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

Explanation

加州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资产相关的任何金融活动,例如投资、存款和销售,都必须以特定的名义进行。这些名义可以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州法律允许的受托公司名义,或者各种合格的托管人或被提名人名义。任何涉及的被提名人都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例如不能是公司,并且在必要时必须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在本州,保险公司资产的所有投资和存款、代表保险公司的所有购买以及保险公司财产和资产的所有出售,均应以其自身名义,或以根据本州法律授权担任受托人的公司名义,或以该等公司根据本州允许该受托人使用被提名人的任何法律所指定的被提名人名义,或以合格托管人、合格次级托管人或合格存管机构(如第 (1104.9) 条所定义)的名义,或以合格托管人、合格次级托管人或合格存管机构的被提名人名义进行,但被提名人不得是公司,并且,对于任何作为合伙企业的被提名人,该合伙企业应仅由合格托管人、合格次级托管人或合格存管机构的员工、高级职员或董事,或与被提名人属于同一控股公司体系的公司的员工、高级职员或董事,或其任何组合组成,或以经专员批准的被提名人名义进行。

Section § 11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获得官方认可并拥有必要授权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州进行贷款交易,而无需额外的执照。这些保险公司不受州政府对贷款利率的通常限制,使它们成为常规规则的例外。实质上,这赋予了它们根据州宪法设定自己贷款利率的特殊特权。

每一家获准的注册保险公司,均可根据依照第3条(自第699节起)的规定颁发的授权证书,在本州从事法律另行允许的贷款交易类型,而无需获得任何其他执照或证书。
根据州宪法第十五条第1节所载的授权,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1节所载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任何注册获准保险公司的任何债务、其发放的贷款或其提供的延期付款。
本节根据宪法第十五条第1节,设立并授权注册获准保险公司作为一类豁免人员。

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法的这一节禁止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经理利用公司资金或资产进行个人牟利的金融交易,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他们不得因安排销售或购买而收取金钱,不得在公司交易中拥有财务利益,也不得购买公司的资产。然而,某些交易,如保险公司之间的股票购买或合并,如果它们是公平的且在管理层没有获得额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获得批准,并且任何利益冲突都已披露,则可获得豁免。

如果保险公司管理层在所涉另一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少于5%,或者从保险专员处获得了豁免证明,交易也可以获得豁免。为获得此证明,公司必须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并证明董事会已批准。专员会评估交易是否公平,并可能施加豁免条件。违反规定可能导致法院命令停止进一步违规行为,从而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公众。

