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行政监督
Section § 1077
本节定义了保险监管条款中的关键术语。它解释说,“保险人”是指从事人寿保险、残疾保险或年金业务的任何一方。“超越其权限”是指保险人未能遵守某些规定,例如拒绝接受检查、非法转移记录、不遵守财务报告要求、无视专员命令、在执照被吊销或暂停后仍继续经营、从事未经授权的交易,或未经批准进行合并。
“同意”被定义为保险人同意接受行政监管。
Section § 1077.1
这项法律适用于国内的人寿或残疾保险公司,但不包括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如果其注册地州提出要求,它也适用于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外州保险公司。尽管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通常被排除在外,但在特定条件下,它可以同意接受行政监督。
Section § 1077.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保险公司何时可能被专员置于行政监管之下。如果一家公司的状况对公众或保单持有人构成风险,如果它超越了其法定权力运营,不遵守保险法律,进行欺诈性经营,或者公司同意,专员就可以这样做。
如果决定进行监管,专员必须通知保险公司,提供一份解决问题所需事项的清单,并正式将其置于监管之下。然后,保险公司有60天或专员设定的不同时间来遵守这些要求。
如果在此期限后问题仍然存在,监管可能会继续。如果问题解决,监管则结束。
Section § 1077.3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州专员或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相关信息的保密性。通常情况下,此类信息是保密的,除非另有规定。
部门工作人员经专员允许可以查阅这些信息。如果为了法律执行的需要,专员也可以将这些信息分享给其他政府机构。此外,如果专员认为公开信息对公众或相关方有利,也可以将其公开。
当法院为保险公司指定接管人时所收集的信息,不受此保密规则的限制。
Section § 1077.4
本节概述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专员监督下所面临的限制。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财务或结构性变更之前必须获得批准。这些行为包括出售资产、提取资金、出借资金、进行新投资、转让财产、承担债务、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变更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