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9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解释说,非法人保险公司(即未以公司形式组建的保险实体)通常不能获得经营许可证,除非法典明确允许。但是,如果非法人保险公司目前持有此类许可证,则此规则不适用于它们,它们可以申请续期或修订以涵盖更多类型的保险。这些保险公司仍必须符合与法人保险公司相同的标准。该规则还规定了一个例外,即可以向由雇主或工会设立的基金受托人颁发豁免证书,以承保其雇员或成员。

Section § 69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雇员退休系统(PERS)就其团体人寿保险计划而言,无需遵守通常的保险法律。该计划是根据《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设立的。

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就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分第9章第7条(自第21400节起)设立的团体人寿保险计划,免于遵守本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699.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拥有,只要其符合所有执照标准,仍可在加州运营,除非存在某些特定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因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基于特定特征的歧视、主权豁免问题、关于机密信息的不充分安全措施,或政府对保险公司施加的过度影响。

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执照审批所需的必要信息,其申请可能会被拒绝。重要的是,法律明确指出,根据1993-94立法会议期间的修正案,完全由政府拥有的保险公司不能获得执照。

(a)CA 保险 Code § 699.5(a) 任何国内、国外或境外保险公司,其部分、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财务控制,由美国任何州、外国政府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他州、政府或其分支机构的机构持有,在遵守所有其他执照签发、续期或延续要求的前提下,不得限制专员签发、续期或延续该保险公司在本州经营其根据本章规定及其章程具备资格的保险业务的执照,除非专员发现以下任何一项属实:
(1)CA 保险 Code § 699.5(a)(1) 该保险公司受到任何形式的补贴,使其能够与国内保险公司进行不公平竞争。
(2)CA 保险 Code § 699.5(a)(2) 该保险公司受到基于《民法典》第51条(b)款或(e)款所列或定义的任何特征的政府歧视性行为。
(3)CA 保险 Code § 699.5(a)(3) 该所有权或财务控制将在该保险公司中产生任何主权豁免。
(4)CA 保险 Code § 699.5(a)(4) 不存在适当的措施和控制,以避免因保险公司获取其被保险人的机密信息和数据而产生的安全问题。
(5)CA 保险 Code § 699.5(a)(5) 该所有权或财务控制导致对该保险公司施加实质性或不当影响。
(b)CA 保险 Code § 699.5(b) 任何执照申请人未能提交专员为确定是否根据(a)款作出认定而要求的信息,应足以拒绝该申请。
(c)CA 保险 Code § 699.5(c) 在立法机关1993-94常会1994年部分期间颁布的本条修正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向(a)款所述的任何政府实体全资拥有的保险公司签发执照。

Section § 700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经营保险业务,您必须首先获得营业执照。这意味着您已符合所有必要的法律要求。没有这个执照,经营保险业务是违法的,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监禁或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一旦您获得执照,您必须继续遵守所有相关的商业法律。如果出现法律问题,将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处理。州保险专员必须在180天内对您的申请做出决定,并且这个截止日期不能被任何人延长或放弃。

(a)CA 保险 Code § 700(a) 任何人在本州不得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除根据第11770条以及第11778条至第11780.5条(含)授权的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外,获准经营须通过从保险专员处取得营业执照。除非申请人符合本法典和本州法律中颁发执照的先决条件,否则不得颁发该执照。
(b)CA 保险 Code § 700(b) 在本州故意违反营业执照要求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属于公罪,可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h)款处以监禁,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处以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的罚款,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并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保险专员的申请予以禁止。
(c)CA 保险 Code § 700(c) 营业执照颁发后,持有人应继续遵守本法典和本州其他法律中对其业务规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第5章(从第1631条开始),涉及招揽、协商或办理保险的雇员或承包商。
(d)CA 保险 Code § 700(d) 根据本条举行听证会时,程序应按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5章(从第11500条开始)进行,且保险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e)CA 保险 Code § 700(e) 保险专员应在申请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内,批准或驳回营业执照申请。
(f)CA 保险 Code § 700(f) 保险专员及其授权代表不得寻求豁免以延长(e)款规定的180个日历日期限,申请人也不得放弃该期限。

Section § 7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申请提供各类保险(不包括人寿、产权、抵押或抵押担保保险)的条件。从1990年1月1日起,这些保险公司需要拥有至少260万美元的实缴资本,或者根据其提供的保险类型,可以有特定的较低金额。

例如,如果他们提供火灾、海上或保证保险,他们需要比这些保险类别的总金额至少多出30万美元。但是,任何保险公司获准经营时,实缴资本不得少于100万美元,且对于上述任何保险类别,实缴资本不得超过260万美元。

不同的保险类别有特定的资本要求,例如火灾或海上保险为35万美元,残疾保险为25万美元,平板玻璃保险为10万美元。提供人寿、产权、抵押或抵押担保保险的公司受其他法律管辖。

