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保险公司不能将保险或年金作为免费赠品,来鼓励人们购买或租赁财产、商品或服务。保险必须有单独的收费。但是,这项规定有几个例外:与报纸订阅相关的保险;信用合作社成员购买股份时的保险;商品的性能保证保险;与债务相关的特定产权或人寿保险;保险法典中其他部分的特定规定;以及与服务捆绑的低成本保险,其中服务销售者为每位客户每年支付的保险费用不超过1美元。

任何保险人不得参与任何计划,在本州提供或促成任何种类或多种类的保险或年金,以作为公众购买或租赁任何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或服务的诱因,且不得向被保险人就此类保险单独收费;任何代理人、经纪人或招揽人也不得安排销售此类保险。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与订阅一般发行报纸相关的保险;也不适用于向信用合作社或其成员发行的与购买该信用合作社股份相关的保险;也不适用于作为商品性能保证提供的保险,该保险旨在保护此类商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也不适用于与债务相关的任何产权保险或人寿或残疾保险,该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时支付债务余额;也不适用于本法典第2编第5部分(自第12140条起)的任何规定;也不适用于附带于服务销售提供的保险,如果服务销售者为每位服务购买者承担的保险费用每年不超过一美元 ($1)。

Section § 777.2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故意违反本条规定,保险局局长可以暂停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最长一年。该程序遵循特定的政府规定,局长拥有充分的权力采取行动。

Section § 777.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保险人”一词指受保险法中从第730节开始的特定部分管辖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本条中,“保险人”包括适用第一部第一编第二章第四条(自第730节开始)的任何个人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