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违法行为
Section § 755
Section § 75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谎报工资总额以获得更便宜的保险费,这是非法的。一旦被发现,他们将欠州政府所支付保费与应支付保费之间差额的十倍。
州保险专员可以通过法律行动追讨这笔款项,除非较低的保费是从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本身将提起诉讼,并且任何收回的资金都将归入该基金。
Section § 75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担任管理职务的保险公司员工,明知而接受一份虚假的工资单报表来确定保险单的保费,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Section § 758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要求汽车车身修理店承担被保险客户的租车费或拖车费,以此作为参与保险公司直接维修计划的条件。但是,如果维修时间超出约定,租车费用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转由修理店承担。
如果修理店被保险公司拒绝参与此计划,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部门将记录这些拒绝情况。此外,保险公司在特定区域进行汽车车身维修费率调查时,必须向部门报告调查结果,包括修理店名称和地址,以提高透明度和方便查询。
Section § 758.5
这项加州保险法保护您在事故后选择汽车修理地点的权利。保险公司不能强迫您使用特定的修理店。他们只有在您要求推荐或告知您可以选择任何修理店的情况下,才能建议修理店。如果他们确实提出了建议,他们必须提供关于可用服务选项的真实信息,并且如果您接受他们的建议,他们必须书面告知您的权利。他们还必须确保所有维修都按照您的保险单承保,不产生任何额外费用。一旦您选择了修理店,保险公司不得推荐不同的修理店。保险公司在您购买保单和确认索赔时,必须清楚披露任何关于修理店选择的合同条款。如果您选择自己的修理店,他们不能根据他们首选修理店的收费来降低您的维修费用。该法律适用于第一方和第三方索赔人,并确保公平实践得到执行。
Section § 758.6
本法律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一种称为“封顶”的行为是违法的。“封顶”是指保险公司在支付油漆和材料费用时,其提供的金额不遵循汽车修理店和保险公司都认可的公认计算方法。
Section § 758.7
如果投保人因迟交保费或保险中断而支付了额外的费用或保费,保险公司必须退还这些款项。但这仅限于迟交或中断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实施欺诈造成的,并且以下情况之一属实:(1) 该代理人或经纪人被法院判决犯有欺诈罪,(2) 他们因欺诈行为面临行政处罚,或者 (3) 他们在与欺诈相关的案件中承认了较轻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