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9.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正式名称是《管理总代理法案》。

Section § 76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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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加州保险业相关的关键术语。“精算师”是指经认可的精算师协会的专业会员,有资格评估保险风险和准备金。“保险人”是指在加州作为保险人经营的任何持牌实体。“管理型总代理人”或MGA是指管理保险人大部分业务、协商再保险合同或处理超出一定金额索赔的实体或个人。然而,保险人的雇员、某些经理或具有特定职责和条件的代理人不被视为MGA。“承保”是指有权代表保险人接受或拒绝保险风险。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保险 Code § 769.81(a) “精算师”是指信誉良好的美国精算师学会、财产精算师学会或精算师协会的会员,并有资格签署关于损失准备金的精算意见书。
(b)CA 保险 Code § 769.81(b) “保险人”是指在本州经正式许可并持有经营许可证经营的任何个人、商号、协会或公司。
(c)CA 保险 Code § 769.81(c) “管理型总代理人”(MGA)是指任何个人、商号、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其代表保险人协商并签订分出再保险合同,或管理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包括管理独立的部门、部或承保办公室),并作为该保险人的代理人,无论其被称为MGA、经理或任何类似术语,无论是否获得授权,单独或与关联公司一起,直接或间接产生并承保的毛直接承保保费金额,在一个季度或一年内,等于或超过保险人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投保人盈余的5%,并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1) 调整或支付超出专员确定金额的索赔,或 (2) 代表保险人协商再保险。
尽管有上述规定,以下人员不应被视为本法案所指的MGA:
(1)CA 保险 Code § 769.81(1) 保险人的雇员。
(2)CA 保险 Code § 769.81(2) 外国保险人美国分支机构的美国经理。
(3)CA 保险 Code § 769.81(3) 根据合同管理保险人的保险业务、与保险人受共同控制、受控股公司监管法案约束且其报酬不基于承保保费金额的承保经理。
(4)CA 保险 Code § 769.81(4) 经互助保险人或相互保险交易所的投保人授权并根据授权书为其行事的事实代理人。
(d)CA 保险 Code § 769.81(d) “承保”是指有权代表保险人接受或拒绝风险。

Section § 7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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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想要作为总管理代理人 (MGA) 运营的生产者,如果处理加州的风险,必须持有财产经纪代理人与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执照,或者人寿保险代理人执照。同样的执照要求也适用于代表加州保险公司处理州外风险的生产者。

保险专员有权要求提供忠诚保证金。这种保证金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财务保护的一种形式。此外,专员还可以要求总管理代理人 (MGA) 购买错误与遗漏保险。如果这种保险无法以合理价格获得,专员可以暂时取消这项要求。

(a)CA 保险 Code § 769.82(a) 任何生产者不得就位于本州的风险,为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担任总管理代理人 (MGA) 的身份行事,除非该生产者在本州持有财产经纪代理人与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执照,或人寿保险代理人执照。
(b)CA 保险 Code § 769.82(b) 任何生产者不得就位于本州以外的风险,代表在本州注册的保险公司担任总管理代理人 (MGA) 的身份行事,除非该生产者在本州持有财产经纪代理人与意外伤害经纪代理人执照,或人寿保险代理人执照。
(c)CA 保险 Code § 769.82(c) 专员可以要求提供金额经其认可的忠诚保证金,以保护保险公司。
(d)CA 保险 Code § 769.82(d) 专员可以要求总管理代理人 (MGA) 维持错误与遗漏保险单。如果该保险单无法以合理成本普遍获得,专员可以通过规定暂停本款的要求,直到该保险以合理成本普遍获得为止。

Section § 76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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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规定了担任总管理代理人(MGA)的保险经纪人/生产者必须如何与保险公司合作。他们需要一份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保险公司可以因正当理由终止该合同。MGA必须每月向保险公司提供交易和资金报告。任何收取的资金必须安全存放在银行,MGA只能保留有限的金额以支付三个月的预估索赔。

MGA必须保存详细记录,保险公司和保险专员均可查阅。MGA不得转让合同,并且必须遵守严格的承保和索赔处理程序。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取消保单。