(a)CA 保险 Code § 1101(a) 除非本法典另有规定,获准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以及任何负责管理保险公司资金的人员,不得:
(1)CA 保险 Code § 1101(a)(1) 因谈判、获取、推荐或协助该保险公司购买或出售任何财产,或该保险公司提供任何贷款而收取任何金钱或有价物。
(2)CA 保险 Code § 1101(a)(2) 作为主事人、共同主事人、代理人、律师或受益人,对任何此类购买、出售或贷款有金钱利益。
(3)CA 保险 Code § 1101(a)(3) 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对购买保险公司的任何资产感兴趣。
(b)CA 保险 Code § 1101(b) 本节不适用于:
(1)CA 保险 Code § 1101(b)(1) 获准保险公司购买或交换另一获准保险公司的股票,或获准保险公司之间购买或交换股票,也不适用于此类保险公司的任何合并、兼并或公司重组;并且不适用于此类购买、合并、交换、兼并或重组,也不适用于负责管理此类保险公司资金的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或任何人员就任何此类交易而言,且任何此类交易均不应无效或可撤销,如果:
(i)CA 保险 Code § 1101(b)(1)(i) 该交易在授权或批准时对所涉保险公司而言是公正合理的,且任何此类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或负责管理此类保险公司资金的其他人员,除其正常职责的通常报酬外,未因谈判、获取、推荐或协助该交易而收取任何金钱或其他有价物,并且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ii)CA 保险 Code § 1101(b)(1)(ii) 任何此类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或负责管理其资金的人员在该交易中的任何利益已向其董事会或委员会披露或已知晓,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且该董事会或委员会在不计算任何有利害关系的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或负责管理任何此类保险公司资金的人员的投票的情况下,真诚地以足以达到目的的投票授权、批准或追认该交易。
(iii)CA 保险 Code § 1101(b)(1)(iii) 在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该利益事实已向股东披露或已知晓;或在互助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已向保单持有人披露或已知晓,且他们真诚地以多数股份或保单持有人的投票或书面同意批准或追认该交易(视情况而定),除非另有要求超过多数的同意或投票,在此情况下,投票或书面同意应为另行要求的投票或书面同意。
任何此类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确定授权、批准或追认此类交易的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时,可以被计算在内。
(2)CA 保险 Code § 1101(2) 与保险公司相关的任何交易,如果该交易符合(b)分节的其他要求,且该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和受托人合计拥有的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公司的股票不超过5%。
(3)CA 保险 Code § 1101(3) 任何交易,如果在其完成之前,保险公司已就其中描述的特定交易向专员申请并获得了豁免证明,且该交易是根据该证明以及在申请中或与申请相关的陈述和披露完成的。
(4)CA 保险 Code § 1101(4) 为获得豁免证明,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七百零五美元 ($705) 的申请费。该申请应按照第834条的规定进行核实,采用专员要求的格式,并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保险 Code § 1101(4)(A) 寻求证明的特定交易的具体描述。
(B)CA 保险 Code § 1101(4)(B) 交易中涉及或将涉及的所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副本。
(C)CA 保险 Code § 1101(4)(C) 交易中涉及的所有资产的描述。
(D)CA 保险 Code § 1101(4)(D) 以本节所述的任何身份与保险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控制人或实体有联系的所有参与交易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和业务关系。
(E)CA 保险 Code § 1101(4)(E) 交易任何一方的所有对价的描述。
(F)CA 保险 Code § 1101(4)(F) 其管理委员会已明确授权提交申请的证据。
(G)CA 保险 Code § 1101(4)(G) 专员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意见或事项。
如果专员(无论是否举行听证会)发现该交易是公平、公正和衡平的,且不会对投保人、股东或债权人造成危害,则可以签发此类豁免证书。专员可以施加此类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完成之前或之后公开披露或向他或她可能指定的个人和实体披露交易的情况和条款,以及由他或她可能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批准该交易。他或她还可以要求在交易完成后,以他或她可能规定的形式并包含他或她可能规定的信息,向他或她提交一份交易报告。
根据分节 (b) 第 (3) 款签发的豁免证书,仅豁免该交易不受本节禁止规定的约束,且不影响任何人在任何其他法律下的权利或补救措施。
1955年常会期间对本节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在本修订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合同、销售、转让或其他交易。
对于在1967年常会期间对本节所作修订的生效日期之前完成的任何交易,专员不得根据分节 (b) 第 (3) 款签发豁免证书。
(c)CA 保险 Code § 1101(c) 无论何时,只要专员认为任何保险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已经或即将违反本节规定,专员可以向该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或者,如果该保险公司在本州没有此类办事处,则向洛杉矶县高级法院,或旧金山市县高级法院申请一项命令,禁止该保险公司,或其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违反或继续违反本节规定,以及申请根据案件性质以及保险公司投保人、债权人和股东或公众的利益可能要求的其他衡平法上的救济。

Section § 1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雇员或管理人员(不包括没有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得从再保险佣金中收取金钱或报酬。它也禁止保险公司支付这些佣金。但是,如果保险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支付实际服务的佣金,并且不限制管理人员或雇员不拥有控制权的公司股票的股息。

获准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不包括未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或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金钱或有价物作为该保险公司分出的再保险的经纪佣金,且保险公司不得支付此类佣金。本规定不适用于分出保险公司董事会授权的、作为实际提供服务报酬的经纪费或佣金,也不适用于任何此类管理人员或雇员从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不拥有控股权益或实际上不进行控制的公司股票中获得的股息。

Section § 11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的资金,该公司不能承诺承担该人员的财务责任。如果他们确实做出了这样的承诺,该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Section § 1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因有人违反特定法律条款而蒙受损失,该公司可以向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的人员寻求赔偿。这种赔偿可以向一个或多个负责的个人追讨,无论他们是单独行动还是共同行动。

Section § 1104

Explanation

加州的保险公司不能向自己的高管或经理借钱。这意味着高级职员、董事或受托人不能从公司获得个人贷款,他们也不允许接受此类贷款。但是,有一个例外,即向员工发放贷款,以便他们可以支付自己人寿保险的保费。