此外,在1989年12月31日之前获准的公司在1999年之前仍遵循旧法律,但此后对其保险产品进行的任何更改都将使其受制于这些更新的资本规定。

除本法典所有其他适用条款允许其经营的任何或所有保险类别外,任何已获准或此后获准经营第100条所述一项或多项保险类别的法人保险公司,但人寿、产权、抵押或抵押担保除外,应(受其公司章程或特许状中包含的任何限制约束)在1990年1月1日之后获准经营以下任何或所有类别,在提出申请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要求后,如果其实缴资本不低于二百六十万美元 ($2,600,000),或不低于其在美国(如果是外国保险公司)或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如果不是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的类别所对应的以下所列金额总和(以较低者为准);但根据本条提出申请且不经营火灾、海上或保证保险的法人保险公司,其实缴资本应至少超出该总和金额三十万美元 ($300,000)。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法人保险公司作为其获准的条件,其最低实缴资本不得少于一百万美元 ($1,000,000),或其最高实缴资本不得超过二百六十万美元 ($2,600,000),适用于以下所列的任何或所有保险类别。
类别编号和名称
资本金额
  2. 火灾  ........................
$350,000
  3. 海上  ........................
350,000
 5. 保证  ........................
350,000
 6. 残疾  ........................
250,000
 7. 平板玻璃  ........................
100,000
 8. 责任
 9. 工人赔偿
10. 普通承运人责任
⎫ _____
⎪ _____
⎬ ........................
⎪ _____
⎭ _____
适用于其中任何或所有类别的300,000
11. 锅炉和机械  ........................
100,000

Section § 700.02

Explanation

在加州,保险公司不能获得新的经营许可证(续期除外),除非它除了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外,还拥有额外的资金,这笔资金被称为“盈余”。这笔盈余必须等于或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的100%。

盈余的计算方式是公司资产超出其债务和其他义务(如已报告的损失、费用、税款和再保险)的部分。对于股份制公司,盈余的计算还会考虑实缴资本;对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则考虑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

除续期经营许可证外,任何保险公司不得获发第100条所列任何类别的经营许可证,除非在颁发时,除本法典要求的最低实缴资本外,还拥有不低于所需最低实缴资本100%的盈余。
在本条中,“盈余”指认可资产超出以下各项总和的部分:(1) 依法报告的损失负债、费用、税款以及所有其他债务和未了风险的再保险,以及 (2) 对于发行或拥有已发行股本的保险公司而言,其实缴资本,或 (3) 对于任何其他保险公司而言,其所需最低实缴资本。

Section § 70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保险公司在1953年至1955年6月30日之后关于其实缴资本的条件。截至1953年7月1日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必须从1955年6月30日开始维持一项盈余,该盈余与其实缴资本合计后,必须与相关条款在1953年10月1日设定的资本水平相符。在此日期之前,所需的实缴资本仍与1953年7月1日的要求相同。

尽管有第700.01条和第10511条的规定,截至1955年6月30日,任何在1953年7月1日生效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在续期时就同类保险所需的最低实缴资本,应为该等条款在该日期生效时所要求的金额。1955年6月30日之后,直到该保险公司将其实缴资本增加到第700.01条和第10511条在1953年10月1日生效时所要求的金额为止,该续期所需的最低实缴资本应继续为该等条款在1953年7月1日生效时所要求的金额,但该保险公司应被要求维持一项盈余(如第700.02条所定义),其金额与其实缴资本金额合计后,应等于第700.01条和第10511条在1953年10月1日生效时所要求的最低实缴资本金额。

Section § 700.04

Explanation

本法条明确了不同类型保险公司所需实缴资本的规定出处。它指引人寿保险公司遵循第10510条,产权保险公司遵循第12359条,以及抵押担保保险公司遵循第12640.03条。

人寿保险公司的实缴资本受本法典第10510条管辖,产权保险公司受第12359条管辖,抵押担保保险公司受第12640.03条管辖。

Section § 7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获准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和盈余的计算方法。它涵盖了人寿、产权、抵押和抵押担保等保险类型,每种类型都有特定的资本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低于260万美元,则根据其提供的保险类型,需要额外增加特定金额。法律还假定保险公司希望经营其在加州注册的所有保险类别。

在此语境下,“保险公司”包括互助保险社及其法律代表。

(a)CA 保险 Code § 700.05(a) 在确定保险公司获准经营所需的本法典适用条款规定的最低实缴资本和盈余金额时,应包括其在美国(如果是外国保险公司)或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如果不是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保险类别;但如果最低实缴资本为二百六十万美元($2,600,000)或以上,则在确定所需的最低实缴资本和盈余金额时,人寿保险、产权保险、抵押保险或抵押担保保险不应计入保险类别中;如果实缴资本低于二百六十万美元($2,600,000),则最低金额应通过在第700.01条规定的金额基础上,为人寿保险增加二百二十五万美元($2,250,000),为抵押保险增加二十五万美元($250,000),为抵押担保保险增加一百万美元($1,000,000),以及为产权保险增加二十五万美元($250,000)来衡量。
在适用此类规定时,应推定保险公司经营其在本州获准或寻求获准经营的所有保险类别。
(b)CA 保险 Code § 700.05(b) 在本条中,“保险公司”包括互助或相互保险社及其事实代理人。

Section § 70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1970年1月1日之前已获准在加州提供汽车责任险和汽车保险,或在1970年8月1日之前已申请获批,则不受本条规定影响。然而,任何其他希望提供此类保险的新保险公司,除了其他所需的财务储备外,必须额外拥有20万美元的盈余资金。