如果MGA被允许处理索赔,他们必须在特定条件下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且索赔档案的所有权是共享的,除非保险公司被清算。如果中期利润的金额由MGA通过损失准备金决定,则不得过早分享。MGA不得约束再保险、使保险公司承担辛迪加责任、任命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未经保险公司批准处理大额索赔,或未经批准做出某些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任何担任总管理代理人(MGA)的保险经纪人/生产者,除非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一份有效的书面合同,该合同规定了各方的职责,并且如果双方对某项特定职能共同承担责任,则明确规定此类职责的划分,并包含以下最低条款,否则不得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a)CA 保险 Code § 769.83(a) 保险公司可因故书面通知MGA终止合同。在任何关于终止原因的争议悬而未决期间,保险公司可暂停MGA的承保权限。
(b)CA 保险 Code § 769.83(b) MGA应至少每月一次向保险公司提交详细列明所有交易的账目,并将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汇给保险公司。
(c)CA 保险 Code § 769.83(c) 为保险公司账户收取的全部资金应由MGA以信托身份存入银行或储蓄协会,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银行保险基金(Bank Insurance Fund)或储蓄协会保险基金(Savings Association Insurance Fund)承保。此账户应仅用于代表保险公司进行的所有支付。MGA保留的预估索赔支付和已分配的损失调整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款的规定应补充第1734条和第1735条的规定。
(d)CA 保险 Code § 769.83(d) MGA承保业务的独立记录应予保存。保险公司应有权查阅和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所有账目和记录,其形式应便于保险公司使用;专员应有权查阅MGA的所有账簿、银行账户和记录,其形式应便于专员使用。这些记录应由MGA保存,并应为保险公司和MGA的共同财产。
(e)CA 保险 Code § 769.83(e) 合同不得由MGA全部或部分转让。
(f)CA 保险 Code § 769.83(f) 适当的承保指引,包括:
(1)CA 保险 Code § 769.83(f)(1) 最高年度保费量。
(2)CA 保险 Code § 769.83(f)(2) 收取费率的依据。
(3)CA 保险 Code § 769.83(f)(3) 可承保的风险类型。
(4)CA 保险 Code § 769.83(f)(4) 最高责任限额。
(5)CA 保险 Code § 769.83(f)(5) 适用的除外责任。
(6)CA 保险 Code § 769.83(f)(6) 地域限制。
(7)CA 保险 Code § 769.83(f)(7) 保单取消条款。
(8)CA 保险 Code § 769.83(f)(8) 最长保单期限。
除受本法典其他条款的限制外,保险公司有权取消或不续保任何保险单。
(g)CA 保险 Code § 769.83(g) 如果合同允许MGA代表保险公司处理索赔:
(1)CA 保险 Code § 769.83(g)(1) 所有索赔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2)CA 保险 Code § 769.83(g)(2) 应保险公司要求,或一旦得知索赔符合以下任何情况,应将索赔档案副本发送给保险公司:
(A)CA 保险 Code § 769.83(g)(2)(A) 有可能超过专员确定的金额或超过公司设定的限额,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B)CA 保险 Code § 769.83(g)(2)(B) 涉及承保范围争议。
(C)CA 保险 Code § 769.83(g)(2)(C) 可能超出MGA的索赔处理权限。
(D)CA 保险 Code § 769.83(g)(2)(D) 悬而未决超过六个月。
(E)CA 保险 Code § 769.83(g)(2)(E) 通过支付专员设定的金额或保险公司设定的金额结案,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3)CA 保险 Code § 769.83(g)(3) 所有索赔档案应为保险公司和MGA的共同财产。但是,一旦保险公司被勒令清算,此类档案应成为保险公司或其遗产的唯一财产;MGA应有权及时合理查阅和复制档案。
(4)CA 保险 Code § 769.83(g)(4) 授予MGA的任何索赔处理权限可因故终止,终止方式为保险公司书面通知MGA或合同终止。在任何关于终止原因的争议悬而未决期间,保险公司可暂停索赔处理权限。
(h)CA 保险 Code § 769.83(h) 如果存在电子索赔档案,合同应规定数据的及时传输。
(i)CA 保险 Code § 769.83(i) 如果合同规定MGA分享中期利润,且MGA有权通过建立损失准备金或控制索赔支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确定中期利润金额,则中期利润在财产保险业务赚取一年后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赚取五年后方可支付给MGA,且须待利润根据第769.84条核实后方可支付。
(j)CA 保险 Code § 769.83(j) MGA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保险 Code § 769.83(j)(1) 代表保险人签订再保险或转分保,但如果与保险人的合同包含再保险承保指引,包括对于接受和分出的再保险,列明与其自动协议生效的再保险人名单、可再保险的承保范围和金额或百分比以及佣金表,则总管理代理人可以根据约定性临时协议签订临时再保险合同。如果总管理代理人已遵守第一部第二编第6.5章(自第1781.1条起)的所有要求,本款不应禁止受该章管辖的交易。
(2)CA 保险 Code § 769.83(j)(2) 使保险人承担参与保险或再保险辛迪加的义务。
(3)CA 保险 Code § 769.83(j)(3) 任命任何代理人,但未确保该代理人已合法获得许可,可以经营其被任命的保险类型。
(4)CA 保险 Code § 769.83(j)(4) 未经保险人事先批准,支付或使保险人承担支付超过指定金额的索赔(扣除再保险后),该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人截至上一个完整日历年12月31日的保单持有人盈余的1%。
(5)CA 保险 Code § 769.83(j)(5) 未经保险人事先批准,从再保险人处收取任何款项或使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进行任何索赔和解。如果获得事先批准,应立即向保险人提交报告。
(6)CA 保险 Code § 769.83(j)(6) 允许根据第 (3) 款任命的任何代理人在保险人董事会任职。
(7)CA 保险 Code § 769.83(j)(7) 共同雇用已受雇于保险人的个人。
(8)CA 保险 Code § 769.83(j)(8) 任命次级总管理代理人。