获准保险人不得向任何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管理其资金的人发放除保单贷款以外的任何贷款,该高级职员、董事、受托人或任何其他有权管理其资金的人也不得接受任何此类贷款。
本条不禁止向雇员或为雇员利益发放贷款,用于支付该雇员本人人寿保险单的保费。

Section § 11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要求在本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披露其财务持有物(如资金和证券)的详细信息及其存放地点。如果这些资产存放在州外,并且超出了法律规定或业务所需,专员可以命令该公司将部分资产转回本州。

专员可以不时要求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其可能规定的详细程度,向其报告其所拥有的资金和证券、该等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地点,以及,如果资金和证券存放在州外,则说明在州外维持每笔此类存款的原因。
凡当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发现该等资金或证券在州外以存款形式持有,且超出法定要求以及超出该保险公司业务的合理需求时,他可以命令该保险公司将超出部分的资金和证券转移到本州并在此维持,并在该等转移完成之前,停止将资金和证券从本州不必要地转移到本州以外的任何地方。

Section § 1104.2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国内保险公司任何类别股票10%以上,或者您是该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您必须向保险局局长报告您的股票所有权。这份报告必须在1965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或者在您成为所有者、董事或高级职员之日起10天内提交。此后,如果您的所有权在该月内发生变化,您需要在每个日历月结束后的10天内提交一份更新报告。

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国内保险公司任何类别股票10%以上实益所有权的人,或担任该保险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人,应在1965年10月31日或之前,或在其成为该实益所有人、董事或高级职员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局局长办公室提交一份声明,其格式由局长规定,说明其作为实益所有人所持有的该保险公司所有股票的数量。此后,如果每个日历月内所有权发生变化,则应在该日历月结束后的10天内,向局长办公室提交一份声明,其格式由局长规定,说明其在日历月结束时的所有权以及在该日历月内发生的所有权变化。

Section § 110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阻止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或高级职员,通过在六个月内快速买卖公司股票来不公平地获利。如果他们这样做,所获得的任何利润都必须归还给公司,除非股票是因先前存在的债务而真实购买的。即使他们无意违反规定,如果公司在60天内不采取行动,公司或代表公司行事的股票所有人仍可追回利润。但是,提起此类诉讼有两年的期限。如果该人员在股票交易期间并非实益所有人,或者交易被监管机构豁免,则此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110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某些所有者、董事或高级职员出售他们不拥有的股票,或在出售股票后20天内未能交付股票,都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他们因超出控制范围的情况而未能按时交付,并且他们是善意行事的,则不承担责任。

根据第1104.2条所述,保险公司的任何实益所有人、董事或高级职员,如果其本人或其委托人未持有已出售的股票,或者如果其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有该股票但未在出售后20天内针对该出售进行交付,或者未在该出售后五天内通过邮件或其他常用运输渠道寄送该股票,则直接或间接出售该保险公司的任何股票均属非法;但任何人如果证明尽管已善意行事,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类交付或寄送,或者这样做会造成不当不便或费用,则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Section § 11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不适用于交易商在日常业务活动中买卖国内保险公司股票的情况,只要这些交易不是在像股票市场这样的公开交易所进行的。保险专员可以制定规则,规定如何处理用于投资的股票,并规定此类商业交易的条款,以保护公共利益。

第1104.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买卖或卖买,且第1104.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交易商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且附带于其建立或维持此类股票的一级或二级市场(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定义的交易所除外)时,对国内保险公司股票(当时或此前未持有在投资账户中)的任何出售。专员可根据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所必需或适当的规则和规章,界定并规定关于持有在投资账户中的股票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且附带于建立或维持一级或二级市场的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104.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第1104.2、1104.3和1104.4条中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套利交易。套利交易是指通过买卖资产以利用价格差异的行为,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进行。但是,如果保险专员制定了具体规则,以确保这些活动符合本条文的目标,那么这些规则就必须遵守。

Section § 1104.7

Explanation

本节为法律中的某些其他条款定义了“股票”。“股票”包括典型的股票份额和可转换为股票的类似证券,或任何购买股票的权利或认股权证。它还包括专员为公共利益和投资者保护目的而决定应被视为股票的任何其他证券。

术语“股票”在第 (1104.2) 条、第 (1104.3) 条、第 (1104.4) 条、第 (1104.5) 条和第 (1104.8) 条中使用时,指任何股票或类似证券,或任何可转换(无论有偿或无偿)为该等股票的证券,或附带认购或购买该等股票的任何认股权证或权利,或任何该等认股权证或权利,或专员为公共利益或保护投资者而通过其可能规定的规则和条例,认为性质类似并认为必要或适当,应作为股票处理的任何其他证券。