于1970年1月1日获准经营第8类汽车责任保险和第16类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包括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或在1970年8月1日或之前,已向保险专员提交有效且真实的申请,要求经营上述两类保险的,不受本条影响。
任何其他保险公司,包括互助保险社或相互保险社,申请在本州经营上述任一类保险的,在获准经营上述任一类保险时,除了第700.01条要求的所有最低实缴资本以及第700.02条和第700.05条要求的所有盈余和实缴资本之外,应具备额外二十万美元($200,000)的盈余。

Section § 7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允许保险公司运营的许可证没有固定的截止日期,但如果公司倒闭,许可证就会失效。然而,如果专员发现保险公司拖欠州政府款项或不遵守法律,必须通知他们,并给予 (30) 天时间解决问题。如果他们不解决,其经营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除非法院中止该命令。

Section § 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任何在网上刊登广告并在加州运营的保险公司,必须在互联网上显示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其在官方州证书上显示的名称(如果不同,则为经专员批准在本州开展业务的名称)、其主要营业地点,以及其加州证书编号,或者列出其持有证书的所有州并包括其全国保险专员协会编号。

如果一家未获准在加州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在网上刊登广告,并通过提供报价、接受承保申请或讨论保单条款等方式与加州居民互动,则该公司将被视为在加州开展业务,并必须遵守特定法规。然而,通过持牌剩余险经纪人进行的交易可获豁免。

(a)CA 保险 Code § 702(a) An insurer that maintains a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to transact insurance in this state, advertises insurance on the Internet, and transacts insurance in this state, shall identify all of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on the Internet,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insurer maintains its Internet presence or if the presence is maintained on its behalf:
(1)CA 保险 Code § 702(a)(1) Its name as it appears on its California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and if different, the name approved by the commissioner for doing business in this state.
(2)CA 保险 Code § 702(a)(2) The state of its domicile and it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3)CA 保险 Code § 702(a)(3) The number on its California certificate of authority. In lieu of this number, an insurer may identify all states in which it maintains certificates of authority to transact insurance, provided that the insurer discloses its identification number as assigned by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
(b)CA 保险 Code § 702(b) An Internet presence maintained by or on behalf of an insurer not admitted to transact insurance in this state constitutes an advertisement, and the insurer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703.1 if it transacts insurance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c)CA 保险 Code § 702(c) A person who advertises on the Internet shall be deemed to be transacting insurance in this state if the person does any of the following:
(1)CA 保险 Code § 702(c)(1) Provides an insurance premium quote specifically to a California resident.
(2)CA 保险 Code § 702(c)(2) Accepts an application for coverage from a California resident.
(3)CA 保险 Code § 702(c)(3) Otherwise communicates with a California resident regarding one or more terms of an agreement to provide insurance or an insurance policy.
This subdivision shall not apply to any lawful placement with a nonadmitted insurer, including when a person conveys a quote, accepts an application, and conducts all communications with a California resident solely through a surplus line broker or special lines’ surplus line broker pursuant to California surplus line laws.

Section § 70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除非您是盈余线经纪人,否则协助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在本州提供保险服务属于轻罪。具体来说,担任此类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它们做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帮助它们为本州居民开展业务都是非法的。如果您违反此法律,可能会被罚款500美元,外加您持续违反规定的每个月100美元。但是,根据法律的其他特定条款,某些广告是允许的。

除非由盈余线经纪人执行,否则在本州进行以下行为构成轻罪:
(a)CA 保险 Code § 703(a) 担任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本州为第1760.1条(f)款所定义的本州被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
(b)CA 保险 Code § 703(b) 以任何方式在本州宣传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
(c)CA 保险 Code § 703(c) 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未经许可的保险公司在本州为第1760.1条(f)款所定义的本州被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
除对犯轻罪规定的任何处罚外,违反本条任何规定的人应向本州缴纳五百美元 ($500) 的罚金,加上其持续违反行为的每个月或不足一个月的期间一百美元 ($100)。本条不适用于经第703.1条、第1760.5条(h)款或第1773条授权的广告。

Section § 70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解释了未获准保险人(即未在加州获得许可的保险公司)何时以及如何通过媒体刊登广告。主要有两种类型:合格的剩余险保险人和非合格的剩余险保险人。

合格的剩余险保险人可以刊登广告,但必须明确声明他们未在加州获得许可。他们的广告不得包含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不得提及保费或费率,也不得在普通媒体上宣传特定产品。