Section § 76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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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保险公司在与总管理代理人(MGA)合作时需要遵守的几项要求。首先,保险公司必须对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每个MGA进行独立的财务审查并存档。其次,如果MGA设立了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每年必须获取精算师的意见,以确保这些准备金充足。保险公司必须定期(至少每年两次)对MGA的承保和理赔业务进行现场审查。此外,只有与MGA无关联的高级职员才能拥有再保险合同的约束权。保险公司在与MGA签订或终止合同后30天内,必须书面通知专员,并提供MGA职责的详细信息。保险公司还需要每季度检查是否有任何代理人已成为MGA,如果发现,则需通知该代理人和专员。最后,除特定例外情况外,保险公司不得任命MGA的任何高级职员或董事进入其自己的董事会。

(a)CA 保险 Code § 769.84(a) 保险人应当存档一份由专员可接受形式的独立财务审查报告,涉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每个MGA。
(b)CA 保险 Code § 769.84(b) 如果MGA设立损失准备金,保险人应当每年获取精算师的意见,证明MGA所产生业务的已发生和未决损失所设立的损失准备金的充足性。这不影响任何其他要求的损失准备金证明。
(c)CA 保险 Code § 769.84(c) 保险人应当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MGA的承保和理赔处理业务进行现场审查。
(d)CA 保险 Code § 769.84(d) 所有再保险合同或参与保险或再保险辛迪加的约束权,应当由保险人的一名高级职员掌握,该高级职员不得与MGA有附属关系。
(e)CA 保险 Code § 769.84(e) 在与MGA签订或终止合同后30天内,保险人应当向专员提供此类任命或终止的书面通知。MGA的任命通知应当包括申请人预期代表保险人履行的职责说明、申请人被授权代理的保险险种,以及专员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f)CA 保险 Code § 769.84(f) 保险人应当每季度审查其账簿和记录,以确定是否有任何保险代理人根据第769.81条的规定,成为该条所定义的MGA。如果保险人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某保险代理人已成为MGA,保险人应当立即将该决定通知该保险代理人和专员,并且保险人和该保险代理人应当在30天内完全遵守本条规定。
(g)CA 保险 Code § 769.84(g) 保险人不得任命其MGA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根据第769.83条(j)款第(3)项任命的任何代理人,或控股股东进入其董事会。本款不适用于受第一部第二章第二部分第4.7条(自第1215条起)管辖的关系。

Section § 769.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管理代理人(MGA)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法律上都算作其所代表的保险公司的行动。此外,总管理代理人可以像保险公司本身一样接受检查和审查。

Section § 769.8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保险条款的规定,专员可以在正式听证后采取行动。这可能包括对每次违规处以最高 25,000 美元的罚款,或暂停/吊销其执照。此类听证会将遵循既定的政府程序,并由选定的行政法法官主持。专员的决定可以提交法院审查。此外,本节不限制专员可能执行的其他处罚,也不影响保单持有人及其他人的权利。

(a)CA 保险 Code § 769.86(a) 如果专员经听证后认定任何人违反本条任何规定,其可命令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保险 Code § 769.86(a)(1) 对每项单独的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二万五千美元 ($25,000) 的罚款。
(2)CA 保险 Code § 769.86(a)(2) 吊销或暂停生产商的执照。
(b)CA 保险 Code § 769.86(b) 根据 (a) 款举行的听证会应按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五章(自第 11500 条起)的规定进行,但听证会应由根据第 11502 条选定或由专员任命的行政法法官主持。
(c)CA 保险 Code § 769.86(c) 专员根据 (a) 款作出的决定、裁定或命令应受司法审查。
(d)CA 保险 Code § 769.86(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专员施加本法典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的权利,也不限制本法典要求或授权专员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力。
(e)CA 保险 Code § 769.86(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或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约束保单持有人、索赔人和审计师的权利。

Section § 769.8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专员制定并执行规则,以帮助将本条付诸实施并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