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保险人某些相互保险公司的合并
Section § 1551
Section § 1552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解释了国内相互保险公司进行交易时的流程。交易计划必须提交给保险专员,专员将对其进行审查,以确保交易对所有相关方(包括保单持有人和公众)都是公平的。专员可以要求修改条款、费用、投票流程和其他交易要素,以确保公平性。
如果投保人的投票权或分配权在近期被修改,专员将不会批准该交易。只有在批准时是该国内相互保险公司的现有投保人,才有资格参与交易。除了经批准的计划中列明的以外,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不得因协助交易而收取额外报酬。但是,即使律师、会计师和精算师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的董事,他们因提供专业服务而获得的合理费用和报酬是允许的。
Section § 1553
Section § 1554
如果合并或兼并涉及一家注册于加州的保险公司,那么必须遵守《公司法典》中的某些规定。具体来说,第1109条适用于合并和兼并,而第1113条仅适用于合并。
Section § 1555
如果涉及合并或兼并的保险相关交易获得批准,所有相关文件必须提交给专员。对于涉及外国保险公司的交易,还需要该保险公司注册地州的额外批准文件。一旦所有事项被确认合法,专员将签发证书,使交易正式生效。合并或兼并何时生效的时间取决于具体文件和任何指定的未来日期。
专员对审查和批准这些交易收取 $4,250 的费用,需预付。每份证书的认证副本额外收取 $5。
Section § 155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不同类型保险公司之间合并的备案要求。如果合并涉及国内法人保险公司和国内相互保险公司,存续公司必须向州务卿提交合并协议。存续的保险公司类型决定了所需提交的具体文件。对于存续的法人保险公司,需要提交特定的协议副本和相关文件;而对于存续的相互保险公司,则需要提交另一套不同的文件。这些备案对于合法完成合并至关重要。
Section § 1557
Section § 1558
如果国内互助保险人合并或重组为股份制法人保险人,该计划必须说明现有成员的权益将如何转换。这些权益可以转换为股份、现金、财产或保费抵免等,但必须公平并经专员批准。除非认为没有必要,否则可能需要对保险人的价值进行评估。相关费用需由保险人承担。如果其他人获得证券,票据持有人可以要求获得现金或证券。这种交换完成了成员的所有权,如果公平,可能会提供不同的证券。成员不能主张进一步的权利,除非是持续的投资。
Section § 1559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保险公司合并的运作方式。如果国内互助保险人进行合并,且不涉及国内法人保险人,则经保险专员认证的合并证书可作为证明。如果合并涉及国内法人保险人,则该证书必须由州务卿认证。在存续公司是国内法人保险人而消失公司是互助保险人的情况下,州务卿认证的证书即为合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