非合格的剩余险保险人也可以刊登广告,但不能在主要针对加州居民的媒体上刊登。他们必须遵守关于披露、准确性和产品提及的类似规定。

未获准保险人团体可以在相同条件下刊登广告。需要注意的是,广告许可并不意味着允许这些保险公司在该州开展业务。

(a)CA 保险 Code § 703.1(a) 任何根据第1765.1条规定属于合格的剩余险保险人的未获准保险人,可以在所有媒体上刊登广告,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 必须披露该保险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未获准经营的状态,其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广告或招揽中出现的任何电话号码、地址或传真号码的字体;(2) 广告不得包含任何关于保险业务或任何人在其保险业务经营中作出的不真实、欺骗性或误导性的主张、陈述或声明,且该主张、陈述或声明是已知或通过合理谨慎应已知为不真实、欺骗性或误导性的;(3) 广告不得包含任何关于该未获准保险人的保费或费率的信息;以及 (4) 不得在普通报纸、电视或广播节目或普通新闻杂志上宣传任何特定产品。
(b)CA 保险 Code § 703.1(b) 任何根据第1765.1条规定不属于合格的剩余险保险人的未获准保险人,可以在所有媒体上刊登广告,但不包括主要针对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的媒体,但须遵守 (a) 款中规定的所有条件,且广告不得包含任何关于该保险人特定产品的信息。
(c)CA 保险 Code § 703.1(c) 未获准保险人团体可以与未获准保险人相同程度地刊登广告,但须遵守 (a) 款或 (b) 款(视情况而定)中规定的相同要求。
(d)CA 保险 Code § 703.1(d) 属于保险人团体成员的合格未获准保险人,可以在本条授权的广告中包含该团体的名称。
(e)CA 保险 Code § 703.1(e) 本条授予的广告许可不应被视为授权保险人在此州开展业务。

Section § 70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任何从事提供保险建议或管理工人赔偿业务的人,如果建议或推荐雇主从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一种名为“总超额或总止损工人赔偿保险”的特定保险,除非该雇主是自保的公共实体,否则即构成轻罪。这项规定适用于任何宣传自己有资格提供保险建议的人,无论他们是否为此建议收费。这项规定的例外情况是针对自保的公共实体。

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法典获得许可或认证的人员,或根据本法典豁免监管的人员,其作为任何业务的一部分,宣传自己或自称有资格就保险向公众提供建议,或有资格为雇主管理工人赔偿,并且其在该业务相关或作为该业务一部分,无论是否收取报酬,(a) 向雇主建议或推荐,或告知雇主购买总超额或总止损工人赔偿保险,或 (b) 向雇主指明或建议,或告知雇主可以从其购买总超额或总止损工人赔偿保险的未获准保险公司,均犯有轻罪。如果雇主是自保的公共实体,包括根据权力联合行使协议设立的任何机构、委员会或理事会,或已由工业关系部主任颁发自保证书的实体,则本条不适用。

Section § 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正式听证后,如果发现保险公司从事某些不公平行为,可以暂停其经营许可,最长可达一年。这些行为包括欺诈性经营、未能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持续强迫索赔人或债权人接受低于应付金额的款项,或通过诉讼才能获得赔付。暂停期限将在暂停令中明确规定,并且相关程序必须遵循法律中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政府规则。

专员在发出通知并进行适当听证后,如发现保险公司从事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可暂停其经营许可证,期限不超过一年:
(a)CA 保险 Code § 704(a) 欺诈性地开展业务。
(b)CA 保险 Code § 704(b) 未能善意履行其合同。
(c)CA 保险 Code § 704(c) 习惯性地、作为常规做法和惯例,强迫保单项下的索赔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判决债权人,要么接受低于保单条款规定应付金额的款项,要么对该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以获得应付金额的支付。
暂停令应规定该暂停的期限。
相关程序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进行,专员应拥有其中授予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704.5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如果拥有重要控制权或所有权(超过10%)的任何人,或者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曾被判犯有盗窃、邮件欺诈或违反公司或保险法律等严重罪行,则专员可以拒绝、暂停或取消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

Section § 704.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违反了某些规定,专员可以提供一个选择:公司可以支付一笔罚款,而不是暂停其执照。这笔罚款不能超过55,000美元,并且必须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如果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专员可以继续执行暂停执照的决定。

这些罚款所得的资金将由专员用于支持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的管理和执行。这项选择是专员的一项额外权力,并不取代对公司采取的其他处罚或行动。

专员在根据第704条就该条中规定的任何违规行为进行的任何程序中,可以通过替代命令,允许该授权证书的持有人书面选择在指定时间内支付一笔指定的金钱罚款,以代替其授权证书的暂停。如果持有人如此选择,指定的款项应支付给专员,供加利福尼亚州使用。指定的款项不得超过五万五千美元 ($55,000)。如果如此选择的持有人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支付指定款项,除非专员的命令被合法中止,否则专员应立即执行其命令中指定的替代方案。
专员根据本条收到的所有款项,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后,应可供专员依法用于本法典及其他保险法的管理和执行。
本条赋予专员的权力应是补充性的,而非替代性的,不取代法律另行授权的任何其他执行罚款、罚金或没收、拒绝、暂停、限制或撤销授权证书的权力。

Section § 70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保险公司想要更改其经营授权,必须预付 136 美元作为申请费。此外,如果保险公司持有无限期经营证书,每年需在 7 月 1 日前支付 424 美元的年费,并确保在 3 月 1 日前付款,以避免在 4 月 1 日前逾期。

Section § 7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提交申请以获取保险业的原始经营许可证时,需要预先支付4,233美元的申请费。这笔费用包括所有必要的支持文件,例如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和代理人委任书等。它取代了《保险法》其他条款中在1963年1月1日时所规定的先前特定费用。

Section § 706

Explanation
在保险公司获准经营之前,它必须向专员提交其最新年度财务报告的认证副本,或一份经核实的财务报表。该报告应详细说明公司的当前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Section § 706.5

