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0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本条规则的特定例外情况。它不适用于根据法律不同部分获得豁免的某些保险公司、州际公共承运人或其财产的保险、在加州以外签订但暂时覆盖州内事务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公司为公共或私人合同发出的投标保证金。

本条不适用于:
(a)CA 保险 Code § 800(a) 根据本法典其他规定获得豁免的保险人。
(b)CA 保险 Code § 800(b) 针对从事州际贸易的公共承运人利益的保险,或针对其保管财产的保险。
(c)CA 保险 Code § 800(c) 在本州以外订立的保险合同,但在其有效期内暂时涵盖本州境内的标的物。
(d)CA 保险 Code § 800(d) 任何获准保险人就任何公共或私人合同发出的投标保证金。

Section § 80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1969年立法会议期间对本条法律所做的任何修改,不会取消、改变或影响对自第685条开始的第1.5条或第1750.5条的解释方式。

本条所含任何条款由立法机关1969年常会法规所作的修订,不得废止、撤销或影响对本法典第一编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5条(自第685条起)或第1750.5条的解释。

Section § 8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获准在加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在其州外的办事处签订临时保险合同,即所谓的“保险凭证”。但是,它们必须在此之后签发实际的保险单。

任何获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临时保险凭证,在其本州以外的办事处,针对位于本州的标的物订立保险合同,但其随后必须为此签发保单。

Section § 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获准保险人)不得仅仅为了规避特定的费率和保单格式规定,而承担或再保险未在该州获得许可的公司(未获准保险人)的风险。如果他们这样做,并且在听证后得到证实,他们可能面临每份协议最高5,000美元的罚款,以及任何其他必要的措施。

保险专员还将发布具体指导方针,要求获准保险人报告其与未获准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交易。这些报告将有助于确保他们遵守规定。

(a)CA 保险 Code § 803(a) 获准保险人不得为规避本法典的费率和保单格式条款,或第2部分第6章(自第1760条起)的未获准保险人条款及其实施细则,而承担或再保险位于本州的标的物的未获准保险人的责任。尽管有第804条的规定,如果专员在通知和听证后认定再保险协议的签订违反本条规定,则该保险人应就每份此类再保险协议处以不超过五千美元(5,000美元)的罚款,且专员可发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纠正令。
(b)CA 保险 Code § 803(b) 专员应发布公告,以规范获准保险人向部门报告其与未获准保险人之间的再保险交易。该公告应明确需报告的再保险类型、需报告的金额以及报告该信息的方式。该公告应要求报告足够的信息,以使部门能够评估对 (a) 款的遵守情况。

Section § 804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故意违反本特定条款的任何规定,它就犯了轻罪。每次违反,它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此外,保险专员有权暂停该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直至其当前期限结束。

Section § 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执照被州务卿暂停,那么该执照将变为非活跃状态。在执照处于非活跃状态期间,该人不能从事任何需要执照的活动,直到暂停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