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获准保险公司未能采取任何必要步骤以维持其营业执照的持续有效性,或每当允许保险公司经营的营业执照被取消或撤销,或每当获准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实体因任何原因停止在本州开展保险业务时,该保险公司应根据本条规定申请退出并作为保险公司退出本州。此后颁发的每份营业执照均受此退出要求的约束。接受每份此类营业执照即表示接受方保险公司同意遵守本条规定。
一般规定保险人退出
Section § 1070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想停止在加州开展业务,它必须首先支付所有必要的费用,交回其官方的经营许可(即“营业执照”),并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这份申请必须由有权签署的人员正式签署,并附上该授权的证明。
保险公司退出 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退出流程
Section § 1070.5
如果一家在加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未能遵守其法律要求、失去其授权,或停止在该州开展业务,它必须申请退出加州保险公司的身份。这项要求附属于所有颁发给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且通过接受此类执照,保险公司即同意这些条款。
保险公司退出 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撤销
Section § 1070.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参与合并或整合的保险公司何时无需遵守加州通常的退出程序或支付相关费用。如果一家获准保险公司正在合并或整合到另一家获准保险公司中,只要获得保险专员的事先同意并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免除这些步骤。这些条件包括:结清对加州居民的所有负债;确保保单持有人可以联系到一家获准保险公司办理各项服务;提交准确的财务和税务文件;以及在合并日期前交回其加州经营许可证。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已通过法院命令清算,并且已向保险专员提交清算命令,则也无需遵循这些程序。
本条规定的退出程序和费用不适用于根据适用法规以及根据第1011条 (c) 款获得的保险专员事先书面同意,合并或整合到另一家获准保险公司中的非存续获准组成方,但前提是保险专员通过提交给其的、经认证可作为证据且无异议的文件确认:
(a)CA 保险 Code § 1070.6(a) 该组成方已按照第1071.5条规定的方式履行了对本州居民的所有负债;
(b)CA 保险 Code § 1070.6(b) 将有一家获准保险公司直接向该组成方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1) 办理保单变更和批注,(2) 收取保费和退还未到期保费,(3) 送达索赔通知、损失证明、传票、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件,以及 (4) 用于诉讼目的;
(c)CA 保险 Code § 1070.6(c) 该组成方应及时向保险专员提交适当的财务报表,报告其在合并或整合的日历年度内在本州开展的保险业务,以及该期间法律要求的所有适当纳税申报表,并应及时支付因该业务而应缴纳的所有税款;以及
(d)CA 保险 Code § 1070.6(d) 该组成方已在合并生效之日将其当前的加州经营许可证交还给保险专员注销。
本条规定的退出程序和费用不适用于已由本州或任何姐妹州的备案法院的最终命令清算的保险公司,但前提是已向保险专员提交了载明清算事实和所有义务已解除的命令的认证副本。
保险公司合并 退出程序豁免 保险专员同意
Section § 1071.5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决定停止在加州运营或被迫离开,它必须在退出前处理好对本州居民的财务义务。具体来说,该公司需要确保其与本州居民的有效保单要么转给另一家获准的保险公司,要么(如果保单条款允许)取消。
保险公司退出 解除负债 再保险
Section § 1072
加州保险专员可以检查保险公司的记录,以确认其是否对本州居民负有债务或持有有效保单。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这些情况,专员可以取消其执照并允许其离开加州。如果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稳定,专员可以免除一些步骤。检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具体规定在另一条款中。
加州保险专员 保险检查 未偿债务