Explanation
如果未获准许的保险公司投资不足以迅速支付索赔,保险专员可以拒绝颁发其经营许可证。对于有财务问题的已获准许保险公司,专员可以命令其停止发行新保单,直到财务状况改善。如果已获准许保险公司不遵守此命令,其许可证可能会被暂停或吊销。 然而,如果财务稳定的保险公司有四分之一或更多的资产是现金或投资于法律特定章节中列出的特定安全投资,专员就不能对他们发出此类命令。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互助或相互保险交易所。

Section § 7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保险领域中“互惠州”的含义。互惠州不允许加州保险公司在其境内经营,除非这些公司获得了适当的授权。同样的规定也适用于这些州的保险公司在加州经营。这意味着加州保险公司不能在这些互惠州为当地居民或财产提供保险,除非它们在该州获得了授权。加州每四年会向其保险公司发送一份互惠州名单。

这项规定有以下例外情况:(a) 如果申请保险的人在申请时,身处保险公司获准经营保险的州内;(b) 如果是合法在其他地方签发的团体人寿或团体伤残保险单;以及 (c) 如果是续保或继续一份最初合法设立的保单。

在本节中,“互惠州”一词指其法律禁止在该州注册的保险公司为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的生命或人身,或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财产或业务提供保险,除非该保险公司持有本州保险专员签发的有效且持续的经营许可证的州。此项禁令可能受此处列出的例外情况的约束。
受此处列出的例外情况的约束,本州保险公司不得与互惠州的居民的生命或人身,或位于互惠州的财产或业务签订保险合同,除非其根据该州法律获准在该州经营此类保险。保险专员应每四年向每家本州保险公司邮寄通知,指明互惠州。
本节规定的例外情况如下:
(a)CA 保险 Code § 706.7(a) 潜在被保险人在签署申请时,亲自在保险公司获准经营保险的州内签订的合同。
(b)CA 保险 Code § 706.7(b) 根据合法经营的团体人寿或团体伤残保险单签发的保单,且主保单是在保险公司当时获准经营保险的州内签订的。
(c)CA 保险 Code § 706.7(c) 合法且最初未违反本节规定签订的合同的续保或继续有效,无论是否经过修改。

Section § 707

Explanation
国内保险公司在获准经营前,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其公司章程副本以及其股本的任何变更。这些文件需要州务卿的认证。

Section § 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外国保险公司(即非加州本地公司)在获准在加州经营之前提供某些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经认证的公司章程副本,或者,如果它们没有章程,则提供其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特许状副本。此外,它们必须提交一份来自其注册地管辖区的证明,确认它们符合当地法律要求并拥有必要的资本或资产。

外国保险人应在获准经营前向专员提交以下文件:
(a)CA 保险 Code § 708(a) 如果在其注册地管辖区要求提交章程,则提交其公司章程副本,该副本须经保管该章程的官员正式认证。
(b)CA 保险 Code § 708(b) 如果在其注册地管辖区不要求提交章程,则提交承保人据以成立的法律、特许状或和解契约副本,该副本须经其适当保管人正式认证,或经宣誓书证明为副本。
(c)CA 保险 Code § 708(c) 由其注册地管辖区内负责监督保险业务的官员(如有)亲笔签署并盖章的证明,声明该承保人根据该管辖区的法律成立,并拥有本法典要求的股本或资产金额。

Section § 70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来自其他州的保险公司想在加州运营,它必须首先向加州的保险专员提交一份证书。该证书应包含业务类型、主要办事处地点和关键人员姓名的详细信息。具体来说,如果公司未注册成立且所有者超过十名,则需要列出主要所有者;如果公司已注册成立,则需要列出所有高级职员。此外,它必须说明公司计划在加州使用的实际资本。该证书必须由公司高级官员的宣誓书核实。

如果该保险公司在任何其他州组建,则在获准经营之前,应向专员提交一份证书,其中载明:
(a)CA 保险 Code § 709(a) 其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b)CA 保险 Code § 709(b) 其主要办事处的所在地。
(c)CA 保险 Code § 709(c) 以下各方的名称:
(1)CA 保险 Code § 709(c)(1) 如果该保险公司未注册成立,且其中权益所有人超过十名,则为拥有最大权益的十名人员的姓名;如果此类所有人为十名或少于十名,则为所有此类所有人的姓名。
(2)CA 保险 Code § 709(c)(2) 如果该保险公司已注册成立,则为所有高级职员和管理业务人员的姓名。
(d)CA 保险 Code § 709(d) 拟在该公司中使用的实际资本金额。
该证书必须经公司首席执行官、秘书、代理人或经理的宣誓书核实。

Section § 709.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保险公司变更其法定注册地(即“重新注册”)的流程,无论是迁入加州还是迁出加州。如果一家外州公司希望成为加州的本州保险公司,它必须在加州指定一个营业地点并提交特定的公司注册文件。同样,一家总部设在加州的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专员事先批准后,可以将其法定注册地迁至另一个州,并在符合资格的情况下作为外国保险公司运营。保险专员有 90 天时间批准或拒绝此项迁出。此外,在过渡期间,只要公司保持合格,现有执照和保单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必须支付申请费,并且可能需要提交新文件并向有关部门通知此项迁出。此流程是唯一的,必须遵循才能合法变更保险公司的注册地。

