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所有其他任何州级或地方的税费、执照费或规费,每个互助保险社及其法人代理人(视为一个单一单位)应就其在本州开展此类业务,每年共同支付与经营同类业务的相互保险公司所支付的相同费用,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 (28) 节和《税收和税务法典》适用条款所规定的年度税,但互惠或相互保险社的每个法人代理人应缴纳本州其他公司所缴纳的所有税费,直接归因于专门用于其作为法人代理人主要业务的财产或由此业务所得收入的税费除外。无论如何,该法人代理人应提交年度申报表并缴纳《银行和公司税法》第 (23151) 节规定的最低税。就《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2221) 节而言,适用于互惠或相互保险社的“总保费”一词,包括本州投保人因保险互助社而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称之为保费押金、会员费或其他,在扣除保费押金退还或取消以及所有退还给投保人或计入其账户作为储蓄的金额后,但不包括为再保险和海洋保险收到的款项。
每个互助保险社的法人代理人应每年计算,除本节规定外,根据《银行和公司税法》(《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 (11) 部分(自第 (23001) 节起))的规定,其应缴纳的税款金额,并且每个互助保险社应向其法人代理人支付的任何管理费应按比例减少,减少额相当于所计算的税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