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证券发行
Section § 821
本节定义了根据保险法不被视为“证券”的内容。它指出某些金融工具被排除在该定义之外,例如在常规商业实践中使用的商业票据、未向公众发行或出售用于公共投资的本票、抵押参与凭证以及保险单。
Section § 821.5
这项法律明确了根据第 (821) 条哪些金融工具被视为“证券”。它具体列举了股票、债券、票据等一系列项目,明确将它们纳入证券范畴。这确保了这些金融产品受到适用于证券的法规的监管。
Section § 822
这项法律定义了“出售”证券的含义,通常包括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试图转让有价证券的行为。它涵盖了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也包括将证券作为购买附赠品的情况。此外,它还包括销售合同、交换、证券权利的变更、试图出售或出售期权、邀约和要约,无论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广告或通信进行。
Section § 823
这项法律解释说,某些与证券相关的金融特权不被视为出售。如果你持有一种可以转换为同一公司发行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这种转换不被算作出售。同样,如果你有权认购同一公司发行的另一种证券,这项权利本身也不是出售。但当你实际行使这项权利购买新证券时,就必须遵守本法律条款中的规定。
Section § 824
Section § 826
本节阐明了根据加州法律哪些实体被视为“保险人”。它包括任何为处理保险或再保险风险而成立的组织,例如获准经营的保险人、未获准经营的国内、外国或境外保险人,以及承保产权公司。它还包括互助交易所的代理人,无论他们是否获准经营。即使需要许可证,主要为其他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也不被视为保险人,除非明确列出。1965年的立法修正案实质上重申了先前的定义,允许现有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届满前保持有效。
Section § 827
Section § 827.3
本条解释了国内保险公司的某些交易何时可以免于遵守第827条规定。要获得豁免,这些交易必须不涉及广告或销售费用,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对价,并且必须在30天内书面报告给专员。报告应详细说明交易,包括交易日期和已发行股份的数量。
此外,将实缴盈余总额转入资本,以及向现有股东发行类别和权利相同的股息股份,也可以获得豁免。在这些情况下,与实缴资本相关的转账不被视为对价。然而,任何此类交易仍须遵守第1215.4(e)条的通知要求。
Section § 827.5
本法规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证券变更、合并和股份拆分方面,哪些情况可以免除某些法律要求。它明确指出不包括国内保险公司,并列举了几项豁免情况。对于重大公司变更、股东权利变更或合并之前的协议,如果未达到某些股东门槛,公司可能无需遵守,特别是如果受影响的股东中居住在加州的不足25%。
对于哪些证券变更或合并属于这些豁免情况,有详细的条件规定,例如,不实质性影响股东,或者如果公司拥有多类股份,不受重大股份拆分的影响。它还强调了债务证券权利变更的豁免情况,除非这些变更对该类证券产生不利影响。
Section § 827.6
这项法律适用于加州的保险公司。它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想要出售或发行投票普通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必遵守特定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出售后,只有一类股票由一家国内保险公司持有,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获得豁免。首先,股票凭证上必须有关于转让限制的特定说明。其次,股票出售时不得有任何广告或销售费用。第三,股票应以现金支付或通过取消债务来支付,并且必须以相同的每股价格出售。最后,在业务的启动或组织过程中,不应涉及任何促销费用。
Section § 827.7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为启动和组建保险公司(无论是现有公司还是拟议公司)签发所需的许可。申请这些许可时,申请书必须包含专员认为必要的特定信息,这些信息是根据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要求确定的。
Section § 827.8
本法律允许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加州选定的财产或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出售其股票,而无需遵守常规要求。销售对象仅限于最多35名合格投资者,且这些经纪代理人必须符合特定的财务和专业标准。该保险公司必须获得经营授权,拥有雄厚的财务基础,并遵守适当的再保险惯例。此外,股票交易还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例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或产生额外销售费用,并需满足特定的股票转让条件。最后,股票发行人必须是仅从事再保险业务,不在加州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Section § 828
Section § 82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想要宣传或分享任何关于他们正在出售的证券的书面信息,他们必须要么附上自己的名字,并在至少提前一天向专员办公室提交一份副本,要么获得专员的事先批准。
Section § 830
Section § 83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保险公司发行的证券(例如股票或债券),除非该保险公司持有专员的许可,否则均属无效。即使持有许可,该证券也必须符合许可中规定的任何具体条件才能有效。
Section § 831.1
Section § 832
如果保险公司实施某些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一万美元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违反规定出售证券,或将销售所得的资金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或超出允许的限额。
Section § 833
本节概述了与证券及其交易相关的各种非法活动。如果您参与证券的发行或销售,一旦违反保险专员设定的规则,将面临严重处罚。例如,明知而协助未经授权的证券发行、执行或销售,或在与证券相关的申请或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都是非法的。此外,如果您知道某项陈述是虚假的,必须在任何证券受到影响之前报告。您不能滥用证券销售所得,也不得发布关于证券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违反这些规则,或共谋违反,都可能导致罚款或监禁。
Section § 834
如果您正在申请发行或出售证券的许可,您的申请必须经过彻底核实,并以标准尺寸的纸张提交给专员。申请中需要包含关键信息,例如您公司高级职员的姓名和地址、办公室所在地,以及您的财务状况明细,包括资产和负债。
