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8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负债”一词定义为不仅包括债务,还涵盖已报告损失、费用、税款以及任何其他未具体提及的财务义务。

在本条中,“负债”包括已报告损失、费用、税款以及不属于上述类别的所有其他债务。

Section § 9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保险公司的财务义务和未实现收益超出其可用盈余,以至于其资本降至25万美元以下,或低于其已发行股票总面值的75%,则该公司被视为资不抵债。

Section § 985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保险公司破产的含义。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履行其财务义务,或者其资产不足以覆盖其负债并达到法定要求,则被视为破产。仅仅为负债和风险再保险做准备是不够的;保险公司还必须拥有相当于所需资本的额外资产。再保险是指根据实际未赚保费或与可靠公司进行再保险所需的估计金额来覆盖未了风险。某些类型的保险,如人寿或抵押保险,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制定再保险需求估算标准是为了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债权人。对于残疾保险,需要根据另一条款规定特定的准备金和估算。

(a)CA 保险 Code § 985(a) 自1970年1月1日或之后,本条以及第1011条(i)款所使用的“破产”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保险 Code § 985(a)(1) 任何保险公司根据本法典规定,对其在任何地方经营的一类或多类保险业务所要求的最低“实缴资本”或“已缴资本”(如第36条所定义)的任何减损。
(2)CA 保险 Code § 985(a)(2) 保险公司在财务义务到期时无法履行。
(b)CA 保险 Code § 985(b) 自1970年1月1日或之后,保险公司不能仅通过能够为其所有负债和所有未了风险的再保险作出准备,来摆脱破产状态。在为所有这些负债和该再保险作出准备后,保险公司还必须拥有相当于本法典所要求的“实缴资本”或“已缴资本”总额的额外资产。
(c)CA 保险 Code § 985(c) 自1967年10月1日或之后,本法典中使用的为所有未了风险的再保险以及“所有未到期风险已收到和应收的、未经任何扣减的毛保费”的规定,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1) 实际未赚保费的总额,或 (2) 合理估计的、在一家有偿付能力的获准保险公司中对所有未了保单所代表的风险的未到期期限进行再保险所需的金额。
(d)CA 保险 Code § 985(d) 自1967年10月1日或之后,保险公司应为以下保单的未了风险的再保险作出准备:在保单生效时保费已完全赚取,以及因任何其他原因在到期前取消保单时,不向被保险人提供退还保费的保单。
(e)CA 保险 Code § 985(e) 自1967年10月1日或之后,保险专员应规定合理估计再保险所需金额的标准,以确保为保单持有人、债权人和公众提供充分保障。
(f)CA 保险 Code § 985(f) 自1967年10月1日或之后,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产权、抵押或抵押担保保险公司。
(g)CA 保险 Code § 985(g) 在本条适用于第106条所定义的残疾保险时,未赚保费准备金以及合理估计的再保险未了风险所需金额,应根据第997条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985.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一家获准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专员必须撰写一份报告,解释破产原因。这份报告是公开的,并且必须在破产后一年内提交给州长和立法机关。

Section § 98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另一条款(第985.5条)要求调查和编制报告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被视为行政管理费用,其定义见法律的另一部分(第1033条)。

根据第985.5条规定调查和准备报告所产生的费用,应属于第1033条(a)款第(1)项含义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费用。

Section § 9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人寿保险公司何时被视为资不抵债。如果一家公司的总资产低于其偿付多项财务义务所需的总和,包括其负债、必要资本以及所有未了风险的再保险费用,则该公司被视为资不抵债。

本法律根据合同签发地点、团体保险标准以及风险承保时间等不同情况,规定了再保险费率的不同条件。它使用死亡率标准和利率来确定不同类型风险的费率,包括在外国签发的合同、团体保险、残疾保险,以及历史上不同时期承保的风险。