(a)CA 保险 Code § 709.5(a) 任何根据其他州法律组建并获准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指定其在本州的一个地点作为主要营业地,并按照《公司法》第201.6条 (a) 款的授权提交公司章程,从而重新注册为本州保险公司。该本州保险公司应有权获得在本州经营业务的同等证书和执照,并应受本州的管辖和司法权约束。
(b)CA 保险 Code § 709.5(b) 任何本州保险公司,经专员事先批准后,可以将其注册地迁至任何其他获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州,并按照《公司法》第2105条的授权提交声明和指定书,以及按照《公司法》第201.6条 (c) 款的授权提交重新注册声明,从而重新注册为该州公司;在迁出后,该保险公司应不再是本州保险公司,如果符合外国保险公司资格,则应获准在本州经营。专员应批准任何拟议的迁出,除非他或她认定该迁出不符合本州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寻求迁出注册地的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提供作出此项决定所合理必需的信息和文件。专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内批准或不批准该迁出。专员及其授权代表不得寻求延长该 90 个日历日期限的豁免,保险公司也不得放弃该期限。
(c)CA 保险 Code § 709.5(c) 在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兼并或任何其他合法方式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时,届时已存在的经营许可证、代理人和经纪人任命及执照、费率以及专员酌情允许的其他事项,如果该保险公司仍具备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正式资格,则在迁出后应继续完全有效。任何迁出保险公司的所有未决保单应继续完全有效,且除非专员另有命令,否则无需就公司新名称或新地址进行批注。每家迁出保险公司应在迁出生效日或之前向专员提交新的保单格式,但如果专员允许并在其批准的条件下,可以使用现有保单格式并附带适当的批注。然而,每家迁出保险公司应将拟议迁出的详细情况通知专员,并及时提交所有因此产生的对已提交或要求提交给专员的公司文件的修订。
(d)CA 保险 Code § 709.5(d) 根据本条寻求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向专员支付六千三百五十美元 ($6,350) 的申请费。除本州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外,寻求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向州务卿提交《公司法》第201.6条 (c) 款规定的重新注册声明,并应同时向专员提交指定送达传票代理人的文件。专员可以致函保险公司,确认重新注册已获批准。
(e)CA 保险 Code § 709.5(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规定了获准保险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或迁出本州的唯一途径。

Section § 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任何与保险相关的书面协议或章程,这些文件的副本必须随附于证书。

Section § 71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境外但在美国境内运营,它必须向美国当局提交某些文件。这些文件不需要列出任何非美国境内的官员或经理,也不需要详细说明任何未在美国境内使用的资本。确认这些文件真实性的声明必须由该公司在美国境内的首席执行官或经理签署。

Section § 713

Explanation
如果外国或非美国保险公司有任何变动,当被要求时,他们必须提交这些变动,并提供原件保管人出具的证明,或者提供一份宣誓书。

Section § 714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向专员提交第713条规定的变更文件,你必须预先支付72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国内保险公司的成立和推广费用(不包括律师费、会计费和精算师费)超过其股本实际出资总额的12%,保险专员就不能为其签发新的经营许可证。续期许可证是例外,仍然可以签发。

专员无权向任何国内保险公司(无论是直接组建和推广,还是通过控股公司组建和推广)签发经营许可证(续期经营许可证除外),如果专员的审查显示,其组建和推广费用(不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精算师费)超过其实缴股本总额的12%。

Section § 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外国或境外保险公司在获准于加州经营之前,必须在其希望销售的险种方面至少有三年的经营历史。然而,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果一家公司的大部分股权由另一家在加州获准经营至少三年且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持有,或者该公司是通过与此类保险公司合并或类似交易而成立的继承公司,则可以不受三年规定的限制。此外,部分股权由信誉良好的非保险公司持有的公司,或符合专员设定的特定条件的公司,也可以免除此规定。

对于未积极经营其申请获准经营的险种达三年之久的外国或境外申请人,不得授予经营许可证。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a)CA 保险 Code § 716(a) 申请人51%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由一家在本州获准经营至少三年且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持有。
(b)CA 保险 Code § 716(b) 申请人通过合并、改制、兼并、购买或其他交易,成为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该公司曾是且仍然是该交易的主导方,并且本身可以获准经营)几乎所有保险业务和持续经营价值的权益继承人。
(c)CA 保险 Code § 716(c) 申请人51%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由一家非保险公司,或一家被授权为保险公司但未实际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持有,且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51%或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除申请人及境外保险公司外)均为在本州获准经营至少三年且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d)CA 保险 Code § 716(d) 申请人符合专员为豁免本节规定而设定的条件。

Section § 717

Explanation

在颁发或更新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之前,专员必须评估该公司的多方面资格,包括财务稳定性、管理层诚信以及处理索赔的公平性。具体来说,专员会审查公司的资本、投资质量、再保险协议和经营行为。如果公司满意地符合所有这些标准,他们将获得许可证。如果不符合,并且发现任何重大缺陷,许可证可能会被拒绝。