Section § 1104.8

Explanation

本规则解释了加州某些法规何时不适用于国内保险公司。它规定,如果公司的股票根据《证券交易法》注册,或者如果公司在前一年的年底股东人数少于100人,则可免除第1104.2条、第1104.3条和第1104.4条中的规定。本质上,这些条件根据公司股票的管理或持有方式提供了豁免。

第1104.2条、第1104.3条和第1104.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国内保险公司,如果:
(a)CA 保险 Code § 1104.8(a) 其股票已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或被要求注册;或者
(b)CA 保险 Code § 1104.8(b) 该国内保险公司在紧接保险公司股票将受第1104.2条、第1104.3条和第1104.4条规定约束的年份之前的年份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其任何类别的股票均未被100人或更多人登记持有,但本款规定除外。

Section § 1104.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可作为保险公司所持证券的托管人、存管机构和次级托管人的实体的定义和要求。合格托管人必须具备显著的财务稳健性,无论是通过净资产还是母公司的担保。存管机构可以包括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实体,前提是它们获得批准并受某些法规的约束。次级托管人也必须符合严格的财务标准,并且可以在国内和国际上运营。

保险公司必须通过这些经批准的实体持有和管理其证券。保险公司与托管人之间的协议必须经专员批准,以确保证券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持有,并且这些协议要求托管人保持专业和行业标准的谨慎。

