求的某些豁免。如果一个保险交易所是在1961年10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的,那么它将免于遵守第1370.2条的规定,除非它更换其“事实代理人”——即管理交易所事务的人。除非更换严格遵循现有合同,或者“事实代理人”的控制权通过非司法途径发生变更,否则该豁免将持续有效。然而,只要这些交易所获得豁免,它们仍需满足1961年10月1日之前生效的特定盈余要求。

法律规定了一个分阶段的时间表,要求这些交易所逐步达到相对于股本保险公司资本要求而言的最低盈余水平。这些水平从1967年的20%开始,到1976年增加到100%。如果第1370.8条适用,则该条所要求的任何额外盈余将是在本条要求之外的。

1961年10月1日前获准的交易所,应免除遵守第1370.2条的规定,直至其更换其事实代理人,除非该更换严格遵守交易所与其现有事实代理人于1961年10月1日前订立的合同,或其事实代理人的有效法律控制权通过非司法程序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认证程序、破产程序或持异议的少数权益方为强制出售或分割事实代理人而提起的诉讼)转移给在1961年10月1日对该事实代理人均无所有权权益的人,但须受本条的进一步规定和第1370.8条的规定约束。
在免除遵守经第1370.8条修订的第1370.2条规定的同时,该交易所应遵守并符合1961年10月1日之前本章(自第1280条开始)中规定的盈余要求。
本条规定的第1370.2条的豁免应逐步取消,以便自下表左栏中指定的日期起,每个交易所都应被要求维持至少最低盈余,该盈余等于本法典要求从事相同类别保险业务的股本保险公司最低实缴资本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列于下表的右栏中。
1967年1月1日 ........................
 20%
1970年1月1日 ........................
 40%
1973年1月1日 ........................
 70%
1976年1月1日 ........................
100%
在第1370.8条的规定适用时,该条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最低盈余应在本段规定所要求的任何盈余之外。

Section § 13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互助保险社过去曾豁免于某些要求,它仍然必须遵守本条的规定。如果互助保险社在1961年10月1日之后想要扩大其保险业务范围,它必须拥有足够的盈余。具体来说,盈余必须等于1961年10月1日之前所要求的金额,再加上一家股本保险公司为增加这些新型保险所需额外资本和盈余。

Section § 1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从事责任保险或工人赔偿保险的保险交易所,必须始终拥有足够的资产来覆盖其所有负债,并额外拥有十万美元 ($100,000) 作为盈余。它还指出,这些交易所必须遵守第 1370.2、1370.4 和 1370.8 节中列出的其他具体规定。

如果一个交易所经营责任保险或工人赔偿保险,它应始终保持足以清偿所有负债的资产总额,并在所有负债之上提供十万美元 ($100,000) 的盈余。
受本节规定约束的交易所,也受第 1370.2、1370.4 和 1370.8 节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保险交易所保持足够的资产来覆盖其所有负债,此外还要有五万美元的额外盈余。它还规定,交易所必须遵守其他特定条款,即 (1370.2)、(1370.4) 和 (1370.8) 条,这些条款可能概述了额外的要求或规定。

其他所有交易所应当始终保持资产,其总额足以清偿所有负债,并提供超出所有负债五万美元 ($50,000) 的盈余。
受本条规定约束的交易所,也受第 (1370.2)、(1370.4) 和 (1370.8) 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1373.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律师)不能获得新的经营许可证,续期除外,直到互助保险社开始经营业务或首次组建三年后。但如果保险公司维持足够的资产来覆盖其负债和必要的盈余,则不受此限制。这些资产可以包括特定类型的证券和债券、最近收取的保费、已赚费用、利息、股息,以及可从获准保险公司收回的再保险。

除续期经营许可证外,在互助保险社开始作为保险人经营业务之日起三年内,或自其首次组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向该代理人颁发经营许可证,除非其资产等于其负债总额与本章所要求的最低盈余之和,并以现金或以下一项或多项形式持有:
(a)CA 保险 Code § 1373.1(a) 第1170条至第1175条(含)所规定的证券;
(b)CA 保险 Code § 1373.1(b) 第1176条所规定的债券,如果此类债券在本州可供储蓄银行合法投资;
(c)CA 保险 Code § 1373.1(c) 第1178条至第1202条(含)所规定的、可供本州储蓄银行合法投资的证券;
(d)CA 保险 Code § 1373.1(d) 正在收取的保费,或代表保费的代理人余额,这些保费或余额所对应的保单生效日期距本条目的估值日期不超过90天;以及应收已赚服务费,逾期不超过90天;以及代表此类资产的债权凭证;
(e)CA 保险 Code § 1373.1(e) 应计利息和已宣告股息,可从(a)至(d)项(含)所规定的任何资产中收取,且其中任何利息或股息的到期日均未超过一年;
(f)CA 保险 Code § 1373.1(f) 可从获准保险人处收回的再保险金额。