在向任何申请人授予经营许可证或经修订的经营许可证之前,专员应审查该申请人在以下事项方面的资格:(a) 资本和盈余;(b) 投资的合法性和质量;(c) 财务稳定性;(d) 再保险安排;(e) 管理层的能力、品格和诚信;(f) 在股本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已发行和流通股份的所有权和控制权;(g) 保单项下的索赔是否及时、公正地调整,并根据法律和保单条款及时、全额支付;(h) 经营方式的公平性和诚实性;(i) 如果申请人的任何发起人仍是股东或在管理层任职,则审查该申请人的推广方式;以及 (j) 对保单持有人或债权人的风险。
在审查所有相关资格后,专员应向该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除非专员已发现申请人在上文 (a) 至 (j) 项所述的一项或多项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Section § 717.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申请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是由一家已在加州获批的国内保险公司全资拥有的,那么州保险专员必须在180天内向其颁发许可证。但是,如果专员发现该公司根据另一条款(第717条)中列出的具体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则不适用此规定。

如果申请人是获准经营的国内保险公司的全资国内子公司,则专员应在申请之日起180天内向该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除非专员已认定该申请人在第717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事项上存在重大缺陷。

Section § 7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加州经营健康保险的任何许可证申请必须由保险专员进行审查。

重点是审查申请人过去提供医疗保健覆盖的表现,特别是他们遵守相关法律的情况以及处理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报销的能力。

它还要求审查管理层在提供或协调医疗服务方面的历史。

专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提供额外信息,并将调查任何其他不当行为。

(a)CA 保险 Code § 717.2(a) 自2007年1月1日起,为第717条之目的,专员应考虑,对于在本州经营健康保险(定义见第106条(b)款)的任何经营许可证或修订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的任何现有证据:
(1)CA 保险 Code § 717.2(a)(1) 在本州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保健覆盖、服务或福利的任何过往历史,以及申请人实质性遵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和要求的历史。
(2)CA 保险 Code § 717.2(a)(2) 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保健覆盖、服务或福利的任何过往历史,申请人有权获得医疗保险计划报销或医疗补助计划报销的,以及申请人实质性遵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和要求的历史。
(3)CA 保险 Code § 717.2(a)(3) 申请人管理层作为持牌医疗专业人员或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或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个人或实体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服务的任何过往历史,以及申请人实质性遵守州要求以及适用的联邦法律、法规和要求的历史。
(b)CA 保险 Code § 717.2(b) 专员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本条目的所需信息或文件。专员应考虑任何其他有关不当行为的相关信息。

Section § 717.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解释了保险公司被专员指定为专业再保险人的标准和程序。要获得资格,再保险人必须主要从事再保险业务,不得大量涉足直接保险,也不得定期招揽直接保险。专员可以要求提供与此认定相关的资料,并对再保险人的经营许可证设定条件。专业再保险人必须持续符合这些要求才能保持其资格,否则其资格可能在经过正当程序后被撤销。获得此称号的公司可以在其品牌宣传中提及,并在申请时需支付申请费。此外,专员可以制定相关法规并在网上公布要求。

(a)CA 保险 Code § 717.5(a) 为第 700 条和第 717 条之目的,如果专员认定在本州获准并注册的保险人,或申请在本州获准并注册的保险人(包括根据第 709.5 条 (a) 款的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专员可认定其有资格被指定为专业再保险人:
(1)CA 保险 Code § 717.5(a)(1) 主要从事再保险业务。
(2)CA 保险 Code § 717.5(a)(2) 其直接保险业务量占其净保费的百分比不显著。
(3)CA 保险 Code § 717.5(a)(3) 不持续从事招揽直接保险业务。
(b)CA 保险 Code § 717.5(b) 专员可考虑与此认定相关的任何信息。持有专业再保险人资格或正在申请该资格的保险人,应专员要求,提供与本条规定认定相关的信息或文件。专员可根据本条规定,酌情规定适用于经营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
(c)CA 保险 Code § 717.5(c) 本州专业再保险人只要持续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就应继续具备资格。
(d)CA 保险 Code § 717.5(d) 如果再保险人不再符合本条规定,专员可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撤销该再保险人的资格。
(e)CA 保险 Code § 717.5(e) 具备专业再保险人资格的本州保险人,可将其指定包含在其名称、招揽和广告中。
(f)CA 保险 Code § 717.5(f) 根据本条寻求资格的保险人,应提前向专员支付三千三百二十八美元 ($3,328) 的申请费。
(g)CA 保险 Code § 717.5(g) 专员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规定的程序制定法规,或以其他方式规定符合本条的要求。
(h)CA 保险 Code § 717.5(h) 专员可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71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专员在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不会遵守州法律,则该申请人将无法获得经营许可。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某家信誉良好的老牌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与之紧密关联,那么专员在做决定时可以考虑该母公司的声誉。

Section § 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有权制定规则,以帮助管理授权证书,这些证书是企业合法运营所必需的。这些规则可能包括如何颁发、暂停或撤销这些证书。制定这些规则的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

专员经通知和听证后,可以颁布为执行本法典关于授权证书的颁发、暂停和撤销的宗旨和规定所必需或便利的合理规章制度及其修订和补充。任何此类规章制度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4.5章(第11371条起)规定的程序颁布。

Section § 72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在某些与保险相关的条款中提及“申请人”时,也包括互助或相互保险社的受权代理人。当这些条款提及申请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层时,它们也指受权代理人的运营人员以及互助社本身的董事会成员或管理委员会。