您还需要提供详细的商业计划、您希望发行的任何证券的副本、相关合同,以及任何用于宣传或描述这些证券的材料。此外,您必须提交专员可能要求的关于公司状况和运营的其他信息。
Section § 835
Section § 837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想在加州运营,它必须在申请时额外提交两份文件。首先,它需要一份来自其注册地的最新证明,表明它被允许在那里开展业务。其次,它必须提供一份文件,指定加州专员作为其接收任何法律文书的法定联系人,就像它是一家本地公司一样。
Section § 838.5
本法律条文解释,加州保险专员有权批准证券的发行和交换,当这些证券被用来换取其他证券、债权或财产,或者部分以现金支付时。在批准之前,会举行一次听证会,以确保相关条款是公平的,并且任何参与该交换的人都可以出席并参与听证会。
Section § 839
专员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证券发行许可证。这些条件包括业务计划公平合理、申请人打算诚实经营,并确保证券及其销售方式不会欺诈购买者或利益相关者。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申请将被拒绝,并且申请人将收到书面通知。
Section § 839.1
这项法律涉及加州保险公司的情况。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想要获得某项交易或协议的许可,如果怀疑该交易可能限制竞争或垄断保险市场,保险专员将对其进行审查。如果专员发现这些担忧属实,他们可以拒绝发放许可。
Section § 839.5
Section § 841
Section § 842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制定规则,用于处理出售证券所得的资金。这些规则可以包括将证券托管、控制销售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及限制与销售相关的费用。目标是确保资金按照许可证中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843
专员有权修改或撤销其签发的任何涉及外国保险公司的许可证,或暂时中止持有这些许可证的申请人的权利。他们还可以制定必要的规则,以执行本法的意图。
在制定规则时,专员可以为符合特定标准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简化程序,例如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已合法从事保险业务至少五年,已获准在至少五个州经营保险业务,拥有至少500万美元的资产,并已获得其注册地州机构签发的证券发行许可证。
Section § 844
如果保险公司获得监管官的许可销售证券,它们必须定期向监管官提交报告。报告中应包含所售证券的详细信息、销售所得款项、公司如何使用这些款项,以及监管官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845
本法律规定了出售或转售保险公司证券的规则。如果您想为保险公司出售证券,您必须获得专员的许可,除非您是作为其代理人或经纪人出售,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特殊的证书或执照。
证券持有人可以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出售其证券,前提是这些证券最初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合法发行的。但是,如果出售旨在规避规定或具有欺诈性,则属非法。专员可以在必要时叫停任何销售,违反本法律可能导致处罚。
Section § 845.5
Section § 846
申请人若要获得证书,必须向专员提交一份由本人或其代表核实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包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协会或合股公司,还必须列出其管理人员和代理人。对于合伙企业,则需要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份声明,证明其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这包括申请人本人、其管理人员和代理人(针对公司),以及成员(针对合伙企业)。
如果申请人是经纪人,他们必须概述其业务计划和性质。专员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其他信息。
Section § 847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申请经纪人执照,您需要提供一份经州政府批准的5,000美元保证金。这份保证金确保您和您的员工遵守法律,诚实地处理资金,忠实地履行承诺,并赔偿因违反规定或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
Section § 850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想在加州开展业务,它必须随申请提交几份特定文件。首先,它需要提供其官方成立文件(例如公司章程)的副本。其次,它必须附上一份来自其本国的最新证明,表明它被允许在该国运营。最后,该公司必须指定加州的保险专员作为可以代表公司接收法律文书的人。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在加州起诉该公司,原因涉及证券销售欺诈或某些债券问题,法律程序将像对待本地公司一样进行。
Section § 851
Section § 852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暂停或吊销经纪人或代理人的证书,如果他们商业信誉不佳,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或从事欺诈性交易。
Section § 853
这项法律要求经纪人向专员提供一份详细报告,说明他们出售或要约出售的任何证券。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发行人主要办事处的名称和地址、主要管理人员或合伙人的姓名、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收入)、证券的出售价格,以及专员要求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854
Section § 855
Section § 856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在符合公众利益时,公开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该法律还允许专员公开有关保险公司买卖股票的信息,如果这样做对公众有益或有助于防止欺诈行为。
Section § 857
本节概述了专员对各类与发行证券相关的申请所收取的费用。如果您提交证券的原始或修订许可申请,费用为 $4,233,但如果申请涉及权利变更、股份股息或股份拆分则除外。涉及权利变更的证券发行申请费用为 $567,而涉及股份股息或股份拆分的申请费用为 $1,410。其他类型的许可申请,例如筹备期许可或谈判许可,费用为 $283。一旦许可决定作出,申请便不能再修订。
Section § 859
本节概述了加州保险专员针对不同服务收取的费用。如果您申请经纪人证书,第一个办事处收费283美元,每个额外办事处收费136美元。代理人证书的费用是136美元。检查、审计或调查的费用包括实际产生的开支,并涵盖员工的报酬以及州政府准备任何必要报告的通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