Section § 137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新成立的、经营时间不足三年的互助保险社,在其最初三年内,必须将其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特定类型的资产。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它们有足够的资金来覆盖负债和必要的盈余。如果它们不遵守规定,其营业执照(授权证书)可能会被保险专员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撤销。

对于在本法生效之日已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授权证书)的互助保险社,存在一项例外;它们被允许在 1954 年 1 月 1 日之前遵守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373.2(a) 除本款 (b) 项另有规定外,经办人持有授权证书的互助保险社,自其作为保险人开始经营之日起不足三年的,应在该三年期的剩余时间内,将其资产维持在第 1373.1 节规定的资产类型中,但超出其负债总额以及签发授权证书(续期授权证书除外)所需盈余的资产除外。若其未能遵守,专员可撤销其授权证书。该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部分第 1 章第 5 节的规定进行,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b)CA 保险 Code § 1373.2(b) 本节不适用于在本节生效之日其经办人持有授权证书的互助保险社,直至 1954 年 1 月 1 日。

Section § 137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专员应如何评估保险交易所的财务状况。负债应包括注册保险公司为其不可评估保单必须持有的相同准备金。投保人的盈余存款不被视为负债。

逾期不超过90天的保费和盈余存款可以计入资产。但是,任何已征收但未收取的摊派不能作为资产。准备金必须根据保费存款计算,不得扣除任何律师费。

在评估任何交易所的财务状况时,专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374(a) 他或她应将与注册保险公司在准备金基础上发行不可评估保单所要求的准备金相同的金额列为负债。
(b)CA 保险 Code § 1374(b) 投保人的盈余存款不应列为负债。
(c)CA 保险 Code § 1374(c) 投保人所有到期且逾期不超过90天的保费存款和盈余存款,应被允许列为认可资产,如同注册保险公司在准备金基础上发行不可评估保单的情况一样。
(d)CA 保险 Code § 1374(d) 按照本章规定征收但未收取的摊派,绝不应被允许列为资产。
(e)CA 保险 Code § 1374(e) 准备金的计算应以保费存款为基础,不扣除律师的报酬。

Section § 137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的投保人所缴纳的“盈余存款”的规定。这些盈余存款是超出保费之外的额外资金,用于支持保险社的财务稳定。投保人对这些资金没有特殊权利;这些资金优先用于支付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索赔。投保人可以在退出保险社并取消保单后提取其盈余存款,但必须提前60天通知,并且可能需要支付退保费用。

但是,如果提款会导致保险社的法定盈余减少,或者保险社处于财务困境(例如被命令接管或清算),则不允许提款。

(a)CA 保险 Code § 1374.1(a) 在本章中,“投保人盈余存款”是指投保人缴纳的、超出任何保费之外的、用于为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盈余提供资金的金额。任何投保人均不得因盈余存款而对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的任何资产拥有有担保或优先的债权。所有资产,包括盈余存款,应由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持有,并优先于投保人的任何提款请求,用于支付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的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的索赔。投保人可在退出会员资格并取消其与保险人持有的所有此类保险合同后,提取其盈余存款金额,减去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议可能扣除的退保费用,但前提是投保人已在提款前至少60天向受托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b)CA 保险 Code § 1374.1(b) 如果提取投保人盈余存款会导致该保险社的保单持有人盈余低于第700.01、700.02和700.025条所要求的资本和盈余,则不允许提取。
(c)CA 保险 Code § 1374.1(c) 在对任何此类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发出接管或清算命令后,或在为其指定接管人或清算人后,不允许提取投保人的盈余存款。

Section § 1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订阅人按行业或其他类别分组,并且有协议规定一个组的资金不会用于弥补另一个组的损失或费用,那么每个组都必须保留自己的财务准备金和盈余。每个组还需要遵守关于他们可以承担的风险数量和规模的具体规定,就像他们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