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向专员提交一份涵盖每个日历年度的宣誓报告。该报告应在经营同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交年度报表的规定期限内每年提交。报告应显示该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律师应随时提供专员要求的额外信息和报告,但投保人的姓名和地址除外。除非存在针对该交易所的未支付最终判决,否则律师无需提供任何投保人的姓名或地址。
这项法律要求律师向保险专员提交一份关于互助保险社财务状况的宣誓年度报告。该报告必须与类似保险公司提交年度报表的时间表保持一致。此外,如果专员要求,律师必须提供额外信息,但除非互助保险社有未支付的最终判决,否则律师无需披露投保人的姓名或地址。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他们认为合理的时候,检查任何互助保险社及其律师的资产、业务情况和记录。这些检查的费用将按照法律的另一部分,即第736条的规定支付。
这项法律赋予专员权力,可以检查和监督互惠或相互保险交易所,包括其律师、代理人和经纪人。专员还可以像对待其他保险公司一样,就这些交易所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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