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保险 Code § 931(a) 在本州经营的每一家国内、外国和境外保险公司应每年在三月一日或之前,向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提交其年度报表统一空白表格的副本,以及专员就前一年规定的任何额外申报文件。提交给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信息应与专员要求的格式和范围一致,并应包括已签署的宣誓页和精算师证明。随后提交给专员的年度报表申报文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也应提交给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b)CA 保险 Code § 931(b) 每年在以下日期或之前,在本州经营的每一家国内、外国和境外保险公司应按照专员规定的数量、形式和方法,向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作并提交季度报表的副本,以显示其从本日历年一月一日开始至本年度每个季度末的状况和事务,如下所述。这些季度申报文件应涵盖从本年度一月一日开始,直至并包括报告所涉季度最后一日的期间。第一季度申报文件应在每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提交。第二季度申报文件应在每年八月十五日或之前提交。第三季度申报文件应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或之前提交。如果这些日期中的任何一个落在非工作日,则申报文件应在该日期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给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提交给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信息应包括宣誓页。随后提交给专员的季度报表申报文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的副本,也应提交给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c)CA 保险 Code § 931(c) 在其注册地所在州有与本条 (a) 款实质相似法律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被视为符合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