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保险公司为其残疾保险保单维持一项财务储备,称为准备金。这些准备金确保保险公司在需要时能够履行其负债。根据其签发的保单类型,每家保险公司必须维持多少准备金有具体规定,以确保财务稳健。某些保单必须根据预期索赔和保费来设立准备金,而其他保单则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例如对利率或保单终止率的假设。如果州政府发布新法规,这些法规将控制准备金的计算方式。否则,保险公司将遵循本法规中规定的程序来维持必要的财务保障。

用于计算准备金的健康和死亡率假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公司经验,并经州专员批准。只要保险公司确保总准备金达到或超过最低要求,它们在所使用的方法上就具有灵活性。

(a)CA 保险 Code § 997(a) 用于第10条(自第900节起)所定义的报表目的,用于第13条(自第980节起)所定义的破产计算,以及用于所有其他目的的保险人负债估值,每家获准保险人应维持一项有效人寿准备金,该准备金应为其所有残疾保单项下的负债提供稳健的估值,且不得低于专员发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所要求的准备金,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其总额不得低于这些保单的按比例总未赚保费准备金。专员发布这些法规或对其进行任何更改或修订,应符合《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规定的程序。
(b)CA 保险 Code § 997(b)、(c)和(d)款应控制所有个人残疾保单的准备金和负债金额(特定索赔损失除外),直至专员根据前一段规定发布的法规生效之日。在法规持续有效期间,这些法规应取代(b)、(c)和(d)款,控制准备金和负债的金额。如果法规失效,则在没有此类法规生效期间,准备金和负债将再次由(b)、(c)和(d)款控制。
(b)CA 保险 Code § 997(b) 凡签发以下三种个人残疾保单中一种或多种的获准保险人,应维持不低于本款所要求的最低准备金:
(1)CA 保险 Code § 997(b)(1) 保证终身续保或在保证保费费率下续保至指定年龄的保单。
(2)CA 保险 Code § 997(b)(2) 保证终身续保或续保至指定年龄,但保险人保留调整保费费率权利的保单。
(3)CA 保险 Code § 997(b)(3) 除(c)款(1)项所述保单外,保险人保留因一个或多个原因取消或拒绝续保的权利,但已明示或默示同意,在指定时间或年龄之前,不会仅因保单签发后健康状况恶化而取消或拒绝续保的保单。
在保单续保性得到保证或保险人取消保单或拒绝续保的权利受到限制的期间内,最低准备金应根据采用以下假设的两年期初步定期表列平均准备金计算:
死亡率和利率:用于确定普通人寿保险的最低保单准备金负债的《第2编第2分部第5章第3条(自第10478节起)和第3a条(自第10489.1节起)》中规定的假设。
发病率或其他意外事件: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或其继任者采纳的任何表格,经专员颁布的法规批准用于确定个人残疾保险保单估值最低标准的,或经专员批准的这些表格的任何修改,或基于个别保险人自身经验并经专员批准的任何表格。
对于每项福利,每家公司应建立准备金,以对其福利负债进行稳健估值。
这些平均准备金应通过对估值净递延保费的适当抵扣而减少或抵消。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按平均准备金基础估值的保单的总准备金,在扣除任何递延保费抵扣后,不得低于这些保单的按比例总未赚保费。
任何福利的负准备金可以与同一份个人或家庭保单中其他福利的正准备金相抵消,但如果保单的所有福利合计产生负准备金,则不得就该金额计入抵扣。
(c)CA 保险 Code § 997(c) 凡签发以下一种或多种个人残疾保单的获准保险人,应维持本款所要求的最低未赚保费准备金:
(1)CA 保险 Code § 997(c)(1) 根据或受限于一项协议签发的选定团体残疾保单,该协议规定,除明确说明的原因外,保险人不得在指定年龄之前取消或拒绝续保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除非同一团体下的所有保险均已终止。
(2)CA 保险 Code § 997(c)(2) 不属于(b)款所述三种类型之一且不属于本款(1)项的任何类型的个人残疾保单。
最低未赚保费准备金应为有效总保费的按比例未赚部分,并且在受第922.2条至第922.8条(含)所载限制的约束下,应扣除在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再保险的风险已支付或已记入的保费。
(d)CA 保险 Code § 997(d) 只要对所有适用该方法或基础的保单的准备金总额不低于根据分项 (b) 和 (c) 中规定的适用标准确定的所需金额,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任何合理的假设,关于利率、死亡率或发病率或其他偶发事件,并可以引入关于保单自愿终止的假设。此外,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分项 (b) 和 (c) 中所述方法以外的方法,在确定此类保单项下负债的合理价值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CA 保险 Code § 997(d)(1) 除了分项 (c) 中所述的总按比例未赚保费准备金或净按比例未赚保费准备金之外,使用期中准备金。
(2)CA 保险 Code § 997(d)(2) 可选择使用均衡保费法、一年期初步定期法或两年期初步定期法。
(3)CA 保险 Code § 997(d)(3) 基于实际总保费并合理考虑未来费用的前瞻性估值。
(4)CA 保险 Code § 997(d)(4) 使用近似值,例如涉及年龄分组、发行年份分组、平均赔偿金额的近似值。
(5)CA 保险 Code § 997(d)(5) 计算一项保单利益的准备金,作为总保单准备金的百分比,或与总保单准备金有其他关系,不包括如此估值的利益。
(6)CA 保险 Code § 997(d)(6) 针对所估值保单中包含的所有或任何组合的利益,使用综合年度索赔成本。
出于报表目的,活跃保单的净准备金负债可以显示为平均准备金,并以净未支付和递延保费的抵销资产项目列示;或者可以显示为平均准备金超出净未支付和递延保费金额的部分;或者,无论基础计算方法如何,它可以分为总按比例未赚保费准备金和“额外准备金”的平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