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保险公司不得向任何被授予对人寿或残疾保单项下索赔的解决或调整有裁量权的代表支付报酬,无论该代表是直接与索赔人协商,还是监督协商人员,且该报酬不得以该等索赔的解决金额为条件。
一般规定理算师薪酬限制
Section § 815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根据人寿或残疾保险索赔的解决结果或涉及的金额,向代表支付报酬。简而言之,那些有权决定这些索赔或监督他人处理索赔的代表,不应受到任何与索赔金额相关的经济激励的影响。
保险公司报酬 人寿保险索赔 残疾保险索赔
Section § 816
这项法律禁止保险公司根据索赔的最终和解金额,向任何对索赔和解有决定权的人支付报酬,但有一些特定例外。它适用于各种索赔情况,无论是单一索赔、多项索赔还是总计索赔。
在此背景下,“人”一词包括员工、代理人、经纪人和理赔员等多种角色,但不包括律师或专属经理。
例外情况包括:对于和解金额超过500美元时没有和解酌处权的生产者或代理人的支付安排;部分基于承保结果的报酬;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合同;以及某些收费结构,其中报酬会随着和解金额的增加而合理地逐步提高。
目前在其他地方违反这些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在提交合规计划后才能在本州运营。未能一年内遵守规定,可能导致其在本州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任何保险人不得向任何被授予索赔和解酌处权的人支付报酬,无论是直接与索赔人协商,还是监督协商人,该报酬不得以任何方式取决于此类索赔的和解金额,除非本节另有明文规定。
本节同样适用于单一索赔、若干特定索赔、特定时期内的索赔总额,或根据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产生的索赔总额。
本节不影响第815条的解释或规定。
本节所使用的“人”一词包括但不限于:雇员、代理人、经纪人、代表、普通代理人、管理型普通代理人、剩余险经纪人、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理赔员和独立承包商,但不包括事实律师或保险人的其他专属经理。
本节不适用于:
(a)CA 保险 Code § 816(a) 生产者、管理型普通代理人、剩余险经纪人或普通代理人根据任何安排、协议或合同获得的报酬,如果该生产者或普通代理人对实际调整或和解任何或所有和解金额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个人索赔不享有酌处权。
(b)CA 保险 Code § 816(b) 生产者、管理型普通代理人、剩余险经纪人或普通代理人,其报酬是基于全部或部分承保结果的或有佣金安排,除非该安排保证保险人获得约定回报,且该回报可能超过保险人通过该生产者、管理型普通代理人、剩余险经纪人或普通代理人承保业务实际获得的承保利润。
(c)CA 保险 Code § 816(c) 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合同。
(d)CA 保险 Code § 816(d) 索赔调整的明示或默示的安排、收费表、协议或合同,根据该安排,进行调整服务的人员的报酬(不包括实际费用报销)随着索赔和解金额的增加,在合理范围内持续增加。
任何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支付,如果这些支付是针对在本州进行的保险业务,则将违反本节规定的保险人,在向专员提交其不会在本州进行此类支付的满意证据之前,不得被允许进入本州,并且在被允许进入本州后一年内,停止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任何此类支付,并在同一时期内终止任何根据该合同或安排应支付此类款项的合同或安排。未能在该一年期限内停止此类支付并终止此类合同和安排,将构成撤销该保险人经营许可证的理由。
索赔和解酌处权 或有报酬 保险索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