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规定了,如果其他州或国家对加州保险公司征收的税费高于加州对类似外国保险公司征收的税费,加州将如何应对。在这种情况下,加州将对在该州或国家在加州经营的保险公司征收相同的较高费用。

此外,年税额超过特定金额的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从1994年1月起,年税额超过5万美元的保险公司适用此规定;1995年1月后,年税额超过2万美元的保险公司适用此规定。付款应在转账发起之日完成,前提是资金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结算。

如果保险公司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转账,将面临10%的罚款,除非他们能证明其不合规是由于超出其控制范围的情况。如果寻求免除罚款,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解释其情况。

(a)CA 保险 Code § 685(a) 当任何其他州或外国的法律,总计对加州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施加的任何税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以及任何罚款、罚金、保证金要求或其他实质性义务、禁令或限制,超过本州法规直接施加于该其他州或国家的类似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总计税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或超过其罚款、罚金、保证金要求或其他义务、禁令或限制时,只要该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继续有效或如此适用,则应向在该其他州或国家在加州经营业务或寻求在加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施加相同总计的税费、执照费和其他费用,或任何种类的罚款、罚金、保证金要求或其他实质性义务、禁令或限制。任何其他州或国家的任何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或机构对加州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施加的任何税费、执照费或其他费用或义务,在本条的含义内,应被视为由该州或国家施加。
(b)CA 保险 Code § 685(b) 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月1日之前,每年税款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每家保险公司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自1995年1月1日起,每年税款超过两万美元($20,000)的每家保险公司应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支付。保险公司应选择第45条中描述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来完成电子资金转账。
(c)CA 保险 Code § 685(c) 如果资金在转账发起之日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或之前结算到州的活期账户,则付款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之日视为完成。如果资金未能在转账发起之日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或之前结算到州的活期账户,则付款视为在资金结算之日发生。
(d)Copy CA 保险 Code § 685(d)
(1)Copy CA 保险 Code § 685(d)(1)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需要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保险公司,如果通过不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以外的手段缴纳税款,应被处以相当于付款时应缴税款10%的罚金。
(2)CA 保险 Code § 685(d)(2) 如果部门发现保险公司未能按照 (b) 款规定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付款是由于合理原因或超出保险公司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是在已尽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则该保险公司应免除 (1) 款规定的罚金。
(3)CA 保险 Code § 685(d)(3) 任何寻求免除 (1) 款规定罚金的保险公司,应向部门提交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阐明其请求免除罚金所依据的事实。

Section § 68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的保险法不适用于某些税种,例如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或来自其他州或国家与特定险种(财产保险除外)相关的特殊义务。但是,如果保费税或其他税款因已缴纳不动产或动产税而获得减免,那么在决定本条项下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时,这些减免将被纳入考量。

本条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也不适用于对不动产或动产征收的从价税,也不适用于此前由其他州或外国就特定险种(财产保险除外)征收的特殊目的义务或评估;但从应付的保费税或其他税款中,因已缴纳不动产或动产税而允许的扣除,应在本条项下确定报复性措施的适当性和程度时予以考虑。

Section § 6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确定总部设在美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加拿大公司除外)的“住所地”或法定所在地。对于这些外国保险公司,其在美国的住所地被认为是其在美国的主要办事处所在地。如果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加拿大,其住所地则被认为是其总部所在的加拿大省份。

就本条而言,外国保险人(根据加拿大法律成立的保险人除外)的住所地应为其在美国的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州。
对于根据加拿大或其某个省的法律成立的保险人,其住所地应被视为其总公司所在的省份。

Section § 6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保险专员负责执行《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第685条。专员的任务是启动执行程序,特别是对于根据州法律或宪法需要其他州官员采取额外最终行动的任务。在专员启动此程序后,衡平委员会和审计长必须在州法律和宪法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完成执行。

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允许的范围内,特此责成专员执行第685条。专员有责任启动第685条的执行和实施,对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或本州法律需要本州其他官员采取进一步或最终行动的所有事项。对于由专员启动的任何事项,衡平委员会和审计长有责任在各自职责和权力范围内,如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本州法律所规定,完成对该事项的第685条的执行和实施。

Section § 68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也适用于某些类型的保险组织,即互助保险社(互相承保的公司团体)、相互保险交换所(成员之间的一种风险交换形式)以及兄弟互助会(向其成员提供保险福利的组织)。

Section § 6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税收和税法典》另一部分所定义的总保费税率的降低,在保险专员处理报复性税收时,不应被纳入任何决定中。报复性税收是指,如果外州保险公司所在州对本地公司征收更高的税,则对这些外州保险公司征收的税。本质上,较低的税率不能用来影响报复性税收的计算。

《税收和税法典》第12202.2条规定的总保费税率的降低,在保险专员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685条至第685.4条(含)的报复性税收条款征收或执行税款,并根据第12281条、第12287条、第12288条和第12289条报告的任何决定中,均不得被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