如果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质疑,专员可以命令将证券移回位于加州的存管机构以保护资产。随后将举行听证会,给予保险公司质疑或确认此行动必要性的机会。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司法审查。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04.9(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104.9(a)(1) 在本节中,“合格托管人”指:(A) 商业银行(定义见《金融法典》第105节)、储蓄和贷款协会(定义见《金融法典》第5102节)以及信托公司(产权保险公司的信托部门除外),或经专员批准的任何实体作为合格托管人;(B) 其 (i) 在本州设有住所和主要营业地点或 (ii) 在本州设有信托办事处的国家银行协会;以及 (C) 其净资产至少为一亿美元 ($100,000,000) 或能够向专员证明其财务状况稳健。专员在确定托管人是否为本款目的而财务稳健时,除其他因素外,可考虑以下证据:(i) 其根据专员根据 (c) 款批准的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由其母公司担保,(ii) 其母公司净资产至少为一亿美元 ($100,000,000),或 (iii) 其是净资产至少为一亿美元 ($100,000,000) 的控股公司系统成员。
(2)Copy CA 保险 Code § 1104.9(a)(2)
(A)Copy CA 保险 Code § 1104.9(a)(2)(A) 在本节中,“合格存管机构”指位于本州或互惠州且是以下之一的实体:(i) 提供证券长期冻结的存管机构或同时也是存管机构的清算公司,且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已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或注册,(ii) 联邦储备银行,或 (iii) 经专员批准的合格存管机构。
(B)CA 保险 Code § 1104.9(a)(2)(A)(B) “合格存管机构”也可包括位于美国境外的实体,如果其是根据美国以外国家法律注册或组建的证券存管和清算机构,(i) 运营证券或等效账面记录的跨国系统(特指Euroclear和Cedel,或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的继承者),或 (ii) 运营证券或等效账面记录的中央系统,但仅限于由该证券存管和清算机构注册或组建所在国家发行或由该国境内实体发行的证券。该存管机构应符合本节对Euroclear或Cedel施加的所有合格要求。
(3)CA 保险 Code § 1104.9(a)(3)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qualified subcustodian” means an entity located in this state or a reciprocal state (A) that holds securities of the domestic insurer, and maintains an account through which the securities are held, in this state or a reciprocal state and (B) that has shareholder equity of at least one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100,000,000) or is able to demonstrate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mmissioner that it is financially secure. The qualified subcustodian shall be: (A) a commercial bank, a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or a trust company (other than trust departments of title insurance companies); (B) a subsidiary of a qualified custodian; or (C) any entity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er as a qualified subcustodian. The commissioner may consider, among other factors, evidence of the following 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ubcustodian is financially secur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ubdivision: (i) its obligations are guaranteed by its parent company, (ii) its parent holding company has shareholder equity of at least one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100,000,000), or (iii) it is a member of a holding company system with shareholder equity of at least one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100,000,000). A “qualified subcustodian” may also include an entity that is located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that is used by the domestic insurer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access to a qualified depository located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The qualified foreign subcustodian shall be a banking institution or trust company, incorpor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a country other than the United States, that is regulated by that country’s government or an agency thereof, and that has shareholders’ equity in excess of two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200,000,000), whether in United States dollars or the equivalent of United States dollars, as of the close of its most recently completed fiscal year; or a majority-owned direct or indirect subsidiary of a qualified United States bank or bank holding company, if the subsidiary is incorpor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a country other than the United States and has shareholders’ equity in excess of one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100,000,000), whether in United States dollars or the equivalent of United States dollars, as of the close of its most recently completed fiscal year; or is able to demonstrate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mmissioner that it is financially secure. The commissioner may consider, among other factors, evidence of the following in order to determine whether a qualified foreign subcustodian is financially secure for purposes of this subdivision: (i) its obligations are guaranteed by its parent company, (ii) its parent holding company has shareholder equity of at least two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200,000,000), or (iii) it is a member of a holding company system with shareholder equity of at least two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200,000,000).
(4)CA 保险 Code § 1104.9(a)(4)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subsidiary” means: (A) an entity all of whose voting securities (other than director qualifying shares, if any) are own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a qualified custodian; or (B) any affiliated entity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er as a subsidiary of a qualified custodia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section, an affiliated entity means an entity that (A) controls or is controlled,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r through one or more intermediaries, by a qualified custodian or (B) is under the common control,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s or with a qualified custodian.
(5)CA 保险 Code § 1104.9(a)(5)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entity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er as a qualified custodian,” “entity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er as a qualified depository,” “entity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er as a qualified subcustodian,” and “entity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er as a subsidiary of a qualified custodian” mean those entities that meet the conditions or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the commissioner. The commissioner shall charge and collect in advance a one-time fee of two thousand two hundred forty-one dollars ($2,241) to review an application for approval of any entity pursuant to this section.
(6)CA 保险 Code § 1104.9(a)(6)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reciprocal state”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in subdivision (f) of Section 1064.1.
(7)CA 保险 Code § 1104.9(a)(7)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moneys” means cash held incidental to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occurring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with respect to securities held pursuant to the custodial agreements under this section.
(d)CA 保险 Code § 1104.9(d) 合格保管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协议,除非合格保管人同意遵守本条规定,否则不得获得专员的批准。除非该协议是与原始授权证书或变额寿险和变额年金资格申请一并提交的,否则在提交协议供批准时,应向专员支付七百四十八美元 ($748) 的费用。但是,如果协议的形式此前已提交批准并经专员批准,且由向专员提交协议的保险人和合格保管人证明,则无需支付费用。除非专员在收到该协议和任何所需备案费后的 (60) 天内书面不批准该协议并列出具体不批准理由,否则该协议应被视为已批准。
(e)CA 保险 Code § 1104.9(e) 尽管根据协议将证券存放在州外合格存管机构或合格次级保管人处,如果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国内保险人 (1) 正在以可能导致其资不抵债的方式经营其业务和事务,或 (2) 处于危险状况或正在以对其保单持有人、债权人或公众有害的方式经营其业务和事务,或 (3) 已经或正在实施或已经或正在从事任何构成使其受到接管或清算程序理由的行为,或者如果专员确定除非立即采取行动,否则该国内保险人的财产和业务已遭受或可能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和损害,则专员可以不经听证,命令该保险人和合格保管人立即将证券从任何位于本州以外的合格存管机构或合格次级保管人处转回至位于本州的合格保管人、合格次级保管人或合格存管机构(“转让令”)。收到转让令后,合格保管人应立即办理证券的返还。尽管 (f) 款规定的任何听证或诉讼正在进行中,受该命令约束的人员仍应遵守转让令。对转让令有效性的任何质疑应根据 (f) 款提出。保险人和合格保管人均有责任监督转让令的遵守工作尽快完成。收到转让令后,除非有专员的具体指示,否则在证券运抵本州之前,不得进行证券交易,但保险人收到转让令当日正在进行的交易,且未能完成交易可能导致保险人账户损失的情况除外。转让令的签发不影响合格保管人对作为该命令标的的证券所承担的责任。
(f)CA 保险 Code § 1104.9(f) 在送达转让令的同时,专员应向保险人发出并送达听证通知,听证会应在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举行,且不得早于送达之日后的 (20) 天,也不得晚于 (45) 天。经保险人请求并经部门同意,听证会可在更短的时间内举行,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听证通知送达之日后的 (10) 天。转让令及听证通知可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信使、电报或任何其他旨在向 (1) 协议中指定的保险人加州办事处、其最近提交的年度或季度报表中显示的其总部,或其在加州的送达传票代理人;以及 (2) 协议中指定的合格保管人加州办事处提供及时实际通知的方式送达。如果听证结果发现关于行为、状况或转让令理由的任何陈述属实,或者如果在听证会上发现或知晓其他状况或理由并被认定属实,专员应确认转让令,并可作出与转让令相关的、合理必要的额外命令。
受转让令约束的保险人有权就专员在听证后发出的命令在本州进行司法审查。
或者,在关于转让令的听证会开始之前的任何时候,保险公司可以放弃听证会,并通过申请强制令状和宣告性救济,在此州对转让令进行司法审查,而无需首先用尽行政救济或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审判前无权获得任何特别救济。
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在专员主持的听证会上出庭,或对转让令进行任何司法审查。