在第 704.5、716、717 和 718 条中,“申请人”一词包括互助或相互保险社的受权代理人。凡其中提及申请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层之处,此类提及均视为包括互助或相互保险社的受权代理人的高级职员、董事和管理层,以及互助社本身的理事会或其他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Section § 72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人同时担任多家保险公司的董事,但禁止利用此职位减少竞争或形成垄断。如果保险专员怀疑存在违规行为,他们将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和董事进行听证,听证会将在至少30天后举行。听证会后,如果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将发出停止并制止命令,以制止反竞争行为。该命令可以上诉到法院。忽视此命令可能导致轻罪指控,并且专员可以拒绝授予或续期,甚至吊销相关保险公司的执照。

任何具备其他资格的人均可担任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董事,但此类兼任董事不得被用作大幅减少保险业务竞争或形成垄断的手段。
凡专员有理由相信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时,他应根据第 (38) 条向相关保险公司和董事送达听证通知,该听证会应在送达通知后不少于三十天举行,并要求相关保险公司和董事说明为何专员不应发出命令,指示相关保险公司和董事停止并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在根据第 (704)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后,专员发现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他应发出并促使向相关保险公司和董事送达一份命令,该命令应阐明其查明的事实,并阐明违反本条规定的具体方面,以及指示相关保险公司和董事停止并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专员发出的任何此类停止并制止命令均可受司法审查。在上述司法审查的前提下,任何违反此类停止并制止命令的人均犯有轻罪,并且专员在根据第 (704)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后,可以拒绝授予或续期,或暂停或吊销任何违反此类停止并制止命令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Section § 7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保险专员决定不签发允许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证书,他们必须将此决定告知州务卿。

专员应将任何拒绝向申请人签发经营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书的情况通知州务卿。

Section § 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保险专员,在有人通过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重大财务损失时,将其从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中免职或禁止其参与管理。这可以在听证会后发生,如果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受到威胁,有时也可以立即执行。受影响的个人可以在法庭上对这些决定提出异议。法律规定了违反命令者的处罚,并禁止协助他人违反这些命令。与这些案件相关的听证会可以应个人要求不公开举行,行政程序确保快速解决。这项法律不允许私人根据这些规定提起诉讼。专员不能免职州工伤赔偿保险基金的最高官员。

(a)CA 保险 Code § 728(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保险 Code § 728(a)(1) “相关人员”指参与保险公司管理、指导或控制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自然人。
(2)CA 保险 Code § 728(a)(2) “保险公司”指任何国内保险公司,以及任何获准在本州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并非加利福尼亚州居民,或并非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营业地点开展业务,则该相关人员必须直接参与该保险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管理、指导或控制,方可适用本节规定。
(b)CA 保险 Code § 728(b) 如果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专员发现存在以下所有情况,专员可以发布命令,将相关人员从其在保险公司担任的职务或雇佣关系中免职,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但事先获得专员同意的除外:
(1)CA 保险 Code § 728(b)(1) 相关人员在保险公司运营中屡次实施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重大财务损失。
(2)CA 保险 Code § 728(b)(2) 构成该模式的不当行为具有欺诈性,或包括相关人员在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方面涉及个人不诚实行为的故意作为或不作为,且已危及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3)CA 保险 Code § 728(b)(3) 该不当行为模式具有相关性,因为它表明该相关人员不适合继续担任此职务。
(c)Copy CA 保险 Code § 728(c)
(1)Copy CA 保险 Code § 728(c)(1) 如果专员根据 (b) 款向相关人员发出书面通知,且专员:(A) 发现未能立即发布此类命令将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偿付能力或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即时且不可弥补的财务损害;(B) 向该相关人员和保险公司送达暂停令的书面通知;以及 (C) 发现所有必要因素均已具备,使得专员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可以根据 (b) 款发布命令,将相关人员从其在保险公司担任的职务或雇佣关系中免职,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则专员可以立即发布命令,暂停该相关人员在保险公司担任的职务或雇佣关系,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但事先获得专员同意的除外。
(2)CA 保险 Code § 728(c)(2) 根据本款 (1) 项发布的任何暂停令,应在专员驳回根据 (b) 款或本款 (1) 项送达的通知中所载指控之日、专员根据 (b) 款发布的命令生效之日,或法院根据 (d) 款发布命令中止执行之日之前有效。
(d)CA 保险 Code § 728(d) 在相关人员收到根据 (c) 款发出的暂停令后 10 天内,该人员可以向保险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高级法院申请中止该命令,直至根据 (b) 款进行的程序完成,法院应有权发布中止暂停的命令。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授权法院在单方面基础上发布中止令。
(e)Copy CA 保险 Code § 728(e)
(1)Copy CA 保险 Code § 728(e)(1) 如果专员发现以下两项情况,他或她可以立即发布命令,暂停相关人员在保险公司担任的职务或雇佣关系,并禁止该相关人员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参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但事先获得专员同意的除外:(A) 相关人员已被大陪审团发布的起诉书,或由美国检察官、地方检察官或其他有权起诉犯罪的政府官员或机构发布的告发书、控诉书或类似诉状指控犯有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罪行,且该罪行的一个必要要素涉及欺诈行为或在接受、保管或支付金钱或财产方面的不诚实行为;以及 (B) 未能立即发布该命令将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偿付能力,或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即时且不可弥补的财务损害。
如果刑事诉讼以非定罪判决的方式终止,则根据本款 (1) 项发布的命令应被视为已撤销,如同从未发布过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