以准备金为基础签发保单的人寿保险公司,当其资产低于以下各项总和时,即为资不抵债:(1) 偿付其负债所需的金额;(2) 根据第36条定义,并由第10510、10511和10512条规定要求的实缴资本金额;(3) 按照以下费率对其所有未了风险提供再保险所需的金额:
(a)CA 保险 Code § 986(a) 对于由获准在该外国经营业务的国内保险公司,在外国签发并承保该国居民生命的人寿合同,其费率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经专员批准的死亡率标准。
(b)CA 保险 Code § 986(b) 对于团体保险,应按法律规定的估价费率计算。
(c)CA 保险 Code § 986(c) 对于1892年1月1日之前承保的所有其他未了风险,应按美国经验死亡率表(American Experience Table of Mortality)并以每年41/2厘的利率计算费率。
(d)CA 保险 Code § 986(d) 对于1891年12月31日之后至1907年12月31日(含该日)承保的所有其他未了风险,应按综合经验或精算师死亡率表(Combined Experience or Actuaries’ Table of Mortality)并以每年4厘的利率计算费率。
(e)CA 保险 Code § 986(e) 对于1907年12月31日之后,且在第2部第2章第1部分第3a条(自第10159.1条起)关于此类风险的生效日期之前承保的所有其他未了风险,应按美国经验死亡率表(American Experience Table of Mortality)并以每年31/2厘的利率计算费率,并在适用情况下,根据第10486.9条的规定计算。
(f)CA 保险 Code § 986(f) 对于第106条定义的残疾保险合同,应按第997条规定的标准计算。
(g)CA 保险 Code § 986(g) 对于所有其他风险,应按第2部第2章第5部分第3a条(自第10489.1条起)规定的标准计算。

Section § 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产权保险公司在用完其盈余资金后,其剩余资本低于25万美元,或者低于其已发行股票总价值的75%,那么该公司就被视为资不抵债。

当产权保险公司为其负债拨备后,在耗尽其法定盈余的情况下,其实缴资本受到损害,以致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或低于其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75%时,即为资不抵债。

Section § 9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保险公司财务“受损”的含义——即当其资产少于其法定资本、盈余和负债时。“首席执行官”是指被指定负责处理保险公司政策的个人。如果公司财务受损,首席执行官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专员和公司董事会。此外,如果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受托人知悉或怀疑公司受损,他们必须通知首席执行官。未能报告这些情况可能导致最高五万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a)CA 保险 Code § 988(a) 就本条而言:
(1)CA 保险 Code § 988(a)(1) “受损”指保险公司资产少于其最低法定资本、最低法定盈余以及所有负债之和的财务状况,该等资产、资本、盈余和负债应根据保险公司年度报表编制和提交要求确定。
(2)CA 保险 Code § 988(a)(2) “首席执行官”指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受托人委员会指定负责管理和执行保险公司政策和程序的个人,无论其头衔如何。
(b)CA 保险 Code § 988(b) 凡保险公司受损,其首席执行官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专员该受损情况,并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所有董事会成员或受托人。任何保险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受托人,如知悉或有理由知悉保险公司受损,应通知担任首席执行官的个人该受损情况。
(c)CA 保险 Code § 988(c)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五万美元 ($50,0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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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隐匿或篡改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均属犯罪,具体而言是轻罪。如果有人在财务困境期间为欺诈而隐匿其自身或保险公司的财产,那也属于犯罪。此外,篡改或隐匿与保险公司财产相关的文件,特别是对法院官员隐匿,均属非法。被判有罪者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犯有轻罪,可处不超过一年县监狱监禁:
(a)CA 保险 Code § 989(a) 隐匿任何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
(b)CA 保险 Code § 989(b) 在考虑州破产程序时,转移或隐匿其自身的财产或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
(c)CA 保险 Code § 989(c) 隐匿、销毁、损毁、篡改任何影响或涉及保险公司财产的文件,或在其中作虚假记载,或拒绝向有权占有该文件的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法院官员提供任何此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