Section § 1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与保险相关的交易发生,即使它们乍看起来可能不寻常。这些交易包括在保险专员批准下购买资产,或以个人人寿保险单进行借款。律师可以因向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获得报酬,保险代理人也可以根据其合同收取预付款。

法律还允许保险公司与管理其资金的人员之间进行交易,前提是这些交易符合保险专员批准下的特定要求或根据其他法规。例如,如果交易细节已披露并被认为是公平的,管理人员、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参与交易。此外,保险公司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向管理人员或经理提供贷款,用于购买个人住所,例如利率适当和贷款与价值比率合理。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交易中的董事和受托人。

本条不应阻止:
(a)CA 保险 Code § 1105(a) 任何人以专员批准的价格购买专员要求出售的任何资产。
(b)CA 保险 Code § 1105(b) 任何人根据其条款以其本人的人寿保险单进行借款。
(c)CA 保险 Code § 1105(c) 向任何律师支付为任何此类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
(d)CA 保险 Code § 1105(d) 寿险公司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收取预付款。
(e)CA 保险 Code § 1105(e) 任何获准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董事、受托人或对该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拥有权限的其他人员与该保险公司进行任何交易,如果:
(1)CA 保险 Code § 1105(e)(1) 此类交易是根据保险专员依据本法典其他规定授予的权限签发的许可进行的,或者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在完成前需要其批准的;
(2)CA 保险 Code § 1105(e)(2) 任何此类许可的申请或任何此类批准的请求以宣誓方式详细说明了与任何此类管理人员、董事、受托人或其他人员进行的所有此类交易的完整细节;并且
(3)CA 保险 Code § 1105(e)(3) 专员在其许可或批准中明确认定此类交易的完成不会对该保险公司或其任何股东或保单持有人造成不公平、不正义或不公正。
(f)CA 保险 Code § 1105(f) 保险公司与对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拥有权限的人员(管理人员、董事和受托人除外)之间的任何交易,如果该保险公司受《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监管法》(本部分第2章第4.7条(自第1215节起))规定的注册和报告要求约束,或受其注册地法律规定的实质性类似注册和报告要求约束。
(g)CA 保险 Code § 1105(g) 获准保险公司向其管理人员或对保险公司资金管理拥有权限的人员提供用于购买主要住所的贷款,并以不超过其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从该管理人员或人员处收购主要住所,且该管理人员或人员不应被禁止接受此类贷款或收购,前提是这与应保险公司要求而进行的就业地点搬迁有关,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在首次受雇时。
根据本款允许的任何贷款应以第一信托契约或第一抵押贷款担保,不得超过该财产公平市场价值的90%,利率不得优于给予不受本条限制的该保险公司其他员工的利率,并须经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批准。
本款不适用于保险公司的董事和受托人。

Section § 1106

Explanation
如果您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加州某些保险规定,您可能会被控轻罪。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超过60天内不理会专员的命令,专员可以撤销其经营许可。在采取此行动之前,将根据特定的政府程序举行正式听证会。

Section § 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保险公司想要进行某些商业交易(被称为“承保交易”),并且这些交易涉及以股票或证券以外的形式支付对价,那么它们需要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这些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必须公平,并且公司必须按照专员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Section § 1107.1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专员做出某项在其他法律条文中提及的决定,你必须支付374美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